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管理规定
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条例(修改)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成绩考核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绩考核与管理的目的,在于全面、正确地检查和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发展能力、培养良好品德的状况与程度,以此总结教学经验,评估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
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四条成绩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执行。
第二章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基本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和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各教学学院(含教学部等院级教学单位,下同)自行组织进行。
教务处有安排和协调全校各类考试进程,监督、检查师生考试纪律情况,按工作程序认定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生违纪、作弊的权力,并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各学院有命题、评卷及保密、组织本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与选派监考教师的责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含教学副主任,下同)、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课程主考教师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教务处有权对全校的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和各学院考试纪律检查结果发布教学工作通报。
负责对考试违规的学生进行违纪、作弊认定。
第七条学生成绩考核的直接工作责任者是主考教师。
主考教师具有确定考核方法、组织命题、评卷的权力,并要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主考教师由开课教研室指定,也可以是经学院批准、由教研室在校内、外聘请。
主考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和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
指导学生整理学习笔记,查阅参考资料;提倡开展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讨论,解决平时学习过程中积压下来的疑难问题,以便把学过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
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
第一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二条考试科目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条考查科目可采用笔试、机试、设计作品、产品制作、项目、大作业、策划书、调查报告、论文等形式进行。
考查成绩可以是百分制记分,也可以是"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四条每门课程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一次命出同等难度A、B两套试题。
A卷和B卷主观题内容不可以雷同,客观题可有30%雷同。
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同时做出“命题双向细目表”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采用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需提交考核方案,要明确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试题的知识覆盖面要宽,重点内容核心部分覆盖面应达到100%;主客观试题搭配合理,客观题(如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应不少于40%。
试题的难度与分量要适当,应按7:2:1原则,即基础内容占70%,有一定难度占20%,较高难度占10%。
题量一般控制在A4纸四页以内。
试题类型要多样化,记忆与理解题占10%-30%,简单应用题占50%-70%,综合应用题占10%-20%。
第六条由二名以上教师承担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学进度均相同的课程,一律实行统一命题进行考核。
大学学生复查试卷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复查试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试卷。
为规范学生复查试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期末考试试卷。
第二章复查申请要求及办法第三条学生在获知本人成绩后,认为成绩有误,确有理由需复查试卷的,可以按本管理办法申请复查试卷。
第四条复查申请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工作时间,非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复查范围包括:试卷题目小分错加;试卷总分错加;试卷分数错登、漏登;试题漏评、错评等。
非复查范围包括:非客观性试题,如问答题、论述题、作文题等的评分宽严程度不属复查范围(分数差异较大者除外)。
第六条学生只能申请复查本人试卷,同一份试卷只能申请复查一次。
第七条学生需填写《XX大学期末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准确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复查课程信息、复查理由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统受理。
第三章复查程序第八条各学院(部、中心)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并批准的复查申请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按课程开课单位下发至相应学院(部、中心)进行复查试卷工作。
第九条开课学院(部、中心)接到复查申请后,应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专人复查试卷,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
复查试卷工作应在开课学院(部、中心)的办公地点进行,不允许学生进入复查现场。
第十条复查试卷教师应将复查结果填入《XX大学期末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第二周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通过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中心)向申请学生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一条复查试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如发现阅卷错误,应按阅卷规范进行更正,更正处须签字或盖章。
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教学院长(主任)组织专家裁定。
成绩有误需要更正的,复查试卷教师应填写《XX大学考试成绩更正报告单》,写明更正原因,并附试卷原件(整本)和试卷标准答案,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学校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
学校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对高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成绩管理模式第一条高校的成绩管理实行学校、院系(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第二条各院系(教学单位)负责本各院系、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报送、录入、复查、存档等工作。
第三条本科生院负责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成绩的发布、更正、维护和监管工作。
二、成绩的评定制度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原则上所有课程成绩记载均采用百分制。
如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须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进行记载。
五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的标准:优为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60以下。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的,成绩可评定为通过、不通过。
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通过的,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五条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的内容确定。
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占总评成绩的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80%。
课程每个平行班的总评成绩构成比例应一致。
平时成绩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课堂提问、小测验、撰写实验报告等。
三、成绩的报送和录入第六条课程期末考试结束,任课教师应在一周之内完成试卷批阅和课程成绩评定工作并填写班级课程成绩单。
凡是已注册课程且未退选的学生,任课教师都必须给予成绩评定。
除教师有明确要求外,一般课程因缺课或缺交作业达到一学期上课时间或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任课教师须在班级课程成绩单注明该生“缺课”、“缺交作业”;课程考核中有违纪行为的,该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任课教师须在班级课程成绩单注明该生“违纪”;旷考的学生平时、期中成绩仍按照实际成绩录入,期末成绩以零分记载,按比例算出总评并注明“缺考”。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目录一、考核方式 (1)二、组织形式 (2)三、试卷评阅 (2)四、成绩管理 (3)五、违纪处理 (4)研究生期末考试标准答案 (5)研究生期末考试试卷 (6)研究生缓考申请审批表 (9)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 (11)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方式第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听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考查课程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口试结果等综合评定。
二、组织形式第二条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其它课程考试由各院(系、部)自行组织。
各院(系、部)应将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至少提前一周输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考试前,任课教师应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本门课程的选课学生名单,核对拟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
如果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在选课名单中,则不允许其参加考试;已选课程但缺勤超过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
研究生选课后可试听三次,确定是否选课,开课三次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研究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及时将考场记录报送至各院(系、部)办公室,由各院(系、部)办公室汇总后,在学期末统一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试卷评阅第五条评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坚持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
课程考核的总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如平时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应规定一定的比例,平时成绩要有依据。
第七条考试成绩要符合研究生学习实际,体现科学规律。
第八条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
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可记正分,也可记负分。
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学生成绩是核定学生毕业资格,学历证书颁发,学籍处理的依据。
为规范教师成绩录入和学生成绩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和学生成绩管理机构为教务处和各学院教务科,负责全校教师和学生成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撰写论文、技能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评定,考试、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实践教学环节采用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计分。
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6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50%。
第三章成绩记载、认定与换算第五条成绩记载学生成绩登记册是学生课程成绩的唯一原始记录,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各学院于期初打印分发到任课教师。
教师应认真、如—1—实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上的各项内容,应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条成绩认定取消考试资格: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的1/3或者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实训实习报告或不按期交作业、实验报告、实训实习报告累计超过1/2,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的期末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上报教师所在学院,由学院秘书统一填报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统计表,上报教务处备查后,由任课教师负责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按0分处理。
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课程正常考核的,应当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应附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学院秘书应及时将学生缓考情况通知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负责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进行登记,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旷考(缺考)处理。
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时,成绩按照实际取得的成绩录入。
免考: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舞蹈课和军事训练者,持医院证明,本人提出免考申请、校医务室证明、所在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免于相关课程的考试,但必须参加相应的理论课学习与考核。
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管理的规定
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管理的规定⼴东省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东省商业技⼯学校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管理的规定根据教育厅的有关⽂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成绩考核第⼀条学⽣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的实际情况,每学期⼀般安排2~4门考试课程。
第⼆条学⽣学业成绩的考核每学期进⾏⼀次。
凡⼀门课分⼏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应进⾏考核评定学期成绩。
第三条考试分为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组织,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集中⼀段时间复习和考试。
考试的形式可⽤笔试、⼝试、实操三种。
笔试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采⽤开卷考试的课程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实施。
笔试时间⼀般为90分钟,⼝试的准备时间为40分钟,答题最多20分钟,实操考试时间视考试内容具体确定。
第四条考查依据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单元测验等⽅法采集学⽣学习成绩。
每学期各种形式的平时考核不得少于3项。
第五条实习(教学实习、⽣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均应进⾏考核。
⼆、命题管理第⼀条根据教学⼤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的和要求命题,试题的深度、⼴度适当,突出教学重点,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条组卷试题应有⼀定的坡度,难易⽐例适当,题量适中,考试成绩⼒求正态分布。
已考过的试卷不宜未作修改再⽤作下⼀次的考卷。
第三条使⽤同⼀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原则上采⽤同⼀试卷。
实⾏学分制管理的,可采⽤A、B制命题。
实⾏分层教学管理的,按分层教学⼤纲命题。
第四条对教学⼤纲和教材较稳定的部分课程实⾏教考分离,具体做法是:由不担任本课程的教师出题,或由若⼲任课⽼师各出⼀份试卷,再由不任课的⽼师拼题;流⽔作业改卷。
第五条每门课程期中考试要求拟定试卷⼀份,附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期末考试要求拟定⽔平、份量相当的试卷两份,附相应的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补考要求拟定试卷⼀份,附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实践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合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必修课程考核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次进行。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7~8周进行,以随堂或课外作业方式进行。
随堂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节课。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
选修课考核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80分钟。
第十一条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一、课程补考及管理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一次补考机会;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补考:1.无正当理由,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2.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3.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和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者,直接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1.重修形式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2.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处理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因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时结业处理。
3.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⑶重修课程考试通过后,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4.重修的组织实施⑴重修由教学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实施;⑵每学期第2周在各系、部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⑶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开设相关课程的重修班,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或网上授课的办法,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考试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课程考核及相应的考务工作。
亦适用于补考及重修等相应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四条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条学生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均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开/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课程设计、调查报告等,或多种形式的组合。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核都应该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非统集中考核和统集中考核。
非统集中考核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
具体考核时间由课程负责人提出,但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
统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在考试前两周,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报告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填发《取消考核资格通知单》给学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并由系通知学生本人。
(一)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二)缺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三)实验、实训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九条期末考试和补考由教务处统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并通知各系(部)。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生成绩管理,使学生成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从而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成绩录入1、学校成绩管理实行教务处管理。
2、在各门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在3天内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到学校成绩管理系统.3、各科任课教师应在有限时段内凭教务处统一下发的网络密码,及时、准确地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本系统。
4、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在网络上提交后,成绩将不能更改。
若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发现登录错误,则需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长签字后办理更正手续.若录入成绩错误率超过5%,或任课教师随意授权他人录入成绩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对待.二、日常管理1、成绩的日常管理在教务科及各系(部)办公室。
各系(部)办公室负责在校学生的成绩查询及按学期打印学生成绩单。
2、学生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两部分,学生成绩单上要体现两部分的原始成绩,同时形成最终成绩。
3、学生毕业前,学生总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出具,教务处统一核实、认定。
4、对毕业班学生的成绩档案,各系(部)应与学生处结合,提前一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缺漏、差错及疑问,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
5、各种永久存档的成绩表册,应用碳素墨水、档案用高级蓝黑墨水等填写,不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等填写,以免褪色或字迹湮没.填写应力求字迹清楚、端正、避免涂改。
如涂改太多或脏乱时,应换表重填。
学生毕业成绩表有关各栏,都应按学期填写齐全,待毕业时将全部填写完。
毕业学生成绩将在学院档案室永久存档。
三、成绩考核1、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必须经考核评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记分;考查可以笔试,也可以通过论文技能考核、操作测试等形式考核,记分方式为百分制或五级制。
2、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一般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教育部关于大学生期末考试的成绩规定
教育部关于大学生期末考试的成绩规定各教学单位:大学生学生成绩是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学习的客观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方法。
为使我院学生成绩管理更加规范,学生成绩真实和公正,在执行学院有关成绩管理的基础上,特做出如下规定:一、凡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课程均要进行成绩考核。
各专业、各班级、各学期成绩考核的具体课程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二、成绩考核以笔试(闭卷、开卷〉及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在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考题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一式两份。
试卷形成以后,经由教研室(组)或同科教师讨论、教研室〈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有“试题库”的课程则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考查课程在课程结束后组织考试;技能考核主要采用口头表达、实际操作方式,其具体考核内容、方法根据各专业、各有关课程特点执行。
三、教学实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及实习报告等评定,毕业实习成绩由学生所在单位及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给予评定。
四、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
确因疾病(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考后办理无效)。
因病办理缓考的须有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因特殊的慢性疾病办理缓考者,课程(主要是体育课〉上课方式应为见习,如该课程旷课次数达到重修标准的,视办理缓考无效。
缓考视同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随补考进行(开学第二周),缓考成绩不计平时成绩,成绩合格标记60分,成绩不及格等同补考不及格,应进行重修考试。
五、考核资格的审查﹑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有习题、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准参加补考:(1)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2)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3)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2、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一律视为旷考,未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作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科成绩以零分标记,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补考。
大学高校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的主要依据,是教师教学及学生学习状况的综合反映。
为了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成绩考核方式(一)学生成绩的考核,可以根据课程讲授安排,采用集中或分散两种形式。
1、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课程或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可以是开卷、闭卷或实验操作,也可以是笔试或口试,或者教学大纲计划的综合考核方式。
3、任课教师提出的考核方法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记载,并经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学院(副院长)负责人批准,上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考核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课程考核原则上由教务处安排在学校规定的考核周内进行。
提前结束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同意后,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考核。
(三)课程最终记载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或)阶段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如采用百分制,以60 分为及格标准;如采取五级制,则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四)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均须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以60 分为及格标准。
(五)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学的,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该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和成绩。
(六)课程最终记载成绩的方式应在开课前向学生说明。
课程综合改革或者进行阶段性考核的课程也应开课前明确各个阶段的考核标准和其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平时成绩的考核平时成绩的组成及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主要考查以下内容:1、课程的平时作业、实践环节、阶段论文的成绩;2、课堂回答问题的成绩;3、平时单元测验、技能测试、面试或其它平时成绩;4、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成绩,如是否按时上课、是否扰乱课堂秩序、是否遵守请假制度等。
5、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
6、对缺课超过规定课时1/3 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上报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成绩既是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反映,也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和能力水平的量化评价,是进行学生学籍处理和毕业资格审核的基本依据。
学生成绩管理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新的《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规范课程考核,严格成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严格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和《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据《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对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实行教务处、院(系、部)、任课教师三级管理制度,各司其责。
1、教务处职责(1)负责全校日常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完善。
(2)督查各院(系、部)成绩管理状况。
(3)整理并处理各院(系、部)的反馈意见。
(4)负责学生成绩的更改。
(5)全国性等级考试成绩的批量处理。
(6)负责全校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单的有关管理工作。
2、各院(系、部)职责(1)负责本院(系、部)成绩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2)本院(系、部)任课教师上交书面成绩单的整理、归档工作。
(3)本院(系、部)所开设课程成绩的查询等工作。
(4)将选课系统中的任课教师信息更新补全,以便任课教师输入学生成绩。
(5)督促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完整、准确地输入成绩管理系统。
(6)督查任课教师成绩输入是否及时、规范、准确。
(7)负责输入未进入选课系统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特殊成绩。
(8)协助完成成绩的更改工作。
3、任课教师职责(1)任课教师登陆校园网,及时修改教务处提供的初始密码后,妥善保管帐户信息。
如因帐户信息泄密而导致成绩系统出现问题,将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修订)》追究相关任课教师责任。
(2)任课教师必须亲自输入所授课程的成绩,不得委托他人输入,并对所输入成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全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管理规定
为满足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的要求,规范课程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院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试成绩复查办法
1. 申请复查成绩的考生须在考试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见成绩查询通知附件1),当地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审查填写内容后签字,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
2. 各服务中心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确认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
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汇总表》(见成绩查询通知附件2)(汇总表须经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考生填写的《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原件一起邮寄至学院学生服务中心。
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3. 学院学生服务中心接到各服务中心寄来的《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后,及时汇总并转交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于收到复查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生服务中心,由学生服务中心统一回复各服务中心。
4. 各服务中心接到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结果后,及时通知相应考生;考生也可到服务中心查询。
5.为保证课程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成绩复查工作的严肃性,学生必须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所属服务中心必须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汇总表》。
《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和《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汇总表》均要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否则学院不予受理。
二、课程考试成绩复查内容
1. 首先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类别:成绩有效、缺考、作弊、替考或其它违纪。
2. 若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则只核对卷面实际分数,核分时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不重新批阅试卷。
3. 通过上述核查发现课程考试成绩记录有误,学院将及时在考试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
4. 通过复查,无论课程考试成绩是否记录有误,学院都会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