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陕国资发〔2011〕44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第五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模版(四篇)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模版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制定了以下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精细化监管1.企业应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3.对于存在多次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加大监管力度,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行定期复查。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便日后查阅和参考。
5.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的监管,实行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三、隐患排查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员工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2.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建立隐患排查的台账,记录每次排查的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备查阅和汇报。
4.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奖惩措施1.对于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对于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或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等措施,直至关闭。
3.对于安全管理不力、监管不严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等。
五、监督与评估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出改进意见。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六、附则1.本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需报相关部门备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8-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相关部门)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监管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巡查。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可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开展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现一次多查。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九条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牵头组织市级联席会议,推动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各市级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商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商洛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一)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
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对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浙国资发[2006]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6〕1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各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国资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国资监管部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各市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快报、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五)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七)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及其相关人员;(四)存托人;(五)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六)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本所市场的投资者;(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纪律处分决定和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监管措施决定应当及时公开。
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分类处置、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合理区分责任。
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事或者组织、指使违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监管措施由本所、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员在生产运行单位安全监察职能的作用,以全部精力投入到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各生产运行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所属各生产运行单位均应设立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1作第三条安全员的管理:
(一)各单位安全员直接对公司安委会负责;安监科负责对安全员业务进行垂直管理。
(二)每刀召开安全员例会,由各基层安全员汇报和总结本刀内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和整改意见。
安监科对安全员所做工作进行点评,并针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下月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安全员的考核管理,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保证安全员切实起到安全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安全员的任免:由基层领导班子推荐,经安监科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山公司安委会审定任免。
第五条、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安全员是各单位领导安全工作的助手,对本单位。
的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二)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
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好每月二次的安全日活动,并监督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纪录。
针对事故通报、快报、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学习,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并贯彻落实。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药品生产许可2.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对药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许可。
3.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体系等。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合格的药品生产设备、设施和试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稳定。
3.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合理的生产管理和技术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药品生产记录、样品留存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样品可追溯。
四、药品生产过程监督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监督内容包括:原辅材料采购和验收、药品生产、质量检验等。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3.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药品生产质量抽检1.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抽检的范围、频次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关进行质量抽检,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于不合格的药品,监督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药品生产企业信息公开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及时向监督机关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
2.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及时公开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促进信息公开和监督透明。
七、监督机关责任1.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项目监管办法实施方案
项目监管办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增加,而项目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项目监管办法的实施方案,对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项目监管办法实施方案,对于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 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严格监管。
三、项目监管办法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组织机构。
设立专门的项目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2. 制定详细的项目监管规章制度。
明确项目的管理流程、监管标准、责任分工等,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3. 加强对项目的前期审批和立项管理。
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6. 健全项目监管的信息化系统。
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
7. 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8. 健全项目监管的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考核评估制度,对项目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加强对项目监管人员的培训。
提高项目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专业化。
2. 健全项目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为项目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大对项目监管工作的投入。
增加项目监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对项目监管工作的宣传和督促。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项目监管的重要性,督促各方严格执行监管要求。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维护长三角地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跨地区协助、联动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三省一市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工作应当坚持协作互助、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合作,变各自作战为联动作战,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行政执法一体化进程。
— 1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线索移送机制)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地区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应由三省一市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同时主动配合做好涉案物品及相关材料的移送。
第五条(执法协助机制)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地区调查有关案件时,可事先通报当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支持。
因查办案件需要,请求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时,应使用《协助调查函》等文书形式联系。
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对方部门要求,按照执法程序,积极做好调查取证等案件协查工作。
在接到《协助调查函》等文书后及时完成相关协查工作,并将协查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 2 —给对方部门。
第六条(执法联动机制)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紧贴民生领域,突出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以社会普遍关注、媒体重点聚焦、群众反应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成立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实行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查处和网络交易平台内外、线上线下全覆盖查处。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以下是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一、监管范围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主要包括具有重大危险性和重要影响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化工厂、建筑工地等易发生事故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1.采取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划定职责范围,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4.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5.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7.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做到安全生产无死角。
三、监管措施1.对入选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采取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强制措施,直至实施安全生产整顿,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4.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定期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的综合安全生产水平进行分类管理。
5.对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安全管理经验互通。
四、监管责任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水平,实行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目标的实现。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清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警告运输企业和有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道路、水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理清单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理清单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地方海事局分别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清单的具体实施。
局其他相关处室、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和权限,配合做好重点监管名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清单,是指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车辆及相关驾驶员的名单。
第五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清单:(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在几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二)20%上述车辆、船舶或员工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清单;(三)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事故证据材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或整改措施;(五)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项目名录,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操作车辆的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清单:(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在几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二)发生超员20%、超载30%严重超过上述或非法限制;(三)3在几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督,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的;(五)逃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六)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七)故意破坏、擅自关闭、屏蔽车辆安全监测设备;(八)有严重危及安全的驾驶行为。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1. 背景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生产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文件来保障安全生产,其中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2. 重点监管名单的作用重点监管名单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方针,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后,列出的一份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这份名单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定。
重点监管名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通过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立,可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为监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2.2. 优化安全监管资源配置重点监管名单可以帮助安全监管机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成果。
2.3. 鼓励企业自我规范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安全监管机关将通过常规检查检验、重点监督和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排查隐患、整改措施,引导企业自我规范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3. 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的要求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要求:3.1. 建立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监管机关应按照上级颁发的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要求,建立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流程、评估方法和周期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建立完善重点监管名单评估和审核制度,确保重点监管名单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2. 强化重点监管名单的使用安全监管机关应当把重点监管名单纳入日常工作,会同职能部门,集中精力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能力提升。
3.3. 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点监管名单的调整重点监管名单作为一份动态的管理工具,安全监管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名单,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风险的情况,防范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二篇)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当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安全生产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然而,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存在,安全生产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无小事,需要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精细化监管的重要性1.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能够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减少人为失误和设备故障等事故因素的风险,提升生产安全水平。
2. 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互动共治的良好局面。
通过精细化监管,监管部门与企业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与企业互动共治的局面,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3.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精细化监管可以通过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盲区和漏洞,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的全面性和严格性。
三、精细化监管实施的关键要点1. 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为了实现精细化监管的目标,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精细化水平。
2. 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精细化监管需要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测和分析,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和风险,加强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3. 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
精细化监管需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的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监管的合规性和公信力。
四、隐患排查的重要性1. 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排查和处理各类潜在安全隐患,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2. 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隐患排查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也可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1)培训内容应包括互联网诊疗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信息安全等;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十二、互联网诊疗合作与交流
1.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互联网诊疗合作,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1)合作形式可以包括远程会诊、在线协作、技术交流等;
(2)医疗机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责任和义务;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互联网诊疗合作平台,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发展。
2.支持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互联网诊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六、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1)完善互联网诊疗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
(2)建立互联网诊疗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行业秩序。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诊疗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九、互联网诊疗政策宣传与解读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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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压实日常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的投资基金类专项按照批复方案明确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第四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
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八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加载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日常监管责任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二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格式见附件1)。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监管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到现场了解建设情况。
应当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到现场实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的频次。
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二)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
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一)现场巡查。
监管责任人根据建设计划,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
监管责任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认真整改。
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可视情况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第十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项目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或分解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职责包括:(一)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二)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两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四)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处罚问责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二)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的;(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四)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六)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七)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日常监管台账2.综合信用承诺书附件1日常监管台账-首页:20XX年项目目录编号项目名称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1XX项目2……日常监管台账-分页:XX项目序号台账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单位(法人)基本情况:2建设地点:3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方案和工期:4总投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5行业类别和分管部门:二日常监管情况1每次实施日常监管的报告,包括实施监管的时间、人员、方式方法、发现问题、处置意见。
2依次填写…………三问题整改情况1每个问题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时限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2依次填写…………四监管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1监管责任人工作计划情况:2监管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综合信用承诺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知悉。
我单位经审慎研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履行报建手续。
二、严格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方案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承担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稽察监管体系,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积极配合稽察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此承诺书扫描件在签署后加载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备案。
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特此承诺。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数据填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座机:_________项目单位(法人)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