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与设施发生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深圳和上海发生的两起命案经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广泛报导,引起了物业管理行业、业主、住户和法律界的强烈反响。
先说有名的深圳笔架山庄命案。
1998年3月,二罪犯潜入笔架山庄,在山庄的空置房屋内潜伏4日,掌握了某业主的出入规律,第4天深夜某业主回家时,罪犯在家门前将其抢劫杀害。
二年后,刑事案件侦破、审理完毕,二罪犯均被执行死刑。
死者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对空置房屋的管理,对出入住宅区的可疑人员不加防范,存在严重的过错,对死者的被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13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法院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上海北区的一个新建成小区。
2001年3月5日凌晨,罪犯翻过围墙进入最靠近围墙的一楼人家,采用扼颈、毛巾堵塞口腔等暴力手段对某女实施奸淫并致其死亡。
然后打开小区建筑垃圾堆放地的一扇小铁门,顺着垃圾攀上墙,翻出小区。
罪犯后被抓获,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赔偿13246.50元。
之后,死者家属又对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507701.55元。
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撤销原法院判决,裁定物业管理公司赔偿4万元。
两起案件性质类似,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物业管理公司在这种刑事案件中到底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根据是什么?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从这两起案件应该借鉴的经验或教训是什么?在笔架山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入住后,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保障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合同的附随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案件中,罪犯潜伏4日,物业管理人员在第2天即发现罪犯的行迹,但由于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对空置房疏于管理,对出入的可疑人员不加防范,客观上已将住户置于不安全境地,从而使犯罪分子在第4天得逞。
物业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 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 力。如果业主委员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的 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
审判结果:中法认为,艾某作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 有约束力,其负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判决艾某一次 性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611元。
案例7:失窃导致的责任纠纷
案例介绍:
2009年,昆明市某业主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安义务,包括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 24小时保安巡逻值班,确保小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内容。2009年 11月17日,该业主家中失窃,该业主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保安义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的,故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 为其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业主家 中究竟是否失窃、损失多少无法确定,故拒绝了业主的索赔要求。因双 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业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 因失窃遭受的损失两万元。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倍感困惑,一个看似 简单的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却相当 棘手。究竟是要求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还是要求 业主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只好采取了折中的 妥协做法,按照所谓“公平分担”的原则,让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部分 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文认为,让业主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导致业主败诉, 有失公平。鉴于此类物业案件举证的复杂性,应本着公平与诚信原 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物业管理是一个过程,该过程很难再现和证 明,因此,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加在任何一方头上。原则上,业主 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使举证责任 发生转换;物业公司也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法官综合运 用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就上面 的案例来说,业主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24小时巡 逻值班的义务,并提供报案材料以及受案的公安机关做的勘验笔录 作为证据;物业公司也应提供保安24小时巡逻的签到簿、访客进出小 区登记簿、保安交接班记录等书证,由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进行判断。
物业管理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物业管理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社区秩序、保障住户安全以及提供日常服务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责任与赔偿问题也经常引起争议。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责任规定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责任规定:1.安全责任: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内的设施、道路及公共区域的安全。
例如,及时修复电梯、楼道照明等设施的故障,及时清理通道的积水或冰雪等。
若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住户在公共区域发生伤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内的设施设备。
例如,修复漏水、堵塞的管道,维护公共空间的清洁等。
若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职责而给住户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例如,管理停车位、垃圾处理等。
若物业公司未能妥善管理,导致住户的权益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赔偿规定当住户因物业公司的过失或管理不善而遭受损失时,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赔偿规定:1.人身伤害赔偿:物业公司应承担由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住户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例如,若物业公司疏忽维修导致电梯故障,造成住户摔伤,物业公司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赔偿:物业公司应承担由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住户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若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漏水导致住户家中财物损坏,物业公司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其他赔偿责任:除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外,物业公司还有可能面临其他赔偿责任。
例如,若物业公司未能维护社区环境而导致住户的正常居住权益受损,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额外责任。
三、建议与总结为了明确物业管理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以下是一些建议:1.物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责任与赔偿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或与住户签订合同时进行公示和告知。
物业管理服务与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与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物业管理服务涵盖了对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和运营。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安全事故处理也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会对物业管理服务与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的维修、保洁、绿化、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的目标是提供安全、清洁、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并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维护建筑物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功能完好;- 负责维护建筑物周边环境的清洁和绿化;- 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和秩序。
2.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享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基本服务,并有权监督其履行管理责任;- 遵守建筑物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和共用部分的使用权益;- 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建筑物的正常运营;-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投诉,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改善。
三、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安全事故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的事件。
为保障住户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1. 安全事故报告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和初步估计的损失情况等。
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应及时派遣专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 安全事故调查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应立即成立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迅速到达现场,全面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物业管理案例]伤害事件(专业解决方案)
章节导语:钟先生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
2000 年 5 月的一天上午,其在家洗澡时, 3 名歹徒从属于共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抢走价值 2 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
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钟先生认为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 1 米摆布的距离,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防护,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钟先生认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起了责任。
业主在自己的家里被抢劫,无论怎样,物业管理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有区分而已。
他举例说,如果歹徒是从小区的大门或者翻墙进来实施抢劫的,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的人员实施抢劫,则物业管理公司也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那末,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无法对业主、住户的每件事负责。
这并非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小区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这种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是由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来追究的。
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或者注销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小区的业主、住户被歹徒入室抢劫,主要应该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保安防范上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
如果是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到位,那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或者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等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如果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疏忽,没有问题,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该负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职责上,与普通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
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惟独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局部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承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小区内道路、场地;(2)小区内共用绿化;(3)物业管理用房;(4)门卫房、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5)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假设有);(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7)建立单位以房屋销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8)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安全类)
居家安防篇
解析: 【案例一】保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
宅罪,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侵害显而易见, 可视具体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可向业主 赔礼道歉或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案例二】保安员做法存在严重失误,有 不作为之嫌,至少存在管理瑕疵。
居家安防篇
【建议】:在应急处理中,可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类似事件: 1、住户发生紧急求助情况,首先应正确判断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2、平时加强对业主和周围环境的了解,扩大员工知识面,增强判断突发事件
来访安防篇
【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禁止或谢绝外来人员进入住宅区
无可厚非。无论是商品房住宅区还是政府建造的福利、 微利住宅区,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而住宅区本身 也是全体业主所购买或租户租用的私有产权范围,而 非供大众出入的如公园、娱乐场等共用场所;但用业 主自有财富建造的住宅小区则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业 主私有财产,这种建立在对业主私有财产侵犯的基础 上的资源共享,显然是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
居家防盗篇
【案例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
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 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 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 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 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 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 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 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消防管理篇
【解决方法】 1.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李先生投诉, 深刻认识自己错误, 与
李先生协商, 赔偿部分财产损失。用较好的认识态度, 争取业主不追究法律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立刻进行整改消费隐患, 避免被消防部 门处罚。 3.大力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加强消防巡查。另外, 物业管 理公司还充分利用这一典型案例, 宣传《消防法》有关 规定, 要求广大业主用户配合做好消防工作, 不得随意 使用、挪用消防器材, 树立消防意识, 促成小区的安全 环境。
物业服务事故界定分级3类标准与责任承担
物业服务事故界定分级3类标准与责任承担01重大事故1)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发生火灾、水患或物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房屋损毁的。
2)工作人员因集体(3人及以上)拒绝上岗,造成物业服务停滞。
3)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员之间、员工之间)。
4)工作人员在岗期间重伤或者死亡的。
5)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抢劫、伤害、破门盗窃等恶性刑事案件、涉黑及涉黄赌毒等重大案件的。
6)群体性(5户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车内财产被盗案件,车位内发生10辆以上车辆被水浸、划伤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物业服务原因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群体(5人以上)到有关行政部门、公司总部、地产公司及市政道路等处围堵、静坐上访、拉条幅的。
8)因物业服务不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主要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被盗、损坏或故障等非市政部门原因造成整栋断水、断电、断气、电梯停运等事故,在12小时内未解决的。
10)因专业公司的行为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10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害的。
11)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10000元及以上人身、财产损害的。
12)因电梯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
02较大事故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主要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被盗、损坏或故障等非市政部门原因造成整栋断水、断电、断气、电梯停运等事故,在6小时内未解决的。
2)因物业服务原因造成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治安事件。
3)5户以下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车内财物被盗,车位内发生10辆以下车辆被水浸、划伤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业主/物业使用人(5人以下)到有关行政部门、公司总部、地产公司上访投诉的。
5)专业公司工作人员擅自离岗,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的。
6)业主资料或公司机密文件因管理不善出现丢失、外泄、损坏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专业公司的行为给业主造成5000元-10000元经济损害的。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或小区的日常维护、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公共区域维护等各方面责任。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法律责任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首要责任是确保住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设施完好,并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例如,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以确保住户的生活安全。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未能维护和保养这些设施,导致住户受伤或财产受损,物业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物业管理单位还有责任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
这包括垃圾分类、垃圾清理、小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等。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导致住户受到垃圾滋生的环境污染,物业管理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例如,物业管理单位应经营和维护小区物业的各项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若物业管理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物业管理单位还有义务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例如,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业主行使相关权益,比如在房屋转让、租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物业管理单位与租户之间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单位与租户之间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租赁合同来约定。
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向租户提供租赁房屋的安全与清洁环境。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环境,或者未及时维修房屋的设施设备,导致租户受到损害,物业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物业管理单位还有义务解决租赁房屋的日常问题。
物业服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事故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物业服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物业服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报告第五条物业服务事故分为以下几类:(一)人身伤害事故: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因物业服务原因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二)财产损失事故: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因物业服务原因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施设备故障事故: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因物业服务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停运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事故。
(四)其他事故:指不属于上述三类的事故。
第六条发生物业服务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并及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物业服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二)事故涉及的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四)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事故调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以下事项:(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事故的责任人;(三)事故造成的损失;(四)事故处理措施。
第十条事故处理应当根据以下原则:(一)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对受害者给予合理赔偿;(三)对事故现场进行修复;(四)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报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处理措施;(二)赔偿标准;(三)修复方案;(四)预防措施。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__政法大学出版社,____年版,第56页.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国家赔偿法》草案中作出如下说明:桥梁、道路等公共营造物,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法律出版社,____年版,第40页.王俊英.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J].河北法学,____,26(10),第199页.《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以案例引入的方法提出公共设施致害问题,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案情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
___年5月甘肃省省道306线岷县县城以北500米处的北门洮河大桥突然垮塌,桥上数名行人和两辆农用三轮车掉入河中,四人受伤。
经调查核实,一辆超载的大货车是此次坍塌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部门称自己并无执法权,而交管部门长期以罚代管处理超载车辆;另据调查发现,该大桥年久失修,有关部门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
而在甘肃境内,类似的桥梁有很多。
此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界定所谓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等)或管理(如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利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构成要件(一)需为公有公共设施。
物业事故案例分析
2楼2、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物业管理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
物业管理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在日常物业管理中,保险责任与赔偿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对于物业管理者和业主来说,了解相关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是必要的,以便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纠纷。
本文将讨论物业管理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问题,并为读者提供一些建议。
一、保险责任的界定作为物业管理者,应当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自身的风险。
常见的物业管理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者应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财产保险责任:物业管理者应负责购买和维护建筑物的保险,以覆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患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此外,物业管理者还应购买保护业主财产的保险,如财产损失保险、盗窃保险等。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物业管理者应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偿付可能发生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的赔偿金。
这些保险应覆盖物业管理者的员工、业主、租户和访客。
二、赔偿的原则与程序当物业管理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纠纷时,赔偿成为必然的结果。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赔偿原则和程序,以便读者了解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 赔偿原则:a. 损害赔偿原则:根据民法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足以补偿其损失的赔偿。
物业管理者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b. 追溯原则:受害人的损失应追溯到肇事事件的发生时刻。
物业管理者应承担由肇事事件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 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公平合理,不可过高或过低。
2. 赔偿程序:a. 事故报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物业管理者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b. 赔偿协商:物业管理者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赔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c. 保险理赔:如果保险责任适用,物业管理者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建议与总结在物业管理中,保险责任和赔偿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旨在帮助物业管理者和业主处理相关问题:1. 购买合适的保险:物业管理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购买适当的保险,并及时更新保单,确保保险责任得到充分覆盖。
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物业是否要负责
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物业是否要负责物业是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管理者,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受到伤害,物业是否属于侵权?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还是以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1:2018年3月17日,李某乘车到达其女儿居住的、由金百丰物业管理的南京华汇康城小区地下车库,因地面有水,从地下停车库墙边绕道通过时跌入地下车库排水沟(井)中,造成骨折、肺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李某诉物业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56309.42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应由金百丰物业公司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即赔偿46892.83元。
李某不服上诉后被南京市中院驳。
((2020)苏01民终11117号)案例2:许某系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888弄小区居民,小区物业上海欣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小区垃圾房门前开挖了一条长2米,宽30厘米左右的排水沟,未设置围栏、灯光等安全及警示措施。
2021年3月10日晚7时许,许某在垃圾房踩到该排水沟槽,摔倒受伤。
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承担许某损失合计298,617.77元的70%,即209,032.44元。
((2021)沪0117民初13344号)两起案件,都是业主在小区内意外受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都认定物业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两者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
案例1中,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停车库墙边与车辆尾部之间应该可能设有排水设施,通行风险远大于车头前的人车通道,但李某坤却置自身于风险之中,从狭窄的车库墙边绕行,以致受伤,自身过错明显,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金百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及停车场的管理人,其本身就具有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车库灯光覆盖要求、排水沟(井)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充分履责,导致李某跌入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制度如何处理小区内争吵打架
物业管理制度如何处理小区内争吵打架在小区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居民之间的争吵甚至打架事件。
这些冲突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和生活,也可能对整个小区的和谐氛围造成不良影响。
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处理这类事件至关重要。
首先,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
当小区内出现争吵打架的迹象时,巡逻的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员应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赶赴现场。
在抵达现场后,首要任务是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有人受伤,应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救治。
在控制现场局势的同时,物业管理人员要保持冷静和客观,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当以平和的语气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让他们先冷静下来,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机会,认真倾听他们的陈述,但也要适时提醒他们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过于激动。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处理争吵打架事件的关键一步。
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询问事件的起因、经过和他们的诉求。
同时,也可以向周围的居民或目击者了解情况,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等,以便后续的处理和分析。
一旦掌握了事件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小区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进行初步的判断和处理。
如果事件只是一些小的口角和摩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调解和劝说的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达成和解。
例如,可以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从而化解矛盾。
然而,如果事件较为严重,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或小区的管理规定,如造成了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扰乱了小区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方则应及时报警,交由警方进行处理。
同时,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提供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信息。
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物业管理方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事件的细节随意透露给其他居民,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
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在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旨在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
在物业管理中,安全事故责任是指物业管理方和业主之间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承担的法律责任。
准确界定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对于解决安全事故责任分担问题至关重要。
二、物业管理方的责任物业管理方是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主体,负有保障小区内居民安全的义务。
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修复和改进。
如果安全事故是由于物业管理方的疏忽或失职造成的,物业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业主的责任作为小区的居民,业主也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共用设施,并及时报修和反馈安全隐患。
如果业主的不当行为或失职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业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共同责任的认定在某些情况下,安全事故责任可以由物业管理方和业主共同承担。
例如,如果安全事故是由于物业管理方和业主都存在过失导致的,那么责任可能会被共同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机制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分担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
其次,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委员会,由物业管理方和业主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责任分担问题。
六、提升安全意识最后,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也是避免安全事故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要途径。
物业管理方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醒业主注意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
结论: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理顺相关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
通过建立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机制,完善分担机制,并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可以更好地解决安全事故责任分担问题,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
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烟语法明前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当地面、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该如何归责?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1.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诉某镇政府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
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时仍应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综合认定管理人的责任大小。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0日第3版2.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舒家琴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免责事由限定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与采取安全措施。
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但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4)扬民终字第149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3.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唐勇诉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地下设施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就推定其有过错。
物业持械伤人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物业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持械伤人事件,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物业工作人员持械伤人事件。
三、事件分级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将物业持械伤人事件分为四个等级:1. 一般事件:造成1-3人轻伤,无死亡。
2. 较大事件:造成3-5人轻伤,无死亡。
3. 重大事件: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造成1-2人死亡。
4. 特大事件:造成多人重伤或死亡。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物业持械伤人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公司总经理副指挥长:公司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负责人2. 应急处置小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现场勘查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医疗物资供应等工作。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
(4)信息宣传组:负责事件信息收集、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应急处置流程1. 接报事件(1)接到持械伤人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小组开展工作。
2. 现场处置(1)现场处置组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事件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2)医疗救护组立即对伤员进行救治,并联系医疗机构。
(3)治安保卫组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3. 事件报告(1)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2)信息宣传组发布事件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后续处置(1)事件平息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和处理。
(2)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六、应急保障措施1.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物业服务事故赔偿
物业服务事故赔偿引言物业服务事故赔偿是指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由于物业公司或物业经营者的过失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受到损害方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法律行为。
物业服务事故赔偿是维护损害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业服务事故赔偿的依据、赔偿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业服务事故赔偿的依据物业服务事故赔偿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法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或物业经营者应当对其失职、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或物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为违约、过失等行为造成了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通常会与业主签订合同,合同中会涉及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在合同中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损害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二、物业服务事故赔偿的方式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物业服务事故赔偿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当物业公司或物业经营者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时,损害方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
经济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损失的实际情况相符。
2. 遗失赔偿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或物业经营者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管。
如果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物品丢失或损坏,损害方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遗失赔偿。
遗失赔偿的数额应当基于物品的市场价值,以确保损害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3. 非经济赔偿除经济赔偿外,物业服务事故赔偿还可以包括非经济赔偿。
非经济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损害方的精神损失、痛苦、道歉等方面的损害。
非经济赔偿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以确保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事故赔偿受到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明确了物业公司或物业经营者对失职行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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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受害人既可能是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也可能是小区外来的其他人员,其中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受害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等多重法律关系。
本文试图探讨物业管理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伤人事故承担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如何通过日常工作尽量减少事故责任风险。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范围要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就要首先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哪些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只有确定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才能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
建设部在一九九八年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它仍是维修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
在其第三条用列举法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下了定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
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在学术界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有的认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就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由公用事业单位出资兴建就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
但无论产权归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都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所以公用事业单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法定管理者。
这一规定非常符合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没有实力对这些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靠现有低标准的物业收费也根本无法承担如此之大的事故责任风险。
所以,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将“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中的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列为共用设施,其维修必然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这部分内容与其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如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伤人事故,应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设施众多,有些并不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业主违反行政法规和业主公约违章搭建的构筑物就不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私自建造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建成后又是为了自用,虽然搭建在共用部位之上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自用部位的性质。
这些违章搭建的构筑物因为没有经过专业人员设计和施工,往往建筑质量很差,极易发生事故。
违章搭建的构筑物不同于一般的自用部位,物业管理企业如在违章搭建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其后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物业管理企业一定会承担责任。
但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仅是没有通过诉讼方式制止违章搭建行为,能否成为对违章搭建的构筑物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呢?笔者认为,诉权是一种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诉权,可以选择在何时行使也可以选择向谁行使。
受害人不能苛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采取诉讼方式来制止违章搭建行为或必须实际达到了制止违章搭建的结果。
物业管理企业对这些违章搭建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在物业委托合同未明确给物业管理企业设定诉讼义务的情况下,只要物业管理企业已通过劝告的方式加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做了报告,就已经尽到了管理者的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的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的过错,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二、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建设单位或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建设单位是作为最初的业主或者最大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的,行政法规只是规定了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对广大业主的效力并限定了合同的有效期,业委会也是代表广大业主和业主大会签定物业委托合同的,所以业主实际是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当业主受到伤害后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业主既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起诉,也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而小区外的其他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所以其在人身受到伤害后只能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物业管理企业。
1、违约之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双方在物业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是判断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
上文已经论述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物业委托合同有不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管理范围是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管理内容是专项服务,而约定的管理范围或管理内容与发生的事故也无关,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保洁和绿化服务,那他人在使用共用健身设施过程中受到伤害就不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应看物业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
违约之诉的抗辩理由一般有:根据约定致害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不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预期违约,同时履行抗辩、不可抗力等。
2、侵权之诉: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害者常常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适用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前提必须是物业管理企业是致害部位或设施的管理人,而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是致害部位或设施的管理人要看物业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
由此可见,物业委托合同不仅在合同纠纷中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侵权纠纷中也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合同对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的约定会直接影响侵权诉讼的成败。
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一般有:物业管理企业不是致害部位或设施的管理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存在过错,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等。
对于大风、海啸、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物业管理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更不能克服其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事故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还应特别注意,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就视为存在过错。
此项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只适用于侵权之诉,如果受害人以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还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受害者有时也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起诉,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到在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笔者认为:受害人如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许还可称之为消费者,但小区外的其他人则不能成为消费者。
因为物业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建设单位或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基于相互信任建立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只向特定的业主群体提供服务,小区外的其他人并不是服务的物业对象,其也不能仅以个人意愿就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委托合同。
居民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小区外的其他人如未经允许或编造理由进入小区后发生事故,其本身就存在过错,物业管理企业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三、另外两个特殊的抗辩理由1、非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相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尚未验收交接物业委托合同的履行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查验交接,这既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也是建设单位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主动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建设单位也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但实践中,物业管理企业常常尚未对全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交接验收,就已经实际接管了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其中的原因往往是建设单位不能够提供有关资料。
笔者认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资料对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护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因为某个设施没有验收交接就不继续履行合同,在非物业管理企业原因导致不能验收交接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在保留意见的前提下先行提供服务不是其失职,相反是一种负责任表现。
因此,从合同关系分析,如未完成验收交接的责任不在物业管理企业,而是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验收不合格,那么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其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必然影响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对合同管理义务的履行,这些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发生的与验收交接事项有关的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从侵权关系分析,如未完成验收交接的责任不在物业管理企业,且在没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无法防止事故的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业委会和公众并提示了风险,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也应与业委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所以上述分析对业委会同样适用。
2、维修基金不到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大修、改造就必然会牵涉到维修基金的动用问题,维修基金不论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是由业委会管理,其动用都要经过审批程序,如果维修基金的管理者坚持不予批准或长期拖延审批的时间,致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因未得到及时的大修而造成了人身伤害事故,那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该对事故负责呢?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幢楼房的外墙墙皮开裂,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后向业委会做了报告,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业委会却不批准动用维修基金,不久后便发生了外墙墙皮脱落将路人砸伤的惨剧。
首先应当肯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大修、更新、改造按照规定应当动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任何义务在维修基金管理人不批准动用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垫资进行大修。
但对于侵权之诉而言,既然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注意到了有危急公众人身安全的危险存在,那么他在报告维修基金管理人并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后并不意味着没有了其他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