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_许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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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谈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谈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浅谈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安之策,就业问题是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而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却严重损害了公平就业原则。

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首次用了大量篇幅明确规定了大量禁止就业歧视的情形。

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但是,此法的出台依然存在缺陷,未能全面系统地为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一部法律出台后伴随着一系列后续的补充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对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作了探讨。

关键词: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劳动市场上存在的各类就业歧视现象,我国各级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减少和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首次用了大量篇幅明确规定了大量禁止就业歧视的情形。

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将为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外来劳动力的公平就业,安全就业,稳定就业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推动我国劳动关系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但是,此法的出台依然存在缺陷,未能全面系统地为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一部法律出台后伴随着一系列后续的补充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对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作了探讨。

一、就业歧视的涵义及表现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58 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的规定,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已经就业时因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的平等待遇,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

虽然我国的《就业促进法》和其它相关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在实践中就业歧视是比较突出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体状况歧视、经验歧视、地域歧视、血型歧视、民族歧视、姓氏歧视等等。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制度,既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现实需要,也是履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要求。

1.反就业歧视要坚持综合治理。

分析我国现阶段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我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就业形势严峻、用人理念不成熟和法律规制不完善。

反就业歧视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同时着力。

通过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减少就业歧视的机会;通过宣传普及,提升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和人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减少就业歧视的发生;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和矫正严重的就业歧视行为。

2.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加紧制定专门立法。

反就业歧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制定或修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我认为,出台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是最理想的目标,但如果实现过程过于漫长,也不妨先制定《公平就业条例》作为过渡。

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其基本内容都至少应当包括: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分类、执法主体、救济方式、法律责任。

3.反就业歧视立法要突出重点。

从就业歧视的原因上看,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较长时期,性别、户籍、残疾、健康、年龄歧视都将是突出问题,反就业歧视立法当以此作为规制的重点。

从就业歧视的环节上看,政策性歧视、招聘广告歧视、就业中介歧视影响面广,应加重法律责任,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4.完善救济手段是当务之急。

一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反就业歧视中的法定职责,将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二是建立就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

5.继续清理相关立法,避免出现立法中的就业歧视。

6.加快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期和探亲假待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等相关制度改革,为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引言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然而,就业歧视问题一直存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阻碍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因此,我国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调控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和不足。

一、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和禁止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问题有明确的界定和禁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对劳动者进行与招聘、录用、工作岗位安排、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业资格认定相关的任何歧视行为。

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了对就业歧视的情形和制裁措施。

二、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调控措施1. 立法制度建设我国针对就业歧视问题,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实施调控。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反就业歧视法》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调控能力。

2. 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法律的实施,我国设立了相关监督机构,如劳动监察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残疾人保障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就业歧视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3. 法律救济与赔偿机制我国法律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救济和赔偿机制。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行政处理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救济。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因受到就业歧视而遭受的损失。

三、我国法律调控就业歧视的效果和不足1. 效果通过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调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并且愿意采取措施来禁止和打击就业歧视。

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强化了雇主对就业歧视的警惕,提高了对雇主的约束力,从而减少了就业歧视的发生。

关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我国宪法追求平等与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

但在近几年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就业歧视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就业歧视现象不仅带来社会稳定问题,侵犯公民就业权,也与法治精神相背离。

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欠缺是重要根源之一。

为了防止和消除就业歧视,贯彻《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平等权,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实现公平就业。

关键词:劳动权平等权公平就业就业歧视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概述一般认为,就业歧视是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以外的因素,在就业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平等(王全兴,2008)。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就业歧视的范围仅限于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信仰歧视。

在此基础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反就业歧视的范围做出开放式列举规定,规定几种比较突出的类型: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疾病歧视或传染病歧视、户籍歧视。

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的表现远远不止以上几种。

我国当前反对就业歧视的意义确保平等就业的前提。

平等就业、不受歧视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权的体现。

禁止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尊重。

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稳定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

就业歧视作为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行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公民平等就业权等法治精神相背离,不仅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才能完善我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及其存在问题(一)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者人权、劳动权、平等权等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宪法》,是所有禁止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探析_蒋万庚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探析_蒋万庚

歧 视 、年 龄 歧 视 、容 貌 歧 视 等 现 象 ,立 法 却 没 有 规 定 。 导致在规定招考公 务 员 条 件 上,存 在 年 龄 歧 视 和 地 域 歧 视 ,而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所 以 企 业 招 工 中 公 然 设 定 歧 视 性 条 件 ,因 不 视 为 违 法 行 为 ,无 法 对 其 进 行 任 何 约束。这是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中没有界定就业歧 视的结果。同时,导 致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就 业 歧 视 的 认 定 存 在 偏 差 。 针 对 同 样 的 行 为 ,作 出 不 同 的 裁 判 。
(二 )规 定 就 业 歧 视 类 型 少 和 适 用 范 围 狭 窄 《劳动法》规定 的 就 业 歧 视 类 型 只 有 4 种,即 民 族、种族、性别、宗 教 信 仰 歧 视。《就 业 促 进 法》在 此 基 础 上 只 增 加 了 3 种 ,即 不 得 歧 视 残 疾 人 、传 染 病 病 毒携带者他和农 民 工。《经 济、社 会、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规 定 了 12 种 ,即 种 族 、民 族 、肤 色 、性 别 、年 龄 、 残 疾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国 籍 、财 产 、出 生 或其他身份。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规定的就业歧视 类型达 14 种,即 种 族、民 族、出 生 地、肤 色、出 身、国 籍、信仰、性 别、性 倾 向、年 龄、犯 罪 记 录、婚 姻 状 况、 家庭和残疾。[1]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 类 型 较 少 ,另 立 法 又 没 有 明 确 界 定 就 业 歧 视 行 为 的 标 准 , 导致实践中出现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行为无法受到 司法制裁。 此 外 ,目 前 规 定 的 就 业 歧 视 只 存 在 求 职 过 程 中 , 限于侵犯就业平等 机 会,对 于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之 后 因 歧视而被 解 雇 只 当 作 一 般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对 待。 同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作者:张旭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市场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歧视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是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歧视的判定还没有明确标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与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之间的冲突又如何来解决,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充分的分析了目前我国有关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满足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不足。

关键词就业歧视区别对待举证责任作者简介:张旭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35-03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求职者设立了种种障碍,比如对年龄、身高、性别、户籍以及工作经验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使得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面对种种要求只能望而却步。

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的社会现状下,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工使得一些对生活充满希望的年轻求职者丧失了信心。

尤其是我国的政府部门,在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设立了种种的报名条件,而且在录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歧视现象。

比较典型的如浙江省嘉兴市的乙肝患者周一超因为在公务员录用中受到歧视而愤起杀人案件,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不但没有起到反就业歧视的表率作用反而成了就业歧视的典型。

因此我国的对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及时的完善以规制就业市场中的就业歧视行为。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分类(一)就业歧视的界定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对就业歧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公约内容“歧视”就是对劳动者产生了区别、排斥或者优惠,并且由于上述的行为造成了剥夺或有损于平等的就业机会或者产生了不公平的待遇的结果,而这种结果的产生是由于劳动者的肤色、种族、政治立场、性别、民族血统、社会地位及宗教信仰等原因所形成的。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失业歧视/反失业歧视法/对等权内容提要: 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法的目的和缘由,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地、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安康状况、年龄、身高、言语等缘由,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挤、限制或许给予优惠的行为,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休息者的失业对等权。

目前我国的失业歧视现象日益凸现并遭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失业歧视的规则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失业歧视法予以完善。

当下中国失业歧视日趋严重。

失业歧视的项目花招创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容颜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失业对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

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效果,遭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反失业歧视立法的呼声也愈来愈高。

但是我国日前反失业歧视立法尚不完善,实际研讨也不够充沛,本文在对失业歧视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讨论中国目前的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乏,提出完善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求对反失业歧视的实际研讨和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失业歧视的界定(一)国际组织、其他国度和地域对失业歧视的界定为了消弭歧视,国际组织经过了一系列触及失业歧视的国际条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结合国«消弭一切方式种族歧视国际条约»和«消弭对妇女一切方式歧视条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弭失业和职业歧视条约»(第111号)。

这三个条约均对失业歧视作了界定,详细包括:(1)歧视行为,包括任何区别、排挤、限制或优惠;(2)歧视结果,即取消或许损害对等,此处的对等包括时机对等和结果上的对等;(3)歧视类型,包括故意歧视和理想上招致歧视的行为;不只指直接歧视,也包括直接歧视;(4)歧视范围,该范围触及但不限于取得职业的权益、取得报酬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取得休息平安卫生维护的权益、接受职业技艺培训的权益、享用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5)歧视缘由,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地、民族血缘或社会出身等;(6)歧视例外,即旨在消弭歧视的积极行为(affirmative action)不视为歧视,基于任务内在需求而采取的区别看待也不被视为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北科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性别歧视第四章身份歧视第五章残疾人歧视第六章健康歧视第七章其他歧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救济机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立法目的】本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就业中的行为,消除针对劳动者个体的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参与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国际条约制定本法。

第 2 条【就业歧视的含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自身因素做出的与客观工作需要不相关的区别规定,使劳动者在就业机会或工作待遇方面有所差别,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第 3 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或就业的活动中都适用本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4 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基于等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因素,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

但该信息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 5 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

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在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文件。

第 6 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第 7 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但因劳动者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三章性别歧视第8 条【男女平等】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薛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当前,我国就业平等的观念相当匮乏,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众的生存之道是谋生,而谋生的手段就是就业。

关注就业就是关注民生,禁止就业歧视就是维护民众的生存之道。

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符合我国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符合世界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趋势。

本文通过比较和借鉴荷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反就业歧视的经验,分析我国反就业歧视现行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立法就业促进作者简介:薛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50-02一、就业歧视概述(一)就业歧视的界定首先应该承认的是,在这个大千世界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差别待遇。

我们都知道,在公车上规定黑人要给白人让座,或拒绝女性担任司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平等和非歧视的法律,但不允许未通过司法考试并且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者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雇佣女性而不雇佣男性从事女厕的清洁工作则是合理的。

怎样不会构成歧视,怎样又会构成歧视呢?不构成歧视通常有三种情况:(1)出于职业本身的客观、特殊需要,如剧中角色需要招聘男演员或女演员,女监狱的狱警必须由女性出任,等等;(2)因某种临时特别情况出现需要给予的特别优待,如出于对怀孕或哺乳妇女的优惠措施等;(3)因某类人群的劣势而给予特别的照顾,如对残疾人的优惠措施和特殊保护,高考录取给少数民族的考生以一定分数照顾等。

国际《就业和职业反歧视公约》将“就业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和排斥。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
鉴美 国、 欧盟 、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 家和地区的经验 , 制定专门立法 , 完善相关 机制 ,丰富和发展有关的法律理论 , 为我国
( 二) 在举证责任 方面,民法上一贯采
用 “ 谁 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但基于劳动
项重要原则 , 也是社会关 注的一个重要 问
者相对 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 取证 比较
法救济途径相对较为繁琐复杂 , 所 以还应该 设立一个监察部 门,负责为劳动者提供行政 救济 。政府部门应当为劳动监察机构提供相 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 ,为公平执法创造 良好
的环境。
权保障的措施 , 更好的维护劳动者 的人格尊
严权 。不过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说 , 要想获
从调整对象上来看 , 《 劳动法 》 、《 就业 促进法 》 等法律法规 只调整劳动法上 的主体
和法律上的基础。 实行公平就业 , 反对就业歧视 , 保 障劳 动者 的平等就业权利 , 既是促进就业工作 的

体特征的区别对待很少能逃脱歧视之嫌 , 但 基于个 人业绩 和能力 的区分 很难认 定为 歧 视。另外 , 保 障就业平等权与企业的用人 自 主原则并不矛盾 。只要企业能证明其制定 的 特殊相关招聘资格 的确与工作性 质、工作 需 求 、员工 的工作能力有关联 即可 ,不能随意
制定 招聘标 准。
歧视法在当代中国的兴起之路。就业歧视 中 的非职业性标准是无法瞬间消除的 , 而近些 年来 公共服 务 的多元主体 参与成 为服务 型 政府建设过程中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 是否 可将促进就业作为一项可公众 、 私人参与的 公共服务项 目来完成 , 通过制度上激励机制 的设计 , 让企业等单位参与到促进就业的公 共服务中来。作为后发国家 。 我 国应充分借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胡彩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国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对待,在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就业歧视本身是对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一种违背,它不仅侵害了广大劳动者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而且也带来了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立法上明确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解决我国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我们面对的新的课题。

一、关于就业歧视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理论界有不同见解。

有观点认为,“招聘中的就业歧视是指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以跟工作无关的情况为理由,将部分应聘者排除在就业竞争机制以外的行为” [1]。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2]。

有的学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3]。

有学者认为,“劳动就业歧视,是指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的条件作为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是以与岗位工作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劳动者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劳动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对劳动者求职过程中进行的区别对待,即排斥某些群体的少数劳动者从事某些劳动岗位,限制剥夺他们劳动的基本权利。

换言之,构成劳动就业歧视的标准,是根据劳动岗位对劳动能力的归类是否适当。

如果用工单位的行为考虑了与劳动岗位对劳动能力的不相关的因素(例如,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户籍等)而排斥某些人群成为劳动者,即为恣意而构成歧视;同样,如果不考虑劳动岗位对劳动能力相关的因素,而要求劳动者从事与其劳动能力不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例如残疾等),而借此排斥具有某些特征的人群,同样构成歧视” [4]。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摘要】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影响着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本文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通过对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分析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我们意识到全面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未来,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讨来找到更多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以确保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更加公平和和谐。

【关键词】关键词:就业歧视、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机制、解决对策、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方面对某一群体进行歧视性对待的现象,是一个普遍存在且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涉及到性别、年龄、民族、地域、婚姻状况等多个方面。

长期以来,就业歧视不仅影响着受歧视者的个人发展和生活质量,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针对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仍有许多隐形的歧视现象存在。

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源和特点,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这一部分将主要探讨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存在的背景和现状,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1.2 研究意义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影响深远,不仅会导致个人的职业发展受阻,还会影响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除就业歧视可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整体劳动生产率。

公平就业机会可以有效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就业歧视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研究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过程中,探讨其意义不仅可以为学术界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也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我国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目的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存在已久,在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广大劳动者造成了不公平和困扰。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摘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应尽快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确立以真实就业资格为主的例外规定;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积极行动方案;通过设立反就业歧视委员会加强执法。

关键词:就业歧视;真实职业资格;举证责任转移;积极行动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与不足鉴于其巨大危害,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就业歧视。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两个条文,可以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

此外,《宪法》里还有许多反对歧视的条文,如第4条反对民族歧视,第36条反对宗教信仰歧视,第45条反对健康歧视,第48条反对性别歧视。

《劳动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此后,《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该条文重申了《宪法》和《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而条文中增加的“等”字,更是为拓展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

更重要的是,该法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权概念并用多个条文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第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第27条)、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就业上的特别照顾(第28、29条)、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第30条)、禁止歧视农民工(第31条)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0年批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其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歧视的判断标准。

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

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

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曾经有一个人对就业指导有兴趣莫邪看着法律问道:国家有无相关的政策来约束企业的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刘瑞晶说: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问题研究

行政法 规 、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 完 善 公 众 参 与 政 府 立 法 机 制 。 本 文 通 过 对 我 国反 就 业 歧 视 立 法 进 行 较 系 统 的 专 门研 究 , 尝试 在 我 国 反 就 业 歧 视 立 法 完 善 上 有 新 的
突破 。

方面 , 很 多 就 业 歧 视 是 我 国计 划 经 济 时 实 行 的
中 面 临 的 共 同 难 题 。 由于 我 国有 着 世 界最 多 的需 就 业
人 口, 因 此 这 一 问 题 又 显 得 更 为 突 出 。通 过 立 法 反 就
业歧视类型是 民族 、 宗教 信仰 、 性别、 种 族 四 种 。但 我
国就业市场上实际存 在 的就业歧 视 , 早 已 突 破 了 上 述 的 四种 类 型 , 法 律 的 规 定 已 明 显滞 后 于 现实 的 需 要 , 因 此, 非 常 有 必要 对 我 国 现 有 的 就业 歧 视类 型 进 行 梳 理 , 便于立法机构在禁止 就业歧 视立 法完善 时 , 能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扩 大 禁 止 就 业歧 视 的 范 围 。根 据就 业 歧 视 产 生 因素的不同 , 我 国 社 会 上 存 在 的 就 业 歧 视 种 类 主 要 分 为 性 别歧 视 、 年 龄歧 视 、 社会身份歧视 、 健康 歧视 、 残 疾
平 等 是 个 人 应 该 享 有 的最 基 本 的 人 权 , 人 类 社 会
求本地户籍 ” 、 “ 优先 考虑 男性 ” 、 “ 仅限 9 8 5 、 2 1 l高 校 毕业生” 。这些 形形 色 色 、 五 花 八 门 的 就 业 门 槛 不 断 提高 , 且大有“ 合 理化” 、 “ 正 当化 ” 趋 势 。总 之 , 就 业 歧 视 已不 是 小 概 率 事 件 , 已 不 是 依 靠 道 德 或 舆 论 就 能 解

禁止歧视保护措施

禁止歧视保护措施

禁止歧视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多元化的发展,推动禁止歧视保护措施成为了一个全球普遍的关注点。

在各个方面,从就业到教育,从服务到公共场所,禁止歧视保护措施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确保公平、平等和人权的基础。

一、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法律保护是禁止歧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制定和完善禁止歧视的具体法规,明确禁止在各个领域中的歧视行为。

这些法规应当覆盖人们的就业、教育、住房、医疗、服务等方面,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二、加强反歧视机构和监督机制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反歧视机构和监督机制是保护措施的重要一环。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专业、公正的特点,负责接收和处理与歧视相关的投诉,并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同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能够对涉嫌歧视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惩罚,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教育宣传和意识培养教育宣传和意识培养是禁止歧视的基础工作。

通过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和理念。

教育机构应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在课程中加强对多样性和尊重的教育。

同时,媒体也应承担起宣传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四、加强歧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旦发生歧视事件,及时调查和处理是必要的。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及时采取行动,调查事件的真相,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追责。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大众披露调查结果,提高社会对歧视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分享禁止歧视保护措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在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中,推进禁止歧视保护措施的创新和发展,共同应对歧视问题。

六、建立全面的歧视统计数据建立全面的歧视统计数据是制定和实施禁止歧视保护措施的基础。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与歧视相关的数据,全面了解歧视的现状和趋势,为制定针对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许宝贵
【期刊名称】《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2(014)005
【摘要】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劳动的权利,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类组织都有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大量存在,使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我国现行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救济.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许宝贵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银川 75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试析就业歧视及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体系的完善——以国际立法为视角 [J], 李铁喜
2.我国就业歧视现状分析及立法完善 [J], 高倩男
3.我国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J], 许宝贵
4.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问题研究 [J], 张天涛
5.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 [J], 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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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歧视现状与成因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现状与成因分析

作者: 许宝贵
作者机构: 宁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出版物刊名: 全国商情
页码: 26-2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就业歧视 现状 成因分析
摘要: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劳动的权利,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类组织都有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却大量存在,使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囿于个体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劳动者常常求助无门。

而要完成运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救济这一使命,找出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成因是首要前提。

基于此,本文从禁止就业歧视的基础理论入手,研究分析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原因,以期对我国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些许素材。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 郑清贤[1] 包骞[2]
作者机构: [1]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001 [2]福建日报社,福建福州350001出版物刊名: 福州党校学报
页码: 57-6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就业歧视 法律制度
摘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但由于就业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状态,用人单位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导致就业歧视现象长期存在且表现形式日益增多,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立法不完善。

为此,我国有必要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构建起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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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7-25作者简介:许宝贵(1981-),男,汉族,山东青州人,宁夏大学教师.2012年10月第14卷第5期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摘要: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劳动的权利,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类组织都有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大量存在,使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我国现行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57(2012)05-0018-03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许宝贵(宁夏大学,银川75002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但在现实生活中影响人权事业发展的因素还大量存在,就业歧视显得愈来愈突出。

当前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就业歧视,中国尤为严重,在我国就业歧视已经成为损害就业平等权进而阻碍人权事业发展的强有力杀手,这与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

加之目前就业难、就业形势严峻等客观情势的影响,就业歧视出现了新形式、新花样、新情况,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此种情况下关注就业歧视意义重大。

一、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及现状(一)就业歧视表现形式1.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但是通过《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对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可以推出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分析《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形式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残疾人歧视等五种。

2.我国实践中存在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分立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逐步退化走向融合,在此种情形下,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花样辈出,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划分,我国实践中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貌特征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履历歧视、政治因素歧视、语言歧视、婚姻歧视等。

(二)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1.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在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已经渗透到就业的各行各业,渗透到就业的各个过程。

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的普遍存在着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体特征歧视、政治面貌歧视等,歧视现象普遍存在,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一般的企事业单位。

2.就业歧视种类繁多。

我国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固有格局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就业歧视领域歧视类型繁多,名目繁18杂,既有我们司空见惯的年龄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歧视、残疾人歧视、健康歧视、学历歧视等类型,也有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常见的地域歧视、经验歧视等类型,名目繁多,有些竟达到了荒诞的地步,如前几年我们常见的在招聘广告中对河南人的限制和排斥。

3.就业歧视现象相当严重。

具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在我国有85.5%的人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有50.8%的人认为存在非常严重或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有54.9%的人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受到过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过严重歧视。

[1]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我国就业歧视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现行法律保障机制及其缺陷(一)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现行法律保障1.宪法。

《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应成为其他法律禁止就业歧视的依据。

《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训和选拔妇女干部。

2.劳动法。

《劳动法》主要从保护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和同工同酬的角度禁止就业歧视,如《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46条在工资分配上确立了同工同酬原则。

3.就业促进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在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上可谓具划时代意义,《就业促进法》以就业平等权保护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和逻辑起点,将禁止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等列专款做了规定,并将消除就业歧视的政府责任等做了规定,在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

特别是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禁止歧视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更具重要意义。

以下是《就业促进法》的一些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对禁止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人歧视、农村进城劳动者歧视等方面做了专款规定。

同时我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还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劳动就业权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对于禁止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做出了积极贡献。

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在禁止就业歧视法律渊源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与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

如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人事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

5.国际条约。

在机制就业歧视领域,我国政府先后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中存在的缺陷1.欠缺就业歧视的明确定义。

截至目前,我国国内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完全来源于国际社会和国内学者的研究,在任何一部已经颁布和施行的法律中从未对就业歧视的概念做出过统一的、明确的、准确的定义,致使目前对禁止就业歧视定义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学者研究的层面,还从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给我国的禁止就业歧视带来很大被动。

当然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第二条就对就业歧视作出过定义,但是这些研究目前还未得到国家立法部门的认可。

2.对就业歧视范围界定过窄。

目前国内关于就业歧视范围的法律界定主要来源于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确定的就业歧视的类型包括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残疾人歧视等,这一范围界定过窄,根本无法囊括我国目前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类型,这也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就业歧视大行其道,许多就业歧视现象置于法律调整和法律救济之外,《劳动法》所确立起来的禁止就业歧视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19发挥不了其应有之效用。

3.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过于空洞,不利于具体实施。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禁止就业歧视立法,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散见于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而且往往各部法律法规对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目前禁止就业歧视领域法律法规庞杂,规定不一的情形,不利于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操作,更谈不上有效的执行。

这一情形的出现致使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怪现象,当一种就业歧视争议出现以后,看上去有多部法律可以对其调整,但细究起来却又无法可依。

4.禁止就业歧视法律规范欠缺操作性,法律保护无从谈起。

目前国内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法律规范欠缺操作性,使得法律救济根本无法有效的得以开展,主要表现在:第一,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操作和执行;第二,缺乏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规定;第三,缺乏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一)制定禁止就业歧视基本法———《禁止就业歧视法》根据国外专门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立法经验,反就业歧视法律是一套制度,应由一系列法律组成。

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作为这一领域的基本法,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禁止就业歧视的适用范围。

就业歧视是禁止就业歧视法的调整对象,是制定禁止就业歧视法的逻辑起点,在该部法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必须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在对就业歧视下定义和界定其范围时应着重对就业歧视的定义明确其所采取的手段和造成的结果、拓展禁止就业歧视的适用范围、拓展就业歧视的类型、规定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和排除就业歧视的规定、确立认定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

2.确立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原则。

在就业平等权保护原则的设定上,着重从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公共服务平等的角度设定就业平等权保护原则,建议单列一章规定就业平等权保护,从平等权保护的范围、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

3.规定就业歧视纠纷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设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传统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过程中,为了保护处于劳动力市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举证责任的设定上,应打破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在就业歧视争议中,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其不存在歧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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