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移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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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公司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权责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内容与要求等主要管理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洛阳供电公司电力营销部及各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2.1 洛阳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2000年7月31日发布的《固定资产管理》。
2.2 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1994年1月1日执行的《华中电力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
3.2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3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3.4 城网改造期间满足上述一条的均可列为固定资产。
4 管理职能
4.1 财务部是全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价、拆旧、建卡及报废、调拨、转移、清理等价值管理工作。
4.2 电力营销部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局配电线路设备的综合管理及督促检查各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及时办理调出、调入和增加减少等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4.3 各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明细台帐、卡,及时办理新增、报废、转移、移交手续,工作单见附表。
5 审批内容与要求
5.1 固定资产移交。
5.1.1 客户申请。
5.1.2 电力营销部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对客户设备进行评估后认为可以接受。
5.1.3 设备管理单位和客户对要移交的设备制定明确的资产分界点,对要移交的资产进行验收。
5.1.4 客户提交移交固定资产的各种资料给接受单位。
5.1.5接受单位与客户会签《设备移交协议书》及“固定资产审批单”,双方认可后,送电力营销部及财务部进行审核。
5.1.6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入帐,资料协议归档。
(移交单位、接受单位、电力营销部、财务部各保存一份)
5.2 固定资产的新增及转移均按客户移交程序办理,只需把《设备移交协议书》及“固定资产审批单”上的对象进行变更。
5.3 固定资产报废。
5.3.1 固定资产报废具备条件如下四条。
5.3.1.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5.3.1.2 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
5.3.1.3 事故造成主体设备损坏,无法修复。
5.3.1.4 国家规定更新淘汰。
5.3.2 由申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并填写技术状况及损坏程度,申报单位技术鉴定人签名,上报电力营销部。5.3.3 电力营销部拿出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意见,并签字。5.3.4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
(申报单位、电力营销部、财务部各保存一份)
5.3.5 报废固定资产拆除。
6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原则上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
6.1各分公司的管理。
6.1.1 固定资产的转移、新增及移交中应有明确的资产分界点和责任划分。
6.1.2各分公司对固定资产要有具体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加强设备利用定额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资产正确使用、良好维护、资产完整及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对固定资产状况分析。
6.1.3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办理报废手续。6.1.4加强新建工程竣工报告的审核工作,认真核实工程项目的内容,确保增加财产数量和价值的真实准确性。
6.1.5负责管理本单位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明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6.1.6客户移交的资产应为客户全权所有的资产,我公司不承担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