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移交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转移、调拨、对外处置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实用规模1.1 为了合理调配资本,确保固定资产应用的经济性和有用性,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各部分间的调拨和对外处置的进程治理,特制订本轨制.1.2 本轨制实用于xxxxxx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转移.调拨与对外处置的治理.2 界说2.1 固定资产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调动或装配地位的移动.2.2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分及单位间的划拨.2.3 固定资产对外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让渡的方法变动所有权或应用权,并收取响应收益的处置.3职责3.1 固定资产转移治理职责3.1.1资产治理部分负责筹划响应平台部分间的固定资产转移.相干义务部分负责转移单据的传递.台账更新.3.2 固定资产调拨治理职责固定资产移出部分上报闲置固定资产信息,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请单》,并报分担引导审批.3.2.2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负责汇总并宣布公司闲置固定资产信息,固定资产移入部分向闲置资产部分提出固定资产需求申请陈述.资产移出部分负责《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开出.会签及单据的传递.3.3 固定资产对外处置治理职责3.3.1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负责公司闲置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对外处置,其他部分或小我不得对外处置资产.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负责对所属待处置闲置资产组织评审,并报公司引导赞成.3.3.3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负责组织工艺技巧部.财务部对所申请处置的闲置资产进行可行性复审,并负责公司大型闲置资产处置前的调研和逐级申报.3.3.4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负责组织财务部及相干单位,看待处置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负责筹划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对外处置审批手续及相干处置工作.4 工作流程固定资产转移流程固定资产转移由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根据临盆须要筹划内部调解,并填写《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由相干部分在《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上会签后生效,调出部分应将该资产所有附件.备件及随机对象一并移交给调入部分. 4.1.2《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所属固定资产治理归口部分.财务部.调入部分.调出部分各一份,相干单位根据签字生效的《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实时做好台账更新和治理.4.2 固定资产调拨流程4.2.1 固定资产需求部分根据闲置固定资产信息,向闲置资产部分提出需求申请,闲置资产部分接申请后筹划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因工艺变动而筹划调拨的资产,固定资产移出部分按筹划可直接筹划调拨手续,并履行固定资产调拨流程.4.2.2《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由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财务部.移出部分.移入部分各一份,各部分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单》更新固定资产台账.4.2.3 为包管固定资产台账与什物的相符率,调拨手续完成后方可筹划固定资产什物搬家.4.2.4 移出部分固定资产治理员在《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签字生效后,负责调拨资产的装配.现场的安然监管及公司相干安然轨制的履行, 并负责将资产的所有附件等一并移交给移入部分,包管所调出资产无缺,附件齐备,移入部分负责资产的搬运和装配.4.3 固定资产对外处置流程4.3.1 固定资产应用部分提出书面申请,报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进行评审,评审通事后填写《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分担引导赞成提交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4.3.2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组织工艺技巧部.财务部对所申请处置的闲置资产进行评审,确认待处置的资产并组织评估,组织进行招议标,筹划处置手续,填报《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筹划审批手续,经公司引导赞成后履行资产处置流程.4.3.3固定资产对外处置实施有偿让渡.购方付清全体货款后,方可装配装备.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负责让渡资产拆装现场的治理及现场安然监视,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财务部负责查对装运物品与销货清单相符;资产附件随机交付调入部分;图纸材料及专用备件实施有价让渡.4.3.4 资产处置后,财务部根据发票进行销账处理,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根据发票复件向资产调出部分出具《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一式二份,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分.资产调出部分各一份,并依此做销账处理.5 相干文件和记载5.1 相干文件《固定资产报废治理轨制》5.2 相干记载《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闲置固定资产申请单》《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出门证》6 记载修正表本轨制由临盆部负责编制并解释.本轨制自宣布之日起履行.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图:固定资产对外处置流程图xxxxx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xxxxxx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xxxxxxx有限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单位:编号:xxxxxxx有限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申请单位:编号:注:1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全,未经赞成,任何单位或小我均不得私自处理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资产归口治理部分入账,一份财务部分入账,一份应用单位留存.xxxxxxxx 有限公司出门证NO.0005275 年 月 日xxxxxxx 汽车有限公司出门证NO.0005275 年 月 日第一联 存 根第二联 客xxxxxxx 车有限公司 出门证NO.0005275 年 月 日xxxxxxxxxx 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第三联 门 卫固定资产(装备)报废申请单年代日MC-JC-CW-06-A单位:元。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移交手续流程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移交手续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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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调拨制度
固定资产调拨制度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调拨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固定资产调拨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调拨原则在制定固定资产调拨制度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调拨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调拨原则:1. 优先原则:根据不同部门或个人的工作需求和重要性,优先考虑资源调拨。
2. 平衡原则:平衡不同部门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调配,避免资源过于集中或分散。
3. 效率原则:在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4. 公平原则:在调拨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各个部门或个人,避免偏袒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三、调拨流程固定资产调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以保证调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调拨流程:1. 申请:部门或个人需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拨申请,说明调拨的原因、资产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2. 审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调拨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所需资产的可行性。
3. 记账:一旦调拨申请获得批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进行记账处理,确保调拨的资产得到正确记录。
4. 调拨执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调拨要求进行实际的资产调拨,将固定资产移交给申请部门或个人。
5. 监管和追踪: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调拨后的资产进行监管和追踪,确保调拨后的资产得到妥善使用和管理。
四、责任与义务在固定资产调拨过程中,各个相关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调拨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责任和义务:1. 申请部门或个人:应提供准确、完整和合规的调拨申请,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调拨后的资产。
2.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审核、审批和执行固定资产调拨申请,确保调拨的合规和规范。
3. 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实和记录调拨后的固定资产,确保账务准确和一致。
4.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调拨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一、引言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是企业在内部进行资产流转的重要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高效地管理固定资产的交接与移交,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可以保障资产安全,规范企业内部运作。
因此,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交接与移交的概念1. 交接交接是指将固定资产从一名使用人交给另一名使用人,并由双方确认资产的数量、规格、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过程。
2. 移交移交是指将固定资产从一个部门或地点调配到另一个部门或地点的过程。
三、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安全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保证资产的安全,在交接过程中防止造成损坏或丢失。
3. 公平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公平公正,确保交接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审慎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审慎进行,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5. 规范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交接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的程序1. 资产清查在交接与移交之前,双方应进行资产清查,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状况等信息。
2. 资产登记将交接与移交的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
3. 资产验收接受方要对交接与移交的资产进行验收,确认资产的完好性和数量的准确性。
4. 资产移交将经验收合格的资产移交给接受方,并对交接过程进行记录。
5. 资产交接确认双方对交接过程进行确认,签署交接单,并将其归档存档备案。
五、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的责任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监督资产的交接过程。
2. 使用人负责将资产交接给下一位使用人,并提供资产的准确信息。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接程序的规范性和顺利进行。
4. 受领人负责接收和验收交接与移交的资产,并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六、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的挑战和建议1. 挑战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准确、手续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
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
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管理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造的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公用品、后勤备品采购申请单、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分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通号xx59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分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高于2000元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部门。
第四条分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取得与使用、维护第五条分公司工程技术部以及业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一)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工程- 2 -技术部依据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项目部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综合考虑分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二)分公司依据局集团公司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
第七条资产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过程管理(一)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先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经局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无预算的固定资产不予支付。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要求,并填写《北京分公司办公用品、后勤备品采购申请单》(附件1),依据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审批后的申请单原件由工程技术部备存,资产财务部及申请部门留存其复印件,工程技术部组织验收,财务部门根据批复的资金申请办理付款。
单位固定资产移交方案
单位固定资产移交方案一、前言为了管理和维护单位的固定资产,保证其价值的正常发挥和延长使用寿命,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
本文将介绍单位固定资产移交的方案,以确保移交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移交责任方1. 移交方:移交方为原始资产持有单位,负责将固定资产移交给新的受益单位。
2. 受益方:受益方为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负责接收并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移交程序1. 移交准备阶段- 移交申请:移交方向上级单位提出正式的固定资产移交申请,并说明移交的原因、范围和目的。
- 移交清单编制:移交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
- 移交评估:移交方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资产的价值。
2. 移交审批阶段- 移交方提交移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给上级领导,并等待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批准。
- 上级领导根据移交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和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移交。
3. 移交执行阶段- 移交方按照移交清单上的资产信息,将固定资产逐一移交给受益方。
- 移交过程中,移交方与受益方应进行资产交接验收,确保移交过程符合双方预期。
4. 移交后续工作- 受益方在接收固定资产后,应及时对资产进行登记并建立完整的资产档案。
- 受益方应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四、移交注意事项1. 移交方和受益方应确保移交和接收的资产信息准确无误,以确保移交过程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在移交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因移交可能引起的问题和困难。
3. 双方应制定移交验收标准,明确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以确保移交的合格性。
4. 受益方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定期巡查和保养,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总结单位固定资产的移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合理的移交方案能够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延长使用寿命。
移交方和受益方应共同努力,确保移交过程的顺利进行,并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以确保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
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
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管理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造的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实物移交线费用构成线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以下简称 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报废的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完善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及划分标准如下:一)固定资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 构)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器具等。
认定标准为:1、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2、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 含)以上。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类 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测量仪、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摄像设备等)、生活设施类 公务车、电视机、空调、办公家具等)。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低于固定资产要求的各种用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具、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及材料、办公设备、劳保用品等。
认定标准为:1、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2、价值在人民币300元 含)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 资产管理坚持公司统一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资产直接使用人为资产实物责任人,资产直接使用部门为资产实物责任部门,负有对其使用的资产直接保管、维护、安全的责任。
第五条 人力行政部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的统一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的全面核算和管理,建立完整的财务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人力行政部职责1、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监督落实制度的执行;2、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资产实物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建立资产台帐,明确资产使用人的管理责任,跟踪实际使用情况;4、根据需求部门的申请采购资产;5、负责处理各部门资产调拨、登记、报废等申请,生成及更新资产标签;6、组织开展公司每年度的资产盘点工作,制定资产盘点台帐。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规定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
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
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管理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造的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固定资产交接方案
固定资产交接方案一、背景及目的二、交接流程1.准备工作:交接方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资产目录、资产清单、资产证明和相关文件等。
2.资产查验:接收方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查验,核对资产清单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对有差异的资产进行记录和说明。
3.资产登记:接收方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新入库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资产移交:交接方将固定资产通过移交单或交接记录交给接收方,同时接收方签收并确认。
5.资产验收:接收方对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交接方并解决。
6.资产交接:交接方确认接收方已经完成资产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固定资产交接。
三、角色与责任1.交接方:负责资产的准备工作,包括资产盘点、清理和整理,将固定资产准备好交给接收方。
2.接收方:负责对交接方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和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
四、资产移交清单资产移交清单是交接方移交给接收方的一个重要文件,包括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数量、规格、使用状态等相关信息。
资产移交清单的编制原则是准确、完整、可查证,具体编制内容包括:1.资产编号:每个固定资产应有唯一的资产编号,用于资产的管理和追溯。
2.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的名称,与资产清单一致。
3.规格型号:固定资产的规格和型号,用于对资产进行区分和识别。
4.数量:固定资产的数量,明确移交的数量是否与资产清单一致。
5.验收时间:资产移交的具体时间,方便时间查证和追溯。
6.使用状态: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包括完好、损坏、报废等,用于登记和记录资产状态。
7.备注:对固定资产交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备注,方便后续处理和管理。
五、注意事项1.交接方和接收方应事先沟通和协商,确定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并做好接口和对接准备工作。
2.交接方应提前做好资产的盘点和清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接收方在进行资产查验和验收时,应认真核对资产清单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对有差异的资产进行记录和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资产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建筑:单位所拥有的各类房屋、土地、固定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2.机械设备:单位内所有的机械设备,包括专用机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物流设备等。
3.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所有办公设备。
4.器材耗材:包括文具、耗材、办公室用品等。
5.其他:包括土地矿产资源、艺术品、图书资料等所有未分类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1.固定资产应进行清点并登记,登记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设备产地、购买日期、购买价格等。
2.固定资产登记表应由所属部门负责,资产登记表要经过审核签字后上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并存入电子资产系统。
3.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系统内的资产信息,更新后需要进行校对、核对,确保资产信息及时准确。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1.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2.资产保管人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采购或清点,保证资产数量、状态与登记表相符。
3.固定资产的存放应放置于固定位置,如需运动可发放借用单,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1.使用单位应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中对保管人使用情况进行即时更新,并负责为资产维修、更换或更新。
2.固定资产使用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经过实物验收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维护设备、注意安全,有问题一定要及时上报。
3.不得将单位固定资产用于个人用途,不得私自买卖、抵押或移交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清理处置1.固定资产应按照摊销年限,进行预期剩余价值核算。
预期剩余价值为零或不到50%的资产应报单位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处置。
固定资产调拨与转让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调拨与转让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固定资产调拨与转让的流程和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让。
二、资产调拨1. 调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固定资产调拨。
调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工具设备等。
2. 调拨程序(1)资产调拨申请:调拨方向接收方提交资产调拨申请,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使用部门、接收部门等信息。
(2)资产评估:接收方部门收到资产调拨申请后,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资产转交价值。
(3)调拨审批:接收方的上级部门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审批资产调拨申请。
(4)调拨执行: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调拨方将固定资产移交给接收方,并签署相应的移交文件。
(5)调拨记录:调拨方和接收方分别保留调拨记录,记录包括资产类型、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移交日期等。
3. 调拨责任(1)调拨方责任:调拨方需确保资产完好无损地移交给接收方,并提供移交所需的相关文件。
(2)接收方责任:接收方需妥善保管和使用调拨的固定资产,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资产转让1. 转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的转让,包括无法继续使用、报废、技术更新等原因需要转让的固定资产。
2. 转让程序(1)资产转让申请:资产使用方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使用部门等信息。
(2)资产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值。
(3)转让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审批。
(4)转让通知: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接收方的部门进行资产的接收,并签署转让文件。
(5)转让执行:接收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转让通知进行资产接收并签字确认。
3. 转让责任(1)转让方责任:转让方需确保转让的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或报废,且提供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
(2)接收方责任:接收方需妥善保管和使用转让的固定资产,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退休固定资产移交制度
退休固定资产移交制度
退休固定资产移交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退休员工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移交程序,保障企业资产的完整
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即将退休或已经退休的企业员工。
三、程序与要求
1. 退休员工需提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向企业提交资产移交申请。
2. 企业安排专人进行资产审查与清点,双方确认资产清单的准确性。
3. 退休员工应妥善保管资产,并保证资产在移交前处于良好状态。
4. 如发现资产缺失或损坏,退休员工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移交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应资产过户手续。
四、责任与监督
1. 退休员工有义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承担资产保管责任。
2. 企业有责任对退休员工资产移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的
完整与安全。
五、违纪与处罚
如退休员工在资产移交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虚报资产情况,将视情节严
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
退休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的退休员工。
2. 企业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制定,以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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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公司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权责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内容与要求等主要管理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洛阳供电公司电力营销部及各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2.1 洛阳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2000年7月31日发布的《固定资产管理》。
2.2 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1994年1月1日执行的《华中电力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
3.2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3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4 城网改造期间满足上述一条的均可列为固定资产。
4 管理职能
4.1 财务部是全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价、拆旧、建卡及报废、调拨、转移、清理等价值管理工作。
4.2 电力营销部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局配电线路设备的综合管理及督促检查各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及时办理调出、调入和增加减少等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4.3 各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明细台帐、卡,及时办理新增、报废、转移、移交手续,工作单见附表。
5 审批内容与要求
5.1 固定资产移交。
5.1.1 客户申请。
5.1.2 电力营销部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对客户设备进行评估后认为可以接受。
5.1.3 设备管理单位和客户对要移交的设备制定明确的资产分界点,对要移交的资产进行验收。
5.1.4 客户提交移交固定资产的各种资料给接受单位。
5.1.5接受单位与客户会签《设备移交协议书》及“固定资产审批单”,双方认可后,送电力营销部及财务部进行审核。
5.1.6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入帐,资料协议归档。
(移交单位、接受单位、电力营销部、财务部各保存一份)
5.2 固定资产的新增及转移均按客户移交程序办理,只需把《设备移交协议书》及“固定资产审批单”上的对象进行变更。
5.3 固定资产报废。
5.3.1 固定资产报废具备条件如下四条。
5.3.1.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5.3.1.2 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
5.3.1.3 事故造成主体设备损坏,无法修复。
5.3.1.4 国家规定更新淘汰。
5.3.2 由申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并填写技术状况及损坏程度,申报单位技术鉴定人签名,上报电力营销部。
5.3.3 电力营销部拿出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意见,并签字。
5.3.4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
(申报单位、电力营销部、财务部各保存一份)
5.3.5 报废固定资产拆除。
6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原则上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
6.1各分公司的管理。
6.1.1 固定资产的转移、新增及移交中应有明确的资产分界点和责任划分。
6.1.2各分公司对固定资产要有具体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加强设备利用定额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保证资产正确使用、良好维护、资产完整及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对固定资产状况分析。
6.1.3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办理报废手续。
6.1.4加强新建工程竣工报告的审核工作,认真核实工程项目的内容,确保增加财产数量和价值的真实准确性。
6.1.5负责管理本单位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明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6.1.6客户移交的资产应为客户全权所有的资产,我公司不承担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