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地点和事项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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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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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经纳税人申请,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等243家单位为无锡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现予公告。

无锡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周志刚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胡建晨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张洪亮工装自控工程(无锡)有限公司池谷隆司无锡罗地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ZHU JI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承志芳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翁耀根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冈田芳和无锡长新纺织有限公司李光明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邓正栋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王国平无锡华达电机有限公司蔡星海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瑞林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朱金坤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陶庆荣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潘霄燕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顾斌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分公司钱恒荣无锡一棉进出口有限公司章彦无锡华友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杨震铨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严奇无锡万迪铸造有限公司陈永明无锡万迪动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汉青无锡刘潭服装有限公司钱伯荣江苏北方湖光光电有限公司叶明华无锡市伟达五金交电公司方向明无锡市德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曹明芳无锡意黛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GIUSEPPE GIACALONE无锡开源集团华胜机床有限公司刘小林无锡广电印务有限公司刘兆仁海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焕培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许未兴无锡蠡湖叶轮制造有限公司王洪其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周福海无锡四方集团友信桶业有限公司陆洪华无锡东马锅炉有限公司鲁建平无锡华玉铝业有限公司李玉一无锡河马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贾建清无锡化工装备总厂曹洪海无锡雪桃集团有限公司钱竹云长濑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水谷继男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 ERIK WALTER FERNAND HENRT VERMEULEN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孙永明无锡松下电池有限公司小黑秀祐航空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春日井浩金子农机(无锡)有限公司金子常雄无锡迈克彼恩机电有限公司金炳均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军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林瑞生富士胶片精细化学(无锡)有限公司米山惠久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黑岩进一郎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林德丰欧瑞康纺织机械(无锡)有限公司马丁?施蒂尔格无锡华润安盛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平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跃明无锡日立麦克赛尔有限公司勝田善春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山川冬树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陆为农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洪振辉爱克发(无锡)影像有限公司 ALBERT J.FOLLENS无锡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白井省三爱普生拓优科梦水晶元器件(无锡)有限公司丸山三明敦扬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宋恭源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施正荣索尼数字产品(无锡)有限公司 SHIGEKI ISHIZUKA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XUDONG YIN无锡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HAGIWARA SHINICHI 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 KI JOON KIM无锡电装阪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近藤哲生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刘志强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BOHLER KLAUS西姆莱斯石油管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朴龙华无锡美罗钢格板有限公司 Wong Kim Siong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季根南无锡环宇电磁线有限公司陆炳兴无锡江南磁带有限公司尤小虎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平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华若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周耀庭无锡吉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邱金沧无锡先进化药化工有限公司东田俊英展阳金属制品(无锡)有限公司孙佳钧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海江无锡阿科力化工有限公司朱学军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王迎燕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林修立无锡邦得机械有限公司周建兴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蒋士英无锡锡州机械有限公司王本初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张祥华无锡协达喷气织布有限责任公司陆协和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毛群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贺旭亮高佳太阳能(无锡)有限公司袁仲明无锡市顺天铁塔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许建明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唐炎生江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陈靖丰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高达雷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胡金根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铁江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夏继发江苏省电力公司江阴市供电公司薛祥江阴市富仁高科有限公司黄志洪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恽相才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孙云丰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厂吴协德江苏华士集团公司徐惠兴江阴利阳纺织有限公司殷凤才江阴市天华纱业有限公司周爱明江阴市创新气门嘴有限公司徐进良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周建平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陈丽芬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陈丽芬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克波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品龙江阴市电工合金有限公司陈希康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周云龙江阴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玉初江阴市升辉热能有限公司包文辉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夏志康无锡思泰帽业服饰有限公司杜立德江阴市华晓纺织有限公司薛国平江阴金环纱业有限公司许建农江阴岳亚窗饰有限公司潘韦达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施建清江阴开益特种压缩机有限公司郁松宝江阴协统汽车附件有限公司钱德洪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杨兆顺江阴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陈国庆瀚宇博德料技(江阴) 有限公司叶新锦江阴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郑银良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徐文杰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吴罗庚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马克.凡登卡斯蒂江阴海达麦基嘉密封件有限公司钱胡寿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祝宗坤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徐仁杰无锡圣马塑业有限公司孙秉忠江阴三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陈玉南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向东江阴市恒润法兰有限公司承立新江阴海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钱胡寿江苏泰富兴澄特殊钢有限公司李松兴江阴新联通包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六以方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伊藤茂江阴比图特种纸板有限公司仰午正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周江江阴新和桥化工有限公司廖有章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平江阴博昌毛衫有限公司 CHIK PETER HO MING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李松兴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缪志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缪敏达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马福林江苏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刘杏元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健江苏中油兴能沥清有限公司张胜军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潮江苏申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忠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建平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琦江苏通用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张菊平无锡联合建材有限公司周龙江苏雷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安宜兴市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陈玉龙江苏钢友冶金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庞全法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裴小罗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葛渚中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钱盘华江苏省宜兴彩陶工艺厂葛伯初无锡市南方耐材有限公司路济民宜兴市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喻芳菲宜兴市宜轻机械有限公司费听泉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沈锐华宜兴市晶科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欧仕明宜兴市太平洋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何克中宜兴市江南药用化工厂庄建平江苏环宇电器有限公司王祖云江苏星驰环保有限公司周才华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蒋国良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冬雷宜兴市光辉胶粘剂有限公司丁佰平宜兴市永加化工有限公司周永芳江苏申乾印务有限公司尹志勤宜兴市星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刘建华无锡市神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树昌江苏兴达文具集团有限公司宋仕良江苏中煤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储辉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蒋锡培无锡市天兴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潘建忠江苏华亚化纤有限公司郑旭东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杨飞宜兴东方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许宏初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崔根香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朱健颖江苏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钱盘生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陈如竹无锡红五星传媒有限公司许斌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华伟荣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学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许嘉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成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孙庭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奚国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杨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国忠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包加顺无锡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汤建良无锡市锡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红春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盛耀东江苏天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天威无锡广盈实业有限公司高定兴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树建无锡市申兴储运有限公司张诚无锡市兴旺大酒店有限公司唐国忠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平无锡市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钱士铭无锡市迅杰物流有限公司张玉珍无锡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苏士雄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士雄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刘军无锡湖滨饭店有限公司朱晓霞无锡灵山实业有限公司吴国平无锡木棉花酒店有限公司吴丁无锡太湖苑置业有限公司荣智健无锡花园城广场大酒店有限公司君乐酒店罗嘉穗无锡花园城广场大酒店有限公司罗嘉穗无锡星洲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沈雪芳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刘茂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李德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支行季永明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唐国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益江苏长博集团有限公司郭顺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陆雄光宜兴市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路真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张国贤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公司沈建忠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裴仁年宜兴市君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健无锡顺伟房产有限公司施世筑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短信平台运行公告-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短信平台运行公告-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短信平台运行公告正文:----------------------------------------------------------------------------------------------------------------------------------------------------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短信平台运行公告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方便征纳沟通,优化纳税服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全省集中的短信平台,实现了对移动、电信、联通三类手机省内用户的全覆盖。

现阶段短信平台能够提供的短信服务有:一、涉税提醒服务:申报到期提醒、缴款到期提醒、申报成功提醒、涉税事项办结提醒、逾期申报催办、逾期税款催缴。

二、通知公告服务:税法宣传、涉税通知、涉税公告。

三、短信互动服务:发票信息查询、办税进度查询。

现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为您开通以上三类全部服务项目(注:2011年8月1日起先对市区三分局及宜兴市国税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开通,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开通)。

其中:申报到期提醒、缴款到期提醒是在申报或缴税期限到期前一日,您尚未申报或缴税时发送的提醒短信。

申报成功提醒、涉税事项办结提醒是在申报等涉税事项完成或办结时发送的告知提醒。

以上四类提醒服务均默认发送给财务负责人。

逾期申报催办、逾期税款催缴是在您逾期仍未申报或缴税时发送的催办提醒,默认发送给法定代表人。

通知公告服务可以及时向您传递最新税收政策信息,政策解读预告及办税公告或通知等,默认发送给财务负责人。

互动查询服务,您可以按规定格式将要查询的信息发送到短信平台客服号123661510,短信平台会将查询结果自动回复给您。

其中:发票信息查询发送信息格式:FP#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办税进度查询发送信息格式:BSJD#纳税人识别号#办税事项代码,其中“办税事项代码”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代码“ybnsr”,“发票资格认定”代码“fpzg”,“发票用量或限额调整”代码“fptz”,“退税”代码“ts”。

{行政管理套表}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

{行政管理套表}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
即办
176
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即办
177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即办
178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即办
84
小型微利企业
即办
85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即办
86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即办
87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
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加计扣除
即办
88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即办
89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即办
90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铁通公司通信服务
即办
138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即办
139
科普门票
即办
140
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
即办
141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
即办
142
住房租赁收入
即办
14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即办
144
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办
145
农村、农场土地承包金
即办
146
个人转让著作权
即办
147
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
即办
148
即办
168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我市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我市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我市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我市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出口企业: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要求及省局的统一部署,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所属期201207期及以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符合条件可免税出口货物数据等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明细后,应汇总合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九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第十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对按规定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明细数据,将视同内销征税相关数据汇总合并后分别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二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第三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对出口免税货物的相关数据可汇总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对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合并填报在“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栏次。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和升级版本均已放在省局FTP服务器和南京擎天公司网站,请各企业下载、安装和升级。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锡财综[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锡财综[2006]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6]176号)规定,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分成比例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

现将《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收费和基金的分成与结算,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关于收费和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今后,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费和基金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除财政部、省财政厅明文规定就地入库划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外,其余应先汇缴至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划缴上级财政部门。

三、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规定。

今后,未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一、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在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前,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务上的法定收入,属于暂时性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简而言之,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属于税会差异,应该调整。

但是,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候,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在申报表上没有地方调整。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这一栏,很多人觉得可以填“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但是实际上也不属于。

很多人理解错误,填写到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增值税栏次,其实这个栏次并非针对权益法下投资性收益的暂时性调整,而是针对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

所得减免和弥补以前亏损,自然也不包括这一调整。

因此,预缴申报表中,没有“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调整栏目,那么,自然不能调整,被投资方的亏损,投资方也不需要调增,被投资方的盈利,投资方也不需要调减,如实填写,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整。

事实就是这样,但是,若的确因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导致投资方季度预缴的金额太大,因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确实并没有现金流入,就是会计核算的收益,有些企业确实负担不起。

例如,江苏省无锡市某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该操作造成企业经营资金被大额占用高达数亿元,同时大额退税也对正常税收数据分析产生干扰。

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诚信纳税承诺书1各位领导、同志们: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纳税人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规则,坚持守法经营,保证企业在法制建设的良好空间内健康有序发展;严格遵守企业财会制度、会计准则、真实准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依法诚信纳税。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按时参加税法通报会,主动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了解税收动态和税法知识,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不抗税,做依法诚信纳税的带头人。

三、发挥协护税作用,积极参加税法义务宣传活动,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抵制偷税逃税行为,积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自觉遵守并督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五、依法接受和积极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依法纳税情况的监督。

六、协助搞好廉政建设,配合国税干部认真执行,不邀请国税干部参加旅游、不宴请国税干部、不向国税干部赠送礼金、礼券等有价证券。

七、积极献计献策,关心国税建设。

对国税机关如何提高业务素质,培养过硬作风,增强服务技能,廉洁自律执法等情况,提出好的意见、建议。

冰雪消融,芳草又绿。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尧都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

让我们广大纳税人携手并肩,依法诚信纳税,为构建和,为美好明天做出应有的贡献!承诺人:联系电话:所在单位:日期:诚信纳税承诺书2淮安区国家税务局:兹委托(身份证件号:)到国税机关办理 (纳税人名称)各项税务事项。

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人(公章)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年月日备注: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代理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锡国税发[2003]224号、锡地税发[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国税发〔2003〕224号锡地税发〔2003〕212号)各辖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现将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分别评定、共同核定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

各辖市、区局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精神,根据省国、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实施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办法纳税信用等级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A级纳税信用等级(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以下简称“B、C、D级纳税人”)实行审核评定制。

A级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经国、地税分别评定,由市国、地税联席会议核定;B、C、D级纳税人经国、地税分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评定,由分级联席会议核定。

二、A级纳税人评定管理(一)申请标准1、开业并连续经营两个纳税年度(含)以上,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2、纳税人提出申请,且《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纳税人自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3、评定期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4、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5、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6、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注册有若干个企业中无非正常户或者失踪户;7、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8、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9、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会计师(含)以上的职称;10、有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定期内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日常税务检查无问题结论的文书;11、其他社会诚信评定中无不良记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公告如下:1.国税机关到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具有执法性质的各类税收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的税收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2.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的,一般应提前向纳税人告知检查、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3.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调查)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开展税收检查、调查。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

4.国税机关到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税法辅导服务的,必须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主动提出申请。

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辅导,不主动出示国税机关出具的到户辅导通知书,纳税人可不予接待。

5.国税机关积极推进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短信等远程服务方式开展各项服务、调查和检查,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倡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6.纳税人凡需联系国税机关,从2014年1月1日起,请直接拨打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特服电话968887XX(详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告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区域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事业改制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锡政发[2002]338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2]33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努力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自今年7月份以来,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了行政审批事项的进一步清理,对原市级保留的56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逐项研究审核,形成了无锡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8项,其中,直接取消120项,下放、转移或改变管理方式的58项,现予公布,各有关部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对取消事项的行政审批。

各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削减审批事项,大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减少环节,优化程序,压缩办结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要认真研究落实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和转移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工作上的脱节。

附件:无锡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无锡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5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1.市区建设用地计划2.微机开发基金项目(二)取消的审核事项(3项)1.地方高校、成人高校、中专、技校招生计划2.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股票,设立和发行产业投资基金3.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确定的工业基建项目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3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7项)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批复转报2.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3.生产传统工艺美术品企业4.外商在国内的加工贸易分类5.酒类生产、销售(批发)许可6.重点开发项目组建项目公司7.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6项)1.限额以下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项目2.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申请、招标3.国家规定的原材料进口4.职工工伤死亡事故结案5.厂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发证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发证三、市教育局(1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四、市科学技术局(3项)(一)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3项)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2.高新技术企业、成果、产品认定3.科技成果鉴定五、市公安局(10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1.特种刀具购买许可(下放至公安分局)(二)取消的审核事项(4项)1.安全防范工程从业单位资格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资质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4.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下放至公安分局)(三)取消的核准事项(2项)1.火车站及梁溪地区营业性车辆停车许可2.犬类养殖、销售许可(下放至公安分局)(四)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承包车辆、聘用驾驶员登记(五)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2项)1.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2.非机动车登记六、市民政局(3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福利企业设立、变更(二)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建立公益性墓地(三)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1项)1.养老机构资格审定七、市司法局(2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授予(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年检及人员注册八、市财政局(4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二)取消的核准事项(2项)1.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确认2.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三)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质九、市人事局(5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记三等功(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机关、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月度核准(三)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3项)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2.政府特贴国家、省、市级专家的推荐选拔3.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科级职务职位设置与管理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二)取消的核准事项(2项)1.地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2.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三)取消的备案事项(3项)1.改制企业应付结余工资转职工集体股2.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的用人单位与多余人员(农合工)解除劳动合同3.外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四)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6项)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核发2.劳动用工年检3.申请使用外来劳动力4.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合同鉴证和变更登记5.技工学校招生及学生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6.企业录用人员十一、市国土资源局(2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矿产资源规划(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1项)1.土地成交价格十二、市建设局(10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1.施工取费标准证书2.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二)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取消的核准事项(2项)1.建设项目工程类别和定额工期2.承接土木、建筑工程(四)取消的备案事项(3项)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草案3.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自行招投标(五)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2项)1.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设施增加费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十三、市交通局(6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3项)1.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下放至区)2.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站)、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水陆运输服务三资企业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格(质)许可(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道路货物运单(三)取消的备案事项(2项)1.乡道规划2.营业性运输车辆改装、改造方案十四、市水利局(1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水利工程开工十五、市农林局(4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3项)1.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2.海洋捕捞许可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申请(下放至县、区)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下放至县、区)(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渔业船舶登记、检验、航行(下放至县、区)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编发获得进口经营权企业的出运编号十七、市文化局(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1.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下放至县、区)2.文物拍卖、典当前的鉴定许可(二)取消的审核事项(2项)1.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2.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十八、市卫生局(9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1.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转移至专业评审委员会)(二)取消的审核事项(3项)1.各种形式举办的中等医院卫生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三)取消的核准事项(3项)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2.参保病人转外地医院就诊(转移至市医疗结算中心)3.女职工生育费用保险待遇(四)取消的备案事项(2项)1.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2.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外地医务人员十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3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独生子女父母、终生无子女职工退休后加发退休金(下放至县、区)(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网点(三)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1项)1.节育并发症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二十、市环境保护局(5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3项)1.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安装单位资质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3.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规划(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报告(三)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乡镇环境保护规划二十一、市规划局(3项)(一)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3项)1.详细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除外)2.城市各项专业规划3.县级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市、市(县)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二十二、市房产管理局(4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房屋面积测量(转移至中介机构)(二)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业主委员会登记(三)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2项)1.单位发放职工购房补贴2.房屋安全鉴定二十三、市市政公用事业局(8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1.建制镇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资质2.重大的区域性停止供水、用水单位(户)转供水3.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工程建设需改动、占用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方案(三)取消的备案事项(2项)1.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2.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资质(四)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2项)1.城市道路、小区照明设施改动、迁移、拆除2.道路照明设施周围安全距离范围内植树或设置物体等方案二十四、市园林管理局(2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风景名胜区规划(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风景名胜区和景区(园林)分级、分类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1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十六、市统计局(2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公布(二)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部门统计调查系统内制发统计报表二十七、市粮食局(1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粮食批发资格二十八、市体育局(1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1.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转移至专业评审委员会)二十九、市物价局(9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1.市管药品、房屋重置价格2.星级饭店服务收费3.公有住房、全额拨款单位为工程配套服务租用的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标准(二)取消的审核事项(2项)1.部分粮食定购价、保护价,陈化粮销售价2.足金饰品零售、加工价格(三)取消的核准事项(2项)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2.出让地块核定地价(四)取消的备案事项(2项)1.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2.广告服务收费三十、市旅游局(5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4项)1.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评定2.旅行社业务年检3.市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县级市三星级饭店评定、复核4.一日游旅游业务三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市(县)、区防空方案及实施计划(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1项)1.重点防护目标防护措施应急抢修方案三十二、市侨务办公室(1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身份认定三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和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二)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宗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年检(三)取消的核准事项(2项)1.清真标志牌的发放2.接受捐赠三十四、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1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1.设立流通企业(重点集团)权限内改制论证三十五、市档案局(1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档案馆、室考评三十六、市地震局(1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市(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三十七、市无线电管理局(1项)(一)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1项)1.制式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三十八、由市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或审核的事项(1项)1.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由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审核三十九、无锡市国家安全局(1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驻国(境)外机构安全管理四十、无锡市气象局(1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重点建设工程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四十一、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4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资格(二)取消的备案事项(3项)1.企业计量产品检定方法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仪器自校、检定方法3.锅炉化学清洗开工报告四十二、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1.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二)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资格四十三、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11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高新技术商品出口退税率确认(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0项)1.个体工商户不设置帐簿2.电子申报3.计算机开具发票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6.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7.进料加工登记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出口转内销证明单10.邮寄申报四十四、无锡市地税局(4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项)1.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凭证(二)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1.税收财务处理(三)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2项)1.核定应纳税额2.所得税征收方式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2项)(一)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2项)1.核发企业贷款卡2.核发基本帐户许可证四十六、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2项)1.药品拟仿制、仿制及中药品种保护2.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生产、试生产转正式生产以及试行质量标准转正式质量标准、修改药品质量标准。

无锡地税项目开票明细

无锡地税项目开票明细

先注:本文档中提到的所有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原则上均为原件及复印件一、我如何办理项目登记相关手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需办理项目登记:1、工程项目总金额超过30万。

2、工程项目有分包的情况。

目前项目开票流程是:项目登记要求如下:(注:除房开企业外,项目登记都由施工方进行)1、一般登记(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含江阴、宜兴;下同),且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2)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2、简易登记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市范围内,且合同金额在30(含)--300万元的。

3、通用登记对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

但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项目应办理一般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第一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并报送以下证件、资料:(无锡市包括锡山、惠山向无锡市第一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并申请开票;江阴、宜兴分别向当地第一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并申请开票)1、《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适用一般登记纳税人)或《建筑工程简易登记表》(适用简易登记纳税人);需盖章,此表大厅提供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盖章,此表大厅提供(纳税人为分包时可不提供);5、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我项目登记已经办理完毕,请问我还需要怎么办理开票手续?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

开票时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代开票所需资料:《代开发票申请表》(需盖章,大厅提供或者自行在无锡地税网站——资料下载)建筑劳务合同协议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即一般理解的竣工单、进度单、结算单、付款证明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银行进账单(指纳税人预先将税金缴入建行账号的证明,具体缴款证明见问题四)分包发票、分包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三、我是外地企业,到无锡开票需要额外办理什么手续?外地企业(包括江阴宜兴企业)在项目登记以及开票之前,必须先办理报验登记。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85号)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减按1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我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说明如下:1、对2009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且“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1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且≤30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

2、对2009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且3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无锡地税市区第三办税服务厅(滨湖)调整的公告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无锡地税市区第三办税服务厅(滨湖)调整的公告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无锡地税市区第三办税服务厅(滨湖)调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无锡地税市区第三办税服务厅(滨湖)调整的公告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三办税服务厅(滨湖)将于2012年10月26日起搬迁至滨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滴翠路98号)集中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并于2012年10月29日正式对外,服务范围调整为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除涉税审批事项以外的办税服务内容。

因搬迁需要,26号暂停对外办公,您若有办税需求,可至我局其他办税服务厅(点)办理:1、第一办税服务厅地址:工运路18号(中国饭店一楼)联系电话:82763333-1146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所有涉税事项均可办理。

2、第二办税服务厅(新区)地址:旺庄路138号联系电话:82763333-1378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所有涉税事项均可办理。

3、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厅(市民中心)地址:观山路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联系电话:82763333-2525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所有涉税事项均可办理。

4、南长便民办税服务点地址:通扬南路80号(南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85729362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除涉税审批以外的涉税事项可以办理。

5、胡埭便民办税服务点地址:胡埭街道振胡路13号联系电话:82763333-1414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除涉税审批以外的涉税事项可以办理。

6、马山便民办税服务点地址:马山梅梁路20号联系电话:85993794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除涉税审批以外的涉税事项可以办理。

7、梅村便民办税服务点地址:梅里路93号联系电话:88158005业务办理范围: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除涉税审批以外的涉税事项可以办理。

无锡地税系统2014年四季度纳税辅导方案

无锡地税系统2014年四季度纳税辅导方案

无锡地税系统2014年四季度纳税辅导方案【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地税纳服函[2014]1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地税系统2014年四季度纳税辅导方案(锡地税纳服函[2014]16号)围绕《全省2014年四季度纳税辅导、宣传工作计划》确定的宣传工作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纳服局宣传辅导各类平台,实施好2014年四季度纳税辅导工作。

一、宣传资料的发放1、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发放各类税收宣传资料。

2、责任人:宣传咨询科及各办税厅点负责人(含二市二区局)二、《涉税信息月报》每月以市局为单位统一编印市区月报,县(市、区)根据市局基础模板编印。

本季月报重点内容包括:1、涉税通知:1) 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2)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功能上线的通知2、政策公告:1)省局统一发放最新政策电子包选编。

2)最新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1号)3、办税指南:纳税人关注热点:1)房土两税系统登记申报问题;2)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所需携带的具体资料、相关表格的下载和填写以及代开票涉及的税种税率;4、案例警示:(由各单位上报)5、12366热点问题:根据12366咨询信息,按月收集“12366热点问题”6、《涉税信息月报》在网站、各办税服务厅点及时发布发放,。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1997年度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1997年度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1997年度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民政局•【公布日期】1998.02.15•【字号】锡民生[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1997年度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通知(锡民生[1998]第29号)江阴、锡山、宜兴市和各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福利企业: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维护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3月起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1997年度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我市[含市(县)、区、下同]经核准登记,于1997年12月31日前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1、企业的办厂方向要符合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四个独立”的原则。

2、改制的企业必须执行锡政发(1997)272号《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3、企业的残疾职工要符合招用标准,安置残疾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残疾人员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4、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法规,适合残疾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并要有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残疾职工收入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6、对企业使用不在册的临时工,季节工应限制在占企业残疾人员一定比例范围内,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应按使用劳务工的管理方法,到辖管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作为支付工资报酬凭证,否则要列入职工人数重新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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