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保险营销员、证券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
策衔接的问题通知》(财税〔2021〕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营收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
预扣个人所得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管理办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创纪录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
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总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
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资金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
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人工成本、费和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管理模式个人所得税
谢鲁瓦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006年保险十大新闻

2006年保险十大新闻

2006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1、保险“国十条”颁布保险业现重大政策利好2006年5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

同日,保险工作座谈会召开,黄菊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华建敏、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定位的基础上,保险“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

点评: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昭示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保险“国十条”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定位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通过做大做强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

其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之后,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保险业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

“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几乎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2、交强险正式实施法定强制保险彰显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在车上贴有保险标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解答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解答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解答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1994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分歧——关于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分歧——关于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不包括展业成本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税前扣除的“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全部佣金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
加。两者选一,应在综合考虑相关法规的条文、营业税的特点和税务实务角度作出合适的判断。
[关键词]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B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共有超过 100 家法人机构,并有 数万家的分布于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截至 2010 年年末, 保险营销员的数量为 278.31 万人。对于这部分营销员取 得的代理佣金收入,相同收入的营销员在不同的保险公 司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可能有差异,这主要是源 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中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理 解有分歧。同时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对劳务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做计算验证,导致了上述差异。继而对近十 家保险公司的调查,发现这些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个人 所得税计算有两种公式,并且每一种方式都有数量不等、 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用,所以有必要对这两种方式进 行分析,揭示其选择方式的理解逻辑。
第一种计算公式,它可以逐步分解: 个人所得税 = [(当月佣金收入 -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金及附加)×(1- 40%)- 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 算扣除数 = [当月佣金收入×60%-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 加×60%- 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当月佣金收入 - 展业成本)- 当月佣金收入×60%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适用税率 - 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当月佣金收入 - 展业成本 - 劳务报酬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 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这个公式理解的展业成本 = 佣金收入×40%= (扣除 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佣金收入 + 全部营业税金附加)× 40%,即展业成本是包括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的。这种计算 有两方面的依据。先从营业税性质的角度来看,根据税收 和价格原理,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就是税金包 含在商品销售额和劳务收入之内的税,其计税公式等于 销售销售额、劳务收入直接乘以营业税金的税率。营业税 是对当月佣金收入为基数的,并没有免除对属于“成本” 的部分征税,也符合价内税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理解,作 为佣金成本一部分的展业成本应该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的。再从对国税函〔2006〕454 号文件的“对劳务报酬部分,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表述来看,这种计算公式是将“实 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理解为仅指界定为劳务报酬 部分(佣金收入×60%)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某保险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 35000 元为例,假定 营业税以月收入额 20000 元为起征点,采用这种个人所 得税公式计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564.80 元。 第二种计算公式,它可以逐步分解: 个人所得税 =[当月佣金收入×(1- 40%)- 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 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 [当月佣金收入 - 佣金收入×40%- 实际缴纳的营 业税金及附加 - 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 除数 =[当月佣金收入 - 展业成本 - (展业成本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 劳务报酬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 加)- 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这个公式理解的展业成本 = 佣金收入×40%,很明 显这个展业成本是不包括展业成本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 加的,因为展业成本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在这 个公式中已经被另外扣除了,否则就是重复扣除了,但符 合对国税函〔2006〕454 号文件“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颁布时间:2002-1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业主要税收风险

二、保险业主要税收风险

附件2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保险行业篇目录一、行业基本情况 (4)(一)保险业概述 (4)(二)保险业务类型 (4)1.保险业务 (5)2.投资业务 (7)(三)保险公司业务流程 (8)1.保险产品开发 (9)2.保险产品销售 (9)3.保单保全 (10)4.理赔流程 (10)(四)保险业财务核算特点 (11)1.保险业财务核算模式特殊性 (11)2.保险业核算会计要素特殊性 (11)3.保险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的重要性 (12)(五)保险公司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13)(六)保险业特殊税收政策 (15)1.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5)2.保险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5)3.保险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6)二、保险业主要税收风险 (17)(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7)1.保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17)2.储金业务营业税事项 (17)3.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事项 (18)4.其他免税险种的营业税事项 (19)5.支付境外支出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20)6.联共保业务营业税事项 (21)7.手续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22)8.其他应税收入营业税事项 (22)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23)(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4)1.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事项 (24)2.不征税收入的补贴、奖励事项 (25)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6)4.“未决赔款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7)5.取得代位追偿款事项 (27)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8)7.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费收入的所得税优惠适用事项 (29)8.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30)(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1.“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31)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31)3.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2)4.支付给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奖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3)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4)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5)(四)印花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6)1.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事项 (36)2.减少印花税计税依据事项 (37)(五)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8)1.代收代缴车船税事项 (38)2.处置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事项 (38)一、行业基本情况(一)保险业概述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营销人员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保险营销人员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19年第05期(总第221期)财税探讨保险营销人员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李勤(山西工商学院,山西太原030000)摘要:保险行业是一个国家大力支持的朝阳行业,有着数以万计的人们从事着这个伟大而又神圣的事业,我们称这些人为爱的守护神,为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带去了温暖,带去了幸福,带去了希望,更带去了保障。

在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这些爱神同样也得到了个税改革的红包。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本文从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一下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详细内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保险行业;保险营销员一、保险营销员收入的定义保险营销员所获得的收入称之为佣金,也就是说保险营销人员销售一份保险,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工资”,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不同于工资,因为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保险营销员又称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又称为外勤,业务员。

而在保险公司为外勤服务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称为内勤,内勤个税的计算申报缴纳没有什么特殊性,和大多数企业一样。

但是外勤(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个税的计算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二、保险营销员的个税解析此次个税修改对中低收入的保险营销员来说是利好,对高收入的保险营销员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所有增长。

这也符合税法的精神,调节收入,减少贫富差距。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涉及保险营销员个税变化(1)新个人所得税是将“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合并到“综合所得”里,也就是说以后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的税率和保险公司内勤计算工资薪金一样了。

(2)新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是保险营销员每年(注意是年不是月)取得的收入额减除6万元、减除三险一金、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费、继续教育费、租房租金或者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大病医疗)之后的余额(即所得额),来交税。

(3)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必须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保险营业员的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一般就帮你申报了,因为保险公司是扣缴义务人,每个月预扣预缴,到年底取得的全年佣金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标 签】个人所得税,保险佣金收入,展业成本【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可见,保险营销员佣金是指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报酬,包括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

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可在个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举例说明,2011年9月,王某从A市某保险公司取得销售保险佣金118000元,超额揽险业务提成20000元。

另外,由于王某近三年的业绩表现比较突出,该保险公司本月赠送其一份价值为2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2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下,则王某2011年9月实际佣金收入=118000+20000+2000=140000(元)。

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王某2011年9月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40000×5.5%=77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0×(1-40%)-7700]×(1-20%)×40%-7000=17416(元)。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全额归集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税?
问: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与操作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
•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实施 • 保险营销员需要按照政策要求申报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
• 保险营销员需要先申报个人所得税 • 然后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减免 • 最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
• 减免政策适用于佣金、奖金、津贴等收入 • 不包括保险公司的福利和补助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 包括五险一金、商业保险、捐赠等 • 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 各项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保险营销员需要按照扣除标准进行申报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筹划
01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概述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与作用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 是指对保险营销员所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 收入包括佣金、奖金、津贴等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 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管理方法
• 严格遵守税收法规 • 合理筹划税收 • 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策略
04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筹划成功案例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筹划成功案例
•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成功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 如通过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等扣除项目降低税负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未来趋势
• 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筹划将面临新的挑战 • 政策将更加注重公平和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15
•【文号】国税函[2006]454号
•【施行日期】2006.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

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企业雇员从事保险推销业务、代理服务等活动。

这里包括两种行为,一是职业行为,即其推销、代理业务是本职业规定要做的。

二是职业外的推销、代理行为。

他们是非独立的个人劳务。

另一类是非本公司雇员(即非雇员)从事营销、代理活动,被认定为属于个人独立劳务行为。

(一)收入属性:对内部员工从事推销保险、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管是职业行为还是职业外行为的收入,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当期(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非雇员从事保险营销、代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收入结构:税收管理上营销员的收入名称为“佣金收入”,该佣金性质上由展业成本(开展营销业务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报酬构成,收入结构上分别是佣金提成、津贴和奖励。

需要注意的政策规定'1.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06年6月1日起,展业成本按佣金收入的40%计算。

展业成本的减除适用于人寿保险系统和财产保险系统的所有保险营销员,包括雇员的营销员和非雇员的营销员(但不适用于非保险系统的营销员如推销产品性质的企业产品营销员)。

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分为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个部分,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费用支出如联系业务乘车费或购买车辆费用及使用中的油料费用等,通信费用如购买手机、安装电话及每月通话费,社会活动费用如宣传费用支出、给客户送花送礼品等感情联络费用等。

确认征税的所得严格限制在劳务报酬收入部分,实际上明确了税收是对营销员的净所得征税。

而以前对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只说允许扣除某比例费用,这个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预扣规则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预扣规则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预扣规则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以销售保险产品赚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我国,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也受到个税预扣的规定,那么究竟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个税预扣规则是怎样的呢?1. 佣金收入的个税预扣规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佣金收入的个税预扣率为20%,高于累计计征应纳税额百分之八十的超额部分。

2. 个税预扣的计算方法以某位保险营销员为例,当月佣金收入为10000元,个税预扣计算方式如下:税前收入:10000元累计计征应纳税额:10000 * 12 - 5000 * 12 = 60000元超额部分:60000 - 5000 * 12 = 0元个税预扣:5000 * 12 * 20% = 1200元3. 个税预扣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时,依法预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入国库。

如果保险营销员需要调整个税预扣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调整后的预扣率在一定范围内为可变的。

4. 税务申报和缴纳保险营销员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佣金收入的有关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际应纳税额超过个税预扣的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个人所得税。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税收政策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对于保险营销员而言,了解并遵守个税预扣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合规经营,也有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营销员可以通过适当的税收筹划,合法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个人收入。

总结回顾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税预扣规定是非常重要的,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至关重要。

个税预扣是保险营销员在获得佣金收入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合理调整税率,合规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财务的健康管理非常重要。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适用范围非公司业务员提成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适用范围非公司业务员提成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适用范围非公司业务员提成摘要:1.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定义和范围2.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3.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计算方法4.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税收优惠5.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申报和缴纳正文:一、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定义和范围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是指保险营销员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根据其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所取得的一定比例的报酬。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产品的提成、保险服务的佣金以及相关的奖励等。

二、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函[2006]454 号),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计税,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年度)。

由于保险营销员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因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 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

三、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计算方法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支持保险、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 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

五、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申报和缴纳保险营销员在取得佣金收入时,应在每次收入发生后的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应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预缴环节不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综上所述,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在税收政策上具有一定的优惠,计算方法和申报缴纳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45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

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