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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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转)
在辩论中选择宪法规则
———美国制宪会议为什么能成功
□肖滨
不论是政治游戏还是其他种类的游戏,都必须有相应的规则;没有规则的游戏是无法进行的。这是人类从无数经验中积累起来的基本常识。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而言,宪法就是其根本性的政治游戏规则。在此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可以理解为确立公民与政府之关系的规则集:宪法规则一方面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另一方面它同时也确立了政府权力的性质、范围和结构,从而保证了政府权力运作的合宪性、正当性及其有限性。
既然宪法规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那么,设计、选择、起草宪法规则的制宪会议的召开,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大事。那些有幸参与制宪会议的人物在开会的第一天首先做什么?面对不同的宪法方案,他们如何讨论、争辩?在不同的宪法规则之间,他们如何进行权衡、选择?在激烈的争辩中,他们如何寻求妥协以达致共识?当原则遭到多数人的背离,是否有人敢于站出来以某种拒绝行为捍卫原则?毫无疑问,这些都是非常有趣的历史故事。
从这一角度来看,这本名为《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的书实在值得一读。它是美国制宪会议的主要参与者、被誉为美国“联邦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对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长达116天的制宪会议的完整记录,该记录自始至终,一天不缺,内容涵盖制宪会议进程中所有论辩的议题。它真实、完整地再现了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的整体性的历史画面,而且形象、逼真地描述了会议辩论的各种具体细节。它不仅叙述了一个宪法规则设计、选择的真实历史故事,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人类如何在理性的辩论中选择宪法规则的运作模式。
从确立会议规则开始
1787年5月25日,这是费城制宪会议的第一天。根据麦迪逊的记载,当天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情是选举制宪会议的主席。经宾夕法尼亚代表莫里斯先生提议,参加会议的代表书面投票,乔治·华盛顿将军得到当天出席会议的7个邦的一致赞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
第二件事情是委任一名会议秘书。操作方式仍然是代表提名,投票决定。结果杰克逊少校以5票当选,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因只得两票落选。
第三件事情是根据会议代表平克尼先生的提议,选举一个开会规则的起草委员会。经过投票,法学教授韦思、律师汉密尔顿、律师平克尼三位先生当选,组成制宪会议规则的起草委员会。
上述三件事中,最重要的是会议规则的制定。因此,在会议举行的第二天(因26、27日两天是周末,会议于5月28日继续进行),韦思先生即代表会议规则起草委员会向代表们报告了会议规则的建议方案。经过讨论,全体一致同意取消建议方案中的一条规则(该规则为:“每个代表都有权要求把某项议题付诸表决,并把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并通过了一个内容广泛而细致的会议规则。这些规则提供了保证会议有序有效进行的基本规范,其规范功能主要体现为:
———确保会议的代表性:“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少于7个邦的代表;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各邦投票,由多数邦作成决定;出席者不足以代表7个邦时,得逐日休会。”
———确保会议进行的秩序:“代表发言时,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读书、读小册子、读印刷或手写的文件;若两名代表同时起立,由主席决定先听取谁的发言。”
——确保对某个议题的讨论不被中途岔开:“一旦开始辩论一项议题,代表只能对这项议题本身提出修改意见,或深入发挥这项议题,或要求推迟讨论这项议题,会议中途不接受其他动议。”
——分解会议议题以避免因议题过于复杂而影响讨论:“一项议题,若内容复杂,经任何一名代表要求,提出者需将议题分解,根据主题,把议题的各个组成部分拆开,逐一划分为单项主张。”
5月28日通过的会议规则当然不止上述内容。实际上,在5月29日举行的会议上,他们又补充了6条会议规则。
从表面来看,会议一开始,就花两三天来制定开会规则,似乎有些浪费时间,制定出来的规则听起来也有些烦琐。然而,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会议规则,不仅表明他们具有极为强烈的规则意识,而且也显示出他们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规则的模范
执行者。换句话说,从一开始,他们就要玩一种崭新的政治游戏:游戏的规则由游戏的参与者通过讨论、协商制定,游戏规则本身是明确的、公开的,游戏规则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试想,如果参加设计、选择宪法规则会议的那些代表自己就没有规则意识,他们既不以大家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会议规则,更不理睬他们自己制定的会议规则,由这样一些人制定出来的宪法规则,哪能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信服和当政者的贯彻、执行?
由此观之,似乎有理由说,制定严格的会议规则乃是选择、起草宪法规则的第一步。
在权衡中进行理性选择
宪法既然是一套规则集,那么,所谓制宪会议的实质就是在规则之间进行选择。换言之,制宪会议是一个对诸多宪法方案和宪法规则进行比较、权衡、选择的过程。麦迪逊对美国制宪会议的记录证明了这一点。
在5月29日的费城制宪会议上,随着会议规则的最终确定,弗吉尼亚代表伦道夫首先提出了《弗吉尼亚方案》。该方案的着眼点是寻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政府,确保全国政府的权力相对集中,只给各邦保留一定的自治权,以实现国家的统一。从5月29日起,制宪会议一直对该方案进行讨论,并于6月13日形成了一个全体委员会报告。
然而,在6月14日的会议上,风云突变:新泽西的代表佩特森先生提出了一个与《弗吉尼亚方案》针锋相对的《新泽西方案》,该方案凸显各邦的独立性,要求把主权留给各邦,实质是力图维持松散的邦联结构。
继《新泽西方案》之后,6月18日纽约代表汉密尔顿又提出了《汉密尔顿方案》,该方案主张建立一个集中全部主权的“总体政府”,行政长官享有巨大的权力。
会议至此,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开始出现:在诸多宪法方案中,究竟选择哪个方案?
6月19日,这是相当关键的一天。作为《弗吉尼亚方案》的起草人,麦迪逊从8个方面对《新泽西方案》提出了尖锐而详细的质疑,其基本观点是,对外,该方案不能防止各邦违反国际法和各项条约,势必使各邦陷入战争的巨大灾难;对内,该方案既不能避免各邦蚕食联邦的权威,也无法阻止彼此之间侵蚀对方的权利,从而不能保障各邦内部的有效治理和社会安宁。麦迪逊明确否定《新泽西方案》,相反他确信,《弗吉尼亚方案》的主要难题只是国会席位分配,只要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随着麦迪逊有理有据的质疑和否决,根据代表的提议和表决,会议决定推迟讨论《新泽西方案》的第一条,同时对《弗吉尼亚方案》是否比《新泽西方案》更为可取
、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7邦赞成,3邦反对,会议决定继续讨论《弗吉尼亚方案》。
就立宪选择而言,上述选择至关重要。因为,历史证明,选择《弗吉尼亚方案》其实就是选择统一、走向共和与自治;反之,选择《新泽西方案》将是选择分离、走向战争和灾难。用麦迪逊的话说,“总之,摆在我们面前的出路,无非两个极端,要么,13个邦彻底分开,要么,完美结合。若彻底分开,13个邦将成为13个独立的国家,各服从自己的法律,不是国法。若完美结合,13个邦将成为一个完整的共和国内的郡县,服从一部共同的法律。”
面对这些艰难而关键的选择,那些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不仅作出了理性而正确的回答,更重要的是,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树立了在比较、权衡中对立宪方案进行理性选择的典型范例。
寻求妥协以走出僵局
制宪会议既然是对宪法方案和宪法规则进行选择,那就免不了激烈的争辩和讨论,有时这种争辩还可能导致会议陷入僵局。问题是如何寻求妥协以走出僵局?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最激烈的争论涉及国会议席的分配规则,尤其在如何分配第二院(参议院)的议席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大邦以其纳税多、财政贡献大以及出更多的兵员为理由,要求在国会中占据更多的议席;小邦则认为,邦无论大小,主权平等,必须按某种平等原则来分配议席,否则,大家就散伙走人。会议的辩论从6月27日持续到7月16日,大邦和小邦在此问题上相持不下,会议陷入僵局。
艰难时刻,富兰克林博士提出动议:每天上午开会之前,聘请牧师主持祈祷仪式,祈求上苍启迪智慧,保佑代表的讨论。
当然,最终打破僵局依靠的不是祈祷,而是代表们的妥协精神、折中方案和让步行为:
———妥协精神。为了打破僵局,6月30日,富兰克林主张各执一端的双方设法寻求妥协。他说,制造桌子的木工如果发现木料的边缘厚薄不一,不合格,他们就将两边各削去一些,让双方吻合,桌子就平稳了。按这个道理,双方都应该放弃一些要求,才能联合起来,商量出一个解决办法。在某种意义上,富兰克林所倡导的妥协精神为会议打破僵局奠定了基础。
———折中方案。7月2日,会议投票通过平克尼先生的建议,设立一个委员会,由各邦选出一人组成,负责设计出一个折中方案。7月5日,该委员会提出了需要大会一体接受的两条建议,一是众议院的议席按一定比例的人口分配,众议院独享钱财提案发起权。二是参议院内每邦席位平等(这一点后来在宪法中具体落实为参
议院每邦两席)。这一方案具有折中性质:前者对大邦相对有利,后者保证了小邦的平等要求。没有前者,大邦不会接受;没有后者,小邦绝难同意。正是基于这一折中方案,会议经过辩论,终于在7月16日达成了被美国宪法史家称之为“伟大的妥协”(Great Compromise):大邦与小邦之间在国会议席分配规则问题上的妥协。
———让步行为。妥协的达成是各方作出让步行为的结果。因此,能否对折中方案达成妥协性的共识,关键在于:让步,还是不让步?在7月16日的会议上,来自南卡罗来纳的代表拉特里奇法官站在大邦的立场上点破了这一问题:“大邦现在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决定:让步,还是不让。”从大邦的角度来看,同意在参议院中实行席位平等制是对小邦作出的重大让步;而站在小邦的立场上,允许众议院独享钱财提案发起权同样也是一种让步,因为大邦在众议院的席位多,获得了很大的控制钱财的权力。让步是双方的。虽然采取这种让步行为对双方都有点无可奈何,却别无选择。
在拒绝和呼吁中捍卫公民权利
宪法作为确立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规则集,包含一份公民权利法案是宪法的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制宪会议对宪法规则的选择其实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确认。因此,如果一个制宪会议选择的宪法没有公民权利法案,那无疑是对宪法精神的一种背离。面对这种背离,参加会议的代表如何作出应对?
麦迪逊的记录给我们描绘了一个榜样———时年62岁的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这位拥有300多名奴隶的农场主,参与过制定弗吉尼亚邦的宪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他不仅主张废除奴隶制度,而且具有捍卫公民权利的强烈愿望。
在联邦制宪会议上,梅森提议起草公民权利法案,将之列入宪法,但被会议否定。梅森确信这一否决是根本错误的,因为宪法中如果没有公民权利法案,联邦政府的法律又高于各邦的法律和宪法,仅仅依靠分散在各邦宪法里的公民权利法案,公民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此,梅森采取了几项行动:一是拒绝在宪法上签名。梅森说,“宪法弄成现在这样,他既不能在这里给予支持,回到弗吉尼亚,也不能投票赞成;在这里不能签名,到那里也不能支持。”在参加联邦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他是3位拒绝签名者之一:他以断然拒绝签名的行为表明他捍卫公民权利的决心和勇气。
二是把自己的反对意见公布于社会,力求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是在弗吉尼亚邦的制宪会议上据理力争。结果,该邦的制宪会议要求补充公民权利
法案作为批准联邦宪法的前提条件。此举引起其他邦的仿效,各邦制宪会议也提出了类似的前提要求,作为批准联邦宪法的条件。
梅森的拒绝、呼吁和游说没有白费:1789年9月25日,第一届联邦议会通过12条公民权利法案,其中后10条得到足够的邦议会批准,成为联邦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是为公民权利法案。梅森也因此被誉为“公民权利之父”。而随着公民权利法案进入宪法,构成一部宪法的两根支柱———公民权利法案和政府权力架构终于树立起来,美国宪政大厦的总体框架也随之基本确立。(作者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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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梁叶的日志 | 分享 7 | 浏览 29 评论 | 分享 | 不赞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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