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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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一般遵循立项登记、交办处理、催办协调、综合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

(一)立项登记。督查办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填写《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列明主要事项等,送街道主要领导审定。

(二)交办处理。《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经街道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后,转有关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需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三)催办协调。督查事项交办处理后,督查办要注意跟踪办理情况,可通过电话、通知、座谈、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承办部门的工作进度,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督查办在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向街道领导报告或提出建议。

(四)综合反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督查办,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定期续报,直至办结。督查办要对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若报告未达到要求,要提出具体意见,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办理。

(五)办结归档。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将办结报告与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如街道主要领导有批示的,要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处理后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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