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书写要求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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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书写要求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须在执业机构和药学部门、门诊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开具处方。
(二)医师应当按照治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急诊处方的在普通处方的右上角注“急”字,要优先调剂发药。
(四)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五)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六)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七)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
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八)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西药、中成药要分别开具处方,
每一种药品必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九)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开具处方后得的空白处方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一)初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但医师应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一般一张处方只开一种抗生素,不得超过7日用量;必需联合应用抗生素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二)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采用通用名。药品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十三)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四)药品、毒药、精神药物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天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七)开具处方后,必须告知病人开具药物的内容、情况,必须要求患者本人签字、留联系电话,14岁以下或无自理能力
的患者由其监护人代签,同时留下联系电话。
二、格式
药物名称+剂型:含量+数量+盒数
用法:用量(数量)+次数/每日+服法
(1) Rp.
辛伐他汀片20mgX 7片X 1盒
Sig : 20mg (1 片)qd po
(2) Rp.
阿莫西林胶囊0.25 X 50粒(#)X 1盒Sig : 0.5 (2#) tid po
处方书写中英文、代码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