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2017年潮州国控重点污染源
2017年潮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二O一八年一月七日2017年潮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一、监测概况1、监测依据和范围1.1监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7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7]764号)。
1.2监测范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7]39号)。
我市共有6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
废气企业1家: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3家:潮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潮州市潮安区广业环保有限公司、饶平县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企业2家:广东新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美电池有限公司。
2、监测项目2.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2.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3、监测时间和频次废气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每季度监测1次;危险废物企业每年监测1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4、质量保证4.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本系统关于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完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文件。
现在将文件的内容有关的部分摘抄出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一)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C 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其中D 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 k为第i家企业第k 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 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M 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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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以每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组织辖区内 市、县环保部门结合排污申报年度汇审结果,遵循已有技术标准及 规范,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将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企业名 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的可控国控企业名 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企业《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等须及时录入国发软件的基础数据库 系统并传送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环境保护部将组织专家 审核,确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并通知省级环保部门。经确认 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 类型,由管辖环保部门填写或修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 并在国发软件中标注。
技术规则修补: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 选择按技术规则修约并确认后的数据。
人工修补: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 并确认的数据。
停运: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可控国控 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合法停运时段内,其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 58 —
数据修约补遗规则:管辖环保部门可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 10 日 内,在国发软件中人工修约补遗界面按照相关文件规范进行人工审 核数据修补操作;10 日内不进行人工修补的,国发软件将认为管辖 环保部门已默认自动监控数据标识参与数据传输率统计核算。国发 软件支持对主要污染物浓度、流量的小时数据进行人工修补,并生 成修补后的排放量。修补操作实行实名责任制,须在国发软件中填 写修约人及审核人,操作人应在限期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环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京环发〔2013〕66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污染减排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的要求,现就国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的方式和频次各国控企业要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开展实时监测。
新纳入国控企业名单的,要在当年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验收。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无法采用自动监控方式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要通过手工监测方式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手工监测不少于每日1次。
二、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通过自动监控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备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要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平台,保证有效性审核和比对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通过手工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规定开展监测。
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本系统关于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完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文件。
现在将文件的内容有关的部分摘抄出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一)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C 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其中D 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 k为第i家企业第k 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M 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江苏省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江苏省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为了加强对江苏省国控重点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制定了江苏省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管、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监测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江苏省内国控重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冶金、化工、电力等行业。
二、监测范围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环境监测的法规、标准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
具体监测指标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为准。
三、监测设备和仪器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仪器。
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定期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监测方法和频次1.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的监测指标,采用相应的监测方法。
企业应采用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如有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监测。
2.监测频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监测频次可能因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五、监测记录和报告1.监测记录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测记录制度。
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内容。
监测记录的填写应规范、准确、完整,便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监测报告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分析和评价等内容。
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六、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享监测数据,接受监督和检查。
监测数据应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对监测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回应公众关切。
七、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江苏省国控重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
对于自行监测数据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行重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沪环保总〔2015〕379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沪环保总〔2015〕379号各有关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为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网络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体情况根据环保部通报情况和本市网络抽查结果,各有关区县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均能达到80%的考核要求,其中闵行区、崇明县、徐汇区完成情况相对较好。
二、存在问题(一)个别企业仍未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或发布工作。
环保部对2015年国控企业名单作了较大调整,新增国控企业需按内部流程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但截至8月下旬,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仍未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或发布工作(详见附件1)。
(二)个别企业尚未发布201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国控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公众发布。
根据最近一次网络抽查结果,上海祥欣畜禽有限公司滨海猪场仍未按要求发布201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详见附件2)。
(三)少数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需进一步完善。
环保部和我局的网络抽查结果表明,2015年二季度自行监测方案不完整的现象已得到明显改善,但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仍缺少点位示意图等必要信息(详见附件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
附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填表日期:填表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2012年制表1 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表2 国控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表3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水)一、手工监测开展情况:二、自动监测开展情况:表4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表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较多时可复印本页表格填写。
—12—表5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气)一、手工监测开展情况:—13—二、自动监测开展情况:—14——15—表6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注:①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量较多时可复印本页表格填写。
②采样方式的选项中不包括颗粒物和流速的采样方式。
—16—填表要求及指标解释一、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1、检查表封面需由填表人签字。
2、【表1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废气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十二五规划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1。
(重金属国控企业以及十二五规划重金属企业以下均简称重金属企业。
)【表2国控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对国控污水处理厂需检查填写表2;【表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水)】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污水处理厂、存在重金属废水排放的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3;【表4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污水处理厂以及重金属企业中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需检查填写表4;【表5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气)】对国控废气企业、存在废气重金属排放的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5;【表6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气企业以及重金属企业中安装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需检查填写表6。
3、以下指标解释中凡是相同的指标,仅在首次出现时进行解释。
4、本次检查范围为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号文)中列出的国控企业,本次检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和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前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二、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解释(一)表1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控制级别】依据《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号文),勾选“废水国控、废气国控、重金属国控、十二五规划重金属”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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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企业
名称
所属
区县
污染源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日期
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
是否达标
超标倍数
(倍)
评价标准
备注
北京沃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怀柔区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观测井)
21号井
2018.9.11
pH值(无量纲)
8.05
-
-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氨氮(mg/L)
0.035
-
-
-
氟化物(mg/L)
0.181
-
-
-
高锰酸盐指数(mg/L)
1.197
-
-
-
汞(mg/L)
<0.00005
-
-
-
挥发酚(mg/L)
<0.0003
-
-
-
硫酸盐(mg/L)
56.1
-
-
-
六价铬(mg/L)
<0.004
-
-
-
<0.02
-
-
-
亚硝酸盐氮(mg/L)
<0.003
-
-
-
总大肠菌群(个/L)
9
-
-
总硬度(mg/L)
265
-
-
镉(mg/L)
0.0011
-
-
-
氯化物(mg/L)
119
-
-
-
锰(mg/L)
<0.01
-
-
-
铅(mg/L)
<0.00007
-
-
-
氰化物(mg/L)
<0.004
-
-
-
溶解性总固体(mg/L)
432
-
-
-
砷(mg/L)
<0.00005
-
-
-
铁(mg/L)
<0.Leabharlann 3---铜(mg/L)
<0.01
-
-
-
硝酸盐氮(mg/L)
7.25
-
-
-
锌(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