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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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宗旨性原则。

立足于**市,服务于优质的国有及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安全性原则。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三)合规性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四)效益性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融资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第三条公司设立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融资租赁项目申请、立项、审核、评审、决策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一)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融资租赁项目的受理与立项、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租后管理等相关事务。

(二)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业务部提交的融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融资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三)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做好业务会议记录及各项决议、对公司各部门工作进行进度跟踪并绩效考核、对业务档案进行装订和保管。

对租赁物采购、安装、保养、大修、保险、使用等状态进行全程跟踪,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管理。

对租赁物进行保值分析,开拓租赁物处置渠道,对依法收回的租赁物进行处置。

(四)资金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1、公司组织结构2、业务职责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

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除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也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未来展望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趋势与机遇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趋势
• 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 • 融资租赁行业将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产业升级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机遇
• 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 广阔的发展空间 •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有 力支持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持续优化与完善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持续优化
•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融资租赁管理 办法 • 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完善
• 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有 力的法治保障 • 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提高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素 质
• 融资与租赁相结合,降低企业一次性投资压力 • 可提高企业设备的利用率,降低设备闲置风险 • 租赁期限灵活,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 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对于设备的需求不断增加 •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应运而生
融资租赁公司的自律
• 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 •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形象 • 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经营水平
03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执行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宣导与培训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宣导
•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和内容 • 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对于推动融资租赁行 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 有助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 成本 • 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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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除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也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金融租赁基本程序第七条工作部门: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租赁业务部(一)、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二)、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租赁前调查,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核会)审批,对调查结果负责;(四)、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对获批准的,办理租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五)、办理公证、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权利凭证并妥善保管;(六)、监督设备租赁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定具体监控措施;(七)、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八)、定期报送租赁统计报表(含逾期项目本金、欠息);(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十)、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十一)、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十二)、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交业务员员归档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十三)、初审拟核销租赁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撰写呆账核销申请报告;(十四)、租赁项目档案保存要完整并设置租金明细台账,随时记录租金的动态;(十五)、租赁本息收回后,对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项目总结,报公司管理部门。

二、审查、评估部门为综合管理部(一)、审查租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二)、审查项目立项手续的完整性;(三)、审查项目资金,配套条件是否落实;(四)、对项目前景、还租金能力进行评估;(五)、对项目敏感性问题,盈亏平衡点进行评估;(六)、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七)、编写客观、详细的项提请审批意见书(八)、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总评价材料,进行租赁评估前后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九)、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十)、如个别客户对公司已拟订合同文本有异议,综合管理部提出修改意见。

三、协办部门为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一)、资产管理部1、协助租赁业务部门清收不良资产,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收贷;2、租赁合同结束时,对租赁物品残值变卖进行处理。

(二)、财务部1、负责租赁款发放、回收、计收租息等账务处理;2、及时向业务人员提供客户还本付息和结算信息;3、参与公司重大租赁项目评估。

第八条基本程序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将基本工作程序划分为十一个基本环节(正常环节)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十一个基本环节:1、租赁申请受理;2、租赁项目调查;3、租赁项目初审;4、项目审查评估;5、租赁项目审批;6、租赁合同签订;7、抵押及担保;8、租赁款支付;9、租赁后检查;10、租金回收;11、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2、逾期催收;3、呆账核销。

第九条基本操作环节一、租赁申请的受理(一)、业务部门热情接待来访客户,并指定分管业务员负责具体租赁项目申请。

租赁申请受理的前提是项目建议书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租赁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经济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二)、审阅申请书主要内容的要素是否齐全。

包括企业性质、企业固定资产、企业近年效益、项目名称、主要产品和规模、总投资和自筹资金、申请租赁额和预计效益、租赁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

(三)、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包括:1、营业执照(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证明文件;3、公司章程与合同;4、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还须提供董事会关于租赁的决议书、授权书;5、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以往三个经营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租赁时近期财务报表;6、租赁担保的有关证明和文件;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总的和分阶段的投资计划,施工合同或进口合同,有关批准文件等;8、申请人与担保人双方的贷款证;9、法人代码复印件。

主要内容有:(一)、业务员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核实负债;(二)、申请人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及财务状况;(三)、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四)、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和归还租金的可靠性,风险程度以及保证人的资信实力,抵押保证的抵押物,质押保证的质押物,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五)、调查完成后,业务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客观、详细的调查报告;(六)、调查报告包括四部分: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拟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基本经济指标、基本印象,祥见表格。

三、租赁项目初审(一)、业务部门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安排项目初审,并在7天内做出初审报告;(二)、初审报告包括六部分:申请人财务指标分析、申请人非财务因素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租赁收益测算表、租赁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初审结论,祥见表格;(三)、业务部门对初审报告的内容应认真填写;(四)、初审结论应力求全面、具体。

四、项目审查、评估(一)、综合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供上述有关租赁申请人资料的完备性、数据准确性以及业务操作手续合规性进行符合性测试;(二)、对资料不完备、数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业务操作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等问题,交业务部门完善后,将资料返回业务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评估重点为:(一)、租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二)、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已经是否充分、合理;(四)、项目产品市场前景;(五)、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六)、对项目的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能否在租赁期内还清本息;(七)、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八)、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九)、对租赁项目还款来源分析;(十)、保证人分析:1、对其信誉、经营获利能力进行审核;2、保证人提供的以我公司为受益人的保证金额。

要注意以下方面:1、无保证资格的保证人保证;2、越权保证;3、超出保证人自身资产实力做出的多头保证;4、相互保证,尤其“互保”或“连环保”;5、低质保证:即小企业为大企业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保证,资产少的为负债多的保证,自然人为企(事)业法人保证等。

(十一)、抵(质)押物的分析:1、抵(质)押物的验证。

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数据和资料是否与其董事会等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承诺函的内容相符。

2、抵(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

3、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公司要求。

4、抵(质)押权利登记的可行性。

要特别注意以下抵(质)押类型:1、同一抵(质)押物的分割抵(质)押物;2、共有财产的抵(质)押,应确保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3、第三方财产抵(质)押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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