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设备租赁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它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
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等。
一、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杠杆租赁也即平衡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范本模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公司业务操作的指引,并实现公司业务续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前期营销以及与客户接洽的过程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二、客户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市场规模、行业发展、资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在了解到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部门业务台账上作登记。
第五条业务部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对部门台账上登记的新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业务分析会通过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负责人指定项目司理,并由项目司理向客户发送融资租赁业务资料清单,进入尽职查询拜访步伐;对于未能立项的项目,业务部应详细记实缘故原由,并转入储备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七条项目司理应根据前期了解的客户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尽职查询拜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工夫、走访地点、访谈工具、问询提纲、需现场核查的物件、核心财务数据、租赁标的物、担保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经理拟定调查计划后,应提前将拟走访的时间、地点、需参加人员、调查流程等告知客户,确保调查工作效率。
第九条尽职查询拜访的常规流程包括:出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及首要高管面谈,资料与原件核实,租赁物核查,担保措施(保证人、抵质押物)核查等。
第十条尽职查询拜访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息、股权架构、内部治理、产品研发、行业地位、资状态、红利水平、还款起原、抗风险能力、担保措施等.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以经客户确认的租赁方案为基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附上经收集整理齐全的全套业务资料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查.第四章业务评审第十三条业务部负责人应对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业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风险管理部审查流程。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业务室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
于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
一、主管机关: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二、依法申报:企业准备申请融资租赁资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资格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其
营业情况,并且在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完善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经营管理体制,
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完善,确保经营秩序。
五、定期备案: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其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并定期进行备案。
六、财务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应按规定准备财务报告和各项说明
文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完善备案制度:企业应将所有的融资租赁项目的全过程文件,完全备案在主管部门,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实之用。
八、符合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
赁法》及有关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义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1、公司组织结构2、业务职责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
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管理机制(一)一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各项合法经营义务,完成各类报表和申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风险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资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和业务需求。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对低于要求的企业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四)业务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合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经营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规定(一)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各项审核、检查和调查工作。
(二)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和申报材料。
(三)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提醒告诫。
针对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进行提醒告诫,促其改正。
(二)限期整改。
对存在较大风险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三)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吊销其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以上措施的采取,应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进行综合考虑。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是依据《营业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融资租赁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营业性金融机构。
二、法人设立登记(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二)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公司财务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外部审计单位或者股东分派专业审计人员从事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审计工作。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对其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披露。
四、经营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立足于实际经营情况,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发展趋势及时对投资对象及投资项目实施评估,建立良好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经营安全的管理。
五、资本金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期完成资本金计提及资本金补缴工作,严格控制其发放业务,做到及时新增资本金投入,确保其资本金水平符合有关审批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审核统计公司资本金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业务部门和管理报告审核部门报告资本金状况,确保其资本金监控达到宑忠的要求。
六、贷款及应收账款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贷款审查与审批程序,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及时准确统计公司收回的贷款及应收账款数额。
七、财产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核查,定期审核其财产使用及计量情况,确保其安全。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资产进行变动分析、类别分析,严格控制其财产规模及财产结构,确保其财产安全。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体第一条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租赁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合同范本》、《让让人发放型金融租赁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约束。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运行,且以业主有价证券流转作市场经营活动为主。
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营业场所承诺书;(四)企业章程;(五)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备专业型管理人才,对外部融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掌握公司融资规模及借款期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准确把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状况、未来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风险,对重大融资租赁活动情况,应当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及专业团队,制定准确的财务报告,把握财务状况,并将足以说明融资情况、相关租赁准备金及索赔情况等单据报至财政部门,以便审查查核。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和盘点制度。
定期审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不定期盘点其资产确保其准确、完整性及有效运行的安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分配各级责任人,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其财务管理有效运行。
第十条凡经审查未构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谢绝注册登记。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二)依法向投资者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证资金安全;
(三)依法向租赁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四)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租赁服务信息,保护投资者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行《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六)严格按照《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违反《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22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22
本办法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融资租赁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向出租方提供财政贷款,出租方根据租赁协议出
租财产,租赁方使用出租财产,通过按期支付租金来偿还贷款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机构
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非金融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在获得
备案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1)设立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
第四条融资租赁活动
(1)全款租赁:租赁方将全额租款交给出租方,出租方将财产出租
给租赁方,租赁方分期偿还租款。
(2)联合融资租赁:租赁方和第三方金融机构(如银行)合作,第
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出租方将财产出租给租赁方,租赁方按期偿还贷
款资金。
第五条融资租赁协议
(一)融资租赁协议应完善并明确标明:(1)融资租赁方式;
(2)出租方提供的财产及数量、质量;(3)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13)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国家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定义融资租赁是指以租赁为形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以期获取租赁物经济利益,并按约定的方式收回租金和本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根据《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融资租赁经营许可根据《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须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融资租赁经营许可。
融资租赁经营许可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证。
申请融资租赁经营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3.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4. 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业务人员;5. 具有资金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融资租赁经营行为1. 融资租赁公司可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2. 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享有租金和所有权,并对租赁物进行管理和维护;3.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融资租赁公司可保留对该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4. 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财务分析和评估等方式,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租赁项目风险可控和合规。
四、融资租赁经营风险随着融资租赁领域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经营风险也逐渐凸显。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不良资产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业务是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风险控制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对租赁物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和控制,以确保租赁项目的投资收益和回收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第八条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项目公司应当遵循:(一)并表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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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
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
做人千万不能忘恩,忘了恩,就负了义;忘了恩,就负了人;忘了恩,就没有了良心!何谓真情?真情,就是寒冷时的一把火,让人感觉暖意融融;真情,就是严冬里的一轮暖阳,它的光和热都洒在了你的身上;真情,就是黑暗中的一盏灯,照亮了你前行的方向;真情就是一眼清泉,滋润着每个人的心田,让我们精神旺盛,生命茁壮!真情,就是一首动听的歌曲,它能将你的烦恼驱赶;真情,就是一个灿烂的微笑,它能让你心花怒放;真情,就是一场及时雨,它能让你干涸的心灵滋润舒畅!真情,是无私的奉献;真情,是真诚的情谊;真情,是纯洁的爱心。
做人,真情不可少,感恩最重要。
一颗感恩的心,人人都需要;有了感恩的心,彼此都温暖;捧出感恩的心,个个皆欢笑。
恩情很贵,真心难得,真情莫伤。
伤了真情,就伤了真心,伤了真心,就伤了好人,伤了好人,就落下了悔恨。
恩情最怕忘,真情最怕伤!母亲的恩情不能忘,生我九死一生,养我含辛茹苦,襁褓中奶我喂我,怀抱中亲我宠我,双手中托我举我,出门时想我盼我,病痛中怜我惜我。
父母的真情不能伤。
自古以来,父母千万倍的付出,难以换回子女百分之一的回报。
父母一生真情付出,他们用心血和汗水滋养我们成长、成熟和成功,谁如果伤害了父母的真心真情,谁将悔恨终生!老师的恩情不可忘,老师的真情不可伤。
为人之师,尽心尽力,小小三尺讲台,乃育人之天地;看那满头银发,皆是岁月里积聚。
绞尽脑汁,为让学生们多获取些知识;千方百计,为的是让自己问心无愧,良心得到慰藉。
朋友的恩情不可忘,朋友的真情不可伤。
真正的朋友,总能想你所想,急你所急;真正的朋友,总是雪中为你送炭,风雨中为你遮风挡雨。
当你遇有不顺时,他总是无私的帮助你,热情的鼓励你,真心的支持你,关键时候能够舍己为你!我们怎能忘记好朋友的恩德?我们怎能伤害好朋友的纯真情谊?恩情,不分轻与重。
养育之恩,指点之恩,滴水之恩,所有的恩,都是不容忘记的恩!真情,不分淡与浓。
父母真情,恩师真情,朋友真情,所有的真情,都是不容伤害的情!人生在世鸣警钟,为人行事要记清:恩情无关大与小,真情不在富与穷。
忘啥不能忘恩情,伤啥不能伤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