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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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 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 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 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 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 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 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 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做好进货台账, 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 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 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 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 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 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它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 采取禁止销售措施, 以减轻危害, 消除影响, 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 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 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 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 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 退出市场:
(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 二) 、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 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 五)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 七) 、伪造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
志, 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 八) 、假冒她人的注册商标, 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她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 退出市场,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 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 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 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 制订本公约, 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 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 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方可开展经营, 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 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 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 不准出售
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 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 并扣除保证金, 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 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 严禁不标价、乱标价, 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 严禁使用非标称, 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 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 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 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 ; 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 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 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 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 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经常保持摊区整洁, 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 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 严禁占道经营, 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 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 严禁私自改表, 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 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
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 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 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 超过15天不交费者, 市场管理办公室能够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 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 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 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 妨碍市场创立”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 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 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 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 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