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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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活动。

(凡实施股权投资行为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行为管理、投资形成后的股权管理、股权处置、投资参股企业特别规定等。

第二章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股权投资行为及管理合法合规,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投资方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单位合法权益,集团对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对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投资形成后的公司进行管理。

出资单位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集团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形成后的公司实施运营和具体管理,并对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进行监管。

第五条集团经营管理部牵头负责集团本部的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其他股权变动事项,并对集团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管理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要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出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包括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份、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使之成为出资单位所属子公司。

第七条股权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必须符合集团战略目标、机场及非航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和经营管理制度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运用自有及受托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须在遵守本制度前提下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体决策、科学管理、分级负责、实时跟踪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投资管理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行和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七条公司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特征:(一)较高的成长性;(二)成熟的商业模式;(三)优秀的管理团队;(四)领先的市场地位;(五)合理的投资价格;(六)较强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八条原则上公司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主要投资方式。

第四章投资分类及决策权限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经投决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投资类别,由公司股东、董事会等有权审批人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一)资金规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

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

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一)开办费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包括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人大对监督人监督行为的监督,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形式。

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机关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浙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浙江聚集,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其中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0%。

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 号2012 年6 月14 日各省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现将2012 年 5 月29 日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配套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 年 6 月14 日)5 月29 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

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并净资产200万元以下的,由出让主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出让主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或国资委审批,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出让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国有产权,按授权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企业,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其国有产权不得出让。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按下列权限审批:
出让属地方管理但有上级部门投资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征得上级投资部门的同意。
(二)所有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或成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让方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对被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其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净收入,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拥有出资权的单位收取,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中止:
(一)转让期间第三方对出让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资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嘉兴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和服务说明书

嘉兴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和服务说明书

嘉兴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和服务说明书————————————————————————————————作者:————————————————————————————————日期:嘉兴南湖金融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和服务说明书一、公司简介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的服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由南湖区政府设立嘉兴南湖金融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开发公司是公司化运作的服务机构,为境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落户、办公、运营、投资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务。

开发公司设立了“基金招商部”专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迁入、运营等提供优质全面服务。

另,南湖区政府指派南湖区金融办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政府协调、备案审核及其他服务。

开发公司设立的基金招商部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1、受托办理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企业组织代码证申领、税务登记证申领、刻章、银行开户)、迁入、变更和备案申请、税务优惠奖励返还等相关手续,以及为企业每月的税务申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出具验资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等提供代理服务;2、协助股权投资类企业与嘉兴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不收取任何咨询服务费用。

但企业注册、迁入、变更、备案、年检等涉及的缴付政府部门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此外,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交通费、住宿费、验资费、审计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均由企业自己承担。

4、以下涉及的注册、迁入、变更、备案、年检和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该文件仅为各政府部门政策汇总,文件将标明政策出处。

所有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各政府部门。

二、享受优惠政策前提条件股权投资类企业需达到以下要求并经过南湖区金融办备案后,即可享受嘉兴市南湖区金融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南湖金融区”)的优惠政策。

浙国资发【2007】13号--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浙国资发【2007】13号--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浙国资发【2007】13号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竞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66号)、《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第三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涉及的国有产权,不得列入转让范围:(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四)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浙政〔1998〕1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6.30【实施日期】199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8]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设置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浙市监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注〔2024〕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健全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4日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有效盘活名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转让。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以及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转让,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名称转让坚持“谁登记、谁负责”原则,转让方的登记机关负责转让相关登记业务办理,受让方的登记机关负责受让相关登记业务办理。

第四条企业名称应依法完整转让给一户同类型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一)企业名称已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二)企业名称是经授权取得,但授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三)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四)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的;(五)正在名称争议程序中、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公司法条款及新业务知识解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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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或经营特点
• 1、用作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 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 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 • 。 • 企业应根据自己经营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选择与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相适应 的用语来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也可用与上述栏目内容 一致的字词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使用的类别用语,要 能够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的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 19号:(一)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注册,以“三峡”字样 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虽与三峡工程无直接联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 认的,予以保留;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后,未按《通知》规定清理, 或继续以“三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且易造成社会公众误 认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其名称。(二)对新设企业申请在名称中 使用“三峡”字样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把关。凡与三 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
2、
油田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 第143号):(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 提交该油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 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二)对已登记 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 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XX油田”字 样。(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 样应该是该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 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纠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制度汇编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制度汇编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制度汇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治理方法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节托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公布第七节暂停和复原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托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益、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依照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治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那么,遵守本方法及相关业务规那么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奋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能够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以下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鼓舞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缘故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公开交 易 ) 资 ( 五 投 领 域。股 权投 资 企业 的投 资 领 域 限于非 崮定收 益 类投 置资 的股权 , 闲 金只能存 放银行 或用 于购 买 国债等 政策和 宏观调控政 、 资 资产 品; 投 方 向应 当符合 国家产 业政策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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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各 案管理部 门在 收 业 申请 向所在地省 级备 案 管 理部 门各案 , 省 经复 ⒛ 工 日内, 对 核 无异议 的 到股权投 资企 业各案 申请 后的 个 作 门户 网站公告 其名 单 及 过该 股权投资企 业 , 通 省 级各案 管理部 门 手续 。 股权 基本情况的方 式, 为 投资企 业 办结各案 当提 交的 文件 和 材料 。 请 十 ( 二 一 ) 申 股权 投 资 企 业 备 案 应 )股 文件 和材 料 : ( 1权投 资 当提 股权投资企 业 申请 各 案 , 应 交下 列 权 业执 照复 印件 。( 3 ) 股 权投 企业各案 申请 书 。( 2 ) 股 资 企 业营 权投资企 业公 司章 程 或者合 伙 投 资企 业资本招募 说 明书 。( 4 ) 股 资机 承诺 书 。( 6 ) 验 构 关 有投 协议 。( 5 ) 所 资者 签署 的资本 认缴 起 人关 于股 权投 资企 于所 有投资者 实 际 出资 的验资报 告 。 ( 7 ) 发 权投资 企 业 高 级 业资本募集是否合 法合 规的情况说 明书。 ( 8 ) 股 一 托托 证 明材料 。 ( 9 ) 委 管协议 。所 有投 资者 致 管理人员的简 历 当提供 所有投资者 联名 签署 的同意免 于 同意可 以免于托管 的 , 应 文件 与材 料 的法律 意 )律 托管 函。( 1 0 师事 务 所 出具 的各案 所涉 应 当提 交股权 投资 企 业 见书。股权投资企 业采 取 委托管理 的, 还 与受托管理机构 签订 的委托管理协议 。 理 构 附 带各案 应 当提 请 十 ( 二 二 ) 申 股杈投 资企 业 受托 管 机 附带各案 , 交的文件 和材料 。股 权投资企 业的受托 管理机构 申请 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受 应 当提 交下列文件 和材料 : ( 1托管理机构 托管 议。( 3 ) 受 理机构 托管 ( 2 ) 受 理机构 的公 司章程 或者合 伙 协 理人员的简历证 有高 单 伙 股东( 合 人 ) 名 及 情况介 绍 。 ( 4 ) 所 级管 业绩 。 展股 明材料 。( 5 ) 开 权技资 管理业务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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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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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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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企业股权投资登记办法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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