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新增投资。
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二)追加投资。
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
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
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国有股权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突出。
国有股权作为国家财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有股权的重要性国有股权在国家经济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有股权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有股权是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资产,体现了国家资本在经济中的地位。
其次,国有股权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国家有必要保持对关键领域和重要产业的控制,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通过掌握国有股权,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和干预,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战略目标和长远利益。
最后,国有股权是分配资源的重要手段。
国有股权的掌握可以调控资源的配置,实现公平公正,防止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产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与目标国有股权管理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为原则,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权益。
管理的目标应当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国有股权管理的具体措施国有股权管理涉及股权的划分、收益的分配以及企业治理等方面。
具体措施包括:1. 股权划分与持股结构的调整。
国有股权的划分应当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合理确定,确保国家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
同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引入外部股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分红政策的确定。
国有股权的收益分配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国有股东的权益,又要鼓励企业的发展和投资。
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可以激励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企业治理和监督。
国有股权管理中,加强企业治理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健全的企业治理体系,加强监督和监管,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在我国,股权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股东将自己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受让者因此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而国有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国有股权转让与普通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是否相同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因为国有股权是包含在国有产权中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车公法,对国有股权转让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办法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股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管理、监督和处置事项。
第三条上市公司指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国有股权是指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章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制定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三)审查并批准涉及国有股权的重大事项;(四)监督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确保保值增值;(五)对违反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二)透明公开,及时披露国有股权的信息;(三)独立监督,防范国有股权的滥用和侵害。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股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二)向股东、投资者等披露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
第十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一)查阅、复制上市公司和有关方的国有股权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三)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有关权益;(四)提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与国有股权有关的义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 引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综合效益。
本文档将从监督要求、监督机制、违规处罚等方面介绍相关内容。
2. 监督要求为了规范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明确以下监督要求:2.1 国有股权登记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股权的归属、数量、流通情况等,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2.2 国有股权流转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国有股权流转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3 国有股权投票权行使国有股权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股东权益,积极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
2.4 国有股权监督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有股权监督报告,定期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 监督机制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设立了以下监督机制:3.1 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政策、审核监督报告、协助处理违规行为等。
3.2 国有股权登记机构监督国有股权登记机构负责国有股权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登记情况。
3.3 内部控制与审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审计机构,加强对国有股权的内部监督。
3.4 监事会监督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违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的处罚。
4.1 警告对于违反监督要求、国有股权登记管理、国有股权流转管理、国有股权投票权行使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
4.2 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给国有股权造成较大损失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包括五个部分:总则、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监督与管理、附则。
以下是针对这五个部分的具体介绍。
一、总则:该部分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
其中,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目的是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此外,该部分还对术语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术语的含义,为后续条款的理解提供了依据。
二、投资管理: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规范。
其中,投资审核程序为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强化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保证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如禁止投资虚拟经济、非法金融和危害国家安全等领域,规范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行为,保障了国家利益。
三、风险控制:该部分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控制。
其中,风险防范措施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积极防范各类风险,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并应对风险事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监督与管理:该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投资信息公开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公开股权投资的决策理由、投资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员,加强内外部监管,开展管理评估,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该部分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其中,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记录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不当投资,提高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的一个管理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的所有制转换、市场化流转、管理、监督、收益分配等各项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做一些详细的解释。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原则如下:1.政策性、法律性: 国有股权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公开透明: 国有股权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并尽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益。
3.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国有股权管理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务必要兼顾社会公益和环保因素。
4.多元化: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并且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内容1.国有股权的划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对国有资产的性质、投资人的股份比例、资本金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划分。
2.国有股权的流转: 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国有股权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流转,确保股权流转的公平、公正、公开。
3.国有股权的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根据投资人的股份比例,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股权的管理合法、规范、有序和稳健。
4.国有股权的监管: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严格控制股权流转、股权转让的市场化过程,同时对股权流转过程中的自然环境和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5.国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股权投资人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三、国有股权管理所应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流转机制、加强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合规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核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涉及该类情形的,各审核主体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就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制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九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万股及以上的;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第十四条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第十九条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第二十条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三条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四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第三十条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十三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的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转让协议;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条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第三十七条 *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六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四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值,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第四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四十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七条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第七章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均价中的最高者第五十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第五十一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章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等第五十四条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转让协议、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六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章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第五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第五十九条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交易价格,并参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确定上市公司换股价格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新增投资。
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二)追加投资。
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 3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
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
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4〕1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4年1月8日—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
其中: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2—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3—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5月16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刘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国有股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质询、查询公司帐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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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要点解读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与管理。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要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背景及其重要性。
国有股权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富的安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分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规范股权行为,保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实施细则。
1. 审计监督为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办法规定了审计监督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应当接受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信息披露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透明度,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国有股权的相关信息,以便公众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状况。
3. 决策程序办法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决策程序的规范。
国有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行。
4. 优先认购权为了保护国有股东的利益,办法规定了国有股东在股份增发、配股等活动中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这一规定可以确保国有股东在公司融资活动中的合理权益。
5. 大股东行为规范办法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
大股东应当履行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大股东身份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影响与启示最后,让我们来探讨一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与启示。
首先,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性。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
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持股单位报告应当向全体股东同时披露的重要信息。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股权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股权投资项目背景及投资的必要性;(二)股权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三)股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四)股权投资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等;(五)股权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后,提出投资建议,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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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4〕1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4年1月8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
其中: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法律事务部负责股权管理相关事项及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高效、科学的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明确新投资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及二级公司股权投资的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组织做好股权投资后评价工作;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设实施过程、项目后评价等监督管理。
负责对新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持股权、制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投资管理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负责公司土地收购和征地管理,土地规划、使用、处置管理。
第八条经营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各类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负责公司直接投资的股权项目的资金平衡和子(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审查;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资产(不含土地资产和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房地产)审计、评估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计划、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等财务管理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和投资收益管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监事的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价的管理;负责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高管聘任或解聘、报酬事项等人力资源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法定程序和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组织对所出资企业的内部审计;负责将审计发现的股权监管方面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武钢股份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实物资产归口管理及对实物资产租赁和处置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部)负责依法依纪依规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对派出的股权事务代表进行监督,并将违规违纪事项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利用专业化的金融工具,开展资本运作,提高股权投资收益;在公司专业部门的指导、配合下,负责提出低效无效股权投资的清理处置方案,公司审批同意后,负责具体实施清理处置工作,或组织相关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开展清理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承担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和受托管理的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履行或受托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负责组织办理所出资企业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负责组织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三会”议案进行会前审议并提出初步意见,需公司专业部门审核的,应及时报各专业部门审核,涉及股权资本化运作的议案应先征求资产经营公司意见后,再报专业部门审核;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股权事务代表的选择、管理与考核提出意见;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负责对股权事务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考核。
第三章国有股权投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国有股权投资及变动行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按照《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钢政规〔2013〕5号)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并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和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在国有股权运作过程中,要注重利用公司现有的存量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通过对存量资产进行筹划、评估、作价,明确国有权益,实现存量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和股权事务代表应关注所出资企业的股东变化,对股东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做出评估。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经营范围与公司主业相同的,武钢方国有股权比例原则上应超过50%,并推荐董事长。
因多方出资导致武钢方难以取得绝对控股地位的,武钢方应取得相对控制权,并推荐董事长。
所出资企业章程应约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所出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相关产业的,武钢方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可控股或参股。
武钢方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应推荐董事长,并在章程中约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所出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公司战略合作范围,且武钢方未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应至少推荐一名董事或监事。
第十九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应重视所出资企业章程、合资合同的制订工作,使其能够体现公司战略意图,并维护公司权益。
章程、合资合同等法律文本定稿前,应报公司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应对各类国有股权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建设、运营四个核心环节全周期动态跟踪和监管。
强化国有股权投资后评估工作,对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将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给予考核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第二十一条公司和武钢股份直管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成员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
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外部董事由公司或武钢股份领导、公司或武钢股份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面向社会选聘的专家担任。
非外部董事中,子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领导班子中的副职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也可以担任董事;职工董事由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子公司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
董事长由分管该子公司的公司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担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选派1人,公司相关部门选派1人,子公司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
具体规定见《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董事会建设工作的通知》(钢政发〔2012〕55号)。
第二十二条其他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公司,除境外公司外,原则上不设“三会”,仅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按照《公司法》设立“三会”和经理层。
股东会为最高权利机构。
武钢方按照出资比例与其它股东协商,确定派出股权事务代表的职位及职数。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董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武钢方按照出资比例与其它股东协商,确定派出股权事务代表的职位及职数。
第二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当地法律规定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派出股权事务代表的职位及职数。
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意见》(钢发〔2013〕13号)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价办法》(钢政规〔2013〕10号)的相关规定,对股权事务代表的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价进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股权事务代表的作用,切实维护武钢方股东权益,促进各子公司建立规范、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章重大事项及决策第一节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分为投资类、经营类与管理类等三类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类重大事项(一)以买卖、交换、抵押、出资、质押等方式处理子公司的权益资本,使权益资本增加、减少或改变权益资本结构;(二)发行股票、债券、信托受益凭证等有价证券;(三)新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歇业、破产、解散和清算等;(四)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各项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与方案、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以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五)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第二十九条经营类重大事项(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二)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借贷性支出、长短期借款;(三)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与评估结果确认。
第三十条管理类重大事项(一)章程制定及修改方案(不含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事项);(二)突破编制情况下的内部机构设置;第三十一条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其他均为一般事项。
第二节决策程序第三十二条按决策对象、性质、权重、金额、影响力的不同,重大事项分为完全授权事项、部分授权事项、完全不授权事项三类,并实行分层决策。
具体分类由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专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决策程序按核准制和备案制进行分类管理。
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决策的事项按备案制进行管理,在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授权决策范围外的事项按核准制管理。
一般事项原则上按照备案制程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