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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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庆伟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是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加强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无损检验工作的高质量和安全。

一、总则无损检验是指在不破坏被检对象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用的无损检验方法和技术手段,对被检对象进行缺陷的检测、定位和评价的工作。

为了保证无损检验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必须建立健全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二、资格要求1.道德品质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无损检验的工作原则,保持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2.学历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或者取得相关专业技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专业知识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无损检验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各种无损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技术能力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无损检验实际操作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任务,并解决应急问题。

5.培训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参加国家或者行业组织组织的培训,不定期进行进修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程序: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负责,分为初次认定和续期认定两个阶段。

初次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并通过资格考试。

续期认定需要按照规定的续期周期,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续期培训证明,并通过资格考试或者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续期认定。

2.资格等级划分:根据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将无损检验人员划分为不同的资格等级,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等级。

不同等级的无损检验人员具备不同的技术职责和工作范围。

四、资格管理1.资格证书领取和使用:无损检验人员通过资格认定后,应领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使用。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进行续期认定。

2.资格证书的撤销和注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在无损检验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机构有权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雇主授权后,方可从事与所持证书方法和等级相符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分为三个等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各级人员的技术和能力要求见附件1)。

考核和资格鉴定按照不同的方法和等级分别进行。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

鉴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鉴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鉴委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考核中心、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人员安全与设备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

第二章人员分类及条件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分为无损检验工程师和无损检验技术员两类。

第五条无损检验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无损检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不低于5年; 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本领和团队管理本领;第六条无损检验技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无损检验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 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低于2年; 4. 具备肯定的组织协调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对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进行评价和考核,需定期进行,重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学习和培训情况; 2. 工作实践本领; 3. 复审本领; 4. 问题解决本领; 5. 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相关记录将被纳入人员档案,作为选拔、晋升、聘任和薪酬调整等的依据。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其中包含但不限于:1. 相关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2. 集体学习和沟通; 3. 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考核; 4. 组织专家讲座和研讨会。

第四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从从业行为规范,具体包含但不限于: 1. 保持工作纪律,如工作时间和假期的规定; 2. 保护被检设备及数据的安全和机密; 3. 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4. 遵守标准操作规程,不得随便转变和窜改检验结果;5. 敬重委托方的利益,不得从中谋取私利;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如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等。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647(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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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2008年3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考核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考核中心的设立应当统筹考虑地域分布、考核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考核中心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六条考核中心设立无损检验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工作。

考委会人员组成应报鉴委会审定。

考委会主任委员应由考核中心负责人担任,考委会委员应至少具有5年以上检测相关工作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无损检验技术,且具有某一检验技术专长。

其中,Ⅲ级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具有所申请方法的核Ⅲ级人员。

第七条考核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中心考核工作程序、培训大纲以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二)负责将考委会人员组成报鉴委会审定;(三)每年底制订下一年度无损检验人员年度考核计划,报鉴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审查考核申请人员的资格,组织和实施考核、评定考试成绩等;(五)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考核情况、合格人员的鉴定申请报鉴委会审查;(六)管理本中心有关档案;(七)鉴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3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介绍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介绍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介绍2019年12月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修订原则 三 修订过程四 修订情况报 告 内 容 一 修订目的 五管理事项解读一、修订目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1)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2)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3)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一、修订目的落实部领导批示指示要求。

(1)大幅简化优化,解决目前考核过多、资格证书有效期过短问题;(2)加强对资格考核的统一组织管理;(3)优化无损检验人员分级;(4)企业对聘用人员岗位进行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二、修订原则严格按照核安全法和核设备条例的要求修订;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许可考核内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修订过程2017年-2018年,专题调研,编制优化调整方案。

2018年7月,优化调整方案通过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9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完成送审稿,并通过司务会审议。

2018年11月,分别通过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核安全设备专业组和综合组审议 2018年12月,根据部领导批示要求和专家意见,完成报批稿。

2018年12月,通过部长专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2月,通过法规司审查,完成修订草案。

2019年3月,通过部务会审查。

四、修订情况(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HAF602)修订情况1. 优化章节结构原HAF602分为7章共42条,修改后分为5章共50条,删除了专业技术内容,优化了管理要求,条理更加清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规范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国家核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养、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熟悉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技术原理和方法,熟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工作。

第四条各级核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注册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无损检验人员的注册和考核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注册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注册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无损检验原理和方法、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设备使用与维护、检验结果分析与判断等。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技能操作考核应包括实际操作和实验室仿真实验。

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注册考核机构应由核安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注册考核合格标准由核安全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无损检验人员在注册之前,应接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无损检验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操作。

第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最新的无损检验技术和方法、仪器设备的更新、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应由核安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四章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无损检验人员注册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二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二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员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经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认定;(四)取得相应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五)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二)熟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相关设备和仪器;(三)具备查阅和解读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的能力;(四)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任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五)能够准确记录和报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结果。

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是评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资格的重要凭证,具体管理办法由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格评定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评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在评定计划、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细则(试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细则(试行)

秘书处工作文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细则(试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书管理,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相应方法等级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国家能源局批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统一制作与发放。

第三条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员的资格凭证,包含证书和胸卡各一个(附件1)。

第四条符合相应资格要求、通过相应方法等级考核与资格鉴定、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申请人,将获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规格为标准A4纸,长度297毫米、宽度210毫米,上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名称并印有相应的英文及下述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聘用单位;(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方法和等级;(三)证书有效期;(四)证书编号;(五)持证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件专用章”钢印章;(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件专用章”印章;(八)发证机构;(九)发证日期。

第六条 胸卡为单页卡式,长度85.6毫米、宽度54毫米,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名称及下述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聘用单位;(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方法和等级;(三)证书有效期;(四)证书编号;(五)持证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件专用章”印章;(七)发证机构。

背面主要内容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名称。

第七条 资格证书编号有九位,由字母和数字混合组成,如:N000001R0。

具体编号规则为:(一)第1位为字母N,表示“民用核安全设备”;(二)第2~7位为数字,记录颁发的证书流水号,每张证书对应一个号;(三)第8~9位分别为字母和数字,描述所取得资格证书的类别:①“RR”表示2008年以前的核工业、电力(核)和机械(核)证书经审查后换发的资格证书;②“R0”表示自2008年起通过考核与资格鉴定取得的资格证书;③“Rn(n=1,2,...n)”表示自2008年起通过更新证书考核取得的资格证书,n=1,2,...n表示更新次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推动无损检验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本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与他人串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无损检验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严守岗位纪律,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状;(二)取得国家规定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三)具备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四)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并获得相关单位的推荐或认可;(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无损检验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面试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三)资格认定:经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四)定期复核:对已认定的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复核,若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予以取消资格。

第八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二)性别;(三)出生日期;(四)身份证号码;(五)无损检验专业类别;(六)发证单位;(七)有效期限。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应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发放新的证书。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

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要求制定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障核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由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二)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三)通过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第七条资格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不同级别具备不同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要求。

第八条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参加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绩效考核主要评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绩效和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撤销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解释权归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维护国家核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范本(3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范本(3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保障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具备必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无损检验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以下60周岁的健康身体;(二)具备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者技工学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实际能力;(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技能要求:(一)掌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理论知识,熟悉无损检验方法、原理和工艺;(二)具备一定的核安全设备知识,了解核安全设备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三)熟练掌握无损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四)熟悉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程施工及验收流程,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工作;(五)具备分析和处理无损检验结果的能力,能够判断核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六)了解国家有关无损检验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正确应用无损检验技术进行工作。

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一)对工作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二)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严禁违章操作和不当行为;(三)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检测结果;(四)不得参与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岗位安排,保障工作质量和安全。

用户手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用户手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网上报名考生用户手册目录概要 (3)第一节注册新用户 (4)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 (5)2.1修改个人信息 (6)2.2网上报名 (6)2.2.1取证申请表 (7)2.2.2更新申请表 (11)2.2.3补考申请表 (11)2.2.4申请表状态说明 (12)2.3网上选班及支付 (12)2.4查看成绩及准考证 (15)第三节查询 (16)3.1报名表查询 (16)3.2证书验证 (16)3.3成绩查询 (17)概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考生网上报名须知”提供考生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使用前请先认真阅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生网上报名流程”。

第一节注册新用户进入首页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新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后进入注册页面。

E-Mail需要填写正确,以便以后找回密码所用。

注册成功后,可以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登录成功后,网站左侧显示如图所示。

2.1修改个人信息点击【修改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

2.2网上报名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流程。

2.2.1取证申请表取证申请表如下图所示:申请表说明: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①基本资料区域说明:1、"学历"如果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选择【科系】与【专业】。

2、“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后面的查询按钮点击,然后在“考核单位一览“页面上找到工作单位,点击工作单位名称即可带出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

如图:②3、“电子邮箱”为收取通知的重要途径,必须真实有效。

4、照片规格应为红底jpg格式小二寸照片。

5、若不是第一次报名,只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带出最近一次个人资料。

③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1、编号为"1"的为必填项。

2、"起止年月"需要填写完整,若至的年份选择"至今"则月份不需要填写。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
( ) 查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的 三 审
资格 。
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 、 方法分别进行。
第 十三条 I 级无 损 检验人 员 可 以承 担下 列工 作: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
准 委 员会 由国务 院核安 全 监 管 部 门及 其 派 出机 构 、 技术 后 援单 位 的代 表 以及 特聘 专家组 成 。
得 出具无 损检 验结 果报 告 。 第 十 四条 Ⅱ级无 损检 验人 员 可以承 担下 列工
作:
第八条
职责 是 :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 民用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其主要
( ) 一 组织 制定 考试 大纲 ;
( ) ~ 根据确定的工艺 , 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
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 ( ) 一 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4一
( ) 一 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的检验方法 技术等级 无损检验专 理工科 高 中、 中专或 业大专 以上 大专以上 者相当学力 初中 射线检验( T R) 超声检验( T u ) 涡流检验 ( T E) 泄漏检 验( T L) I Ⅱ Ⅲ 三个月 六个月 四年 六个月 一正 五年 一正 二年 八年
( ) 五 具体负责发放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
员 的证 书。
( ) 五 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 I 级无损

2024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循核安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国籍;(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不泄露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申请和审核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提交资格申请。

第八条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三)工作经验证明;(四)健康证明。

第九条所在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应根据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无损检验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无损检验培训和考核,并在相关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无损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无损检验人员如果连续三年未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将被取消资格,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返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因工作需要离职或调动的无损检验人员,应重新申请资格,并在离职或调动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接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资格证书:(一)丧失中国国籍;(二)丧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三)身体无法履行工作职责。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安全可靠,需要建立一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管理措施:
1.资格要求:制定明确的资格要求,包括相关工程类专业背景、必要的培训与资质认证等。

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无损检验设备和工具。

2.培训与认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基础培训、岗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

合格的无损检验人员应参加并通过相关认证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人员配备: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情况,合理确定检验人员的数量,确保人员配备与任务需求相匹配。

同时,做好检验人员的轮岗和备份工作,确保设备无损检验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4.管理规范: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责任。

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定和保密要求,保障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5.质量控制: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检验数据的管理、记录和存档等。

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培训和交流:定期组织无损检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检验人员不断学习和创新,推动无损检验的技术发展和应用进步。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可以有效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提高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网上报名考生用户手册目录概要 (3)第一节注册新用户 (4)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 (5)2.1修改个人信息 (6)2.2网上报名 (6)2.2.1取证申请表 (7)2.2.2更新申请表 (11)2.2.3补考申请表 (11)2.2.4申请表状态说明 (12)2.3网上选班及支付 (12)2.4查看成绩及准考证 (15)第三节查询 (16)3.1报名表查询 (16)3.2证书验证 (16)3.3成绩查询 (17)概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考生网上报名须知”提供考生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使用前请先认真阅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生网上报名流程”。

第一节注册新用户进入首页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新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后进入注册页面。

E-Mail需要填写正确,以便以后找回密码所用。

注册成功后,可以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登录成功后,网站左侧显示如图所示。

2.1修改个人信息点击【修改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

2.2网上报名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流程。

2.2.1取证申请表取证申请表如下图所示:申请表说明: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①基本资料区域说明:1、"学历"如果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选择【科系】与【专业】。

2、“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后面的查询按钮点击,然后在“考核单位一览“页面上找到工作单位,点击工作单位名称即可带出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

如图:②3、“电子邮箱”为收取通知的重要途径,必须真实有效。

4、照片规格应为红底jpg格式小二寸照片。

5、若不是第一次报名,只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带出最近一次个人资料。

③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1、编号为"1"的为必填项。

2、"起止年月"需要填写完整,若至的年份选择"至今"则月份不需要填写。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网上报名用户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网上报名用户手册

民⽤核安全设备⽆损检验⼈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上报名⽤户⼿册民⽤核安全设备⽆损检验⼈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上报名考⽣⽤户⼿册⽬录⽬录概要 (3)第⼀节注册新⽤户 (4)第⼆节登录⽹站操作 (5)2.1修改个⼈信息 (6)2.2⽹上报名 (6)2.2.1取证与取证补考申请表 (7)2.2.2更新与更新补考申请表 (7)2.3我的申请表 (8)2.3.1查看、打印申请表 (9)2.3.2修改申请表 (9)第三节查询: (10)3.1报名表查询 (10)3.2证书验证 (10)3.3成绩查询 (10)概要“民⽤核安全设备⽆损检验⼈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考⽣⽹上报名须知”提供考⽣⽹上报名操作指南,使⽤前请先认真阅读“民⽤核安全设备⽆损检验考⽣⽹上报名流程”。

第⼀节注册新⽤户进⼊/doc/3ea69a641ed9ad51f01df296.html ⾸页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新⽤户。

点击【注册】按钮后进⼊注册页⾯。

E-Mail需要填写正确,以便以后找回密码所⽤。

注册成功后,可以登录⽹站进⾏⽹上报名。

第⼆节登录⽹站操作登录成功后,⽹站左侧显⽰如图所⽰。

2.1修改个⼈信息点击【修改个⼈信息】进⼊个⼈信息修改页⾯。

2.2⽹上报名点击【⽹上报名】进⼊报名流程。

2.2.1取证与取证补考申请表取证申请表与取证补考申请表的申请表内容与样式均相同,此处以取证申请表为例。

2.2.2更新与更新补考申请表更新与更新补考申请表内容与样式相同,此处以更新申请表为例。

更新申请表的“基本资料”与“从事⽆损检测⼯作简历”两区域与“取证申请表”相同,具体操作见“取证与取证补考申请表”。

以下是与“取证申请表”不同的区域,“申请更新证书”区域。

2.3我的申请表点击【我的申请表】可以将已填写的申请表罗列出,如下图。

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打印、修改或者作废申请表。

附:申请表审核状态及其状态下可以进⾏的操作1.待审核:为新建申请表或者“初审退回”、“初审通过”状态下修改后的申请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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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网上报名考生用户手册
目录
概要 (3)
第一节注册新用户 (4)
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 (5)
2.1修改个人信息 (6)
2.2网上报名 (6)
2.2.1取证申请表 (7)
2.2.2更新申请表 (11)
2.2.3补考申请表 (11)
2.2.4申请表状态说明 (12)
2.3网上选班及支付 (12)
2.4查看成绩及准考证 (15)
第三节查询 (16)
3.1报名表查询 (16)
3.2证书验证 (16)
3.3成绩查询 (17)
概要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考生网上报名须知”提供考生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使用前请先认真阅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生网上报名流程”。

第一节注册新用户
进入首页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新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后进入注册页面。

E-Mail需要填写正确,以便以后找回密码所用。

注册成功后,可以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
登录成功后,网站左侧显示如图所示。

2.1修改个人信息
点击【修改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

2.2网上报名
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流程。

2.2.1取证申请表取证申请表如下图所示:
申请表说明:
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
①基本资料区域说明:
1、"学历"如果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选择【科系】与【专业】。

2、“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后面的查询按钮点击,然后在“考核单
位一览“页面上找到工作单位,点击工作单位名称即可带出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

如图:

3、“电子邮箱”为收取通知的重要途径,必须真实有效。

4、照片规格应为红底jpg格式小二寸照片。

5、若不是第一次报名,只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带出最近一次个人资料。

③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
1、编号为"1"的为必填项。

2、"起止年月"需要填写完整,若至的年份选择"至今"则月份不需要填写。

④持证情况区域说明:
根据报考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持证情况。

然后选中“我确认”
如果是三级考试还需要选中
最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表提交系统自动初审。

2.2.1.1上传附件
系统初审通过后需要上传本次科考试所需附件,如图:
点击【确定】按钮,在申请表页面上方有4个按钮,如图:
【修改】:修改申请表内容,注意:除身份证号无法修改,其他均可以修改。

【打印】:将申请表生成WORD形式,便于打印递交纸质材料。

【上传附件】:点击进入上传附件页面,如图:
附件说明:
1、除三级考试的“技术总计报告”与“研究报告或论文”格式为PDF外,其他附件一律为jpg格式,并且单个附件大小不得超过2M。

2、带“*”为必填项。

3、jpg格式的附件宽21cm,高29.7cm(即A4纸尺寸)。

所有上传的附件均会显示在下方的”已上传的附件”列表,可以点击删除附件,也可以点击查看上传的附件。

如图:
查看附件页面的图片大小即为打印后的图片大小(如果图片变型或模糊不可辨,需要删除重新上传清楚的附件)!
注意:查看附件的时候需要允许浏览器弹出窗口。

当附件上传完毕后选中”我确认已上传所有考试所需附件!”点击【提交复审】按钮等待复审。

复审通过会以邮件的形式通知。

提交复审后可以点击“我的申请表“查看申请表状态,详见:2.2.4
2.2.2更新申请表
页面如图:
基本资料区域、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与持证情况区域,与取证相同。

更新需要选更新的证书“方法”、“等级”、“有效期”、“发证机构”、“考试地点”。

填写方法与取证相同。

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表提交系统自动初审。

后续操作与取证相同,见2.2.1。

2.2.3补考申请表
补考申请表在基本资料区域多了一个根据准考证查询上一次考试信息的功能,如图:
补考申请表页面只有“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地点”可填,其他均不可以填写。

在准考证号一栏输入上一次考试的准考证号码点击【查询】就可以带出上一次考试的所有信息,只需要重新选择考试地点,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系统初审。

这里也可以根据姓名+身份证号查询个人最新信息。

后续流程与取证相同,见2.2.1。

2.2.4申请表状态说明
申请表状态分为:
1.初审通过:申请表通过系统初审。

可进行的操作:修改申请表、打印申请表、上传附件、作废申请表。

2.等待复审:等待考试中心复审。

可进行的操作:作废申请表。

3.复审通过:申请表通过考试中心的复审,此时会收到邮件通知。

可进行的操作:作废申请表、选择班级。

4.复审退回:申请表未通过考试中心复审,退回时会收到邮件通知。

可进行的操作:修改申请表、打印申请表、上传附件、作废申请表。

5.进入班级:已经进入班级,等待考试。

可进行的操作:查看班级情况、作废申请表(退出班级)。

6.考试结束:考试已经结束。

可进行的操作:查看成绩和准考证。

2.3网上选班及支付
复审通过后即可进行自行选择班级。

在选择班级之前可以参看“查看资格考核申请情况”页面。

显示所有班级情况。

见2.3.1
2.3.1查看资格考核申请情况
点击【查看资料考核申请情况】即可以查看所有班级的详细情况,如图:
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班级详细人员情况。

2.3.2 选班并支付
点击“我的申请表”中的申请表后面的【选择班级】,如图:
打开选择班级页面,如图:
页面中列出符合申请表要求的班级,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班级详细人员情况。

如想加入某一班级,请点击【申请加入班级】按钮。

选择班级有2中情况,一种是申请表与班级所在的考试中心相同,另一种是不同。

1.选择的考试中心与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相同,如图:
根据所选的班级自动生成一张订单
“订单号”是此订单唯一编号,同一张申请表只能生成一张订单。

”订单金额”显示此次考试的金额,”其他说明”显示班级基本信息。

点击【开始支付】,跳转到银联页面开始支付此订单。

如图:
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网上支付。

如果支付失败可以点击如下页面的“支付未成功,请点击这里重新支付”,重新支付费用。

支付成功即选班成功!分班成功有邮件通知!
支付成功后页面,如图:
此时申请表状态为“已进班级”点击【班级情况】按钮出现班级详细情况页面,如图
2.选择的考试中心与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不同,如图:
此时需要点击确认修改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

修改考试地点后,需要等待该考试中心重新对申请表进行复审。

后续流程与”选择的考试中心与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相同”一样!
注意:如果申请表中所填考试地点与考试中心相同则不需要更换考试地点,如果不同则需要修改申请表的考试地点,重新提交该考试中心复审!
2.4查看成绩及准考证
考试结束后,申请表状态变为“考试结束”,此时可以点击【查看成绩】按钮查看所考成绩和准考证号,如图:
第三节查询
3.1报名表查询
输入姓名与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如存在申请表,将列出所有满足条件申请表。

对列出的申请表的操作见“我的申请表”。

注意:若用户不登录直接查询,则无法修改和打印申请表。

3.2证书验证
输入证书编号与身份证号将可查询是否存在证书,并可以验证证书真伪。

3.3成绩查询
输入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可以查询对应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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