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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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 管理工作。
• (1)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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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与个人,才允 许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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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
8.1.1 我国工程建设单位分类和资质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业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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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级别;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
的需要,由相关行业、部门或授权的行业协会提出,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一般都设为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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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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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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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设置。
• 工程勘察专业分为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等3个专业。 • 工程设计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建材、电力、煤炭、冶金、 铁道、民航、石油天然气等21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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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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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 少于10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 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 《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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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 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
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专营和兼营两类。专营企业 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 营项目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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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 中,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 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 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装饰装修工程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 专业承包企业 A、60个资质类别: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 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 构工程……
B、资质等级:
1级、2级、3级 或无级别 C、承包范围:
可将所承接工程全部自行
施工,也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 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 劳务分包企业 A、 13个资质类别: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 职称;
2 总工程师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 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3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 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
建筑可设丁级
专项资质:甲乙级
专业类甲级证书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4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综合资质:不分级别 业务范围:不限
专业资质:甲乙级、丙级 业务范围 甲级:专业各个级别 乙级:23等工程 丙级:3等工程
事务所资质:不分级 业务范围:3等工程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甲级:业务范围不限 乙级:工程造价5000万 元以下的各类工程
⑤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
2 1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
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① 25 层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 ② 高度 10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③ 单体建筑面积 3 万 m2 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 ④ 单跨跨度30m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 ⑤ 建筑面积10万 m2 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⑥ 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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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企 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资质的审批
2、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1、建设工程只能由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具有
一定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及其所组建的单位 来承担。 2、这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通行做法。与 国际接轨,必须实行这一制度。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 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 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 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 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制度;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2001.8.29起施行)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2000.3.29起施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执业资格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执业资格分类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类别。
各类执业资格根据工作性质和技术要求,设定不同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标准。
三、资格考试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注册。
四、注册管理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期满后需进行复审。
注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行业监管。
五、持续教育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注册人员须参加持续教育。
持续教育内容包括最新技术发展、法规变动、行业动态等,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适应行业发展的能力。
六、权利与义务注册人员享有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
在工作中应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控制工程风险,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的违规处理机制有助于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八、附则本制度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法律依据
法定要件
《建筑法》第12条:从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
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 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 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3)劳务分包企业按照木工、砌筑、抹灰、油漆等 作业划分为13个类别。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 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 、乙级。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 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的活动。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 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公路、铁 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冶金 工程等划分为12个类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等4个等 级。
(2)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工程专业划分为60个类 别。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分初始注册、续 期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
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
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到省 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 注册。
《建设法规》课件
2 续期注册 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的有效期均为2年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 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其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 业务。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是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条件,这是由建筑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不仅需要懂经营、懂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更需要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规定,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注册监理师等;其次,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即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被依法批准注册。
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是我国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核心内容。
1. 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跨行业、跨区域执业的,就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只在本行业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行业统一考试;只在本区域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区域统一考试。
2. 均需要注册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
没有注册的,即使通过了统一考试,也不能执业。
每个不同的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3. 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每个执业资格证书都限定了一定的执业范围,其范围也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界定。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范围执业。
4. 均须接受继续教育由于知识在不断更新,每一位注册执业人员都必须要及时更新知识,因此都必须要接受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的频率和形式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人员实施的一套管理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下面,本文将从法规和制度两方面介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规范。
一、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
该法还规定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包括:不得赞助、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泄露业主的商业秘密等。
2.《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熟悉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工具。
该办法还规定了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的隐私等。
3.《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的管理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参与非法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
二、制度1.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我国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何种类型的考试、考试内容、考试方式等相关事宜,并规定了考试不合格的后续处理方式。
2.从业人员注册制度从业人员注册制度是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一项常规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在何时、何地进行注册,应准备哪些资料材料,并对申请注册和注册结果都做出明确规定。
3.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是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和管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 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2、 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严禁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承揽业务
〔2〕专业承包企业〔地基与根底工程为例〕 一级企业:各类地基与根底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 类地基与根底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各类 地基与根底工程的施工
〔3〕劳务分包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为例〕 一级企业:各类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作业分
②执业要求及责任〔挂靠单位〕
6、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①权利:一定跨度高度等结构工程设计须由 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并对设计成果有发言 权
②义务:对设计成果负责,盖章,保密,并
二、 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
l、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 格并经注册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工程经理责任制和关键岗位持 证上岗制度. 一、 工程经理的资质管理
1、工程经理的概念 工程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 工程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工程负 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 程工程上的代表人。
2、工程经理的资质等级及其承担工程范围、 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共4级 一级工程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
2、 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严禁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承揽业务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执业资格法规

03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执业资 格申请与审核
执业资格申请条件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 术能力,能够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 工、设计、监理等任务。
注册资金和人员要求
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申请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 量控制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 安全。
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和人员,以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
03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省级人大、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
章。
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机制
制定
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由立法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主导,通过 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程序,最终由立法机关或政 府以公告形式发布。
修订
当工程建设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相关政府部门会组 织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建议。修订过程与 制定类似,同样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最终完成修订并公告发 布。
0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执业资 格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01 02
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基 本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
执业资格审核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向相 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资质 证明、人员证书、业绩证明等。
审核材料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执业 资格申请条件。
现场核查
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 实其实际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执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公司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与规范。
二、执业资格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
2. 公司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三、执业行为1. 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在施工过程中,执业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 执业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施工日志,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事件,以备后续查验。
四、质量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2. 对于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1.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环境保护1.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引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执业行为和专业素质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这些法规与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同时也为工程建设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基本概述1.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的定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是指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对执业资格的设立条件、管理机构、执业范围、考试要求、证书颁发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技能与素质,并防止非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1.2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种类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次,主要包括:•国家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行业标准规范:如《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是对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标准,涵盖了从项目前期咨询到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各个环节。
•执业资格考试、评审规定:如各省级执业资格考试要求和评审细则,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行业从业者的资格评审和考试内容,确保执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相关制度文件: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细化了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求,包括申请流程、证书管理、年度考核等。
二、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执业资格的设立与条件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设立一般根据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不同的职业分类和级别,设立执业资格的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注册建筑师需要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拥有相关的学历和从业经验。
2.2 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国家、行业协会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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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1、 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等级: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 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从业范围: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 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专业资质的 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 、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3.4.1 注册结构工程师
1、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概念 1)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 塔架结构等工程结构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 2)世界各国对注册结构工程师设置的级别不一样, 根据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执业的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 制,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则要受一定限制,具体 限制范围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四、 工程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 人资格的单位。 2、监理单位的形式有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兼营 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单 位。
五、 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 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 动的企业。它又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劳务分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 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 分包企业。但是不能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 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 腐保温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工程、预应 力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 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60(新标准为36) 类施工企业。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3.1 3.2 3.3 3.4 3.5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概念 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工程建设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3.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概念#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条件和法 定程序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和批准,赋予 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具体包含从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从 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执业资格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4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需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向资 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获相应资 质,并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资质审批办法是不同的。
2、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资 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 其资质进行升级、降级的动态管理。
三、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 2、工程勘察分为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3 个专业。 3、工程设计按归口管理部门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 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 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 运、民航、市政、海洋、水利、农林、建筑等21个行 业。 4、当前,我国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资格实行一业 一认证制度。
3、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 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的企业。但不得从事工 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又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混 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 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类。(新 标准不分类别和等级)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 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 为企业主项资质。
3.4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我国建筑行业是从1992年开始实行注册师制度的。 按计划将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投 资咨询工程师、注册风景园林师制度。 其中与土木工程专业学生执业有关的主要是注册结 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 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投资咨询工程师。
3.3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3.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主要分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 2、工程咨询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 5、建筑业企业 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 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专营和兼营两类。 3、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 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的企业。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法律依据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2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立法现状
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011.7.1修订)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实行执 业单位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从业单位
1、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的企 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 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 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 包企业。 按照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冶金工程等划分为12个类别。
3、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
资质: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 工程……12个 等级:特级、一、二、三级。根据企业资产、专技 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来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任务范围(新标准) 特级:不受限制 一级: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200米以下 建筑物/240米以下构筑物的项目。 二级:100米以下建筑物/120米以下构筑物/4万 平米以下单体建筑工程/单跨39米以下建筑工程 三级:50米以下建筑物/70米以下构筑物/1.2万 平米以下单体建筑工程/单跨27米以下建筑工程
2、 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行业资质(21项)、专业资质、专项 资质。 等级: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 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从业范围: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 程设计业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 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 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 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 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 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资质审批 资质动态管理
从业单位
考试 注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建造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4年3月17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7.11修订) 2005年12月1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 2007年8月1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9月1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1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015年3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
6、 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 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 丙级
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法律依据
资质等级划分 法定要件 《建筑法》第13条规 《建筑法》第12条:从事 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定:“从事建筑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勘察单位、设计单 列条件: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资本; 资本、专业技术人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 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 员、技术装备和已 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 绩等资质条件,划 应有的技术装备;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级 ” 其他条件。
4、 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
2、专业承包企业 旧标准:60个资质类别: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 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钢结构工程…….。1~3 个级别 新标准:专业承包序列 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 为1-3个等级(一级、二 级、三级);
5、 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
旧标准:13个资质类别:木工 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 油漆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 业、脚手架作业……。1~2个 级别 新标准: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 别和划分等级;取得施工劳务 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 劳务作业;提高了施工劳务企 业的资质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