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字第222号【发布日期】1997-09-01【生效日期】199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年9月1日建设字第22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测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测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测试和注册第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测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测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测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测试由基础测试和专业测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测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测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测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测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日期:《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具有完备性。
▲建设法规系统内各层次的关系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
▲建设法规实施包括哪几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2,建设行政司法3,专门机关司法4,建设法规的遵守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兴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改⾰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已建⽴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程师、注册监理⼯程师、注册造价⼯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12⽉5⽇,⼈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
⽂件下发,标志我国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
我国施⼯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员3500多万,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常必要。
这个制度的建⽴,必将促进我们在建筑施⼯领域与世界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促进我国⼯程管理⼈员素质和管理⽔平的提⾼,改装促进我们进⼀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的实施⾛出去的战略⽅针。
建设部对这项⼯作⾮常重视,正在组织多⽅⾯的⼒量,紧锣密⿎地开展⼯作。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个基本问题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建造师是以建设⼯程项⽬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员。
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的复合型⼈员,既要有⼀定的理论⽔平,更要有丰富的⼯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程施⼯的项⽬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管理⼯作(如质量监督、⼯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级别与专业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批具有较⾼的素质和管理⽔平的⼈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程项⽬量⼤⾯⼴,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化和社会发展⽔平差异较⼤,不同项⽬对管理⼈员要求不同的特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二。
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与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与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与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与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与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建设部、人事部决定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旨在落实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规范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切实做好制度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主要内容:1.执业资格取得与维持:《规定》明确了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取得条件和考试方式,包括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和考试合格等。
执业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经过再次考试评审才可继续执业。
同时,规定了结构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
2.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对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结构工程师应以诚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应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应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严禁虚报工程信息、违规设立风险等。
3.监督管理措施:《规定》明确了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行为,及时给予纪律处分,维护行业秩序。
三、组织实施: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要加强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执业者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推动结构工程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分类】组织人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7.09.01【实施时间】1997.09.01【发布部门】建设部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年9月1日建设字第22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第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分类】组织人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7.09.01【实施时间】1997.09.01【发布部门】建设部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年9月1日建设字第22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第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更要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目前不少企业或个人在学习贯彻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认为,取消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是取消项目经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建造师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施工活动的管理.”建设部建市200386号文件更明确规定:“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应该说,国务院及人事部、建设部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都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以及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着政策上的连续性.所以说取消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只是取消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取消项目经理,更不是取消项目经理责任制. 大家知道,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至今已经进行了近20年,并在行业内基本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敢负责、作风硬、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项目经理队伍,涌现出了像张基尧、范玉恕这样一批的优秀项目管理人才,同时也形成了比较完善、规范和科学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当今,项目经理这一岗位命名,从南到北,从东至西,广泛应用在祖国大地和每个工程项目上.应该说,这一新生事物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长起来,从某种程度上它透视出了中国建设主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进行建筑业改革的基本进程.最近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和黄卫副部长在接见中国第三届国际杰出项目经理时再次指出: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中最核心的资源.加强项目经理培训和市场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特别是行业协会当前要以国际杰出项目经理为示范,尽快做好项目管理人才与国际接轨工作.以便使我国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加入WTO的宽限期后能够在国际工程承包的激烈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我们一定要全面、系统、准确地贯彻领会文件精神和实质,按照两位部长的指示精神,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来认识推进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性,不断深化和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 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产生背景1.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理论基础是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飞跃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学科领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但一般来说,项目管理具有项目单件性、建设周期性、过程逐渐性、目标明确性、组织临时性、管理整体性以及其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等特点,它是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某项复杂的一次性生产或工程项目形成全过程管理,所以我们讲项目管理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管理覆盖了各行各业,凡是具有一次性基本特征的工作或任务,都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狭义的项目管理是指某一特定领域的项目管理或某一具体的项目管理,管理不仅要求“知”,而且重视“行”,强调实践的验证.讲项目管理必然离不开人,离不开领导者和组织者,离不开方法和手段.作为对某一工程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有一个责任主体,就是项目经理.2.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用武之地是项目管理随着现代管理技术的出现,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英、美、日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开发新市场、新事业、新技术、新产品,打破传统职能式的组织界限,进行了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成功地实施了诸多带有战略性的项目管理,取得明显的成果,引起人们对系统性、可靠性、经济性的极大重视,推广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国内外承包商都在深入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不失时机地把研究成果应用到工程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国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应对全球化市场变动中,项目管理将起到关键性作用.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形成发展是项目管理由于项目管理具有管理的科学性,可以发挥项目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产生动力、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因而日益成为建筑承包商最推崇德管理方式.建筑承包商花了很大的力气去学习、研究、推广和发展,这是项目管理获得成功的奥秘所在.项目管理的领导者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人物,选择一个素质较高的项目管理者,等于获得了项目成功的保证.因此,对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考核,大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必要的条件和标准,一般要求必须具备能熟悉项目管理、创建精品工程的复合型知识及外向型和开拓型能力.三、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定位1.建造师的定位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上营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般是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利益的管理者实行市场准入.它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条件.比如,规定的学历、通过资格考试、工程实践能力、进行注册登记等.一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服务的方向是多种的选择,可以是建设单位业主方,也可以是施工单位承包商,还可以是政府部门、融资代理、学校科研单位等.所以,建造师应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国家注册.2.项目经理的定位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不但在专业知识上要求有建造师资格,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政治领导素质、组织协调和对外洽谈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项目管理专家约翰·宾认为,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六大素质:一是具有本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工作有干劲;三是具有成熟而客观的判断能力;四是具有管理能力;五是诚实可靠,言行一致;六是机警、精力充沛、能够吃苦耐劳.因此,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出任项目经理,所从事的建造活动,比一般建造师所从事的专业活动范围更广泛、责任更大.其次,要明确项目经理的地位.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是一个特定的工程对象,项目经理就是一个特定的项目管理者.正如过渡办法中指出的:“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明确:“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相互关系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都是围绕工程项目这个焦点展开工作.建造活动和施工活动,都属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覆盖面较大,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方方面面从事建造或项目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士.选择工作的权利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和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其岗位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由企业法人代表聘用或任命的一次性的授权管理和领导者.从此意义上,在某一个环境下,虽然从事工程项目的专业人员都是建造师,但作为这个项目来说,只有一个项目经理,其它建造师在这个项目全过程管理活动中还必须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和管理,他们又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不能采取简单的取代和被取代的置换,而是有条件的补充.四、项目经理资质行政核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转换的几点建议按照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文件的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才担任,与此配套的小型工程项目经理人选将由施工企业自行聘任,对这一重要举措,行业各界人士反应不一.特别令人担心的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一级项目经理已经难以挑起如此量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过渡期后将会出现严重的青黄不接现象.由于我国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投入量大,项目经理数量与工程建设的发展迅猛相比仍显杯水车薪.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新开工和在建的大中型项目逾20万个,如果按照规定,一个一级项目经理只能从事一个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管理,那么,我国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至少有半数的项目经理存在"黑户口"或互相兼职挂靠现象.同时,还应当看到就全国项目经理目前的整体素质来说,质量有待提高,结构不够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仅从一、二级项目经理的学历和职称构成看,本科以上并拥有中高级职称的项目经理,所占的比例还相当小,研究生或博士学位的更是凤毛麟角.在全国的15万名一级项目经理的队伍中,本科生比例只占了40%不到,以文化层次较高的上海来说3080多名一级项目经理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仅2118人.不难看出,在15万名一级项目经理队伍中,至少有半数由于学历连报考建造师的门槛都进不去,理所当然的要下岗甚至被淘汰出局.即使有半数取得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报考人员,也不一定都能全部考上.当然我们不排除一大批新秀脱颖而出,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担扰会出现这些人中绝大部分由于学历高、年纪轻,虽然通过考试成为建造师,但又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而不能胜任做项目经理.所以,在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过渡期间,如何全面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调控建造师的数量、确保过渡期后项目经理需求是目前需要认真讨论的重要问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专家建议: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立足于行业现实,着眼于改革发展、重在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建议按照分开层次、分别对象、分布实施、分类管理和延长过渡期的办法,调整好互补关系.1分开层次,即现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是分开管理的,首先应鼓励高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置换,提高这一部分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2分别对象,即拟定一个具体办法,规定一个界限,把一部分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理,通过逐级推荐、严格考核、免试纳入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3分布实施,即采取先试点的做法,不搞一刀切,一步到位,总结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转换的经验,逐步推开.4分类管理,即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审批权集中于建设部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协会办理,实行培训、考核、上岗、注册的程序化社会化管理.5延长过渡期,过渡期至少延长到2010年.2.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步伐.建议对年纪轻、学历高的应全面进行统考.但对一些长期从事工程建设且学历较低,年龄较大的业内人士应实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不应是一次性,应建立一种制度.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比如英国CIOB皇家特许建造师也不是所有人都要全部统考,在他们现有近4万人中不少人是通过个人申请、业绩考核、论文撰写经验总结、直接面试等程序而取得.3.加大继续教育和国际化培训力度.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知识倍增的周期越来越短,信息量越来越大,即使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接受一次性教育也已不能满足社会市场瞬息万变的需要.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授权相关的行业协会,从现在起要继续加强对原取得各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包括一级项目经理进行严格有强制性继续教育和国际化培训考核后予以置换,使他们真正做到知识更新,以适应项目管理人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4.探索建立政府规划、行业指导、企业推荐、协会培训和社会认可的培养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化标准的道路.因为从建造师队伍中遴选一、二级项目经理,只是在大中型工程建设上的必要条件,需要其它各方面综合能力配套,何况全国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汗牛充栋、多如牛毛,这些工程同样需要有一定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而且,这些工程量大面广,如果疏忽极易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决不能掉以轻心.政府应支持协会,从行业管理角度把这项工作实实在在的抓起来.。
二建法规重点——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二建法规重点——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造师的从业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制度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已成为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下面我将从注册条件、资格考试、执业范围等方面详细介绍这一法规的重点内容。
首先,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对注册条件有具体规定,包括岗位要求、学历要求和从业经验要求等方面。
岗位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具备建造行业相关的从业岗位,例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技术负责人等。
学历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取得与从业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如对于一建注册,通常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业经验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从业年限,例如对于一建注册,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5年以上的与从业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建造师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其次,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对资格考试有具体规定。
申请人需通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承担国家考试命题的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资格考试内容包括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工程测量、工程标准与规范、工程造价与合同等。
考试要求不仅对理论知识进行检验,还对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察。
通过资格考试后,申请人获得的注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合法地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再次,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明确了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在注册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工作。
他们不仅需要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还需要掌握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涉及项目前期的方案设计、工程图纸的编制和审查、材料的选购和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的控制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的明确有助于规范建筑行业的生产和管理,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最后,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也对建造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有明确规定。
建造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诚信从事相关工作,维护客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筑法规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已安排监理单位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1、施工方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即有效期为3个月。 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延期最 长为6个月,加上领取之日起的3个月,不开工的 最长期限可达9个月。 如9个月后仍不开工,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 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两种情况:一是3个月内不开工,又没有申请延期; 二是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仍没有开工。
第三节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五、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1、资质类型 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
施 工总 承包 企业 ( 12类 )
第三节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2、专业承包企业
60个资质类别:地基 与基础工程、土石方 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钢结构工程……
资质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或 无级别
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第三节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3、劳务分包企业
13个资质类别:木工作业、砌 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制作、 油漆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作 业…… 资质等级:一级、二级或无级别。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有关规定责令其 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 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发布文号】人发[2002]111号【发布日期】2002-12-09【生效日期】2003-01-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全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全⽂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事部、建设部⽂号:⼈发[2002]111号颁布⽇期:2002-12-09执⾏⽇期:2002-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职责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项⽬管理,提⾼⼯程项⽬总承包及施⼯管理专业技术⼈员素质,规范施⼯管理⾏为,保证⼯程质量和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从事建设⼯程项⽬总承包、施⼯管理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程项⽬总承包和施⼯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员实⾏执业资格制度,纳⼊全国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英⽂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作。
第⼆章考试第六条⼀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统⼀⼤纲、统⼀命题、统⼀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纲和组织命题⼯作,统⼀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作。
培训⼯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愿参加的原则进⾏。
第⼋条⼈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考试⼤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作进⾏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和专业知识与能⼒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程的专业要求进⾏,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规定。
第⼗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程类或⼯程经济类⼤学专科学历,⼯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程项⽬施⼯管理⼯作满4年。
(⼆)取得⼯程类或⼯程经济类⼤学本科学历,⼯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程项⽬施⼯管理⼯作满3年。
建设法规复习题兼答案

《建设法规》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⒈下列( A )不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特定人身;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物。
⒉建设工程开工前,由( D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A.设计单位; B.监理单位; C.施工单位; D.建设单位。
⒊从事建筑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A )A.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B.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突出业绩;C.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并依法设立;D.流动资金、专业管理人员和资格证书。
⒋建造师经( C )后,才能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 取得执业资格;B. 执业培训合格;C. 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D. 资格考试合格。
⒌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当是( C )。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推荐性标准。
⒍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B )手续。
A.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B.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C.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D.应当办理征用审批。
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A )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A.土地管理部门; B.规划行政部门;C.办公室; D.建设部门。
⒏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按照( B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A.资质等级较高的; B.资质等级较低的;C.联合体主办者的; D.承担主要任务的。
⒐《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是( D )A.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B.公开招标和议标;C.邀请招标和议标; 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0.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B )。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C.同时论证,同时评价,同时投资; D.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评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