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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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提高中层干部的素
质和工作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业学校中层干部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职责和行使一定
管理权限的中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和晋升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职业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做到忠诚履职、勤勉尽责、权
责对等、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五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
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委员会领导下的
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和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和选拔具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
验的中层干部,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第八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按照选拔程序,公开、公正、
公平进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素质第一、能力第一的原则,注重鉴定人的政治意识、处理问题能力和领导才干。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主要方法包括组织推荐、自荐报名、选拔考试、民主评议、任职考核等。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一岗双聘、一岗双考的
原则,注重政绩考核和业绩评价。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干部按职位上岗、岗位按
人员腾空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的任免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规定,实
行任期制,即任职一定期限后,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继续任用。
第三章考核激励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定期、周期、绩效相
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师德师风、廉政建设、遵纪守法等。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等
级,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层干部的岗位晋升、岗位调整和岗位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与岗位职责及其完成情况、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综合因素挂钩。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和激励的依据,考核优秀的中层干部将获得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的公示和申诉工作要保障中层干部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四章培训发展
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中层干部的职务和专业特长,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和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招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培训形式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会、实地考察、研修班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将培训纳入中层干部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需要,支持其参加相关职业学习和专业进修,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五章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层干部的纪律处分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学校的
规章制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有
损公共形象、违反学校纪律等。
第二十七条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重大违纪等级别。
第二十八条中层干部的纪律处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干部的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六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组织纪律,服从学
校的工作安排和决策。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应当强化团队意识,加强良好的工作协作
和沟通合作。
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应当认真落实学校的工作要求和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不得违背学校的共同纪律,在
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
第三十三条中层干部应当对下属进行管理和指导,帮助下属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困难。
第七章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四条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取得的杰出成绩和可喜表现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五条中层干部的表彰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的优秀表现应当与职务晋升、薪资提升和职业发展相挂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职业学校所有。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管理制度均作废。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