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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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住院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1)住院预交金的管理。

①常规入院病人应按要求交足预交金后方可入院。

②本市医保病人预交金问题遵守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规定。外地医保病人按自费病人处理。

③对需入院抢救的病人,如暂时不能交或不能交足预交金,主管医生在入院单签上“急救”的字样盖章后,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审核批准,并在病人或家属签署交款保证后,住院处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住院期间病人费用的管理。

为了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出现大额欠费,对住院病人的费用管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住院处随时掌握住院病人的费用情况,当病人预交金少于 500元时,住院处应及时通知病人补交费用。

②住院处为催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欠费者要及时通报各病房,并到病房直接进行催欠工作。病房各级医护人员也必须树立费用意识,积极配合住院处工作人员,做好欠费的催欠工作。科主任、主管医生、护士长有责任与住院处一起处理解决住院病人欠费问题。

③在院病人进行 500 元以上的检查或治疗、手术、使用特殊材料、贵重药品等,首先应确认病人费用已经到位后,方可实行。

④对于已经欠费的病人,住院处应发放欠费通知单,通知到病人家属。也通知主管医生或护士长,如患者未能及时补交预交金,医生

应采取调整治疗方案或采取门诊交费等形式,防止欠费金额的进一步增加。

⑤由于各种原因,医疗费不能到位的病人,应由主管医生和护士长及住院处的催款员一起正式和病人及其家属谈话并签字,明确由于欠费而影响医疗的全部责任由病人方面承担,并由主管医生将此内容记入病历。

⑥医疗纠纷的治疗工作,须请示医务科后再做决定,并由医务科出具由主管院长签字的书面通知,通知住院处该病人的住院费限额。

⑦放射科、检验科、手术室、血库、物理诊断科必须在病人检查的次日上午 9 时以前到住院处转账,以防止漏费。

⑧院内职工为病人担保医疗费用的,若被担保病人有欠费情况发生,按《关于本院职工介绍患者住院有关医疗欠费问题的规定》执行。

(3)出院期间病人费用的管理。

①对于不按上述规定造成的欠款、逃费,由该病房负责。

②对于急诊、急救,逃费出院病人的欠费按《关于出院病人欠费奖励罚款的有关规定》在科室核算中执行。

③医疗纠纷的病人,应由医疗科室出书面材料,科主任、医务科签字后,再由主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④市医保病人的住院费用管理视同其他自费病人一样管理(只核算自费部分),在出院欠费的情况下,将医保卡扣留不予归还,后果自负。

以上各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尽完善之处在实施过程中由

主管部门随时修订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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