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论文丛】论明代市舶司制度

【明清史论文丛】论明代市舶司制度
【明清史论文丛】论明代市舶司制度

【明清史论文丛】洪武祖制与嘉靖前期革新

【数据库】人大全文2001年文史类专题 【文献号】2060 【摘要】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 【原刊地名】长春 【原刊期号】200005 【原刊页号】153~159 【分类号】K24 【分类名】明清史 【复印期号】200103 【标题】洪武祖制与嘉靖前期革新 【作者】田澍 【作者简介】田澍1964年出生,甘肃通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博士。现为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朱元璋研究会理事,甘肃省历史学会理事。出版《朱元璋传》(合著)、《宦官》等3部专著,并在《文史》、《光明日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明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1999年被评为“甘肃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并入选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2000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教学奖。 作者单位:西北师大 【正文】 祖制与革新是中国古代社会里长期存在着的一对矛盾,处理不好必将引起政治的混乱乃至王朝的崩解;处理得当将对革新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嘉靖前期革新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将有助于人们比较全面地认识祖制与革新的利弊关系,纠正将祖制与革新完全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 一 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一提起“祖制”,多数人将其视为僵化和陈腐的代名词,并把祖制与革新简单地对立起来,把抨击祖制者誉为改革者,把维护祖制者斥为保守者。事实上,祖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既包括某一王朝立国的根本制度,又包含各项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显然,不可能在全盘否定祖制的前提下来顺利地推进任何改革。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的改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王朝更替时的因革,二是某一王朝内部的鼎新。两者之中,以王朝更替时的因革较为剧烈,其显著表现就是对文物典章的重大变革,但是,这种变革绝不是与前朝体制的断然决裂,而是继承与革新的统一。史籍中所谓“汉承秦制”、“唐承隋制”、“金承宋制”、“明承元制”、“清承明制”等等,就是此意。改朝换代时的变革如此,王朝内部的变革更不例外。换言之,任何革新都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写字,而是与继承形成了矛盾的统一体。离开了继承,就不可能有革新。 在正德、嘉靖之际,明代上层人事更迭,时政因此发生巨变。世宗与“大礼新贵”张璁、桂萼、霍韬等人对洪武祖制在政治变革中的作用给予新的诠释和认识,并以其为利器,将有违祖制的重大弊政尽可能地予以革除,在中国古代改革史上写下了特殊的一页。 长期以来,学界一味地推崇杨廷和在武宗暴卒之后所推行的所谓“嘉靖新政”,把杨廷和等人在匆忙中拟定的世宗即位诏书视为其推行新政的纲领性文件。其实,这种以即位诏书来确定革新的作法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从明成祖开始,明代诸帝皆有革除前朝部分弊政的即位诏书,以示更新。如果把世宗即位诏书视为革新纲领的话,那么,其他诸帝的即位诏书皆可如此对待了。与大多数君主的即位诏书一样,世宗即位诏书的除弊对象仅仅局限于正德元年正月至十六年四月之间的部分败政(不包括弘治十八年五月至十二月间的武宗乱政),弊政款数虽多,但其结构与内容并无特殊之处。所不同的是,杨廷和等人是打着恢复孝宗政治的旗号来推行所谓嘉靖新政,把纠正武宗的部分乱政当作其最高的政治理想,故不愿也不敢追溯正德弊政的源流。更甚者,他们公然割裂孝宗弊政与武帝弊政之间的联系,敦促世宗效法孝宗而革除武宗弊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将孝宗与明太祖相提并论,并为此而引发了“大礼议”。李洵先生曾精辟地论道: 杨廷和一派所提出的议礼方案贯穿一条主线,就是不使世宗以藩王独立系统继承皇位,而必须纳入孝宗以来的统系,在政治上必须继承孝宗的政策,执行孝宗的制度。这在杨廷和一派炮制的即

明代定婚制度

明代定婚制度 一、定婚之构成要件 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明末一案例记: 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今年应绵妻故矣。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二)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警世通言》中讲了一则故事:王娇鸾与周廷章私订终身,立有婚书,并有媒人为证。周归家乡,其父已经为其与同乡魏氏女定婚,周遂背前盟,致使王怀恨自缢身亡。故事反映出在明代社会,法律赋予以父权为代表的尊长代理儿女行使定婚权的权利,“卑幼”个人主张的权利与尊长代为主张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可以完全被否定。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这在明代小说中多有反映:京师白孺人欲将女许给兄之子,恐丈

爵位制度·简版

中外爵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的爵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公、侯、伯、子、男基本上是对诸侯的封爵。 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等; 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当时,中原各国,一般是伯爵和侯爵。春秋时期,“东夷”诸国的首领徐国率先称王。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楚不是周建立的,楚国完全是由当地族民吸收了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自己建立的,与周天子是附属国关系。最初,周天子看不起楚国,认为那是蛮荒之地,因此,只给楚国国君一个子爵。楚国国君熊通即位后,奋发图强,他率军攻灭了权国,实现了几代先王的夙愿,后又率军攻打随国,迫使随国臣服.然后要求随国国君替他面见周天子,请求把爵位提高。公元前704年,随侯回报熊通,周天子拒绝提高楚君的爵位。熊通大怒,说:王不加我,我自尊耳,遂自立为王,后世称楚武王。他在沈鹿会盟诸侯,后又多次征伐,使楚国日益强大。周天子虽然震怒,但也无可奈何。但是在中原地区的诸侯每每提及楚时,要么称之为子爵,要么称其为僭主、僭王,是不被中原诸侯承认的。后来,周王朝的权威已经被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一些有实力和有野心而爵位不高的诸侯便自立为王,由于天高皇帝远,周天子也没办法。像吴国、越国都是很好的例子。从制度看,诸侯称王属于“非法”。 战国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20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19级)、彻侯(20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18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悖。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后代爵制各有变化,不一一赘述。 西方的爵位等级,因为其贵族的爵位跟中国的爵位相似,都是分为五等,所以在翻译西方爵位时也使用了〔公〕、〔侯〕、〔伯〕、〔子〕、〔男〕来翻译了。 以英国为例,贵爵的爵位最高是Duke,便以〔公爵〕作为翻译了,如此类推的分为:侯爵(Marquess)、伯爵(Earl or Count) 、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 or Lord) 。另外,平民部份则有两个阶级,分别为:准男爵Baronet 、骑士Knight ,而这两个阶层又常以〔Sir〕一字直接称呼。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另外,英国的爵位制度是可以颁布给女性,其名称分别为:公爵Duchess 、侯爵orch-ioness 、伯爵Countess 、子爵Viscoun-tess 、男爵Baro-ness(orLady)。 女性的封号是跟男的相对,而给平民的称号则没有差异,用样以〔准男爵Baronet〕和〔骑士Knight〕称呼。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湛明月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7 摘要:从明代妇女法律权益、教育地位和贞节观念几点角度出发,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封建礼制、理学秩序、阶级秩序同女性权益现实的探讨,对明代时期妇女地位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教育地位,贞节观念 明代时期妇女社会地位问题作为明朝历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主流学术观点一般认为明代时期妇女地位降至中国妇女历史最低点[1]。明代时期妇女在法律约束与封建社会意识加剧的背景下,其主体意识和个人权益不断遭遇打压和压榨,妇女地位低下,且一再受到各类限制。 然而,明代时期妇女地位不能一概由“低下”而论。如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社会地位有其“二元性”[1];同时,在明代的法典中,不乏对于妇女保护的条例。本文主要从明代时期妇女法律权益、受教育程度以及贞节烈观念三个方面,来探讨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明代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明朝法律对妇女的诸多约束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婚姻权、诉讼权上[2]。明代法典对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体现当时社会意识对女性人性压制的相对导向。就财产继承而言,女性实质上没有继承权力,这具体体现在女性对自己嫁妆的支配权和对夫家财产继承权的不足上[2]。一为明清时期妇女只可在为原夫家坚守贞操礼节的基础上才可支配自己的嫁妆,改嫁者的嫁妆必须交由原婆家处理;二则为未嫁之女只可在家中绝后的基础上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力,而若已嫁女性原配死去,守寡者也难保有丈夫的财产为其生活保障。有史料记载,有女性张王氏,在其丈夫死后守寡,但张王氏原婆家以其诡测之由拒绝将她丈夫的财产交由她支配,而导致其生活难以保障,告至官府。在男性主导经济权的背景下,女性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就婚姻权而言,明朝时期的女性很难有自己抉择的权利。就诉讼权而言,明代时期女性的诉讼被约束以诸多条令,因此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论明清科举制度

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中文题目贡院规制对明清科举制度的影响 英文题目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开题报告内容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从隋唐创立至清末废止,对于科举制度的研究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然而对于科场之上针对舞弊与反舞弊的斗争所形成的贡院规制的研究却很少。研究贡院的一系列规制意义重大,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制度是古代考试中最完善最成熟的,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典范,而定型在明清的贡院以及规制有着自己本身的一套严格的考试程序,指定的考试法规和严厉的惩罚制度从法律上也保证了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科举制度在贡院规制的引导之下鼓励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量人才。目前学术界在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以及刘海峰的《贡院——千年科举的背影》中提到了贡院及其规制的形成,在冯海清的《河南贡院与中国科举制度的终结》中讲述了贡院的终结。通过刘海峰的《中国科举史》一书了解到贡院通过对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查、考场地点的设置、考试评卷的标准、录取任用等各个环节,逐渐建立起一系列的比较严密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来保证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选拔优秀的人才。但是大多数的文章只是在讲述贡院,而对贡院规制的研究除了刘海峰的《中国科举史》有所体现外,其他的仅体现在对待舞弊现象的防治手段上。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贡院与科举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贡院规制对明清科举的积极意义,这个部分又是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分别是贡院规制促进科举向公平公正方向发展,促进了科举考试的法制化,确保了科举的严密化以及权威性。第三部分是是从贡院规制对明清科举制度的消极影响方面来分析的,作为衰落的封建制度的一部分,其死板僵化和对人性的扭曲也非常突出 三、研究步骤与进度 2011年 11月——搜集资料,确定选题 2011年11月—2012年2月:进行文章材料搜集并到当地文联进行访问 2011年11月——2012年3月初:撰写开题报告 2012年3月15日——4月20日:撰写论文,完成论文初稿 2012年4月25日——5月20日:修改论文,完成论文二稿 2012年5月21日——5月28日:完成论文三稿,定稿 2012年6月2日——答辩

中国政治制度史

填空: 1.郡县制推行始于(秦朝) 2.猛安谋克制度使用创立的是(女真人) 3.科举制建立于(隋朝)、(隋炀帝) 4.军机处设立于(雍正) 5.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6.明代(宗藩制度)是宗法制的复轨 7.明厂卫制有东厂、西厂、(锦衣卫) 8.明省级的长官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9.明清的(改土归流)违背了因俗而治 10.秦朝的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1.春秋前宗教事务官吏称之为太史寮 12.秦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以吏为师)、(法家文化) 13.西汉(汉武帝)设立了(尚书台)为核心的中朝官架空了三公制 14.汉选举制有(察举、征辟) 15.科举制(进士科)士人最重视 16.元朝统治中原的制度是(投下分封制) 17.内阁制度设立于(明朝)(明仁宗朱高炽时) 18.元朝的四个等级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名词解释 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县令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其职权总揽了外交及与玩过发生干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但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衙门直接负责。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1901年,清政府根据《辛丑条约》规定,将其改为外务部,但扔位列六部之首。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早想,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任务、户部主户口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和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明清史论文丛】明代的中日勘合贸易与倭寇

【数据库】人大全文2002年文史类专题 【文献号】3540 【摘要】 【原文出处】文史哲 【原刊地名】济南 【原刊期号】200204 【原刊页号】141~145 【分类号】K24 【分类名】明清史 【复印期号】200206 【标题】明代的中日勘合贸易与倭寇 【英文标题】China-Japan Kan-He Trade and Japanese Pirates in the Ming Dynasty SHI Xiao-hong (Editorial Department, Journal of Shandong Teachers' University Shando ng, Jinan) 【文章日期】2001-12-10 【作者】时晓红 【作者简介】时晓红,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时晓红(1963-),女,山东沂源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副教授。 【内容提要】明代中日勘合贸易的兴始和断绝,都与倭寇问题相关联。永乐年间,明廷希国以勘合 贸易换取日本政府对倭寇的抑制,然而,由于日本政局的变化,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结果,并导致了 勘合贸易的断绝。宣德八年以后,以消弭倭寇为切入点,中日勘合贸易再度恢复,由于在勘合贸易 中日本实际上占据着主动地位,使勘合贸易成为明朝沉重的包袱,并最终因倭寇问题导致了嘉靖年 间勘合贸易的再一次断绝。 【英文摘要】The commencement and discontinuity of the China-Japan Kan-He Trade in th eMin Dynasty are all related with Japanese pirates. During the YONGLE peri od, Kan-Hetrade method was adopted with a view to getting support from Jap anese government torestrain Japanese pirates. Due to the political changes in Japan, the kind of trademethod ended up with no good results, which ca used the first breaking off of the Kan-Hetrade. In order to completely des troy Japanese pirates, China-Japan Kan-He trade wasrestored from the eight h year of the XUANDE period. In respect that Japan was in thesuperior posi tion in the Kan-He trade, which made a heavy burden on the Ming Dynasty, t ogether with the problems of Japanese pirates, Kan-He trade was cut off ag ain duringthe JIAJING period. 【关键词】明代/勘合贸易/倭寇 Ming Dynasty/Kan-He trade/Japanese pirates 【正文】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2)04-0141-05 一 明朝建立之初,为了争取日本纳贡称臣和抑制倭寇,对日贸易的限制并不严厉,但日本拒不奉 表称臣,反而支持胡惟庸作乱。明太祖遂决定彻底断绝与日本的往来,将日本列入不廷之国,永远 不准日本来中国贸易。 明成祖朱棣通过靖难之变夺取了皇位,他希望通过加强对外关系,“招徕绝域”,使万国来朝, 以树立自己的威信,并企图借此消弭人们对他以非正当手段夺取帝位的不满心理,为此,即位不久 就改变了明太祖的对外政策,一时间,“四方宾服,受朝命而入贡者殆三十国。幅员之广,远迈汉唐”。[1](《成祖本纪》) 当时,日本与中国断绝交往已逾15年。从洪武十六年(1383)以后,明廷的海防力量有所加强,倭寇骚扰较洪武前期有所收敛。但日本九州南部和对马等岛屿的倭寇仍不时在中国沿海为患。明成 祖认为,消极防御只能减少倭患,却不能杜绝倭患,应当恢复中日邦交关系,开展两国贸易,通过 贸易使日本获取厚利,日本政府为了维护贸易利益,必然要主动抑制倭寇。明成祖这一借日抑倭的 认识,是中日勘合贸易动议的基础。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清科举制度之名词..

明清科举制度简介与相关名词解释 一、一般情况 我国的科举制度历史悠久,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制度,据记载始于汉代。隋唐以来,或继承,或变化,但大体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大致相同。 下面只就清代的科举制度加以简单的叙述。清人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清代有府学、州学、县学,统称为儒学,儒学和孔庙在一起,称为学宫。)生员入学后即受教官(教授、教谕、训导)的管教。清初,生员尚在学宫肄业(有月课或季考,后来变成有名无实)。又称为庠生,俗称秀才。这是功名的起点。凡正式考试之前必须参加童试。 童试要经过三次考试:县考(考官为知县),府试(考官为知府),院考(考官为学政也称学院,俗称学台)。童试参加者称儒生或童生(不管年龄大小),经过童试被录取入学的称秀才,也叫生员,还叫进学(取得入学资格的意思)、入泮、游泮(周代诸侯的学校门前有半圆形的水池,称泮水,学校称泮宫)。生员分为三种,成绩最好的是廪生,有一定名额,由公家发给粮食;其次是增生,也有一定名额,新入学的称为附生。每年由学正考试,按成绩等第依次升降。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⑴乡试,⑵会试,⑶殿试。 (1)乡试 乡试是考取举人的考试。乡试一词是:乡里举士之意。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乡试有主考官(又分正副主考)和同考官。主考官由皇帝钦命。乡试共举行三场,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秋闱。参加考试的是秀才(廪生、增生、附生)、贡生、监生等。 但是在参加考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考试,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至第十名称亚元。 (2)会试 会试,集中全国举人会同考试之意,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春闱。会试的正副考官称为总裁,以大学及翰林出身的一、二品官充任。以上各种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贴诗等。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词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会试共试三场,每场三日,参加考试的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3)殿试 殿试,是皇帝主持的考试,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公布进士之榜谓之“金榜”(甲榜)。 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余进士再参加朝考,考论诏奏议诗赋,选擅长文学诗赋的庶吉士,其余分别授主事(各部职员),知县等(实际上,要获得主事,知县等职,还需经过候选,后补,有终身不得官者),庶吉士在翰林院由特设的教习官(亦名庶常馆)肄业,三年期内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的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原来是第二甲的授翰林院编修,原来是第三甲的授翰林院检讨),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各

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1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爵等级制度,对一个朝代的政权统治与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朝封爵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较为程序化、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与历代封爵制度相同处,也有许多独特点,抓住其特点及成因,对理解明代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显得十分必要。回顾明代封爵制度,总结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及成因: 一、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与功臣外戚两套体制,将王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离,是明代区别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点;并且给勋爵只有爵号与食禄,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还将赐予铁券,以示其功勋卓著,皇恩浩荡。 在宗室封爵体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制袭封,列爵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亲。其食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初亲王岁禄定为五万石,后定减亲王岁禄为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体制方面,明朝又阅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1370)六月颁布诏令:“定五等勋爵....爵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1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细分为七个等级,这一明朝爵位变化在《万历会典》中已做出明确的总结“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2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禄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3同时还一并定制:“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4爵分两种,一是只授终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袭(世),世与不世,以军功大小而定,均给诰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这一特点的成因,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皇权至上高度强化的结果。(二)、儒家君臣森严的等级思想的影响。(三)、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与个人因素。减少勋臣土地等特权,防止其权势膨胀,对皇权构成威胁。(四)、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其物质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既要依靠这些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又要体现其皇室宗亲高贵的地位,这最终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现两套体制并存的局面,在经济上待遇优厚,但不再给封邑。 二、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 ○1:《明太祖实录》卷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2:《明会典》(万历)卷6《吏部五.验封司》,中华书局1989 ○3:龙文彬《明会要》卷43,北京:中华书局,1956 ○4:张廷玉《明史》卷108《外戚恩泽侯表》,北京:中华书局,1978

明清史研究综述只是分享

断代史清史研究的过去、现状与问题* 2008-11-11冯尔康《明清史》2008年第3期点击: 698 断代史清史研究的过去、现状与问题* 断代史清史研究的过去、现状与问题* 冯尔康 《明清史》2008年第3期 摘要:当前的清史研究改变了其在断代史研究中的后进面貌,且有后来居上的可能。清史研究资料之丰富为其他断代史所不可企及,需要充分地、高水准地利用。清史研究仍须努力摒除意识形态的干扰,以便走得好一些。正在进行的《清史》编纂工程,其参与者需有“诚惶诚恐”的写作态度,力求避免浮躁世风的不良影响;满汉民族矛盾贯穿有清一代,纂修《清史》似宜给予特别关注,而不能刻意回避。 关键词:断代史/清史/意识形态/满汉关系 我对清史研究的过去、现状及当前纂修《清史》值得注意的问题,近年来已撰写过《清史研究与政治》[1]和《简述清史的研究及史料》[2]两文,如今再次进行简单地回顾,主要谈五点感想,不知当否,敬请清史研究同仁指教。 一、在断代史研究中清史研究改变了后进面貌,且有后来居上的可能 清朝灭亡至今不到百年,在此以前,有清朝官修的专题式本朝史,这当然是属于传统的史学编纂类史书,而不是近代意义的史学著述;到了清朝末年,出现了体制外的民间对清史的局部研讨,而真正近代意义的清史研究,是在清朝灭亡之后。这种研究的起步,比起其他断代史,来得晚一些,特别是原始资料的整理方面,不同于清代以前的历代历史——史料整理早已断断续续地进行了,所以清史的研究,无疑处于后进状态。我在20世纪50年代读大学本科时,喜爱隋唐史,获知隋唐史研究有陈寅恪、岑仲勉和唐长孺等大家,且陈氏、岑氏著述流传广,容易找到。及至五六十年代之际上研究生班,攻读中国古代史之明清史方向,发现明史方面有傅衣凌、吴晗、黄云眉、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科举制度: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会试、殿试 童生试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 乡试是明、清时在各省省城和京城举行的科举考试。照例每三年举行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皇家有喜庆之事加科称为恩科,由皇帝钦命正副主考官主持,凡获秀才身份的府、州、县学生员、监生、贡生均可参加。考试通常安排在八月举行,因此叫“秋试”。按四书五经、策问和诗赋分三场进行考试,每场考三天。举人一词,在元代以前,是指各地举荐进京参加会试的秀才;到明代,成了乡试合格秀才的专称。乡试第一名称解元,读书人成了举人才有资格进入更高层次的会试。 会试 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进士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通过最后一级考试者,称为进士。是古代科举殿试及第者之称。意为可以进授爵位之人。此称始见于《礼记·王制》。隋炀帝大业年

2017年高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测试题

2016年高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测试题 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宫车晏驾”,“晏”:迟。宫车迟出,旧为帝王死亡的隐讳说法。 B.“僭”是超越本分的意思。“僭位”是指越分窃据上位。 C.“漕”,指漕运,漕运是我国古代利用水道(河道、海道)调运粮食(主要是公粮)的一种专业运输。 D.“乞归养”,请求辞职回家来调养自己的身体。 2.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润例:过去请人作诗文书画的酬劳称之为润笔,而将所定的标准就称为润例或润格。 B.阳文:指采用刀刻等传统技术方法,在器物或印章表面上形成的凹下的文字或图案。 C.金石:中国古代以前朝的铜器和碑石为研究对象,涉及文字、历史、书法、文学等。 D.闲章:中国传统文人常自拟词句或撷取格言警句来镌刻成章,内容广泛,意趣盎然。 3.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牙门与牙旗一样,源起都有古人借猛兽利牙的图案彰显荣耀和威武之意。 B.丁母丧是指遭逢母亲丧事。旧制,父母死后,子女要守丧,谓之“丁忧”。 C.征、辟指征召布衣出仕,与“察茂才”“举孝廉”一样,是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 D.乡、闾在古代各指一种行政区域名,合在一起还可以泛指家乡故里、父老乡亲。 4. 古人把一夜分五段,即甲夜、乙夜、丙夜、丁夜、戊夜,又称五更或五鼓,每更等于现今的两个小时。《祝福》结尾段写到:---是四叔家正在“祝福”了,知道已是五更将近的时候。五更相当于现在的() A.1点到3点 B. 3点到5点 C. 5点到7点 D.7点到9点 5.下列对文中加点的词语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赐姓:古代天子据某人祖先所生之地或其功绩而赐予姓氏。多指以国姓赐与功臣,以示褒宠。 B.持节:古代官名。汉末与魏晋南北朝时,掌地方军政的官员往往有使持节、持节、假节、假使节等称号。使持节得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持节得杀无官职的人;假节得杀犯军令者。 C.践祚:特指皇帝登临皇位,类似用语现象很多,例如:践阼、践极、践统、践位、践国、践帝、践政、践袭、践莅、践事等等。 D.薨:古人对身故有多种方式的描述,古代称诸侯或有爵位的高官死去为薨。也可用于皇帝的高等级妃嫔和所生育的皇子公主,或者封王的贵族。 6.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所谓“年号”,是从汉朝初年开始使用的、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历史上新皇帝即位或在位期间改换年号,新年号开始的一年称改元。 B.“礼部”是古代“六部”之一,管理国家典章制度、祭祀、学校、科举等,并负责接待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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