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论文丛】浅论清代福建地区的永佃制
清代永佃权性质概述
契上注 明, 买者每年 要 向大租 主纳租谷 , 即买者 要把 自己的地
租收入分 给大租主一 部分, 不 能排除或排 斥大租 主, 自己独 占 田主的位置 。这- -J b 税 主的卖 田活 动( 卖租) 就 构成 了永佃 权
地租佃关系, 它的存在 和发展, 逐渐地改 变着传统 的土地经济
结构或农 业生产关系 。
c o u n t r y. e mp h y t e u s i s me a n s t h e d i v i s i o n o f l a n d p r o p e r t y o f t h e o w n e r s .I t i s a s p e c i a l l a n d r i g h t w h i c h ma y b e g a i n e d
第 42 卷 第 2 期
V oI . 42 N 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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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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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5 年 2 月
Feb. 2O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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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永佃权性质概述
陈 甲睿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马 克思 主义 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清代永佃制是我国封 建社会末期 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关 系。 永佃权是对 田主土地产权的分割。 它是佃 农
通过与田主协议 的形 式或斗争 的手段而获取的一种特 殊的土地权益——既可长久使用,又与田主共 同 占有 了所耕作 的
租 田。从 这个意义上讲, 永佃农 民与 出租土地者是具有 同等资格 的两个田主。 关键词 : 清代财政 ; 永佃权 ; 永佃权 性质 中图分类号 : F 3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9 8 0 X( 2 0 1 5 ) 0 2 — 0 1 2 2 — 0 2
永佃制的结构、演化及对现实的启示
永佃制的结构、演化及对现实的启示谢冬水【摘要】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它是历史中人们在面临人口增长压力下,比较不同土地制度的相对利益而自然选择的结果.永佃制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制度,它的产权结构对地主和佃农都提供了激励.文章的土地制度演化博弈模型说明,在未受人口压力扰动的情况下,永佃制和定额租制是两个吸收域,人们选择哪一种土地制度依赖于其所处的初始条件;在人口增长的持续冲击下,永佃制是唯一的演化稳定均衡的制度.研究永佃制的产权结构及其演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怎样实现农场化经营提供了启示.【期刊名称】《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7)003【总页数】7页(P132-138)【关键词】永佃制;土地制度;演化博弈;演化稳定均衡【作者】谢冬水【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9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既不同于地主土地所有制,也不同于个体农民所有制,它是由两个或三个对同一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所构成的复合土地产权制度。
永佃制的兴起突破了自秦汉以来由地主垄断土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格局,使封建土地关系日趋松解,农民的经济价值得到提高。
永佃制的产权结构激励了佃农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使佃农更加重视用地和养地,更加注重追求土地的长期收益,从而避免各种不利的短期行为。
永佃制的盛行是历史中人们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自发生成的,它是人们对人口与土地比率的变化所作出的一种合理的反应。
本文中剖析了永佃制的产权结构及其经济效应,并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了永佃制的演化过程。
永佃制虽然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但它的产权结构安排及其演化路径对探究我国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农场化经营具有重要的启示。
史学界一般认为永佃制产生于两宋时期,在明清时期广为盛行,成为一种主流的土地制度,“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是这一土地制度的两种基本形态。
明清永佃制度
明清永佃制度明清永佃制度一、概述永佃制度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农民可以长期占有耕种土地,而不必担心被地主驱逐。
明清时期,永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永佃制度的历史背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土地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唐宋时期,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土地私有化趋势日益加强。
到了明清时期,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政府开始推行永佃制度。
三、永佃制度的基本内容1.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地主:根据永佃制度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地主。
但是,在使用上限定了农民有优先使用权,并且可以长期占用耕种。
2. 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在永佃制度下,农民可以长期占用耕种土地,不必担心被地主驱逐。
这样就能够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并且有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
3. 土地流转受限:在永佃制度下,土地的流转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农民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人使用,但是必须经过地主同意,并且不能将土地卖掉。
4. 土地税收问题:在永佃制度下,农民需要向地主交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和税收。
但是,在明清时期,政府开始对土地税收进行规范,并且实行了减免政策,使得农民负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永佃制度的实施情况1. 晚明时期:在晚明时期,永佃制度得到了初步实施。
此时,永佃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漏洞,导致其效果并不理想。
2. 清代初期:在清代初期,由于国家政策的推动和社会形势的变化,永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此时永佃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清代中后期:在清代中后期,由于政府的腐败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永佃制度开始出现一些问题。
一些地主利用永佃制度对农民进行剥削和压迫,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五、永佃制度的影响1. 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在永佃制度下,农民可以长期占有耕种土地,不必担心被地主驱逐。
这样就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
法制史-永佃制
第四章第三节永佃制主讲人:李夏怡一.什么是永佃制永佃制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出现的一种佃农有权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制度。
其中“佃”指耕种土地。
注意:1.永佃制不是一种土地制度,与均田制相区别。
永佃制虽然在民间广为认可,但是始终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民间习惯,并未上升到系统的法律制度。
2.永佃制使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与现代民法物权完整不可分割时相对立的。
二.永佃制的产生与演变唐初以前,许多人迫于苛捐杂税和繁重的徭役压力,投靠到地主豪强家中成为衣食客、浮客、隐户等,从此丧失了独立的户籍和国家法律的保护。
政策支持:上述现象在当时的唐朝出现了严重的赋税减少问题,国家为了保护赋税,允许“客户”在定居一定年限的条件下编入当地户籍。
经济支持:随着土地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逐渐可以自由买卖,租佃制经营代替了庄园经济,这样客户和佃户都需要缴税,政府依旧是支持的。
个人原因:同时,佃户在人格上得到极大满足,之前是虽然不要缴税,但是是作为奴隶存在,现在有了独立的人格,佃户的人身不需要依附地主豪强。
明中期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田面权和田底权分离,出现了一田二主。
明后期:出现了一田三主的现象,佃户已经“久佃成业”,三方主体各自变更并不会造成相对人权益的变化。
以上发展过程表明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土地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也越来越灵活。
知识拓展:衣食客:由官僚贵族、地主豪强荫蔽的依附人口,但数量是有限的,不能独立为户,注册在主人的户籍之上。
浮客:寄居在地主庄园的外地佃农,《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人》:“诏天下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不得留占属县编户。
”由此可以看出,浮客是不占本地编户的,所以户籍漂浮无所依存,既逃离的户籍所在地,又不能入本地户籍。
隐户:逃出了本地户籍无所寻找的人。
三.永佃制的性质永佃制是一种民间习惯,不是法律制度,也不是民间法。
但是在司法中却广泛被接受认可。
思考:为什么不是法律却为大家所接受?答:1.符合地主心态:地主多住在城镇,土地多在乡间,自己不愿耕种;存在田多人少的现象。
论明清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
作者: 邹萍
作者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搏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93-99页
主题词: 明清史;经济史;福建地方史;一般租佃制
摘要:本文通过对160件明清福建地区一般租佃契及43件乾隆刑科题本案例的计量分析,阐述了明清福建地区普遍存在的一般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文章认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继承了宋元时期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较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定额租代替分成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态,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货币租,稳定的佃权崭露头角,业佃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等.。
《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
《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傅衣凌著作集》共分六册:原已结集出版过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依旧各自成册;原《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二书合为一册;原《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二书合为一册;其余各种散见于报纸杂志上的论文合为一册,根据傅衣凌先生生前的意愿,称之为《休休室治史文稿补编》。
《傅衣凌著作集》六册基本上保存了傅衣凌先生的绝大部分论著,虽然有某些早期的文章,已经很难寻觅,但是相信其数量相当有限。
傅先生还有一些译著,其中较为著名的有日本学者的《新安商人研究》和《宋代牙行考》等,限于体例,此次整理编辑时一概没有收录。
《傅衣凌著作集》的整理出版,相信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前辈学者探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艰难历程,继承和发扬前辈学者的治学精神,弘扬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的学术风格,无疑将产生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傅衣凌先生早年在母校厦门大学和日本法政大学受过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双重学术训练,这对于他后来创立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注重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关系至深。
20世纪30年代,刚刚步入史坛的青年傅衣凌,在学术研究的探索道路上,正经历着中国社会史论战和农村性质论战的洗礼。
傅衣凌先生有鉴于歪曲中国历史的种种谬说和一般论说流于空泛教条的弊端,立志写作中国农民论、中国农村经济史、中国商业资本史。
他吸收传统学术和日本社会史学、西方社会学、经济学、民俗学的长处,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学方法。
1939年傅衣凌先生在永安福建银行经济研究室工作时,根据在黄历乡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整理成三篇文章,编为《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一书,[2]在福建协和大学出版,这是我国学者第一次引用民间契约文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著作。
这本小册子,可说是傅衣凌先生开创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的奠基之作。
明清永佃制度
明清永佃制度一、背景介绍明清永佃制度是明代和清代的一种土地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民土地流转问题而推出的。
在此之前,农民的土地经常因战乱、饥荒等原因而易主,导致农民的安居乐业受到严重影响。
明清永佃制度的出现,使得农民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并且享有传承的权利。
二、制度内容1. 永久使用权明清永佃制度赋予农民永久使用土地的权利,农民可以将土地作为家族的财产进行传承,保证了农民的生计稳定。
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2. 土地租赁与佃种根据明清永佃制度,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佃种。
租金通常以一定比例的农作物收成形式支付,这样既满足了土地所有者的经济需求,也保证了佃农的生计。
土地租赁合同可以长期有效,农民们可以长期租佃下去。
3. 土地耕种权在明清永佃制度下,农民不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土地的耕种权。
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耕种土地,选择适合的农作物进行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土地所有者不能干涉农民的耕种方式。
4. 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明清时期,由于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传承制度的存在,土地纠纷比以往更少。
但若发生土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土地纠纷解决机构进行仲裁和调解,维护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三、制度优势1.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明清永佃制度使得农民可以长期经营土地,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效益。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选择种植什么作物,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 稳定社会秩序明清永佃制度的出现,使得土地的所有权得到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保护,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农民不再因土地流转问题而频繁迁徙,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3. 传承家族财产明清永佃制度赋予农民土地的传承权,使得土地成为家族的财产。
这样可以保证农民的后代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有土地可以依靠,有助于家族财富的积累。
四、制度影响1.农业改革的启示明清永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土地流转问题,扭转了农业生产危机的局面。
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
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摘要:“永佃”是中国古代法由来以久的习惯,但中国古代法也并非没有类似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明确规定。
因此,本文就中国古代法“永佃”和现代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以及对当前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土地承包制度得以学习。
关键词:永佃习惯;中国古代法;现代民法;比较一、古代永佃习惯概念及发展“佃”,意思是“租种土地”。
所谓永佃,就是永远租种他人的土地,永佃权即永久耕种国家的或者他人的土地的权利。
永佃作为中国古代法上固有的制度,早在宋朝即已随着租佃制的普及。
在两汉及两晋南朝时朝廷经常下诏将国有土地“出假”给无地的农民,《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注:“假,犹租赁。
”这种承租国有土地的农民只要履行向官府缴纳重于田税的“假税”的义务,一般都可以长期占有所“假”的土地,而且是可以继承的。
理论上也可以视为具有永佃权。
随着永佃制的确立与推广,由于佃户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最终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形成了“田皆主佃两业”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官方的承认。
所谓“一田两主”,就是把同一地块分为上下两层,上地与地底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
田面权与田底权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
底地所有人的权利,是每年可以从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的上地所有人那里收租,但是欠租一般不成为解约的原因。
而且,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间没有任何牵制,这是通例。
也就是说,即使对上地转让出租,也可以任意作为,底地所有人的同意不是转让出租的条件。
从而上地底地所有人的异同变化,不会引起其他一方权益的任何消长。
可见,中国古代法上的一田两主习惯是永佃制长期实施的一个结果。
本来,永佃制的实行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为随时可能面临失去土地、流离失所而影响社会稳定,但一田两主的出现却产生了一个承租人享有的与土地所有人相并列的“田面权”。
由于田面权人可以任意转让“田面权”,因而从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占十之八九,田主却只得十之一二,田皮的价值也因此而高于田骨,此即民间法谚所称“金皮银骨”。
浅析明清永佃制度盛行的必然性
浅析明清永佃制度盛行的必然性作者:韩波来源:《速读·下旬》2015年第11期摘要:永佃制度是我国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租佃形式,它包括了“永佃”、“一田两主”、“一田三主”三个阶段,是发展得较完备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
它的产生,是中国社会习俗内在发展的必然结果。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永佃制盛行的必然性进行探讨,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解平台。
关键词:永佃制度;明清时期;盛行;必然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中国土地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永佃制”,它从一般的短期土地租佃关系发展而来,是土地租佃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而北方地区一般限于旗地和官地使用。
明初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乃招诱逃亡、移徙农民开垦荒地,并给予农民以一定的扶植和免税待遇,于是大量土地被开垦,出现了“无弃土”和“宇内富庶”的局面,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
明代中叶以后,永佃权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
清朝入关以后,恢复明代的“一条鞭法”以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
直至后来“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永不加赋,使得无地少地的农民赋役负担减轻,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减弱。
一、从产生条件看其盛行的必然性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业中的永佃权最早产生于北宋淳化年间,到明清时代,盛行于南方各省,在我国的租佃史上,产生过很大的经济影响和作用。
下面从其产生的条件来看一下其盛行的必然性。
首先,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耕技术的提高。
到了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取得了重大发展,白银大量流通,农耕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就使得地主和佃户普遍重视土地的规模收益和经济作物的种植,经济利益驱使双方加强合作,进而带来了租佃关系内部的变化,同时使地租由分成租向定额租,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
其次,人地配置关系失衡的压力。
明清以来闽粤赣边租佃制度的激变及其生态根源
明清以来闽粤赣边租佃制度的激变及其生态根源华南农业大学 王福昌上海师范大学 罗 莉租佃制度,是一种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
租佃制度不仅体现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或明或暗地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
过去,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研究不多。
本文以明清以来租佃制度变化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闽粤赣边为考察对象,先探讨其变化的概况和实质,然后,再进一步深入追寻它们背后的生态根源。
一 租佃制度的激变及其实质明中叶以前,因史文的简缺,闽粤赣三边地区的租佃制度已不是很清楚,但明中叶以来,本地区租佃制度的变化却十分迅速,一跃为全国比较典型的地区之一,可称之为激变。
现将明清以来本地租佃制度的诸主要形态以及发展嬗变的情况简要论列如下。
明中叶以降,闽粤赣三边地区土地的租佃一般以契约为凭,这是全国通行的原则。
有田的地主把土地租给无地或者少地的佃农称“批”,而佃农向地主承佃称“赁”。
在粤东北地区,佃户向地主批田耕种,须在契约上规定年限,普通四年或五年,不得欠租,不得缴纳坏壳,必须将谷送至地主家中,至田地崩坏,须佃户修理,并规定如若欠租,田主可将田收回。
佃户与地主契约,应由佃户写交地主,地主并不给回佃户字据。
佃农订约后,按照契约上所规定年限,尽量施肥。
(1)在赣东南的寻乌县,地主把田租给佃农耕种通通要写“赁字”,五年一小批,七年一大批,这已成为东佃间的“规矩”,也是不成文的法律。
(2)闽西南大多数情况也要立一赁字据,载明“年纳租若干,不得少欠;如违任凭业主另招他人耕作”等语。
(3)不过,口头制亦还比较广泛地存在着。
在口头制下,佃户批田,须亲至地主家中当面说明并承认按期纳租,如双方同意即可批田。
口头制不定年限,若佃户欠租,地主即收回批田。
(4)在西欧,封建地租分为三种形态,即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在其前期以劳役地租占统治地位,在其中期以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在其后期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也曾出现了三种地租形态,但秦汉以来却一直以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而并没有经过西欧那样的演替。
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
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我现在主张把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区分为三种类型。
即:属于严格隶属关系范畴的佃仆制度,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以及佃农必须支付代价获得佃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
这三种类型依次代表着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又都是不平衡的。
从整个租佃关系的演变来看,明清时代的佃仆制与宋元时代有严格隶属关系、佃农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不能离开土地的租佃关系是一脉相承的,是其残存形态,在社会经济中已不占重要地位。
它同宋元时代的另一种租佃关系,即佃户摆脱了土地附属物的地位、有离土自由的租佃关系是不相同的,不是由后者演变而来的。
但是,就其佃田种山的一方面看来,却是与后者有联系的。
明清时代的佃仆处在严格隶属关系向自由租佃关系过渡的阶段,兼有两者的特点,是有两重性的。
明清时代劳动者沦为佃仆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劳动者投靠地主而成为佃仆,一是劳动者入赘或入继佃仆之家而成为佃仆,一是劳动者出卖自身给地主而成为佃仆。
这些劳动者的共同点是一无所有。
他们沦为佃仆之后,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土地房产的附属物。
他们必须为地主服役,这是难以改变的;同时佃田纳租种山分成,这是可多可少,具有灵活性的。
当土地房产买卖转让和分家继承时,其附属物佃仆也随之而更换了主人。
一般情况,在地主分家时,把这类土地房产作为子孙的共同财产,各占有一定的份额,却并不分割开来。
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分家继承,佃仆的主人可以越来越多,而每个主人占有的份额却越来越小,以至于使这种严格的隶属关系难以维持下去。
只有把有关土地房产作为全族的共有财产,不再继承分割,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因此,佃仆制度与族产祠产等宗族集体所有制的联系就日益密切起来,这可能是佃仆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重大变化之一是越来越多的佃农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束缚。
经过宋元时代的变化,特别是朱明王朝废除了歧视佃户的众多法令之后,劳动者已不再是土地房产的附属物,不再属于地主,随主籍贯,在法律上具有与地主同等的地位,同地主一样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续七)
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续七)
傅衣凌;陈支平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年(卷),期】1987()4
【摘要】惠安县档案馆收藏有《惠安龙山骆氏族谱》手抄本一册,内详载明代万历年间骆氏家族与仆佃之间的纠纷始末。
明末东南之奴变,乃明代农民大起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碍资料未备,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骆氏族谱》中关于佃仆资料的发见,有助于明代后期福建奴变的研究,亦可了解到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明末奴仆地位的提高和促进奴变运动的兴起,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按照该族谱的编排顺序,将其中有关仆佃的材料详抄如下。
【总页数】4页(P99-102)
【关键词】云头;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世仆;族长;日升;天保;氏族;万历;惠安
【作者】傅衣凌;陈支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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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续四) [J], 傅衣凌;陈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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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永佃”:一种习惯法视野下的土地秩序
明代“永佃”:一种习惯法视野下的土地秩序
音正权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永佃”是明清土地秩序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制度.作为乡民间长期利益冲突的产物,它规定佃户依约纳租而获得永久保有佃耕田主土地的权利.本文拟在习惯法的视野下考察“永佃”的历史沿革,其内部的权利,产生的主要途径和内在根源.【总页数】6页(P54-59)
【作者】音正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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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永佃权与清朝农人生活研讨
有关我国人口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探讨人口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研究所有人口问题中最大体的起点之一,因此长期以来倍受学者的关注。
早在几百年前,中国著名人口思想家嘹亮吉、汪士铎等人便按照那时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现状,从不同角度上探讨了人口过快增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为代表学者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角度比较系统地论证了人口数量、人口质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辨证关系,并以此为主要依据提出控制人口的现实必要性,这是建国以后学术界最先对人口增加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熟悉。
遗憾地是,由于受那时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干扰,人口与经济关系的学术研究便就其中断了20余年。
随着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肯定、发展和完善,中国人口科学研究也随着走向恢复、不断发展和繁荣的新阶段。
在过去的20年中,国内外学术界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人口与经济关系运行的机理、方式、途径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深切剖析与探讨,在许多关键的人口经济问题上达到了共识,取得了一些重大的冲破,并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综观过去20连年的中国人口经济问题研究进程,学术界在不同阶段中对问题研究的内容、手腕、视野等方面也有着不同的特征。
因此,咱们将其主要研究功效划分为改革初期、深化改革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三个阶段进行文献的回顾和综述,并对未来中国人口与经济关系问题研究的重点作一展望。
一、改革初期的研究功效回顾与评述(1979~1986年)中国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各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客观上急需社会科学研究作为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因此带动了那时人口经济学的研究。
学者们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指出(李竞能1999),1978年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是中国人口经济研究得以恢复的催化剂,这突出反映在三件事上:一是从思想上把原有的禁锢慢慢打破,提倡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强调“实践是查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二是人口增加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人口压力繁重,突出表此刻失业问题极为严重,物质供给超级紧张,住房欠缺,建设资金不足,令人们再也无法否定社会主义社会也会存在人口问题。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PermanentTenancyRightsandpeasantry’s LifeintheQingDynasty【内容提要】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科题本中有关永佃权的案例以及契约文书和方志的记载,再现出了清代农民生活的状况。
【英文摘要】IntheQingDynasty,theconditionsofpeasa ntrywereintimatelyconnectedtotheirper manenttenancyrights.Thelivingcondi-ti onofpeasantryintheQingDynastycanberec onstructedfrompenalcasesofpermanentte nancyrightsandcontractsandlocalrecord s.【关键词】永佃权/清代/农民生活Permanenttenancyright/QingDynasty/plightofpeasantry【正文】永佃权制是中国古代租佃制度的特色之一。
水佃式的租田关系很早就为学术界所重视,不过却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论,主要集中在永佃权的起源、永佃制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永佃权与佃农的权利与义务、永佃制的进步性与落后性等方面。
尽管许多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永佃权可能萌芽于宋代,但明以前主要局限于东南一些省份,到了清代。
永佃制租佃关系已经成为遍及全国各地的普遍行为;永佃制的基本特征体现为地权与佃权相分离,而不是“永远耕种”;永佃权是佃农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地主剥削佃农的一种手段;永佃权的产生意味着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独立性的增强,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永佃制是租佃关系中的新现象,是先进租佃关系的代表,而不是落后残余的延续。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
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永佃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中国古代永佃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邓勇
【期刊名称】《长白学刊》
【年(卷),期】2002()3
【摘要】永佃是中国古代一项颇具特色的习惯法制度 ,对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而它对国人法律观念的潜在影响则绵延不绝 ,依旧可以从日常生活中看出其表现。
永佃萌芽于两宋 ,明清时期发展到顶峰 ,其产生发展的途径多样 ,特色鲜明 ,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法文化上的深层原因。
【总页数】4页(P33-36)
【关键词】永佃(权);习惯法;法文化分析
【作者】邓勇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9.2
【相关文献】
1.集体永佃制:理论基础、制度内涵与实现途径 [J], 王艳西
2.浅析明清永佃制度盛行的必然性 [J], 韩波
3.清末民初永佃制扩展及衰落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J], 米璨
4.探析清代一田二主式租佃制出现原因——以永佃制制度的内在变迁为分析中心[J], 胡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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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契中,胡兆光为了生产造纸原料而租佃山场,种植竹木,这样,山林永佃直接成为封建商品 生产中重要的一环,胡兆光也成为手工业工场主兼山园永佃经营者。这些山园永佃经营者的身上明 显地表现出商品经济中的生产者、经营者为利所趋不计较佃户之名的特性。在主佃关系中,他们与 一般租佃制下衣食不周的佃户截然不同,被称作“钱主”,是受到尊重的一方,是有实力的一方,是 处于较主动地位的一方。若从本质上看,与其说他们是佃户,还不如说他们是新兴的封建商品经济 的经营者更为准确。
一。
立认据人侄友章,在族众地认出本乡土名阉脚口黎思永屯祀田,受种子一斗,年载大租米九升
三合五勺,又载小租三百五十斤,前来耕种,逢年冬成之日,备谷送仓交纳。其大租米随田办纳,
不敢少欠。年有丰险,租无增减;如欠租,田付众等起佃别安,如无欠租,付其永远耕种,另代贴
租三百斤,今欲有凭,立认据为昭。
(此贴租系前耕士叔等欠,过与友文耕)
欠少。自批之后,其山内任听郑家永远栽种松树杂木等树,其租欠少,其山听山主另召别人。今欲
有凭,立批山约乙纸付执为照。
嘉庆贰拾伍年正月 日
立批山约刘根良(花押)
同侄克行(花押)
代字中侄克志(花押)(注:师契第498页、藏契号00475。)
此契中的佃方郑宗子是侯官县汤院一个经济实力相当雄厚的经营地主,业主根良因经营无方,
多不同之处。
首先,山园经营多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与一年生的粮食作物相比,种植利润往往与
种植年限有很大关系,所以永佃权可谓是山园经营利润的必要保障。
其次,山园永佃均以货币租为主要地租形态。货币租在明清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中尚属新生
事物,只占10%左右。山园永佃中之所以实行货币租,是因为经济作物最终都要以商品的形式进入
租,业主不得起佃,而且在押租田买卖中,业主一般也是卖田不起佃。佃权稳定性的发展使押租转
变为永佃成为可能。如下例:
在城惠济坊黄明光,今因有祖遗民田肆拾称,年收实租伍石壹斗口,坐落下朱溪,地名林宝硬,
及车礁基坛在内。原系四都村上陈仁显之弟陈仕茂用皮价银贰两捌钱正,脱领耕种,契载其田或陈
宅手乏,将田出脱,问过田主,不得私自盗脱等语,经官验讫。但田历经付与伊甥龚允瑞耕种交租,
农抗租运动频繁,为保证地租收入,业主不得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给予永佃权即是其中之一。
立批山约刘根良同侄克行,承祖遗下有税山乙所,坐落侯邑二十三都梧安地方,土名过坑仔,
上至路,下至田,左至灿金山为界,右至宗恩山为界,四至明白。今因照管不周,凭中批与汤院郑
宗子处开掘栽种杂果并松树杂木等树,递年面约纳山租钱捌拾文正。十一月向送厝交纳,不得挨延
家不得另召”(注:师契第465页、藏契号00500。),“如无欠租,付其永远耕种”(注:闽南契第103
页、第360号。),“如无欠租, 听林永耕”(注: 闽南契第103页、第358号。)等。业主对佃户的
此类许诺,是永佃权的首要特征,亦是永佃契的最基本标志。仙游县林正佃耕陈汪言等人共有祭田
一分,订立有永佃契约,约载“如无欠租不得另付他人耕种”。乾隆四十八年,林正未欠租,陈汪言
一是佃户在不欠租的情况下,可以无限期地“永远耕作”业主田地。也就是说,永佃制下,佃户
若无欠租,业主就不能起佃。永佃契中一般都载有“其田租如不欠租,听其永远耕作”(注:师契第
459页、 藏契号00457。),“山租未欠, 任凭光子孙永远管业生理”(注:师契第483—484页、藏
契号03091。),“自安之后,务要用力耕作, 不得抛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听佃永远耕作,黄
价,另召别脱,汤宅不囗囗踞。如汤宅完清租谷,黄宅亦不得妄起别佃。欲后有凭,立皮价约为照。
每年冬牲鸡乙只。
雍正捌年正月初八日立
立皮价布字黄明光(花押)
吴日盛(花押)
经凭中见揭远生(花押)
林尚鹏(花押)
陈文韩(花押)
林胜鹏(花押)
代笔人高九龄(花押)(注:师契第457—458页、藏契号04121。)
永佃权的基本特征有二。
而陈宅或脱或付俱不可知。然龚允瑞于旧冬无谷还偿主租,竟将此田私脱与本村汤仕饶位处,得受
原皮价银贰两捌钱正。今黄明光因彼私行盗脱,又恐皮价过多,经报邻右林尚鹏、揭远生等登门理
论,凭理公议。经三面对立讨脱,其皮价银两龚宅已经得受,而田主凭众立明脱约付与汤仕饶永远
耕种,年交实租伍石乙斗囗,面扇送至虎跳河边交收,不得拖欠。囗囗如或拖欠,任主扣租抵还皮
欠少租粒及插水等情。倘有此情,另召别人耕作,不许阻占。其田租如不欠租,听其永远耕作。向
后两家并无增减之理。今欲有凭,立安佃乙纸付照。
年例田牲贰大只。供顿全。
雍正玖年拾壹月 日
立安佃福城田主东林衙(给)(注:师契第459页、藏契号
00457。)
这是田产在闽清的福州地主给予佃户永佃权。此类现象在契约中经常出现。
【作者简介】邹萍(1969—)女,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经济史研
究。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法律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17件清代福建地区永佃契的分析,阐述了清代福建地区永佃权的产生途径、
基本特征,提示了永佃制盛行与封建商品经济繁荣的内在联系。文章还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比较
了永佃制下的地租形态和佃户地位与传统租佃关系的异同,说明永佃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租佃制度,
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明清史/经济史/福建地方史/永佃制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8659 (2000)02—0077—06
听从钱主领麓栽插杂木等树,及开掘栽种杂冬,开掘厂坪等茅住居通行。面约递年纳税山租钱壹百
文正,送厝交收,不得欠少,其山听从钱主永远耕作,开掘,栽插树木。其山税租钱欠少,其山听
从刘家另召别耕。倘有山内来历不明,系庆出头承当,不涉钱主之事。二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
有凭,立批佃字乙纸为照。
嘉庆拾肆年拾壹月 日
佃一纸付照。
承安佃合同
乾隆贰拾年正月 日
立安开垦佃 黄佳昌(花押)
黄日顺(花押)
在见中 张道万(花押)
代字 杨兴臧(花押)(注:师契第465页、藏契号
00500。)
这件“安开垦佃”中,业主应允佃户若不欠租,则“听佃永远耕作”,并且保证不再另外召佃。
其次,业主为保证地租收入而让与永佃权,尤其是在佃方经济状况较好时。明清时期,由于佃
立批佃字刘则庆(花押)
同弟则山(花押)
代字侄良海(花押)(注:师契第490页、藏契号00471。)
此契即是典型的出钱购得永佃。业主因贫不得不以2800文的价格出卖永佃权,所以他称佃方为
“钱主”。“批佃山价钱”2800文,每年地租额为100文。在这里,永佃权的价格是地租的28倍。
第四,业主为了向佃户转嫁地税及其它科差负担,以出让永佃权为补偿,也是永佃权的来源之
城居地主因住居城市,远离乡村,无法监控佃户生产,永佃制成为了保证地租收入的较好措施。
立安佃福城田主东林衙旺房,承祖置有民田贰号,坐产闽清县十七都地方,土名下尾垅、后尾
洋、小退等处,共受种乙石肆斗,年载田租谷叁仟贰百伍十斛,言议折实白早米贰百陆拾贰斗小,
额内约禾廿五斗小,递年不拘损熟,照额纳租。自安之后,前去用心耕种,不得抛荒丘角,亦不得
降至清代, 永佃权更是盛行于福建各地。笔者从各有关书籍中搜集到明清福建地区租佃契共199 件
(注:这些租佃契搜集自以下书籍: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唐文
基主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5 月出版(本文中简注为“师契”,在附表“资料来源”一栏中简注为“A ”)。
杨国桢主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本文中简注为“闽南
佃权。
立安开垦佃佳昌、日顺等,承租顶有民田三号,坐产闽清县升平坊祭头林地方,土名菜园里,
并上斜下份炭窑湾,又本厝后门湾,受种二十斤。今安与佃户吴承德开垦耕作,递年不拘损熟,约
纳租米四斗正,早晚两冬付黄家房内当年轮收,不得欠少。自安之后,务要用力耕作,不得抛荒丘
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听佃永远耕作,黄家不得另召。两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安开垦
一、永佃制的产生及其基本特征
所谓永佃权,指的是佃户有“永远”耕种业主土地的权利。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在不欠租的
情况下,业主不得随意起佃。明清时期,永佃权在我国南方各省大量存在,日益发展,成为一种新
兴的租佃制度——永佃制。福建各地在明代万历年间就已出现永佃制。当时各种杂书所录的永佃契
式即为佐证(注:请参阅杨 澹骸睹髑逋恋仄踉嘉氖檠芯俊返?2—93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版。)。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 日
立认据人侄 友文
见弟 和文(注:闽南契第103页、第360
号。)
这里的“大租”九升三合五勺不是面租,应是税粮,这里的“小租”,即是扣除税粮外的地租。此契
中特别载明“大租米随田办纳”,即佃户必须在交租的同时负担地税。
第五,押租制发展成永佃制。押租制下,佃权的稳定性有了进一步发展。这表现在若佃户不欠
要起佃图卖,林正不同意,陈也只得作罢(注:《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596页,第294号案例。)。
这说明,“永远耕作”的约定在实践中并非一纸空文。
二是欠租起佃。亦即永佃权必须以佃户履行契约规定,尤其是不得欠租为前提条件。如果佃户
欠租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业主仍可起佃。永佃契中均载“不许小欠租粒,及插糠做水等情,如有此情,
听本衙召佃,不得阻止”(注:师契第472—473页、藏契号00516。), “如若欠租,前山任从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