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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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着名判例。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

一、“隔离但平等”原则:

“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①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

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②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在州内运输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坚持要留在不符合其种族的车厢里,则属于犯轻罪。一个名叫普莱西的混血儿,因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属于有色人种。当他拒绝坐到专供有色人种乘坐的车厢时,被逮捕并被新奥尔良郡刑事法庭法官弗格森判决有罪。普莱西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名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七比一通过大法官布朗(J.Brown)撰写的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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