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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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导论

宪法导论

(三) 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得分数线不统一, 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最 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 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 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 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 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
普通法律只能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刑法:
——主要是管犯罪和刑罚
民法通则:——主要是管公民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 ——主要是管各级政府怎样行使职权 诉讼法: ——主要是管诉讼的程序问题(打官司)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法: ——主要是管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
——最高法 ——国家强制力
宪法的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弱惩罚性 ——宪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纲领性 ——宪法一般记载国家未来奋斗目标
(一)世界上最早的宪法
“讲到宪法,资产 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
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
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
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政历史简况
三、我国宪法的地位
四、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是什么?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是一张写着 宪法是什么? 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 人民权利的纸 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 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国体、政体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学2

宪法学2

第二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一讲平等权案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

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该《体检标准》把乙肝“大、小三阳明确列为不合格”)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基于宪法第33条而享有的平等权,构成了对他的歧视,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

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等权在世界各国中的宪法地位•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例分析
•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 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 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 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 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 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 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 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 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 平等。 •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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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情介绍】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就业歧视案例

就业歧视案例

篇一: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本职位限【案例】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篇一: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卜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R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本职位限R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重点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6) 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 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 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 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 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 0强”。2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 是我市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 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 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没有肝炎症 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的人。
案例七 周一超案
1、如果我是周一超,怎么办?(团队列名法) 2、怎样评价周一超的行为?(四副眼镜法)
案例七 周一超案
张先著案

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2003年6月30 日他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 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 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 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 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9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

9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

身高歧视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 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条规定考录 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案例: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 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之外。蒋某愤而提起 行政诉讼,将招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告上了法庭。
后市场歧视 前市场歧视
二、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加里·贝克尔)
(一)个人偏见歧视理论 放弃利益,满足心理
1. 雇主偏见 2. 雇员偏见 3. 消费者歧视 (二)垄断歧视理论 (三)就业隔离或排挤理论 (四)双重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 (五)统计性歧视理论
(一)个人偏见歧视理论 1. 雇主偏见
(1)女性受歧视程度的因素有:一个是供 给数量;雇主的歧视程度。
有相同的劳动力需求曲线; 3) 男女劳动者在劳动力特征方பைடு நூலகம்完全一致,具有
相同的劳动生产率; 4) 产品市场完全竞争,需求曲线代表劳动力的劳
动力的劳动生产率; 5) 就业隔离使得X,Y是男性从事的职业,Z是妇女
从事的职业。
三、收入歧视的测定-----差额法
以黑人和白人的工资差别为例, 差额法把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工资差 额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没有 歧视下的工资差额,即假定在没有 歧视行为的情况下,获得同等教育 程度黑人的收入与白人的收入应当 是相等的。如图所示,当黑人受e1 年应限为教W1,育当时白,人对也应只wb受上高e1年工限资教水育平时, 对应的wa工资水平应为 W2也就是现 在较(低W的2-教W1育)部水分平是和由较于低黑的人劳员动工生的产 率水平的结果。而图中的(W3-W2) 所构成的差额是无法用正当理由加 以解释的,这个差额最终无法归因 于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这部分就 是由收入歧视所造成的工资差别。

公共政策第四章——第八章案例集

公共政策第四章——第八章案例集

公共政策第四章——第六章案例集案例一劳动歧视:不和谐的就业音符一、劳动歧视的表现1、性别歧视;2、残疾与疾病歧视;3、年龄歧视;4、身体歧视;5、地域歧视。

二、就业歧视问题的议程创立过程(一)公众议程的创立1、据调查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58%的人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

2、2003年11月,张先著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先著胜诉。

2004年5月,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修订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政府议程的创立1、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3、2005年,“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启动,该项目由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研究力量在内的24名学者参与,其中包括来自国内不同领域的十几位学者,还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的专家,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

4、2006年1月12日,中国正式批准了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5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5、2007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案例解析

《就业促进法》案例解析

《就业促进法》案例解析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案例: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

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

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

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

“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

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

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

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

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昂立相貌歧视事件【案件回放】: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

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孙志刚墓志铭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 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 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 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 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 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 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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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引人注目之处 在于:(1)作为号称中国第一高等学府的北 京大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第一个因 博士学位授予引起的诉讼;(3)北京大学在 一审中被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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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 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价值在于,这一案件 是我国法院首次运用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处罚进行判断,给我国行政法学界 和司法界对比例原则份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案》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为被告的第一起案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被认为是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大权 在握、高高在上的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其 成为被告并被判决败诉对促进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在制度化建设、摒弃幕后交 易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深圳贤成大厦案》以案件的诉讼标的大、 涉外因素、组成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的前 所未有的强大阵容(罗豪才江必新赵大光 组成审判厅江平袁睹红应松年作为代理人) 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影响,被称 为中国行政诉讼的“第一案”。案件的审 理结果是作为被告的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 市招商局败诉,而实质上是深圳市人民政 府败诉,也是该案的一大“亮点”。
Title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被认为是中国法院审 理的学生诉学校的“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受理 和审理,在中国开启了学生状告学校的大门,此 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甚至发生了学 生或者学校诉作为中国最高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 部的案件。学校和学校管理不再是诉讼的一片 “空白地带”。在此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 作为学生的田永在状告母校的诉讼中获得了胜诉。 此案使得北京科技大学及全国其他院校在依法治 校的制度化建设中,向前大大地跨越了一步。

十年乙肝路_孔令君

十年乙肝路_孔令君

解放日报/2013年/11月/10日/第005版特稿十年乙肝路——张先著这些年本报记者孔令君有些人、有些路注定是孤独。

在张先著的记忆里,十年之前,乙肝人群“活在黑暗里”,一直躲着怕见人。

公交车上旁人闲聊,提及“乙肝”二字,就能让人全身颤抖——有人瞥着眼睛看周围,生怕被人发觉,自己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

学校组织入学体检,之后便设立了“乙肝宿舍”,安排在走廊的最末尾,把几位乙肝学生隔离开来。

在江苏某个工业园区,工人们发现老板患有乙肝,便把他的照片和姓名贴在各个工厂的大门外,让所有人“警惕”。

即便不少医务工作者,也对乙肝及乙肝病毒知之甚少,误认为乙肝能通过空气和食物传播,谈肝色变。

……十年前,发生了两件事。

一是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因体检查出乙型肝炎未被录取;他选择的报复方式,拿刀扎伤两位人事局工作人员,其中一人死亡。

周一超被判死刑。

另一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张先著,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成绩第一却因身体原因被拒绝录用;他因此状告芜湖市人事局,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最终张先著胜诉。

10年前的11月10日,张先著25岁生日那天,他递交了诉讼书。

事情开始有了改变。

终于有人站了出来终于有人站了出来,以真实姓名直接对抗歧视。

从那时起,在乙肝群体中,张先著(网名“松月”)成了最出名的人;他的手机成了热线,从清晨响到深夜:记者要求采访;各地乙肝患者要咨询倾诉;还有药商和医院,求张先著给他们当“托”,用财大气粗的口气请张先著“随意开个价”。

出这个名,未必是件好事。

每次接受媒体采访,对他个人而言,都是一次“伤害”。

那相当于告诉全社会,自己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

可直至今日,张先著都不后悔。

他觉得有责任为乙肝群体呐喊些什么;他多次提及当时很火的“肝胆相照”论坛,论坛上乙肝病毒携带者互称“战友”;只要有机会,他便向记者普及乙肝知识。

他庆幸,自己能成为当事人和见证者,参与十年来乙肝反歧视的斗争。

许多遭遇过乙肝歧视的患者,至今将他视为代言人和英雄。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中的法律关系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中的法律关系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中的法律关系2003年6月,安徽公民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排名第一位,然而因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法院认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做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

但是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以后,媒体纷纷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最主要的论点就是批评政府不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还有人说,中国的“宪法司法化”缺乏路径(张先著认为芜湖市人事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更多的评论是对判决的不解。

既然已经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为什么又不让张先著得到他所追求的那个职位呢?这些疑问一直都没有一个定论。

本案已过去十多年,现在让我们再重新冷静地思考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国家机关与应聘公务员的考生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学是研究社会关系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关系尽管非常复杂,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七大类:对抗关系、亲属关系、约束关系、利用关系、交换关系、责任关系、同志关系。

对抗关系是最原始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在法制环境建立起来以后,对抗关系是受到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各种权利与其他受到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各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亲属关系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约束关系是作为不平等主体的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因权利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利用关系是公民、法人与自身、物(包含自然环境)、智慧成果之间,因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换关系是作为平等主体的甲方乙方之间,因给付金钱以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责任关系是利益损害方和利益受害方之间,因损害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志关系是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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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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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案情简介
• 张先著,男,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 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大学毕业后, 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 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 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 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 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 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 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 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 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告的主要观点是:(1)作为一个医 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 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 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 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 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 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 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 治权利等规定。
END
•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 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 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 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 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 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 为应予撤消,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 具有可撤消的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 请求未获支持。
意义如下
• “乙肝歧视第一案”至少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 第一,本案在受案范围方面是一次重大突破。它首次将 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体现了 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法院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 责、消除歧视树立了典范。更重要的是,本案通过对公务 员招录行为实行审查,强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政府权 力是有限的,政府行为必须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种 有限政府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政府建设而言具有重大 而深远的意义。 • 第二,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变革。虽然本 案不是以歧视为由作出判决,却间接导致国家相关制度的 完善,有曲径通幽之效。而且,它唤起了社会对相关群体 正当权利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的歧视观念, 是又一个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进步的范例。 • 第三,本案对现行法律制度,比如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 挑战,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素材和动力。
• 被告的主要观点是:(1)芜湖市人事局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 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 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 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 录用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 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 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2)原告将体检不 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 之嫌。
案例分析
•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 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 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 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 2.乙肝两对半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都要求 员工入职前做乙肝两对半项目的检查,检查结果 直接影响该员工的就业问题。这种类似检查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精神,涉嫌 就业歧视。在中国体检,是用工单位直接将个人 体检表从医院提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医院无 权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体检表以及各种信息提 供或透漏给他人或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医院的双 重违法操作。国外在用工过程中,包括对艾滋的 检查,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不会要求对 HBV的检查。在日本,HBV携带者甚至可以从事 食品行业。仅仅在中国,对HBV携带者,设置了 苛刻的门槛。
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呢?
•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1.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 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 根据张先著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人群),而不是 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个人实际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 资格。这就是歧视。而歧视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 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 力量。 • 2.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 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剥夺。 • 3.乙肝人群与乙肝患者是完全两回事,严格说他 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 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 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 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 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 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 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 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张 先著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解放军八六 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 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 通知张先著,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 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 取。张先著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遭 到拒绝。此后,张先著又多次到芜湖市人事局咨 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
我的看法
• 1.乙肝,只在中国是被夸大的恐惧,在国外 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仅仅在献血、捐献器官等活动中检测HBV, 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常规检查中也不检 测HBV。在国外某些国家,只检测有没有 抗体,仅仅建议没有抗体的人员注射乙肝 疫苗。常规检查中,检测肝功能比检测 HBV更科学。在中国内地的常规检查中, 不包含HIV(艾滋)、HDV(丁肝)等检测, 仅仅包含HBV检测,是对个人隐私与科学 态度的双重不尊重。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 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 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 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 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 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 平等。 •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 5(HBcAb-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为曾经感染过或 正在感染者都会出现的标志。核心抗体IGM是新 近感染或病毒复制标志,核心抗体IgG是感染后 就会产生的,对于辅助两对半检查有一定意义。
• 还有第二层歧视: • 乙肝人群被拒绝担任公务员,这是在乙肝人群和 非乙肝人群之间造成的重大的歧视。公务员录用 制度对乙肝人群的排斥仅仅局限于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受身体健康情况的限制(全国 处级以上干部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何止千万)。这 样在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之间进行的第二重歧 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官本位的歧视。
• 1.乙肝五项1阳,其余阴:表明急性病毒感染的 潜伏期后期;HBsAg病毒携带者。
• 2.乙肝五项2阳,其余阴:①曾经接种过乙肝疫 苗,且有免疫;②既往曾感染过乙肝病毒,但已出 现免疫性抗体;③可能出现假阳性。 • 文中:他是“一.五阳” • 1(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已经感染病毒 的标志,并不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传 染性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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