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
2020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0 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2020 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 1 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 2 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 3 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 3 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 15 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 5 至 9 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提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张贴公告、发送短信或业主代表逐户送达,业主代表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本业主代表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每栋楼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
本业主代表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宗旨)本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和履行职责,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和谐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代表大会名称:雅居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雅居园小区全部区域三、物业类型:住宅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代表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是由小区业主自发组织的会议,旨在讨论小区内的重要事务、决策和管理。
为了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制定了一系列的议事规则,以便业主们能够有序地进行讨论和决策。
以下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一、会议召开1. 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组织者召集,召集通知应当提前不少于7天进行,并应当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
2.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召开,但应当保证所有业主都能够参与到会议中。
3. 业主大会的召集通知应当发送至每一位业主,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会议议程1. 业主大会的议程应当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决议事项等内容,并由召集者提前制定并公布。
2. 业主可以在会议召开前向召集者提出议程建议,召集者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纳入议程。
3. 业主大会的议程应当在会议开始前由主持人宣读并征得业主们的同意。
三、会议秩序1.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议程有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议程内容。
2. 在会议期间,业主应当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打断或干扰他人发言。
3. 业主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在会议期间进行无关讨论或者扰乱会议秩序的行为。
四、会议表决1.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2.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进行详细记录,并由主持人宣读。
3.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执行,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五、会议记录1. 业主大会应当有专门的记录员进行会议记录,确保会议内容的完整和准确。
2. 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公示,以便业主们了解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
3. 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查阅会议记录,以便了解会议的真实情况。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希望业主们能够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有效执行。
同时也希望业主们能够积极参与到业主大会中,共同为小区的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
2020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市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市2014 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方面规定,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营的筹集和管理、印章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本文本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区(县、市)(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物业管理形式;(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十四);(十五)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维护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研究解决共同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实行民主决策原则,依法有效。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须由全体业主代表通过。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召开第六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提前至少15天向全体业主发出通知。
第七条业主大会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参会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知应通过小区公告栏、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发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实体或网络形式的会议方式,确保业主参会的便利性。
第十条业主大会召集人应提前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确保会场布置、资料准备等工作完善。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议程应当由召集人事先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议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主持人开场、确定主席团、确认与否决议事规则、审议批准上次会议纪要、审议物业管理情况、审议财务报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议事主持人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严格按照议程进行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发言须有序进行,依次申请发言,遵守发言时间限制,维护会议秩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及时记录会议过程,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人宣读确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于涉及小区重大利益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决议形式进行。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得到全体业主的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通报,并督促其切实执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版) Rules of procedure of owners' meeting(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438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八章效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三)物业类型:(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 13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东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九)。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引言业主大会是由业主共同参与的重要决策机构和交流平台。
为了促进业主之间的相互了解、合作和共同发展,确保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会议召开2.1 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前向业主发出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相关事项。
2.2 会议通知应在发出之日起至少提前七天送达至每一位业主手中,或通过电子邮件、公众号等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3. 会议议程3.1 会议议程应在业主大会前向业主发出,并应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时间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3.2 业主可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议加入特定议题,并应于会议前书面提交材料,以供参会业主与会讨论。
4. 会议主持4.1 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主持,须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
4.2 主持人有权对会议过程中的言行进行管理,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发言权和表达权。
5. 议事规则5.1 业主大会遵循民主原则,任何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多数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5.2 每位业主在会议上享有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应遵守相互尊重、礼貌待人的原则。
5.3 业主大会应当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多样性和不同观点,在充分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策。
5.4 议事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过长的开会时间和疲劳感。
6. 会议纪要6.1 会议纪要是业主大会的重要记录和审定依据,应由主持人或秘书承担起起草、整理和保存的责任。
6.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基本信息、主要议题、参与人员、决议等内容,并应在会后及时向业主通报以确保透明度。
7. 会议决议执行7.1 业主大会的决议是具有约束力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全力执行已通过的决议。
7.2 若会议决议需要通过外部合作伙伴或相关部门予以执行,应及时沟通、落实和跟踪,确保决议的有效执行。
8. 其他注意事项8.1 业主大会的相关费用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并应公示透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全体业主共同参与社区决策,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精神和作用,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要求如下: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方式包括社区公告栏、居委会通知簿、网上发布等多种形式,确保业主能及时了解会议相关事项。
2. 会议地点应选在能容纳全部业主出席并方便交流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居委会会议室等。
二、会议准备1. 业主大会由居委会或业委会组织召集,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会议议程的制定、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设备的调试等。
2. 居委会或业委会应提前准备好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并在会场上提供给与会业主,确保业主能够充分了解议题和提前做好准备。
三、会议程序1. 业主大会应有主持人,由居委会或业委会代表担任。
主持人应公正、中立、客观,确保会议秩序,维护会议的平等性。
2. 会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宣布会议的开始时间和会议议程,提醒与会业主遵守会议规则。
3. 会议期间,每个议题应有相应的发言机会,业主可按照主持人的安排依次发言,发言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越界或占用其他业主的发言时间。
4. 会议中的言论应以积极向上、互相尊重的方式表达,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
5. 会议期间若有任何突发事件发生,主持人有权暂停会议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与会业主的安全和会议的正常进行。
四、决策与表决1. 会议进行决策时,应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 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清晰提出相关问题,并持续投票进行统计,保证每位业主的表决意见得到记录。
3. 在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对表决方式进行说明,如无异议,则采取口头表决方式。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投票箱或电子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会议记录1. 会议的主要内容应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确保会议讨论的全面反映。
2. 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每个议题的辩论、表决结果等。
有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地举行业主大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二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如果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策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前向业主发出会议通知,并说明召开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三章会议议题第三条业主大会讨论的议题主要包括:1. 小区管理和维护费用的使用和调整;2. 小区规划及建设项目的决策;3. 小区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4. 其他需要业主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会议通知第四条业主大会的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并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通知业主,确保业主及时了解并参加会议。
第五章出席权和表决权第五条具备出席权的业主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到达会议现场,经过业主委员会核实后方可进入会场。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六条业主在会议中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产权单位拥有一票,可通过出席会议或委托他人代表投票行使。
第六章会议程序第七条业主大会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主持。
议程的确定应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确保重要议题得到广泛讨论。
第八条会议中应保持秩序,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会议进行。
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止付会籍、要求其退出会场等措施。
第九条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出席人员名单、重要决策内容和表决结果等,记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保存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章会议决议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以简单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根据情况,可采取实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议题的决策,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业主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章文件公示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应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由小区内所有业主和产权人参与的决策机构,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织、议事及决策应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内居民履行共同责任和义务的重要场所,相关人员应认真对待。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共分为:议事准备、会议召集、会议程序、表决程序、议事记录等五个部分。
第二章议事准备第六条业主大会开会前15天由业主委员会向所有业主和产权人发送会议通知和议事材料。
第七条会议通知应明确开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内容应真实、详尽、准确,业主和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如有意见需提前告知。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提前组织并公示业主大会参会名单。
第九条业主大会发言人应提前确定,并向所有与会人员说明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三章会议召集第十条业主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如果主任因故无法履职,应由副主任代行召集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开会时间应选在所有与会人员都能够方便参与的时段。
第十二条会议召集前应有充分准备,确保会议的有效进行。
第十三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到场,组织会议签到及相关事务的安排。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开会时应确认与会人员是否满足法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方可开始会议。
第十六条开会时应由会议发言人宣读会议通知及议事材料,并介绍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有发言权,但需提前申请,并得到会议主席团的同意。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发言时需遵守会议纪律,讲述事实,理性表达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不得超时。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的发言数量应均衡,每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邀请业务专家就特定议题进行专题发言,并参与相关讨论。
第二十二条会议发起提案时,需按规定提前将提案材料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并经相关程序审核。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201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关会议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第五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
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
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观湖嘉园管理规约》,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业主共同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4、接受政府的指导、监督;5、业主共同决定以全体业主表决和业主代表大会决策的形式进行;6、全体业主表决和业主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须经充分酝酿、讨论。
第二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全体业主表决:1、5%以上业主提议并获得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业主委员会提议并获得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业主监事会提议并获得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提议的;5、业主代表大会提交的业委会委员和监事会监事人选的信任名单;6、10%业主提议召开,且没有10%业主反对的;10%业主反对的,议题应获得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所决议内容不涉及下面第三条相关内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会议,并须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条下列涉及全体业主的事项,应进行全体业主表决,并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会议,并需达到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1、《管理规约》、《业主议事规则》、《自治机构选举和罢免办法》的制定和修改;2、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新一次启用新的物业管理方式涉及的相关物业服务合同;3、超过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5%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或经累计上浮后超过原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8%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4、年预算超过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主自治机构工作费用;5、年度全区域总预算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筹集和使用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年度全区域总预算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改建、重建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执行表决前款之第5、第6项的内容,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需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其组织者应在表决前至少15日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表决议题,并在表决决定产生后的3日内,将结果在物业区域公告,同时将公告抄件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其它主管或协作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为业主大会的常设管理和执行机构,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滨江一号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松原市滨江一号小区业主大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三)本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房屋总建筑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住宅总997套。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依法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六)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八)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九)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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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在任期过程中发生
如下情况的,业主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故缺席业主代表大会连续5次以上的;
(五)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业主代表人数缺少时由业委会进行补选工作,在补选期间或具备业主代表资格人数不足额时,开展的需要业主代表投票表决的行为,以当时业主代表人数的1/2计为有效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定和监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
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的业主提议;
(2)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3)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
(4)决定本小区大额公共收益的支出;(见公共收益使用办法)
(5)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九条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签名文件或物业管理企业签字盖章的文件;
(二)具体的、需要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书面提案。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三)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业主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形式进行表决:(四)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要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代表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以公正、公平为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具备业主代表资格的半数以上代表参会且参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具备业主代表资格半数以上代表投票且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等。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三)业主人数较多,按单元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结果15天以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物业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六)业主代表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
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
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 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2 名,委员4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