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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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用部分
1.除集团公司界定的16种违章指挥行为以外,违反三大规程的违章指挥行为。
2.未参加班前会或互联保未签名上岗作业。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按规定穿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着配备的反光标识工作服;岗位巡查人员、操作人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专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器具(较严重三违除外)。
5.违反交窑制度、扰乱交窑秩序。
6.较严重三违界定的特殊岗位以外人员睡岗或脱岗。
7.岗位工种、关键工序不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8.特殊工种、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9.作业地点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0.擅自拆卸在用仪器仪表、设备零配件;冲淋非防水型的电器设备、设施。
11.产尘作业时,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使用。
12.调度系统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擅自关闭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调度电话录音功能。
13.打开风门通过人员、物料后,不关闭就离开;打开或掩开风门、风窗乘凉。
14.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警戒;擅自撤除警戒;擅闯各类警戒(较严重三违除外)。
15.乘坐罐笼、吊桶、人车及各类乘人装置携带物品长度、重量违反规定,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锋利工具;把钩工对乘人携带违规物品不制止;运送爆炸物品时违规乘人。
16.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机房、主空压机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发电站、运输充电房、计算机机房等要害场所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喷漆作业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进行烧焊、动用明火(制定安全措施的除外);规定禁烟的要害场所内吸烟(较严重三违除外)。
17.各类设备、设施、安全保护、提升钢丝绳、风电及瓦斯电闭锁未按规定检查和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巡视和填写检查、检修、试验记录。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润滑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
19.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闭房间;压力气瓶高空打运未使用吊篮或混吊,搬运时混装、撞击、扔抛或阀门直接对人。
20.带压操作、破矸、风镐作业、使用剁斧、扁铲或剪切工具、机械加工、使用膨胀剂或化学药剂、减灰及配制氯化锌溶液、配置腐蚀性液体时,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
21.操作旋转的工器具、机械设备时,长发未挽在帽内,衣扣未扣紧,领口、袖口未扎紧,佩戴毛巾、围巾、手套。
22.登高(1.5m≤高度<2m)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从作业平台上、设备上直接往下跳;作业平台上作业时,其下方有人逗留;站在两端未掩车的车辆上作业;站在风锤、锚杆机、单体、钻机、综掘机炮头、矿(叉)车车沿、耙斗上作业。
23.消防器材因固定或位置不当影响正常使用;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
二、一通三防部分
24.放空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造成风流短路。
25.风筒脱节、损坏(距迎头50m范围放炮除外)。
2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措施规定。
27.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风门前后5m范围内堆放物料。
28.巷道高冒处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超限。
29.不按规定对密闭墙进行检查、记录。
3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违反规定回收充填物。
31.违反火工品领、用、销制度。
32.未随身携带放炮器把手(钥匙)。
33.非放炮员运送电雷管;炸药箱存放炸药未上锁;混放雷管、炸药。
34.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抽管、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电爆网路、装药、连线、验炮。
35.抽取电雷管、装配起爆药卷等操作无防静电设施或不按规定进行静电释放操作;电雷管脚线未按规定扭结成短路;电雷管和母线连线前脚线未扭结成短路或未悬空。
36.放炮前未将瓦斯传感器移至安全地点或无测气员监督挪移瓦斯传感器;放炮后风筒、瓦斯传感器未恢复至迎头,施工人员进入迎头作业。
37.不装药的炮眼或钻孔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封堵。
38.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间距小于300mm。
39.装药地点10m范围内从事与装药无关作业;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放炮。
40.放炮期间不使用放炮喷雾设施;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未按规定使用放炮彩带。
41.出现拒爆、残炮未按规定汇报;未向下一班交待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
42.防突预测钻孔未按设计要求布置施工;防突预测钻孔施工人员未经专门培训。
43.采掘工作面施工防突预测钻孔前,人身安全防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44.抽采管路、下向钻孔未按规定巡查、放水。
45.抽采钻孔不按措施规定及时合茬抽采。
46.人为或管理原因导致监控断线,传感器误显示;未定期校正、维护各类传感器。
47.履带钻机行走时电缆、油管无专人监护。
48.正在施工的钻机压车柱、防跑偏、防倾倒装置不符合规定;施工时钻机立柱限位(固定)设施未紧固。
49.打钻使用压风排渣时,孔口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除尘装置(使用防喷装置的除外)。
50.钻机正在钻进时,跨越、低头钻过钻具或从后方通过。
51.钻孔注浆封孔,未按要求使用搅拌桶和压力表。
52.敲砸钻杆不使用铜锤。
53.钻头停在煤段,压风未关闭且无人看护。
54.钻机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操作人员离开钻机,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55.使用钻机反转或使用夹持器卡瓦强卸钻头;钻机油位达不到要求或油脂变质进行开机操作。
56.倾角25°以上或有喷孔威胁(瓦斯压力大于2MPa)的钻孔,封孔管未采取措施固定。
57.使用的注浆泵安全阀失去作用或无卸压三通;注浆泵和风水联动压力表未按规定安装或压力表损坏未更换继续使用。
58.探放水钻孔固管注浆压力、耐压试验不符合措施规定。
59.擅自开、关放水钻孔闸阀。
60.擅自挪移或破坏测量导线点及标识(较严重三违除外)。
61.探测煤厚未按要求进行操作或记录。
三、机电运输部分
62.擅自启动机电运输设备。
63.无措施变更设备的用途、使用范围。
64.清理机械设备时,未切断或闭锁设备电源并挂牌(较严重三违除外)。
65.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较严重三违除外);异常未解除前无措施强制运行。
66.无故触发运行中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和急停开关;未按要求调整设备参数、执行机构;解除或拆除在用设备安全保护。
67.起吊、悬吊专用锚杆未加装垫板、螺帽未满扣;专用锚索未涨拉、生根处未使用锁具。
68.设备运行期间身体或工器具进入防护范围内;设备未停电,身体接触停止转动的部件;手扶、脚蹬处理张紧中的钢丝绳(验绳除外);滚筒上钢丝绳固定方式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