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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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伦理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2月第32卷第12期总第442期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Humanistic &Social Medicine Edition),Dec 2012,Vol.32,No.12,Total No.442 2

1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权麟春①

摘要: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的生命与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问题。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实施一个小手术,而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对生命权的否定,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体,在道德上是完全错误的。从“亲生命派”层面审视我国的堕胎政策,应制定有关的法律加以限制,禁止堕胎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关键词:堕胎,尊严,道德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1)12-0021-03

My View on Abortion and Dignity 

of Life QUAN Lin-chun.Zengcheng College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

zhou511363,ChinaAbstract:In the field of bioethics,the human life and the dignity are the most basic problems.Abortion is not simply tak-ing off a germ cell,a zygote,or performing a small operation,but a moral question,which means denying 

the right of lifeand the dignity of life.Killing an innocent organism is completely wrong 

from the angle of morality.From“pro-life”carefully examines the policy of abortion in China,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should make the related law toforbid the abortion,because it is illegal.Banning abortion and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of China is not contradictory.Key 

Words:abortion,dignity,morality1 “

堕胎”之争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是避孕失败或不合理妊娠的补救性节育措施,是孕妇经过审慎考虑之后,自动请求医生使用人工方法去掉子宫内的胎儿。但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zygote)、一个微小的细胞球,而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目前,堕胎备受争论,各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亲生命派(Pro-Life)即禁止堕胎、亲选择派(Pro-Choice)即支持堕胎、尊重差异派(Respecting 

Differences)即走中间路线,

旨在找到一个能够兼顾社会、孕妇及未出生婴儿三者权利的解决方案,可是最终还是落在孕妇的自主选择权上,倒向了亲选择派。亲生命派强调的是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

亲选择派强调的是孕妇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亲选择派认为,堕胎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手术,

是从孕妇身上去除一块组织,完全是个人的隐私。胎儿不是人,不具有人的权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特勒(Michael Tooley)是这个观点的维护者,他认为堕胎没有侵犯胎儿的生存权,不涉及道德问题。沃伦(Mary Anne Warren)也认为,一个胎儿即使在它发育的最后阶段也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人的资格。堕胎与反堕胎之争持续至今,孰赢孰输,难分伯仲。

2 胎儿是人

堕胎争论的焦点是“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在生命伦理学中,“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就是本体论的问题,意味着人的标准的确立,胎儿要么是人,要么不是人。按照彼德·辛格的观点,可以分为“人类物种的成员(member of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只要属于“

人”这一物种的都是人,胎儿具有了“人”这个物种的特质。简单地说“‘命主’就是表示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者。”[1]

然而,胎儿没有理性和自我意识,也就不是人。人被分割成生物性的存在和理性的存在,生物性的存在可以任意处置,不需要道德①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广州 5

11363的理由,堕胎也就不需要理由。生命的完整性被切割成了生物性和理性的碎片。任丑认为,

生命伦理学探讨的话题是以研究人的脆弱性、

坚韧性为基点,人是集脆弱性与坚韧性于一体的人。祛弱权是指没有任何一个人始终处在坚韧性状态,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时刻处在脆弱性状态,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

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作为人权的祛弱权[

2]

。确立祛弱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从祛弱权的视角反思、审视、研究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人权冲突问题,将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方法。堕胎基于孕妇和胎儿之间的冲突,具有脆弱性的胎儿内在地需要他者或某一主管对其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特别是处在非同一般的极度脆弱性状态而无条件地享有祛弱权。对于极度脆弱的胎儿来说,这是一种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

孕妇必须保障胎儿的祛弱权,不能私自堕胎。陈慧珍认为,作为描述人类基本存在状态的完整性[3]

概念,

“完整性(integrity)”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完整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wholeness

);二是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completeness)。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

不仅包括标志人之独特存在的心理连续存在,而且包括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载体—

——人之大脑和身体的连续存在。它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

以及对象的连续性不被侵害。人的完整性与自我同一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一个人类生命有机体经历着出生、成长、成熟到死亡这样的线性生命过程。所以,胎儿作为具有完整性的“人”的过去,是整个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连续性不容断裂,胎儿不能受到“虐待”,否则,完整性会遭到破坏。从这个层面来说,胎儿是人,是无辜的人,杀死胎儿当然是错误的。许志伟用宗教的概念“位格”诠释胎儿的权利,他对“胎儿只具有生物学意义的生命,可以发育成拥有一切特性的位格人,但不是现实的位格”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对“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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