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对计量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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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称重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称重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称重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湘质监量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称重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的通知(湘质监量发〔2007〕90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载货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也愈加严重,既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损坏了道路和桥梁,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加强对道路和桥梁的保护,更加有效地治理超限超载,我省即将在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

为使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计重收费准确、一致、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研究决定,对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设备(以下简称计重设备)实施强制检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高管局在全省高速公路统一组织配置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重设备,对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

二、鉴于省高管局对全省高速公路实行集中管理和此项检定工作对计量标准器的特殊要求,省质监局对全省高速公路计重系统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定工作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计量院)具体承担。

三、全省高速公路新安装的计重设备的首次检定,由建设方向省计量院申请。

省计量院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动态汽车衡》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允许调修一次,再行检定后仍不合格的,通知供应商更换为合格的设备,并重新申请检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财综[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1〕7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收费项目及计量收费标准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4号)收悉。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调整的计量收费项目(一)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1991〕323号)中规定的“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并入“计量标准考核费”项目中。

(二)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532号)中规定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申请费”、“样机试验费”和“技术报告审查费(包括证书费)”,调整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

(三)取消“索赔期仲裁检定费”,将“仲裁检定费”并入“计量检定收费”项目中。

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依法受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授权申请,并进行技术及管理能力考核时,可以对申请单位收取计量授权考核费。

(二)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制造标准物质的单位进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质量检验协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质量检验协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质量检验协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湘价函[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质量检验协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3]11号2003年2月17日)省质量检验协会:你会《关于申请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试行收取产品质量鉴定、咨询等服务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会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后,可收取以下服务费。

1、产品质量鉴定服务费。

质量鉴定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后根据申请人委托要求,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包括省、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的公务员)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验、实物检验和试验,以及综合分析、判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后,可向委托方收取产品质量鉴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1)鉴定申请费:500元/件;(2)现场鉴定费:鉴定专家组每人每日不超过500元(现场鉴定人员食宿、交通费按实收取)。

(3)产品鉴定过程中需进行的检验、试验,由法定检验机构按我局[2002]132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2、咨询服务费。

根据申请人要求,提供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检验技术法规,以及重大课题(项目)咨询服务,可按咨询工作内容、难度和不盈利的原则,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标准。

3、你会接受委托举办有关质量检验培训班,提供有关专业技术资料,其收费标准报我局另行核定。

二、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湘价服[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二○○七年二月十三日湘价服〔2007〕19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局湘价服[2005]138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

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审。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附件二:。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附件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附件

执收部门


1
锅炉设计图纸鉴定评审
每套
省特检院
不足每小时1吨的按800 元收取,最高不超过 4000。 不足每小时1吨的按130 元收取,最高不超过 780。
2
锅炉改造方案鉴定评审费
每套
140+60(D-1)
省特检院
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四) 费
每证
2200
生产企业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管理部门
(三) OIML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
(1) 特殊复杂产品 每个系列 每个产品 (2) 比较特殊、复杂产品 每个系列 每个产品 (3) 一般产品 每个系列 每个产品 三 (一) 许可证考核审查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 核收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考核 收费 每个型号 申请单位或个人 资料审查、现场察 看、考核、印制证 件、发布公告 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管理部门 各种许可证换证时,按 本表规定标准的80收取 6000 1000 20000 5000 40000 7000 OIML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收费低于1万元加收30%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80 65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次/4年
每证
15
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培训费按每生每天 20元收取,仪器设备实 习及考核费由培训机构 另行向当地物价部门申 报
(三) 锅炉评审费
申请单位或个人
— 4 —

计量检定收费
每台次
见附表
生产企业
按检定规程或委托 者要求进行检定, 并出具检定报告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湘价函[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3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确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原标准试行期已过,且试行期间反映良好的情况。

经研究,现就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包括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级以上的国家基础测绘产品(1:10000、1:5000比例地形图及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的验收费。

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标准按财政拨付生产经费(从测绘项目开工到上交成果资料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3~5%收取。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含评优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是指基础测绘以外,每年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目录中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验收费。

委托检验收费,是指接受测绘产品所有者或测绘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测绘产品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或合同金额的3%收取。

其中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低于2000元的可按2000元收费。

3、仲裁检验收费,是指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接受仲裁、司法机构委托进行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按第2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4、上述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检验地在高寒(≤-10度)、高温(≥35度)、高原(海拔≥2000米)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长距离检验(≥200公里)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7.04•【文号】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现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中的部分收费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

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产品定期检验收费: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规定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费,是指检验检定机构的产品定期检验必须凭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的产品定检目录,方可收费。

三、车速里程表检定收费:车速里程表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年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周年内自行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机构由车主自愿选择。

四、电梯定期检查和钢丝绳探伤检测: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中电梯定期检验与钢丝绳探伤检测是两个并列项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2〕4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

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序号部门收费文件取消降标文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湘价费(2009)175号2卫生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民政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湘财综(2011)32号4食品药品监督湘价费(2007)157号湘财综(2011)32号5文化湘价费(2001)74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6体育湘价费(2009)87号7计划生育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09)52号8新闻出版湘价费(2002)70号;湘价费(2001)57号湘财综(2005)9号湘财综(2008)24号9广电湘价费(2011)137号10地震湘价费(2010)117号湘财综(2012)5号11知识产权湘价费(2002)276号;湘价费(2010)127号湘价费(2009)86号12住建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函(2010)96、113、133、137、168、194号;湘价函(2011)53、64号湘价函(2012)20号湘财综(2011)32号13国土资源湘价费(2003)42号;湘价费(2006)9号;湘价函(2007)21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湘价费(2009)86号14环保湘价费(2002)336号;湘价费(2003)122号;湘价费(2005)20号;湘价费(2011)101号湘财综(2011)32号15交通湘价费(2011)167号;湘价费(2011)185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16农业湘价费(2002)323号;湘价费(2004)66号;湘价费(2005)12、176号;湘价费(2007)116号;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55、56、82号;湘价费(2011)112、142、146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8)67号湘价费(2011)205号湘价费(2009)175号17林业湘价费(2001)262、324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价费(2008)191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5)19号18水利湘价费(2003)128号;湘价费(2009)62号19外事侨务办湘价费(2009)88号20旅游湘价费(2011)114号21商务(贸促会)湘价费(2005)146号湘价费(2009)86号财综(2011)11号22经信湘价费(2009)139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23档案湘价费(2005)54号湘财综(2011)32号24组织部湘价费(2009)173号25法制湘价函(2011)47号26统计湘价费(2005)177号27审计湘价费(2009)95号财综(2011)56号28财政湘价费(2003)103号;湘价函(2005)17、34、130号;湘价费(2009)171号;湘价函(2010)20号;湘价费(2011)151号湘财综(2011)32号29物价湘财综(2005)62号30地税湘价费(2011)143号湘财综(2011)32号31国税湘价费(2011)12号湘财综(2011)32号32公安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9)165、181号;湘价费(2010)38、142号;湘价函(2011)185号;湘价费(2011)157号湘价费(2009)104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3法院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34司法湘价费(2009)166号35质量技术监督湘价费(2003)121号;湘价费(2006)170号;湘价费(2007)160号;湘价费(2009)168号;湘价费(2011)117号;湘价函(2011)152、206号;湘价费(2012)23号湘价费(2009)131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6文联湘价费(2001)290号37铁路治安办湘价费(2011)59号38工商湘价费(2000)23号;湘价费(2011)113号湘财综(2011)3239政府采购中心湘价费(2009)118号40安全生产监督湘价函(2011)132号通信管理局湘价费(2010)49号42人防湘价费(2006)123号;湘价费(2007)87号43海关湘价费(2011)115号44商检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湘价费(2002)278号;湘价费(2004)65号45各级行政机关湘价费(2009)181号;湘价费(2009)146号46短期培训湘财综(2006)47号说明:取消、暂免收费项目按照湘价费(2009)175号、湘财综(2011)30号、财综(2011)104号执行。

湘价费(2009)168号

湘价费(2009)168号

湘价费〔2009〕16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检验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必须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规定执收单位的检验、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
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湘价函[2010]191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

(湘价函〔2010〕191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精神,并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现就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项目及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宅常规检测,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范围,其检测项目、内容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行业规范规定为准。

按照2005年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目前住宅常规检测就是指“见证取样检测”,具体项目为: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二、常规检测收费标准按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节能、基桩等专项检测,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均无规定的,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16
湘价重[2004]115号
关于对中小化肥电费补贴在全国平摊的报告
17
湘价重[2004]121号
关于湘西自治州工业用电价格与贵州、重庆衔接的请示
18
湘价重[2004]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19
湘价重[2004]156号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湘价重[2005]50号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44
湘价重[2005]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湘价重[2005]6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小水电价差资金价差补贴管理办法》及安排2004年度小水电还贷价差的通知
32
湘价函[2004]11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改造中有关户表改造收费问题的复函
33
湘价函[2004]16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工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34
湘价信[2004]8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35
湘价成[2004]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20
湘价重[2004]17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乐富水电站等非统调电厂(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1
湘价重[2004]185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关于落实省政府调煤保电措施的紧急通知
22
湘价函[2004]1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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