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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局“工作落实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局“工作落实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局“工作落实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局“工作落实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大连市科技局“工作落实年”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科技局“工作落实年”活动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软环境建设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和组织管理,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调动激发全局上下努力开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新局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活动内容及目标以科技局中心工作和年度重点任务为抓手和载体,科学分解落实全年工作任务,明确分工、流程、措施制度、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对重点任务督查督办,确保年度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通过开展活动,切实做到:干部作风持续好转。

着眼于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重点解决好干部队伍在思想觉悟、工作纪律、为民服务、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治理和杜绝庸懒散奢等现象,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真正形成“求实苦干,勇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工作效能持续提升。

积极构建“政令畅通、运转协调、权责明确、执行有力、奖罚分明”的运行机制,使行政管理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各项行政服务方式简便、快捷、高效,通过严格工作标准、严抓工作效率,严促执行能力,实际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相互推诿和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

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大科发〔2021〕234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发〔2021〕23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经商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章组建第四章备案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估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奖惩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大连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等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牵头,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创新联合体(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0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0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5月25日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科研实体,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及试验人才队伍和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其主要任务是:1、针对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开发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建立中试与产业化示范基地;2、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3、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及推广应用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4、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7.21
•【字号】辽科发规〔2023〕36号
•【施行日期】202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及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使用预算,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21日附件
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三、大学科技园
四、众创空间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专业化众创空间。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2.16•【字号】大科发〔2021〕24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2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现将《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特派员申报与备案第三章科技特派团申报与备案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奖惩第八章附则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6〕1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55号)等工作部署安排,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市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创新创业,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经费支持、人员选派、监督检查、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典型宣传等工作。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大科政发[2008]11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共大连市委【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政发【2008】11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经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研究同意,现将《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2019年9月30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及软科学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创新基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等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

主要包括:1.高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高校院所开展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性课题研究。

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大地税函[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55号)地税各基层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源泉控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下设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技术合同印花税。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印花税。

具体委托代征工作由西岗区地税局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规定执行。

二、对未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局应当采取按合同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三、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印花税票和印花税销售凭证的领用及税款解缴等工作,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票证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大地税二[1995]03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的通知【标 签】技术开发合同【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科办发﹝2004﹞171号【发文日期】2004-12-22【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手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经市地税局、科技局研究决定,将有关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软件企业所签订的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软件技术转让同的认定条件是: 1、软件技术开发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项目,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该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委托方、开发方共同所有。

2、软件技术转让是转让方应在已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将其拥有的著作权和所有权一并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三、技术合同生效30日内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转让或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所有权的归属、成交金额、免征营业税额。

四、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正本一式3份)和相关附件。

如果签订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五、要求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认定机关的要求。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为充分发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登录后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在“计划类别”中选择“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申报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00至2022年10月27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

请各初审推荐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17:00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与相应的推荐项目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三、有关要求项目需符合相应申报要点(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如下:(一)关于注册账号。

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大税字[1987]5号

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大税字[1987]5号

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大连市税务局文件(大税字〔1987〕5号)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改革、放宽、搞活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申请减免税新产品的范围和减免税年限第一条对列入国家经委、科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

第二条对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汇总审查同意后,统一下达减免税名单,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第三条对列入省国防科工办试制计划的,经省税务局汇总审查同意后,统一下达减免税名单,自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第四条对列入大连市经委、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过鉴定(技术或投产技术鉴定)的新产品,将由市税务局会同市经委、科委联合审定后,下达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一)对属于省级的新产品、自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二)对属于市级的新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下的,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个别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而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放宽到企业平均利润率水平。

第五条对在中间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和引进消化吸收过程中研制生产的产品,如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新产品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大科发〔2017〕13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发〔2017〕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和《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所属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称: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第五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是指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点)。

登记点的设立和撤销将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网上平台()公布。

第六条申请设立登记点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批准,接受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登记点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申请设立登记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2.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各级技术转移机构;3.至少有两名(或以上)具备技术合同认定资格的登记人员,其中一人应是申请单位的主管负责人;4.具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职责是:1.认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2.核定技术性收入;3.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4.技术合同档案管理;5.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技术市场政策,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6.协助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东软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科高发[2008]13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08.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东软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大科高发〔2008〕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认定东软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附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大连市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大连市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发证日期:2008年12月15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大科创发[2012]1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08【实施日期】2012.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大科创发〔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成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3.01•【字号】大地税二[1995]030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大地税二【1995】030号)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各区、市、县科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印花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管理,实行源泉控制,堵塞漏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特做如下联合通知: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售印花税票。

二、凡经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一律由其代售印花税票,并对以下纳税事项负责监督:1.应纳税的技术合同是否已粘贴印花;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按万分之五贴花外,其余的均按万分之三双方贴花)3.粘贴的印花税票是否按规定注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三、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卷,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代售工作:1. 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交款等项代售业务;2.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税票请领单”,可直接向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购领;四、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地税二分局、地税票证管理所办理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提取手续费等具体代售事宜。

六、市内科协、技协、高新园区“四技”合同登记点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统一由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和监督。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11.18•【字号】大科教发[1987]第235号•【施行日期】198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大科教发〔1987〕第23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委,各局(总公司),中央、省属在连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政发〔1986〕39号通知和《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发至乡级)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附: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大科教发(87)235号)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主体合格、标的合法,代理有效、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为使技术合同订立达到标准化,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使用大连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印发的《技术合同书》。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并按《技术合同书》逐项填写清楚。

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出让方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同时报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

非技术合同,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涉及国家、地区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技术合同和价款在十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异地技术开发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后,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其他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或公证。

第六条城区各单位(含甘井子区的市以上所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进行审核;各县(市)、顺口区、金州区所属单位(含市以上所属单位)和甘井子区的区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当地科委进行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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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技术合同印花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9﹞55号
【发文日期】2009-04-20
【实施时间】2009-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地税各基层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源泉控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下设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技术合同印花税。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印花税。

具体委托代征工作由西岗区地税局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规定执行。

二、对未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局应当采取按合同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三、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印花税票和印花税销售凭证的领用及税款解缴等工作,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票证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大地税二﹝1995﹞30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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