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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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十戒
(2014年修订版)
“华润十戒”均为华润集团经理人严格禁止之行为,经理人如触犯任何一戒,不论结果,不论往绩,立即撤职,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持有,处置或帐外存放公司资产;
二、违规对外担保,拆借资金;
三、违规投资;
四、做假账;
五、谎报或瞒报重大、特大事故;
六、泄露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七、散布严重影响公司商誉的言论;
八、接受或索要回扣、不正当馈赠等商业贿赂;
九、擅自兼职取酬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华润十戒”释义
“华润十戒”均为华润集团经理人严格禁止之行为,经理人如触犯任何一戒,不论结果,不论往绩,立即撤职,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华润十戒”明确界定了十种华润经理人严格禁止之行为。经理人如触犯其中任何一条,不论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不考虑其过往功绩,将立即予以撤职。但它不是管理标准,不能视之为标尺,而是华润经理人操守行为之底线,是华润文化和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多的是戒尺作用,任何经理人心中都应时时谨记、处处恪守!
一、未经批准私自持有,处置或帐外存放公司资产
未经批准的私自持有公司资产,私自处置或帐外存放公司资产行为已经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使股东和公司利益受损,与华润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相悖。
二、违规对外担保,拆借资金
违规对外担保、拆借资金行为存在巨大的财务风险和业绩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害,违反了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不包括经批准、按程序的华润系内企业之间的担保和拆借资金行为。
三、违规投资
投资活动是集团发展和管控工作中的重点,也是比较容易出
现重大问题的领域,应当遵守国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任何经理人不得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自开展投资活动。
四、做假账
“假账”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伪造会计凭证、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假账真算;或记账依据真实,加工处理作假,财务报表失真,进行真账假算。任何做假账行为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诚信核心价值观,需严格禁止。
五、谎报或瞒报重大、特大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特大事故时,企业应依据集团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口头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汇报材料。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瞒报”和“谎报”行为违反华润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将可能导致跟进处理不及时,危害扩大,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和声誉影响,对于谎报或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应予以严厉处罚。
六、泄露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核心商业秘密关系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泄露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将可能造成损害公司利益的严重后果,违背了经理人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和尽忠职守的职业道德。
七、散布严重影响公司商誉的言论
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信息传播迅速的时代,越来越容易受到负面言论散布的损害。尤其是内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的不负责言论,将更容易产生放大效应,加大对公司商誉的危害性,触犯此条应予以严肃处理。
八、接受或索要回扣、不正当馈赠等商业贿赂
回扣和不正当馈赠行为涉嫌“商业贿赂”,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范,不符合华润“简单、坦诚、阳光”的组织氛围以及诚信核心价值观,需予以严格禁止。
九、擅自兼职取酬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范,个人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此类行为影响华润经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直接损害企业商业利益。
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经理人应当正确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便利,为自己、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谋取利益,包括不应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此类行为违背了公司诚信核心价值观,并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必须严格禁止。
注释:
1.适用范围
“华润十戒”适用于所有对华润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2.文中所提“华润”及“公司”
包括中国华润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间接控股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企业。
3.文中所提的“外”
是指上述所定义的所有“华润”系公司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