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事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关于
卫生部关于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8•【文号】卫疾控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卫生部关于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和需要,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优化整合资源,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我部决定成立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分委会,成员共计300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此前原有的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病毒性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结核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五届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流感专家防治组、自然疫源性疾病专家委员会、腹泻病专家委员会、寄生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五届麻风病专家咨询委员会、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等13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自即日起一并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名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1: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卫医发[1997]第34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卫生处,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军队护士的执业管理工作将从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军队护士执业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的接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1997]后卫字第227号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军队护士,经军队各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国家卫生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护士资格。
二、1997年9月1日前转业的军队护士,凡继续从事护士工作的,其执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护士注册。
申请注册应向注册机关交验:1.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或现工作单位根据其档案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学历、健康等有关证明。
学历证明应为军队正式列编的军队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1992年以后学校名单见附件2);3.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见附件3)。
三、1997年9月1日后转业的军队护士,自转业之日起原注册中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2019-2020年整理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汇编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6•【文号】教高函[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教高函[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与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协商解决医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医学人才培养与使用管理紧密结合,2004年12月9日,教育部、卫生部召开了关于加强两部合作、共同促进医学教育发展协调会。
根据会议精神,决定建立“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为保证“协调机制”有效运行,特设立医学教育管理协调小组和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小组,同时成立医学教育政策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为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卫生部将在医学教育管理政策制订工作中进行充分的协商,保障医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医学教育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相关工作,为医学教育政策的制订与调整提供咨询意见。
附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教育部卫生部二○○五年四月六日附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与医学教育发展改革的需要,加强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医学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医学人才培养与使用管理紧密结合,经两部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主要内容如下:一、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管理协调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卫生部党组书记、部长高强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副组长: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成员: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尧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卫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主任李志军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司长祁国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王环增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有关人员参加。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30•【文号】劳人薪[1985]41号•【施行日期】1985.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卫生部备案。
附件: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3.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附件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卫生部关于甲醛、吊白块检验判定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卫法监发[2001]256号
卫生部关于甲醛、吊白块检验判定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甲醛、吊白块检验判定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卫法监发[2001]256号2001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配合对粮食制品中违法使用甲醛、吊白块的查处工作,我部于200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59号)。
经研究,发现《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存在干扰因素。
为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准确,现对该方法补充规定如下:各地在检测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过程中应当进行阴性样品对照,以去除本底甲醛的干扰,必要时,结合加工现场的监督情况,综合判断食品中是否加入了甲醛或吊白块。
——结束——。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社团组织、部属单位:为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有关部委、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及专家组成。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2、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卫生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条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卫生部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2x]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xx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 第1号根据我委《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聘请下列人员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法律顾问,聘期四年,现予公告。
(按姓氏笔画为序)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长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3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开展高水平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基础性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健康科学普及。
(二)协助开展全国医学科技创新业务指导、技术管理和保障服务,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 -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建设中国医学科学创新体系的核心基地。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承担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任务,开展医学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与学术交流,建设世界一流的医学院校和世界一流的医学学科。
(四)指导所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与质量管理、干部保健与医疗保障,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
(五)指导所属单位承担重大疾病防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支撑与救援等任务,组织开展相关防治产品的研制并推动产业化。
(六)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产业政策,组织开展院校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院校特色产业群建设,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国有股权进行监督管理。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决定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国人部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决定(国人部发[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促进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授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196个单位“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王莒生等532名同志“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周宪梁等6名同志“白求恩奖章”荣誉称号。
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全国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忠诚履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神圣使命,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3.“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名单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急救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北楼病区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肿瘤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天津市安定医院康复科天津市肿瘤医院研究所天津市河东区向阳医院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河北省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血液中心承德市卫生局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河北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省山西省中医院肿瘤科太原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阳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临汾市传染病医院艾滋病区绿色港湾山西省肿瘤研究所山西医药杂志社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包钢职工医院)呼伦贝尔市卫生监督所赤峰市巴林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巴彦淖尔市医院兴安盟蒙医院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沈阳中心血站大连西岗香炉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鞍山市卫生局本溪市中心医院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中心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十字急救总站齐齐哈尔市中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七台河市卫生局鹤岗市人民医院鸡西市人民医院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乳腺外科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感染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苏省江阴市卫生局徐州市卫生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盐城市中心血站江苏省中医院大内科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市中心血站舟山市妇幼保健院浙江省中医院安徽省合肥市卫生局铜陵市卫生局安徽省立医院神经外科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安溪县卫生局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卫生监督所芦溪县卫生局赣州市卫生局南城县人民医院宜春市中医院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中心血站淄博市卫生局东营市卫生局烟台市卫生局潍坊市卫生局临沂市人民医院河南省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鹤壁市卫生局河南省胸科医院开封市儿童医院济源市卫生局周口市中心医院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焦作市卫生局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阳市中医院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外科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武汉市卫生监督所荆州市中医院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襄樊市中心医院十堰市房县九道乡卫生院通城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岳阳市中心血站益阳市安化县大福乡卫生院邵阳市邵阳正骨医院广东省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阳江市中心血站高州市人民医院韶关市卫生局河源市紫金县古竹人民医院肇庆市爱卫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南宁市卫生监督所东兴市东兴镇卫生院贵港市人民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海南省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疗康复中心陵水县卫生局三亚市中医院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黔江区卫生局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垫江县中医院四川省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成都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德阳市绵竹市人民医院凉山州宁南县卫生局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阿坝州茂县人民医院遂宁市中医院贵州省贵州省紧急救援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儿童医院)遵义市余庆县龙溪中心卫生院黔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毕节地区金沙县中医院云南省昆明市卫生局普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局临沧市妇幼保健院文山州皮肤病防治所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昌都县日通乡藏医院日喀则地区定日县曲当乡卫生院那曲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内三科陕西省陕西省肿瘤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商洛市镇安县医院汉中市南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延安市洛川县卫生局宝鸡市中心医院榆林市中医医院甘肃省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嘉峪关市中心血站张掖市人民医院定西市临洮县人民医院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陇南市宕昌县人民医院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青海省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藏医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青海省血液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卫市人民医院西吉县中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焉耆县妇幼保健院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卫生局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医院附件2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北京市王莒生(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王拥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主任医师李汉忠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科主任医师娄云(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卫生防护所所长曲波航天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凌锋(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主任医师周平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主任医师杜雪平(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宝玲(女)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柳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赵晓维(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主管护师郑一宁(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副主任护师王方(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护师刘淑媛(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主任护师荣利(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护师孟彦苓(女)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护师石丽(女)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主任护师花宝金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主任医师天津市李彤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周静敏(女)天津市胸科医院主任医师李忠诚天津市天和医院教授王鹏志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教授吉宁天津市天津医院主任医师范玉强天津市传染病医院院长谭明武清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赵海军蓟县卫生局局长孙兰军(女)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王树申南开区中医医院主治医师河北省尹亚平(女)河北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处长赵文清河北省人民医院院长刘翠青(女)河北省儿童医院主任医师白万翔河北省鼠防所副所长崔泽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院长王学义河北医大一院主任医师张祥建河北医大二院主任医师潘进社河北医大三院副院长闻宏海石家庄市卫生局局长张文宜(满族)滦平县两间房乡卫生院院长褚秀文涿鹿县赵家蓬中心卫生院院长霍兴文秦皇岛市卫生局局长胡万宁唐山市人民医院院长葛立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院长王福霞(女)廊坊市卫生局副调研员高文田保定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保定市第二医院院长张书栋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院长刘永宽青县卫生局局长郝彦彬衡水市卫生局局长崔福义故城县辛庄乡中心卫生院院长刘贵禄邢台县卫生局局长李水富邯郸市卫生局局长晁景升唐山市中医医院院长张恒云邯郸市中医院副主任中医师山西省郭大璘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副主任医师魏中海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主任医师郝解贺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主任医师章启虎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郗光霞(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王三祥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所长王斌红太原市精神病医院主任医师程四新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院长袁秋梅(女)长治市城区五马中心卫生院院长张培荣忻州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李树峰山西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院长赵芳琴(女)运城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任刚吕梁市人民医院院长吴秋旺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尹世铨朔州市卫生局应急办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吕龙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副院长肖镇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教授云文清(蒙古族)呼和浩特市中蒙医院院长岳在文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中医主任医师巴图(蒙古族)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蒙医主任医师陈秋霞(女)兴安盟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艳芬(女)通辽市医院院长李亚平赤峰宝山医院院长白平安(蒙古族)锡林郭勒盟蒙医研究所所长关克勤(蒙古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院长李永明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局长范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卫生院院长尹秀凤(女)乌海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侍明宏阿拉善中心医院主任医师辽宁省张淑兰(女,蒙古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教授闻德亮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罗娅红(女)辽宁省肿瘤医院主任医师洪家铁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杨佐森辽宁省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赵卓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占全辽宁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田振国辽宁中医药大学肛肠医院主任医师李铁男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吕德成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汪克非大连市急救中心主任医师王立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教授黄雪梅(女)鞍山市康宁医院护师解聪(女)抚顺市眼病医院主任医师李勇丹东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张刚锦州市康宁医院副主任医师王云飞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全胜营口市中医院主任医师李奎武阜新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秦国东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姜国瑾开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子明朝阳市卫生局局长李洪秀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桑雅荣(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吉林省吴江(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教授赵国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副教授高洪文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主任医师张付喜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主任医师金香淑(女,朝鲜族)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教授王宏光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主任医师金永焕(朝鲜族)延边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杨利军通化市人民医院院长于一白城市中心医院院长刘玉石吉林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高文信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王鹏四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郑爱群白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杜金华(女)长春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陈祥义蛟河市中医院中医师宋柏林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院长黑龙江省周晋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刘明烈哈尔滨市卫生局副局长潘丽春(女)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郭成建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敬彬大庆市卫生局副局长孙凤英(女)双鸭山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刘志敏青冈县人民医院院长李剑华(女)北安市五官医院院长付增秋(满族)呼玛县人民医院书记张淑英(女)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教授周玉坤(女)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主任医师李晓捷(女)佳木斯大学附属三院主任医师宋立群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教授张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医院副院长孙铁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主任医师李晓军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副院长田国华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院院长李景儒黑龙江省中医药学校校长上海市肖现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教授倪泉兴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医师褚仁远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教授范先群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潘曙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副主任医师谢青(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主任医师彭志海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陈贞(女)华东医院主管护师丁嘉安上海市肺科医院主任医师刘成海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研究员陆静波(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副主任护师徐天强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陈冬冬(女)徐汇区华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邢光富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薄海艳(女)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吴卫平松江区新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戚珊红金山区亭林医院主治医师江苏省钱颐南京市雨花台区卫生局局长王东进南京市鼓楼医院主任医师方如平南京市儿童医院院长姚勇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助理张敬平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陆国础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杨晋川(女)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王琰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张琪(女)常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夏福庆溧城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周永兰(女)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张玉英(女)张家港市妇幼保健所所长王咸钢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仲崇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艺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柏根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韩良荣淮安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李学义盐城市卫生局局长时坤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忠泽东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练状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于立耘(女)江都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国辉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袁克宇泰州市中心血站站长陈万庆宿迁市中心血站副站长苗毅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夏桂成江苏省中医院主任医师陈明(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浙江省刘长文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全仁夫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院长助理李白恩(女)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胡贤林宁海县黄坛镇双峰卫生院院长罗定存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力成瑞安市人民医院院长姚永明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黎梅(女)嘉兴市第一医院副主任护师陈云瑞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钟杏菊(女)嵊泗县嵊山中心卫生院医师费小阳(女)金华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俎德玲(女)衢州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朱成楚浙江省台州医院副院长叶碎林丽水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幸浙江省医学科学院院长杨建民浙江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余传定浙江省肿瘤医院院长张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主任医师陈江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副书记杜立中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副院长陈永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安徽省胡宗宇淮北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广友亳州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江海涛宿州市卫生局纪检组长方震川蚌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张锦阜阳市中医医院院长张梅(女)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戴秀珍(女)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主任医师徐绍莲(女)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主管护师陶XXX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郑传华(女)巢湖市妇幼保健所所长田德明(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曹根健绩溪县扬溪镇红十字中心卫生院院长陈金保铜陵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陈建淮池州市卫生局局长李晓春(女)安庆市立医院主任医师郑志新黄山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都鹏飞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王恩木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主管检验师福建省何利平(女)福建省立医院主任医师周国英(女)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中医主任医师张美能福建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翁恒福州肺科医院副主任医师管昌益厦门市中医院主任医师马旭东(女)漳州市医院院长李云华(壮族)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员杨美(女)三明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吴登蛟南平市第一医院主任医师邱秀珊(女)龙岩市第二医院纪检副书记陈太书古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江西省吴晓牧江西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洪涛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朱丽萍(女)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防治所所长熊金保新建县卫生局局长卢彦达九江市第三医院副主任医师余钢成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钟炳根萍乡市卫生学校校长熊佳华新余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方爱民(女)鹰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曾渊平于都县人民医院院长冯春古上饶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邹卫东吉安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周连芬(女)抚州市第三医院主管护师陈日新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西省中医院)主任中医师胡正生宜丰县中医院院长山东省赵家军山东省立医院主任医师刘志敏山东省胸科医院院长唐茂芹(女)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柳澄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主任医师吕长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黎莉(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主任医师邓绪礼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党委书记姜春英(女)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张贞丽(女)山东省中医药研究院研究员张爱国(女)山东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张在同山东省医务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岳庆祝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马丽霞(女)济南市儿童医院院长艾宪淮泰安市卫生局局长赵林(女)青岛市中心血站站长邢泉生青岛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李庆涛淄博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周建中德州市卫生局局长吴修荣(女)枣庄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苗其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院长赵玉德滨州市卫生局局长张树栋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主任医师李翠玲(女)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校长王汝才济宁市卫生局局长任守功潍坊市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王连友高密市卫生局局长孙晓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李维花(女)日照市卫生局局长时振东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赵宪奇聊城市卫生局局长郝培来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院长王树林临沂卫生学校校长陈舰威海市卫生局局长杨明欣(女)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局局长陈增海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河南省靳鸿建新密市卫生防疫站副主任医师郭光俊登封市大金店镇梅村卫生所所长卢金镶郑州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朱其昌(回族)洛阳市卫生局局长张梅(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中央编译局(已撤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25•【文号】发改社会[2010]56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编办、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基础环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关系到医改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本规划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好当地规划。
同时,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改革,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全科医生的良好氛围,确保完成规划目标。
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2010年3月25日附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前言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对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作用,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基础环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14•【文号】卫医发[2000]447号•【施行日期】200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
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规定工作程序。
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
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必须加速建立医学物理师制度
员主要从技 师较 多; 二是 走工程 系列 , 即工程 师序 列 , 主要是 学工程设备 的 ; 三是教 学研 究系列 , 这部分人相对较少 , 主要是高等院校 的附属 医院 , 层次较高。 当天 的研 讨会 , 就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 障部 、 生部《 卫 关于 2 1 年度 卫生专 业技 01 术 资格 考试 工作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社厅 发( 00 10 ]有关 医疗 卫 生部 门 16 人 21)1 号 》 1 个开考 专业 , 否应为 “ 是 医学物理 ” 争取 立法 , 2 1 年增 项至第 17 开考专 业 , 使 02 1个 或就 已有 的 4个专业( 专业代码 3 6 专业名称“ 射 医学技术” 专业代码 3 7 专业 7, 放 ; 7, 名称“ 医学技术” 专业代 码 3 8 专业名称“ 核 ; 7, 超声 波 医学技术” 专业代码 3 8 专业 ; 8, 名称“ 肿瘤放 射治疗技术 ” 调整或合 并 , 出一个专 业空 间给 医学物理人 员解决 职 ) 腾 称考试 问题 , 以及 医学物理 师制度缺失 、 各级 医疗机 构严重 匮乏和奇缺 物理 师 , 致使 大量 ( 其前述 4专业领域 ) 尤 医疗设备使 用不 当, 导致严重存在 着 的医源 性致病 、 对 民族肌体 的严重危害等 , 行 了广 泛研 讨。 进 专家们指 出, 医学物理师 , 是肿瘤放射治疗不可或缺 的重要成员。 医学物理 师和 临床 医生配合 , 工作在 肿瘤放射 治疗、 医学影像 、 医学及 其 它非 电离辐 射如超 声 、 核 磁共振 、 激光等领域 , 事 临床诊 断和治疗 的物理 和技 术支持 、 学和科研 工作 , 从 教 特 别在诊疗新技术开发和 应用 、 质量保证 ( ) 质量控制(C、 Q和 A Q)保健 物理 和辐射 防护等 方面起着极为重要 的作用。 医学物理学科毕业 的学生应 当是精通物理熟悉 医学 的高 层次复合型人才。 在肿瘤放射治疗 中, 医学物理 师不仅对 医疗设备 的原理、 能有 专 门的 了解 , 性 有 对 医学临床人 员业务培训指导 的责任 ,更 主要 的是直接参 与对病人 的诊疗过程 , 是 其 中一个不可分 割的部分 。没有足够 的物理支持 , 就无法为 患者提供 高标 准 的治疗 和服务 , 而物理 师则 必须领导物理组( 包括 物理 师 、 剂量师或其他人 员) 工作 , 并对应 用于 患者 的所有物理数据和过程 负责,不 管这 些过程是否 由物理 师本人 直接实施 。 放射 治疗部 门要不 断提高 自己的治疗水平 , 意味着要不 断引入新 的治疗技术和手 就 段, 同时有选择地保 留原有 的治疗项 目。在这个过程 中, 物理 师扮演 了重要角色 。 近 3 年来, 0 加速器技 术 的发展 、T成像 、 C 三维治疗计 划 、 适形 和动态 治疗 、 程后装近 远 距 离照射 、 强放射治疗 以及 立体定 向治疗 等新技术相 继 出现和发 展 , 不断地 改 调 都 变着 医学物理 师的工作 内容和职责 范围。 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辐射 安全所岳保 荣副所长 、 张伟 、 程金 生主任 、 中国医学 科 学院肿瘤 医院( 俗称东肿瘤 ) 耿建 华研 究员等与会专家指 出:所 有这 一切 , “ 由于专 业背景局 限, 医师是很难期 冀 的, 也是专 司仪器设备 维护 工程师和技 师们所 难 以适 应和 驾驭 的。有 的单位 为安装直 线加速器设备 , 让一些根本 不具备 专业知识和 背景 的人 员应景式地考个 物理 师上 岗证 ,有些连 最基本 的医学物理 知识和技 能都 不懂 , 却操作 大型仪器设备 , 其危害 性显而易见。 医院有工程 师和技 师 岗位而无物理 师 岗 位 的尴尬局 面应 当改变!” 2 0 年 6月 2曰经 卫生部部 务会议 讨论 通过 、0 6 3月 1日 正 式施行 的 05 20 年 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因我国无医学物理师职业岗位, 以至今人们只能统称其相 , 所 关从业人 员为“ 医学物理人 员” 。 现代 医院等 医疗机构是 以科 技发展为基础发展起来 的 , 并伴随着科技发展 而发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陈竺卫生部部长副主任委员:王晓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谦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总后卫生部副部长何维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刘德培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委员(秘书长):孟群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委员:毛群安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秦小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赵自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张朝阳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秦耕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孙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彭东平总后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局长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程津新天津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周英杰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敬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沈骥四川省卫生厅厅长乌兰内蒙古卫生厅副厅长姚志彬广东省卫生厅厅长杨平福建省卫生厅厅长杨新建河北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山东省卫生厅厅长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李虹四川大学常务副校长姒健敏浙江大学副校长李桂源中南大学副校长杨宝峰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黄光武广西医科大学校长王卫平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林嘉滨北京医院院长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杨功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胡盛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所长吴明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蔡纪明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卫健字第[89]第2号
中职语文教学诗词教学现状及改进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学生思维水平的提高,中职语文教学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文化素养,诗词教学作为中职语文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学生语言表达、文字鉴赏以及思维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中职语文诗词教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一、现状中职诗词教学发展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学生诗词意识薄弱相对于很多文化名校,中职学校在学生文化素养的培养方面仍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学生的文学性、艺术性、伦理性等方面有待提高。
学生对于中华传统文化诗词的理解和欣赏很少,对于韵律和词汇的理解也较为薄弱。
2.师资力量不足中职学校诗词教学的师资力量还很欠缺,对于文学知识教育的认识也不够深入。
很多教师缺乏思考和研究精神,难以为学生们提供切实的帮助和指导。
3.教学方法过于单一教师的教学方法多数只限于讲授和背诵,缺乏多元化的方法和资源,如多媒体、实验等手段,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改进措施1.丰富教学手段增加诗词作品的种类和门类,让学生涉猎多样的诗歌文化,同时加强对于文本语言结构等方面的讲解和理解,让学生对于整个中华传统文化有更好的感悟和掌握。
同时,使用多媒体工具进行诗词教学,可以让学生在视听中获得更全面的学习体验,开拓课堂教学方式。
2.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诗词教学师资队伍的培训和支持,提高教师的文化素养和教学技能,鼓励教师在文化理解和教学方法改进方面进行研究,形成师生共同进步的良性互动。
3.注重学习方法指导鼓励学生积极探索和研究诗词,提高其对于文化传承的认识,同时指导学生合理利用网络和各类资源,开拓研究思路和发现新知识的方式。
在学习方法方面,也应该引导学生注重练习和总结,通过多次实践提高自己的掌握度和综合素质。
总之,中职诗词教学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加强与时俱进,在注重传统文化的同时,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和方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和创新精神。
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徐德成等3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徐德成等3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20
•【文号】卫党任发[2009]25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徐德成等3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卫党任发〔2009〕25号)
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因工作需要,经部党组2009年9月13日会议研究,并征得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同意,决定:
徐德成同志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副院校长,免去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职务;
林长胜同志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纪委书记(兼);
免去宋学民同志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副院校长、党委常委职务。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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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关于
公开选拔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校长的通知
卫人干便函[2009]173号
有关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成立于1956年,是我国国家级医学科学学术中心和综合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北京协和医学院于1917年创办,是我国最早设有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本科教育的重点医学院校。
中国医学科学院与北京协和医学院(简称“院校”)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相互依托,优势互补,教研相长。
因工作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副院校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职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副院校长2名。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能全心全意投入管理工作。
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具有立足国内、面向世界,
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努力工作的奉献精神。
服务意识、群众意识、团队意识和民主作风强,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胸怀宽阔。
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2.具有胜任职务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宏观决策和组织领导能力。
在科研、教学、医疗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在研究和解决本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问题上有创新思路和知识储备。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二)任职资格
1.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 从事专业工作,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5. 身体健康。
三、选拔工作程序
1.公布信息。
2.公开报名。
实行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公开报名。
报名者本人须填写《报名登记表》。
3.资格审查。
4.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笔试或面试,经组织考察、体检等程序,确定拟任人选。
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四、报名要求
1.需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个人能力水平的材料;有关证件如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职务职称聘书的复印件。
2.报名人员均需填写、提交《报名登记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3.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
4.面试(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
联系人:张建兵
电话:(010)68792864
传真:(010)68792892
邮箱:ganbuchu@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选拔启事刊登在卫生部网站、健康报、科技日报、中国卫生人才网和中国医学科学院网站,《报名登记表》在/baomingbiao.doc下载)
卫生部人事司中国医学科学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