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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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安全管理措施

一、放炮员:

1、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三年采掘工龄、经培训合格,持有放炮员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进行爆破工作。

2、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以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爆破说明书,严禁违章作业。

二、装配引药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把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三、装药的规定

1、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密接。

2、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防水套。

3、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处剩余的炮眼部分用粘土炮泥封实。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炮眼装药、封泥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主管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破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实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7、每个采掘工作面放炮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

不燃料材料充满填实,超过放炮深度的眼、孔,充填也要超过炮眼深度。

三、放炮规定:

1、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必须严格执行放出班炮制度,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放班中炮时,必须编写“放班中炮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主管批准执行。岩巷可放班中炮,但遇破碎或过断层必须放出班炮,石门揭煤巷道按揭煤措施执行。

2、放炮时间视各矿具体情况而定。

3、放炮时间内,采区内除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在避灾室或规定地点执行放炮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安全地点。撤人工作由各挡头的班组长负责。

4、井下每个地点放炮室必须按措施设置警牌、警绳。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放炮前瓦检员必须向通风值班领导汇报瓦斯情况,班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撤人放炮工作准备情况。

(2)每次放炮瓦检员必须执行装药前、紧接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出班炮由下一班瓦检员进班检查。未经检查瓦斯,任何人不许超越警绳,进入工作地点。

(3)放炮时,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在现场,缺任何人都不准放炮。放炮前,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工作面放炮地点的顶板及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后,方可放

炮。

(4)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装好电话,并保护畅通。

(5)放炮员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除瓦检员检查瓦斯外,放炮员也要做到“一炮三检”。

6、采掘工作面一律采用正向起爆。掘进工作面及放出班炮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一次装药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放出班炮的地点除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必须在避灾峒室放炮;班中放炮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

8、所有地点放炮按作业规程要求设警戒、拉警绳。非全负压通风地点放炮由放炮员在全风压通风巷道的入口处设置警绳、警牌。放班中炮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由班组长安排撤除警戒。放出班炮地点的警牌、警绳由下一班瓦检员进班检查瓦斯后撤除,其他人员不得撤除警牌、警绳。

9、放炮前,所有设备、工具,电缆等都必须由班长安排加以保护或移出放炮地点,岩巷移到距挡头30米外,煤巷移到距挡头15米外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放炮崩坏。

10、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3)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线与其它线、缆的距离不得少于0.3米。

(5)只准采用绝缘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

11、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刀闸开关、架空线及其它明火放炮。任何情况下,采掘工作面不能放糊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经矿技术主管批准,可采用空气炮。

12、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13、放炮后放炮员必须立即将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抽出,并随身携带,不得交给其他人,同时摘掉母线并扭接短路。

14、通电后放炮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摘掉母线扭接短路,等15秒钟后,才可沿线检查原因。处理好后再连接放炮,炮仍不响,则按瞎炮处理。

15、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6、瞎炮处理: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后,放炮员要仔细检查,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7、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由测量人员在图上填明进度。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主管汇报,并通知施工队、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的通风。相贯通的两个垱头瓦斯超限要立即处理,只有两个垱头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掘进头方可放炮。放炮前,相贯通的两个头同时做到撤人,设警戒或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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