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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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二维码助农取款业务技术规范说明

银联二维码助农取款业务技术规范说明

银联二维码助农取款业务技术规范说明v1.02022-9-231.业务背景为解决助农取款业务存在农民携卡不便、服务点机具维护难等问题,在现有助农取款业务基础上,开展无卡化改造,使农民无需携带银行实体卡,使用二维码支付方式便可实现取款交易。

2.探索实践2012年,中国银联推出助农取款业务,使农民在助农取款服务点即可享受取款、余额查询等金融服务,有效缓解县乡地区线下银行网点偏少的问题。

2015年,中国银联推出助农转账和现金汇款业务,使农民在助农取款服务点可享受更多金融服务,进一步丰富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提升站点终端使用率。

2021年,中国银联推出助农取款一站式解决方案,支持平安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快速接入助农取款、转账和现金汇款业务,并通过整合公缴云账单、农产品收购等个性化服务,为促活助农服务点提供有力抓手。

2022年,中国银联推出二维码助农取款业务,使农民无需携带银行实体卡便可实现取款交易,解决了传统助农取款业务存在的农民携卡不便、服务点机具维护难等问题,助力商业银行做好业务下沉。

3.业务价值3.1. 服务乡村振兴政策实施响应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号召,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要求,推动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县乡延伸。

3.2. 促进助农取款服务点活跃进一步丰富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扩大商业银行可受理业务范围,能够有效提升站点交易活跃度。

3.3. 助力农村地区用户经营高度契合移动支付时代农村地区用户的日常支付特征及需求,助力商业银行实现业务,下沉,充分做好农村地区获客、活客经营。

4.业务模式二维码助农取款业务包括二维码主扫和被扫两种模式,银联持卡人只需在扫码后输入APP支付密码,无需输入银行卡支付密码,便可完成取款交易。

4.1. 二维码主扫助农取款在服务点布放助农取款专用收款码,农民使用智能手机APP(云闪付、银行APP等)扫描二维码付款给服务点。

业务规则如下:✧单日单卡2000元,T+1到账。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第三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第四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

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

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

(三)联网通用原则。

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

(四)位置集中性原则。

选择农户相对密集、人流量较大、进村入寨主干道等位置,操作员有一定文化水平。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可通过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方式选择“村村通”服务点,重点选择小超市、便利店、供销农资销售店、通信运营代理点、医疗卫生室、小型餐饮作为“村村通”服务点,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村村通”服务点。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缺位的问题,推进我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商户准入第二条商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商户的服务能力,又要准确介绍助农取款业务的政策、运营模式、承办商户的资格条件、费率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情况。

第三条资格审查。

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应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商户,经营者必须在当地信誉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

一、客户基本条件1.有提供周转运营资金能力;2.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作为服务点1.对曾经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POS机具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2.在我社有不良记录,如违规骗取、套取贷款用于非法牟利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3.有严重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作为服务点;4.征信体系有违约记录的,不得作为服务点。

第四条商户提交资料一、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年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商户申请表。

上述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第五条初审。

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按照双人调查、主调查人负责的制度,确定调查组,由主调查人告知实地调查时间安排。

一、将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由调查人双人签字;二、对商户的稳定性、发展前景进行调查;三、对商户财产与经营实力,有无提供运行周转资金能力进行调查;四、对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性分析;五、对商户经营者或负责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

第七条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于24小时内撰写调查报告,主从调查人双签,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二、行业、财务与非财务分析;三、风险分析。

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政策

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政策

“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政策1.什么是“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能解决什么问题?答: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少,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取款服务,实现农民“不出村,无风险”支取各类涉农补贴、外地务工汇款等款项,将党中央惠民便民政策送到家门口,送到农民心里。

2.人民银行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背景、意义是什么?答:受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农村地区面临金融网点少、金融基础服务不足。

尤其是那些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金融基础设施薄弱,农村支付结算的需求矛盾较为突出。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类支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惠农政策,并依托银行卡进行资金发放。

但由于银行网点和ATM匮乏,造成农村群众资金支取极不方便,不得不频繁往返县城金融网点,既费时费力,又要承担交通费用,成本较高。

方面、安全、快捷地支取各种涉农补贴、新农保和新农合等小额资金已成为当前农村最广泛、最迫切的一项基本金融服务需求。

针对上述情况,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央行组织协调作用,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2013年底前实现助农取款在全国农村乡镇、行政村的基本覆盖,满足偏远农村地区各项支农补贴资金、日常小额取现、余额查询等基本金融需求。

3、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怎样实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选择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合作商户,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

4、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合作商户有几种类型?答:(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农副产品批发店、乡镇医院、村卫生所(室)等;(2)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4)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或供销社“新网工程”经营店。

新农保助农取款

新农保助农取款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国家惠农政策深入推进,农民持卡取款基础性金融服务需求日趋增长。

为方便广大农民持卡取款,缓解农行农村物理网点不足压力,全面提升“三农”服务能力,特研发“银行卡助农取款”产品。

根据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农行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的批复》和《湖南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卡助农取款,是指金穗借记卡或他行银联借记卡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利用银行卡专用受理终端(主要为带硬件加密功能的转账电话或POS机具等,以下简称“受理终端”),通过与服务点“联机刷卡、现金交割、有偿服务、实时清算”方式,实现现金流转支取的特殊金融服务。

第三条他行银联借记卡办理助农取款,应遵循银联跨行交易约定和规则,并按银联标准计算手续费和收益分润。

若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具体遵循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单位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各经营机构设臵的助农取款服务点上办理助农取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业务开展区域。

二级分行开办助农取款业务,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批,并原则要求只在惠农卡广覆盖的非城市区域开展。

在金穗惠农卡发卡呈“散、少、远”特点区域开办须经二级分行初审,报省分行备案后开办。

广覆盖区域指借助“新农保、新农合、涉农直补、银企合作”等方式,整个县区或部分乡镇实现全覆盖发卡,鼓励“覆盖发卡+助农取款”同步并进,在提升“三农”服务能力的同时,确保农村电子渠道和惠农卡同步创效。

第六条针对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可不考虑广覆盖发卡要求,鼓励各级经营机构优先开办助农取款业务。

第七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于银联借记卡,不支持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交易通过“刷卡+密码”联机认证。

第八条现金管理责任界定。

助农取款服务所需现金均由服务点自己供给,现金安全保管和业务差错损失由服务点自行负责,银行对交易头寸供给和安全概不负责。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

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

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特约商户管理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合作商户。

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POS收单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我省农村信用社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全省各级收单机构、银行卡持卡人、农村乡(镇)村指定服务点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及行政村可设立服务点开办助农取款业务。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立3家服务点。

第五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

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第六条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仅支持借记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交易。

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第二章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发展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必须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八条服务点必须选取有自筹现金能力的特约商户,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

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新型农村支付体系,进一步改善和规范农村金融服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江西省“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南银发〔2018〕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普惠金融服务站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237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创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及业务种类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服务”是指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237号)等文件精神,在乡镇及以下行政村选择合作商户(个人)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点”),立足于服务三农、改善民生、坚持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推广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构建支农、惠农、便农的支付绿色渠道。

(一)助农取款:通过服务点将取款人银行借记卡账户等额资金转入服务点对应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把等额现金支付给取款人,和提供余额查询的业务。

(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通过金融机构配备的具有受理银行卡、存折、条码支付等功能的金融服务终端,统一服务环境、技术规范等,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查询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许可或认可的业务场所。

(三)现金汇款:是指服务点收取汇款人小额现金,并通过扣划服务点的银行借记卡账户资金,将等额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转账汇款:是指服务点不收取汇款人现金,通过直接扣划汇款人的银行借记卡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知识介绍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知识介绍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知识介绍一、什么是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二、银行卡助农服务的适用范围?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三、银行卡助农服务的取款限额?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

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操作流程?对于小额取款业务,其业务流程如下:持卡人到服务点取款,刷卡后受理终端屏幕显示取款金额,持卡人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密码验证无误完成后打印助农取款交易凭证,凭证上应列明取款卡号、金额、时间、服务点代码等;服务点将交易凭证交持卡人留存,在助农取款登记薄上登记取款相关信息,并将等额现金交付持卡人;双方当场核验现金无误后,持卡人在助农取款登记薄上签字(指印)确认,交易结束。

在使用电话支付终端情况下,业务流程可能与以上流程略有区别。

余额查询业务流程较为简单,持卡人在终端输入密码并验证无误后,终端屏幕显示账户余额,交易结束。

五、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具有哪些优点?优点之一:简单、易操作。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依托简单、易操作的“银行卡+POS机”进行创新,延伸了金融服务触角,让农民足不出村就能便利地支取各种涉农补贴等小额资金,便利了农民支付,契合了农村需求。

优点之二:方便、省成本。

农民只要持银行卡到助农取款服务点,就可以办理小额取款、余额查询等业务,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不但节省农户频繁往返乡镇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时间,而且节省了大笔交通费用。

六、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二)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故;(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监测和检查;(四)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资料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资料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新型农村支付体系,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总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使用准贷记卡、贷记卡办理此项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主要是为农民及时提取“新农保”等涉农类补贴款项提供便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服务点管理第六条服务点选择原则(一)服务点须设在乡镇及以下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服务点数量,综合考虑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每个行政村不得超过3个服务点。

对于规模较小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为保证服务质量,原则上,一个服务点服务居民数量不超过600人。

(二)服务点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

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从发挥邮政全网优势,增强村邮站服务功能出发,助农取款服务点优先选择在村邮站布放。

在村邮站不具备条件或无村邮站的行政村,可考虑以下商户类型作为服务点: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2.邮政网点;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四)对历史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固话支付设备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不得选为服务点。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切实解决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小额提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根据上级金融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支持、人行指导、涉农金融机构负责、相关部门共为深入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切实解决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小额提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根据上级金融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支持、人行指导、涉农金融机构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由涉农金融机构在没有银行机构网点或ATM 机的乡镇及以下地区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便民超市或便利商店作为特约商户,安装专用PS机终端,借助PS机的刷卡转账功能,以特约商户垫付现金并通过银行网络实时清算的方式为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服务,方便当地农村居民使用银行卡,实现农村居民小额提现不出村、零成本、无风险,并在全县推行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和农村缴费一卡通。

二、工作内容根据我县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的分布状况、农村支付工具和PS终端的功能特点,此项工作由县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先行实施,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个一,即选一家商户、布一部机具、发一张卡、建一本台账:(一)选一家商户。

由承办银行通过实地考察、信用评级等多种方式,在当地选择一家信誉度高、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热心于为农户服务的便民超市或便利商店作为安装借记卡小额提现PS的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

双方签订合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布一部机具。

由承办银行为特约商户安装一部专用功能的PS机,商店经营场所必须配备验钞机、保险箱等设施,确保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能正常、安全运转。

(三)发一张卡。

按照同一区域(乡镇)一种卡的原则,承办银行为布放小额提现PS机的当地农村居民办理一张加入银联网络的借记卡,该卡将作为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的专用卡;农村居民缴纳各种费用也通过该借记卡账户办理,真正实现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农村缴费和购物消费一卡通,实实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支付结算便利。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规定新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规定新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规定新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第三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第四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

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

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

(三)联网通用原则。

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附件: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目 录1 引言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名词定义 (1)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1)2 发卡机构业务管理 (2)2.1 基本要求 (2)2.2 持卡人服务 (2)2.3 交易要求 (3)2.4 风险控制 (3)3 收单机构业务管理 (3)3.1 基本要求 (3)3.2 业务加入与退出 (4)3.3 终端管理 (5)3.4 服务点管理 (6)3.5 交易要求 (10)3.6 风险控制 (11)4 交易处理 (12)4.1 助农取款交易 (12)4.2 余额查询交易 (13)5 资金清算 (14)5.1 清算原则 (14)5.2 参与清算交易类型 (14)5.3 清算数据 (14)5.4 资金划拨 (15)6 收益分配标准 (15)6.1 助农取款交易 (15)6.2 余额查询交易 (15)7 差错及争议处理 (15)7.1 差错处理流程 (16)7.2 交易凭证 (16)7.3 差错处理费用 (16)8 附则 (16)1 引1.1 1.2 1.3 1.4 言目的为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明确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取现业务的补充。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受理开通区域仅限监管机构批准的乡镇和行政村等地域范围。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借记卡,不得向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预付费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

名词定义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是通过银联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业务。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的成员机构。

助农取款业务中,发卡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受理持卡人查询和投诉等。

XX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

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联社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固镇联社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

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

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各社特约商户协管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第三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第四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

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

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

(三)联网通用原则。

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

(四)位置集中性原则。

选择农户相对密集、人流量较大、进村入寨主干道等位置,操作员有一定文化水平。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可通过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方式选择“村村通”服务点,重点选择小超市、便利店、供销农资销售店、通信运营代理点、医疗卫生室、小型餐饮作为“村村通”服务点,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村村通”服务点。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办理流程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办理流程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办理流程
1.如何办理银行卡取款业务?
答:农民持借记卡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提出取款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取款的,还需出具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选择助农取款交易类型,通过终端读取卡片信息,输入取款金额。

持卡人确认在银行卡取款金额无误后,输入密码,发起取款交易。

助农取款交易成功后,工作人员打印交易凭证,提请持卡人核验取款金额、手续费金额等信息无误后,持卡人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2.取款是否有金额、次数限制?
答:单笔取款金额最低为10元,取款金额须是10元的整数倍,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次数不限。

3.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如何收费?
答:(一)余额查询免费。

(二)收单机构受理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在同城范围内取款不收费;异地取款,收单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收费不得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

(三)收单机构受理他行发行的借记卡,持卡人的每笔取款手续费为取款金额的0.8%。

(四)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过系统自动设置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服务点禁止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在服务点取款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就近选择有明确标识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办理取款业务。

(二)取到现金时,持卡人应该当面验钞及点清金额,以免发生取款纠纷。

(三)安全使用银行卡,请勿将银行卡密码告知他人,在输入银行卡密码时,应注意用手遮挡,以防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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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目录1引言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名词定义 (1)1.4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1)2发卡机构业务管理 (2)2.1基本要求 (2)2.2持卡人服务 (2)2.3交易要求 (3)2.4风险控制 (3)3收单机构业务管理 (3)3.1基本要求 (3)3.2业务加入与退出 (4)3.3终端管理 (5)3.4服务点管理 (6)3.5交易要求 (10)3.6风险控制 (11)4交易处理 (12)4.1助农取款交易 (12)4.2余额查询交易 (13)5资金清算 (14)5.1清算原则 (14)5.2参与清算交易类型 (14)5.3清算数据 (14)5.4资金划拨 (15)6收益分配标准 (15)6.1助农取款交易 (15)6.2余额查询交易 (15)7差错及争议处理 (15)7.1差错处理流程 (16)7.2交易凭证 (16)7.3差错处理费用 (16)8附则 (16)1引言1.1 目的为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明确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取现业务的补充。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受理开通区域仅限监管机构批准的乡镇和行政村等地域范围。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借记卡,不得向信用卡(包括贷记、预付费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

卡和准贷记卡)1.3 名词定义、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是通过银联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业务。

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的成员机构。

助农取款业务中,发卡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受理持卡人查询和投诉等。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布放银联卡受理终端,开展助农取款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

助农取款业务中,收单机构负责服—1务点发展、管理和服务,发送和处理交易信息,进行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等。

中国银联是助农取款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机构,为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服务,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助农取款业务秩序。

2发卡机构业务管理2.1 基本要求发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监管机构规定,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要求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系统符合中国银联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通过业务开通测试。

因未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所述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交易损失,发卡机构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2.2 持卡人服务2.2.1业务公告发卡机构应就助农取款业务适用的权利义务、交易流程、验证要素、费用标准、收费方式、交易限制、异常处理与投诉等基本业务运作信息和要求向持卡人进行公告。

2.2.2查询与投诉发卡机构应就助农取款业务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人投诉受理服务,制定投诉受理流程,告知持卡人投诉受理时限,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

—22.3 交易要求2.3.1交易支持境内银联借记卡发卡机构均应支持助农取款业务,开通相关交易。

2.3.2交易识别与应答发卡机构应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中定义的交易类型信息准确判断并识别助农取款交易。

发卡机构应检查交易卡片性质,仅限借记卡开通助农取款交易。

发卡机构验证交易卡片信息和交易密码。

验证通过的,返回成功承兑应答。

发卡机构验证或检查失败的,返回失败应答。

2.4 风险控制发卡机构应做好助农取款交易额度限制,单卡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

发卡机构对当日内同一卡号连续密码验证错误的账户,可锁定卡片取款、消费交易等功能。

连续密码验证错误的次数及解除锁定的方式由发卡机构自行确定。

3收单机构业务管理3.1 基本要求收单机构开通助农取款业务前,应获得监管机构业务许可。

收单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按—3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要求开展业务,落实对终端、服务点以及联机交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系统符合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通过业务开通测试。

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正确填写交易报文信息。

因未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所述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交易损失,收单机构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3.2业务加入与退出3.2.1业务加入收单机构开通助农取款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监管机构批准开展助农取款业务的许可文件、业务处理方案、业务开办地区、开办计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中国银联应在收到收单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根据收单机构风险评级等相关要求提出业务开办书面意见。

3.2.2业务退出3.2.2.1强制退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国银联有权终止收单机构助农取款业务。

A.已被监管机构停止或取消开展助农取款业务许可的。

B.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丧失中国银联—4成员机构资格的。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的。

D.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损失,且未按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险损失的。

E.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的。

3.2.2.2自愿退出自愿退出的收单机构应提前180日通知中国银联。

3.2.2.3退出要求收单机构退出业务后仍有义务对退出之前发生的清算、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内的业务及其风险损失承担责任。

3.3终端管理3.3.1基本要求收单机构负责助农取款交易终端的布放申请审核、设备安装、入网登记、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受理助农取款业务的终端应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中国银联受理终端安全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终端机具应经中国银联指定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获得中国银联认证。

B.具备磁条卡信息读取能力,有条件的应支持IC卡信息的读取。

C.终端设备应采用加密键盘采集密码。

—5—D.能够接受16至19位卡号及6位个人密码。

E.具备纸质凭证打印能力。

3.3.2终端入网收单机构可布放POS机、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用于开展助农取款业务。

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监管机构批准,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3.3.3终端管理收单机构布放的终端信息应在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收单机构应谨慎布放开通助农取款交易的终端,加强终端日常使用监测和管理,确保终端不用于非指定用途或非法用途。

收单机构应确保终端发起助农取款交易时准确填写终端编码、商户类别码等相关交易信息。

3.4服务点管理3.4.1基本要求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

收单机构应确保服务点具备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能遵守和落实受理助农取款业务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6—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

3.4.2服务点发展3.4.2.1服务点类型包括:A.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

B.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

C.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D.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展的服务点类型。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根据乡镇和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

对于规模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3.4.2.2服务点申请材料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资料替代。

3.4.2.3服务点受理协议收单机构应与服务点签订业务受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受理协议中应就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进行约定。

受理协议中应明确助农取款业务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过系统自动设置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禁止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3.4.2.4服务点注册登记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业务开通前,在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对服务点信息注册登记。

3.4.3服务点管理3.4.3.1编码要求服务点正式开通业务前,收单机构应参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特约商户编码规则对服务点进行编码,确保服务点编码唯一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保持不变,禁止多个服务点使用同一服务点编码。

收单机构对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商户类别码(MCC)应统一设置为6051。

服务点同时支持消费业务的,消费业务商户类别码(MCC)设置同普通POS消费业务。

3.4.3.2标识牌管理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醒目处悬挂统一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8务点”标识牌。

3.4.3.3业务培训收单机构要对服务点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包括机具设备使用方法、安全用卡常识、风险防范知识等,通过服务点进行假币识别宣传,防范假钞风险。

3.4.3.4信息变更服务点申请资料中登记的信息如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完成后,收单机构应及时在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做相应修改。

3.4.3.5业务监督A.基本要求收单机构要加强对服务点和受理终端的管理,有关非现场监控、现场巡检、受理终端管理以及商户违规处理等比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B.巡检要求收单机构应每季对服务点至少巡检一次。

巡检内容包括:交易类型使用正确、业务运作合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助农取款登记薄按规定登记相关内容、标识牌按规定悬挂等。

C.违规处置收单机构对巡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对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受理终端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等行—9为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与其解除协议,收回终端设备和标识牌。

3.5交易要求3.5.1交易支持收单机构开通助农取款业务,应支持助农取款交易和余额查询交易。

3.5.2交易发起收单机构应确保助农取款交易具有真实的助农取款业务背景,禁止在监管机构和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情形受理、发起和上送助农取款交易。

3.5.3交易限制收单机构应检查助农取款交易仅限借记卡发起,以及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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