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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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现阶段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般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如涉及跨地区(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进行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上存在三大问题:

1、为了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多存在其注册地经济发展水平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在河北省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向北京市内用工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实行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本质在于保护本地人员的利益,非本地户籍人员无论在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金额以及之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远远低于本地人员,甚至法律明文规定的待遇也没有。如比较典型的上海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

3、虽然随着《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7月1日实施,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应当依法废止。但跨地区(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进行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仍然存在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低、选择进行医疗、生育、工伤治疗医院单一、不能全面享受或者受跨地区影响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跨地区(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进行劳务派遣,应当对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大,应既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也包括用工单位所在地。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基础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对跨地区(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进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如劳务派遣员工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内,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待遇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应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这样不仅让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与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基本相一致,还能让劳务派遣员工全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利于就地及时解决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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