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新员工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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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

源自文库
不发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 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不滥用: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 服务或牟利。

4 违反保密义务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南钢股份 法务部 2011.08
目录
一、劳动合同
二、保密义务 三、竞业禁止 四、安全防范
1. 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1995年之前,没有统一的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施行——劳动者保护意识的形成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施行——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和加深
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徐汇法院。
5 判决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合同约定“跳
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
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 责任。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的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
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 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据此,2008年3月22日,
4 案例

2003年10月,肖某进入上海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公司从事 销售工作。2004年,肖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 肖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 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公司则承诺,对 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 性补助。 2007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 同意辞职并提出,肖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 不久, 肖某投身于另一家上海公司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 司与肖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

2 劳动合同法对弱势地位保护

原则: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合规要求, 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弱势地位群体。 实际意义: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 与南钢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地位? 劳动合同内容会不会对自己不利?


3. 主要关注点——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 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 同的,赔偿双倍工资。
3. 不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员工的建议
1.珍爱生命 2.持续学习 3.Lost=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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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 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 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 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职员肖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
人民币7万元。
1. 属于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 1.与单位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 动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臵条件,只能先 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在对裁决不服时按法定时 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 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6.案例

2002年12月1日,李磊(化名)应聘到英博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及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协议终止, 李磊应立即向公司移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期终止后,李磊仍负有保守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了解到 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 协议还约定,李磊在聘用期终止后的3年内,不得在同行单位 任职,李磊若违约,要向公司支付近3年平均工资的5至10倍, 而公司平常每月要支付李磊100元的保密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
人。 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

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 息。
3 实际行动

不接触: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去打听接触保密信息。 不保存:不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 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不传递:不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2>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5 刑事责任的理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主要关注点——约定事项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
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
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劳动者提出 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4. 主要关注点——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不是“铁饭碗”,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 条件(14种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必须签订的两种情形: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十年;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第三次。 目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构 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 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1 保密信息

内部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 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 、采购 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等

内部技术信息:工艺、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
等;业务及技术秘诀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

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
2 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 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 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 保密信息。

3 竞业禁止处理原则
◆适用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 ◆适用条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 ◆适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适用成本:支付年补偿金并不低于离职前年工资收入1/3(江苏 规定) 注意几种情形:
(1)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失效。
(2)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或者约定补偿金但未按约定 支付——竞业限制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6. 主要关注点——用人单位可随 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机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判决

英博公司称,2007年2月,李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不久,公司就发现他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四方公司 是其公司的竞争者,李磊去那里工作违反了他们之间
的保密协议,遂起诉李磊。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由于李磊 近3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5600元,法院判决李磊支付英 博公司违约金12.8万元。
2. 几点注意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 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 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 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 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 导致事故发生。
1 定义


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 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 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 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二是国 有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任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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