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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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船旗国法 2、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的
中国的有关规定
1992年《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 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 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 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 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案例:
一经常居所在日本的韩国人金某来中国旅游,借中国公 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 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侨居在日 本的韩国籍公民,也是来中国旅游的。金某急忙开车 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出现时, 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李某 的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国际公约如《华沙公约》 有规定的,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可遵照国际普遍实 践,适用航空器的登记国法律。
和限额不同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波兰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普遍做法 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
同属人法:匈牙利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 权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 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 2、碰撞发生在公海之上
1、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适用碰撞地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4条规 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 生时,适用该国法律。
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发生的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 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 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 法院拒绝受理。
——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 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 赔偿额。
Case2: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得赔偿40万 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 伤”。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分别确定 准据法: 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登记国法 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 为: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 3、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一般 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或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 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 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 外重要。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
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
的规定
case1: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
——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 告成年后患有癌症。
(1)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1则999年《德意志联
权的国际私法立法
(2)当事人意思自治
据以产生的事件发 律。第三人的权利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如果 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 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 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 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 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 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 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 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中国的有关规定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 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 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
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 故致旅客死伤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2、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被撞一方船舶的船 旗国法;双方均有过失,亦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如果碰 撞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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