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预计名词解释:1、本座:一个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地点。
2、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又叫做法律适用规范。
4、连接点:也有人称之为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准据法: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6、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7、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8、反致:9、公共秩序保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10、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成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1、信托: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12、和解: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或遭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协议并经法院许可,以了结债权债务,改变困难处境的一种安排。
13、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14、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15、域外取证: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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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的名称 P20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或法律 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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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性质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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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 体规范
3、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统一 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专用实体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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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P26
一、国内立法
在成文法的国家,是国际私法 的主要渊源 二、国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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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要
注意两个问题:1、条约只对参 加国有效。但参加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2、当国际条约与国 内立法规定不同时,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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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惯例 包括强制性惯例和非强制性惯例。作 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绝大部 分是非强制性惯例。如国际贸易惯 例。非强制性惯例的适用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承认; 2、当事人选用了该惯例;3、法律 对该问题没有规定的。
三、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P23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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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综合各学派的见解,对国际私法作出以下定义: 国际私法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应由何 国法院管辖,及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这定义包含下列含义: 1、国际私法并非国际公认的国际行为规则,而是 一国自己制定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法则。它是用以处理私法关系的,而且是内 国的私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 民法相同,是内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2、国际私法是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 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间接法。 3、国际私法仅规定内外国的私法适用领域,不包 括公法。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至于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倒是体现 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且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准据法适用于: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8)时效规则。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可见中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时,当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 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海上侵权行为的情形有: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在公海上发生,主张只适用法院地法。 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还是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进行保护。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正确答案: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O:正确答案: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正确答案: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正确答案: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O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正确答案: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正确答案:财产继承方面的4.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Oo正确答案: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5.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正确答案:冲突规范正确答窠:统一实体规范正确答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6.冲突规范种类有O0正确答案: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正确答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正确答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准据法的特征包括().正确答案: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正确答案: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9.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Oo正确答案:国籍正确答案:法院地正确答案:住所或居所正确答案:最密切联系地10.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O正确答案:奥地利正确答案:意大利I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O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条约正确答案:国际惯例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O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正确答案:强制性正确答案:规范性正确答案:禁止性1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O正确答案:当事人提供正确答案: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正确答案: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正确答案:中外法学专家提供正确答案: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14.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O0正确答案: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正确答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15.实践中O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国际私法模拟题 (2)
国际私法模拟题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是( B )A.里斯B.萨维尼C.库克D.戴西2.目前,解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是( .A )A.意思自治B.侵权行为地法C.法院地法D.最密切联系3.提出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则区别说"的法学家是( C )A.杜摩兰B.戴西C.巴托鲁斯D.库克4、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A )。
A.我国法律B.外国人的本国法C.外国人的住所地法D.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5.一国法院根据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如果适用的是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则会发生(D )A.识别B.法律规避C.先决问题D.反致6.用于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规范称为(C)A.人际冲突规范B.时际冲突规范C.区际冲突规范D.国际冲突规范7.识别的目的在于准确地确定应适用的(A. )A.冲突规范B.程序法C.准据法D.实体法8.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其方法属于(B )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混合调整D.自然调整9."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D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10.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B.飞机的购销合同C.专供私人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合同D.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ABCDE )A.行为地法B.共同属人法C.法院地法D.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E.最密切联系2. 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 B C D)。
A .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B .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C .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D .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3.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 B C)方法确定国籍。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国际私法论述题
论述题2.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1、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
2、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3、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3分)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摘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同于合同这种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涉外侵权案件开始涌现,正确选择准据法是解决涉外侵权必须探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简陋,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示范法》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对完善现行法律有着借鉴作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一、现行立法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于《民法通则》146条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际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是显然,这仅有的一条条文对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远远不够的。
如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应适用于侵权的哪些方面,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这就使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不够明确。
因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学者们历时数年,拟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与《民法通则》相比,《示范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都科学全面的多,从112条至117条详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示范法》的规定及其积极意义《示范法》第112条是对侵权行为的总体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的体现。
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严格来说它限制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赔偿问题)。
《示范法》改为“侵权行为”,并在127条中明确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责任能力、损害赔偿、赔偿方式等问题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支配。
这个规定更明确科学,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特别决定侵权行为能力、责任的条件范围、责任人等事项。
对于侵权行为地法的认定,《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何为侵权行为地,而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1、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 1 )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 )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 1 ) 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2 ) 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法院地法原则(我国)
1.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船旗国法原则(包括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我国)
1.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5.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事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两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范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二)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 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理由:损失说、预见说、公共秩序说、既 得权说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 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 “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 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行地法律或后 果发生地法律,选择该两种法律中对受害 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 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 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 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4年11月 21日)
霍元甲案(2006年) /fun/200610/19/content_5820872.htm
3月,因不满电影《霍元甲》将霍元甲塑造成 为“一个骄横荒诞的恶霸”以及“满门灭绝的 结尾”,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起诉制片方北京电 影制片厂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影片上映 并赔礼道歉。尽管《霍元甲》第一编剧王斌向 霍家后人道歉,但霍家后人仍然坚持起诉。4 月,霍自正追加了主演兼出品人和总制片人李 连杰、影片投资制作方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 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影片发行方中国电影集 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电影发行有 限公司、光盘制作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七单位和个 人为被告,并要求李连杰、杨步亭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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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 2、碰撞发生在公海之上
1、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适用碰撞地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4条规 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 生时,适用该国法律。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分别确定 准据法: 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登记国法 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 为: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 3、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一般 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或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国际公约如《华沙公约》 有规定的,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可遵照国际普遍实 践,适用航空器的登记国法律。
和限额不同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波兰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普遍做法 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
同属人法:匈牙利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987年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 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 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 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 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 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 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 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 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 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中国的有关规定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 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 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
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 故致旅客死伤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 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 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 外重要。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
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发生的
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
的规定
case1: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
——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 告成年后患有癌症。
——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 法院拒绝受理。
——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 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 赔偿额。
Case2: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得赔偿40万 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 伤”。
2、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被撞一方船舶的船 旗国法;双方均有过失,亦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如果碰 撞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适用船旗国法 2、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的
中国的有关规定
1992年《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 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 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 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 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案例:
一经常居所在日本的韩国人金某来中国旅游,借中国公 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 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侨居在日 本的韩国籍公民,也是来中国旅游的。金某急忙开车 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出现时, 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李某 的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
(1)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1则999年《德意志联
权的国际私法立法
(2)当事人意思自治
据以产生的事件发 律。第三人的权利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如果 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