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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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黑安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2017〕78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推动各市(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夯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8项:1.应急组织体系。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目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4)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6)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5〕494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煤集团2015年12月28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应急组织第一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领导成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应急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负责应急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划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启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集团公司部门应急管理职责1.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应急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生产运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响应和落实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技术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煤矿、煤矿建设、煤机装备、发电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煤化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煤化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4.其他部门按集团公司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三条各二级企业要逐级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四条集团公司组织编制和修订煤矿、煤矿建设、煤化工、煤机装备、发电的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1)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2)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及时调整应急预案。
十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评估与反馈
1.定期评估:
(1)建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定期评估机制,评估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结构和效能;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优化培训内容和改进管理措施的依据。
(3)组织本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3.执行层安全管理人员:
(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3)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
1.培训:
(1)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2)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案例分析等。
2.协作机制:
(1)鼓励安全管理人员之间的协作,共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题;
(2)与政府、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建立协作关系,共享安全生产资源,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四、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宣传教育
1.宣传教育计划: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针对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引入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九、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保障措施
1.资源保障:
(1)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施、防护设备等;
(2)保障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确保其能充分履行职责。
2.法律保障:
(1)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不当干预;
(2)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完整版)《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完整版)《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9日以“建质[2008]91号文发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现全文刊登,望全国建设施工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 企业承包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5〕494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煤集团2015年12月28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应急组织第一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领导成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应急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负责应急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划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启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集团公司部门应急管理职责1.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应急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生产运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响应和落实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技术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煤矿、煤矿建设、煤机装备、发电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煤化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煤化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4.其他部门按集团公司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三条各二级企业要逐级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四条集团公司组织编制和修订煤矿、煤矿建设、煤化工、煤机装备、发电的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2.28•【文号】国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国资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全监管总局、国资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环保总局)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一)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 2022‟69 号 2022 年 8 月 30 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合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 对重大危(wei)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管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职责1、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可以不设机构,须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几点说明:(1)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的;(3)100人的界限是对非高危险性活动而言。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中介机构30%配备。

解析(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重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安监局2008年10月)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就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81号)中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配置应急救援装备,落实应急救援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要求,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小型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1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1.1.1机构设置(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科。

(三)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1、集团公司:不少于6人;2、建筑施工总承包子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3、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子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5、分公司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和规模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2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项目部按建筑面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3土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部,按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元至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4安全证书分(子)公司经理必须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所有双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三类人员”的证件必须有效。

1.1.5机械设备配置有起重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的项目部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机管员),机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1.1.6分包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包的分部分项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范本标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1.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工会代表等担任委员,统筹全面协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组成。

3.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员组成。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配备:(1) 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特点,合理配置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5) 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资质管理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通过面试和资格审核等方式,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培训或重新安排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生产经营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覆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17.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17.3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宣传和表彰,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形象。
十八、协调与沟通
18.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的沟通与协作。
18.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2.2安全生产总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3)熟悉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风险源。
三、管理人员职责
3.1安全生产总监职责:
(1)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2)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续)
4.4对于高风险行业和企业,如化工、矿山、建筑等,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4.5企业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五、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续)
5.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全文完)
16.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与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16.2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
16.3事故处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事故分析和总结,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七、文化建设与宣传教育
17.1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9.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用制度,明确任用条件、程序、期限等。

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

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从现在起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全部建成,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预防体系普遍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明显提高。

通过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二)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步伐。

依托黑龙江鹤岗、山西大同、河北开滦、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矿山救护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

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特长和特色,重点投入,配备国际国内先进的尤其是高精尖的应急救援装备,在搞好本企业、本地区事故救援的同时,满足跨地区、重特大且抢险救援复杂、难度大事故的快速高效救援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设置规定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设置规定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设置规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设置规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制度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1.1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的安全管理。

1.2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等高管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负责分管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主管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委会的组成如下:主任:总经理副主任: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成员:生产安全处处长、行政人事处处长、设备保全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制造分厂厂长、水泥分厂厂长、销售处处长、质控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职工代表1.3安委会职责:1.3.1审查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1.3.2审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1.3.3审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1.3.4研究和审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1.3.5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1.3.6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1.3.7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支持安全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1.3.8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研究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3.9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1.3.10其他方面。

2、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处2.1生产安全处在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1、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扩展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江苏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安全生产

江苏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安全生产

江苏安全生产人员配备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的?你可以查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百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度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答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回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答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2、江苏省有没有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

一般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都与环保部门合并或单独设立;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有兼管环保、消防、保安等业务的。

3、江苏省建设厅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几名国家规定:1万平方以下1人;1~5万平方不少于2人;5万平方以上安全小组不少于3人。

4、江苏省苏州市的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A、B、C类安全员各多少人?按照建设部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人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2名,包括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项目经理:5名,说白了就是二级建造师;企业专职安全员:3名,这些人就是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以上人员是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所需配备安全人数的最低限数,只可以高于这个数,不能低于这个数。

希望能够帮上您。

资质小庄5、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你好,已上传到附件,满意请及时采纳为最佳答案。

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哪些作业属于危险作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7、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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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铁业有限公司
苏铁〔2016〕15号
关于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及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在此明确:何**为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应急管理负全面责任。

王**为本公司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员,具体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即为本部门安全应急主管领导,对本部门、车间安全应急工作负全面责任。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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