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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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2008-08-06 15:49:32 作者:来源:Error! Hyperlink reference not valid.阅读次数:5946
关于调整二手房提取、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徐公积金办[2009]1号)
2009-10-19 16:08:57 作者:本站来源:Error! Hyperlink reference not valid.阅读次数:4182
徐公积金办[2009]1号
关于调整二手房提取、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管理部,营业部: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二手房提取、贷款所提供的资料等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为:
1、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30%以上的首付款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本人身份证,网上查询后办理。
二、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验原件,复印4份 );
2、⑴预付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首付款监管存款凭证(验原件,原件须加盖“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章”,复印4份 ),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交易总价,系统中“首付款”为必录项;
⑵付清全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验原件,原件须加盖“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章”,复印4份 )及交易后的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
3、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原件4份);
4、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验原件,复印4份);
5、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验原件,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4份);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复印4份);
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证明(原件4份);
7、收入证明(统一制式的收入证明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徐州住房公积金网的网上办事栏中下载打印)(原件3份);
8、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市区9月1日前签订的买卖契约办理提取、贷款和县(市、区)未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 2008-12-01 11:46:27 阅读56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贷款行为,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30日通过了《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4月12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五次会议又对《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徐州市住房公
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直系亲属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又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无论贷款有无还清,再购建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有两名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担保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外购建住房时,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但必须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四)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在2004、2005年内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额);
(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公务员(院校教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知人员)月收入均在2000元以上,所购建房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全额贷款;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房款在2万元以下的不予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