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般而言,晚清算,做大清算项目,税收利益比较有利(例外情况为:有时早清算有利,是由于如果不尽早清算,清算年度将缺乏收入与之相配比,造成亏损又不能退税的情况,虽然2010年29号公告给了解决途径,但是要求必须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才能实现,因此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配比到有收入的年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给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般规则。
即: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为原则,如果项目分期的,分期清算,期内有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再分别清算。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项目清算,如果一个项目盈利,一个项目亏损,两者不能相互抵顶,因此做大清算项目,就不仅仅有时间上的利益,而且有永久性差异。
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问答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同该问答,有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即:只要企业自行分期归集收入、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也可以分别作为清算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津地税地[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地税系统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4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点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中所指“竣工验收”时点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确认时点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所确认的标准为依据。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税问题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税。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二)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均分摊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实际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税收和基本规定:(注:1,销售商品房等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2,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一)营业税基本规定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X税率1,销售收入的确认:(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迄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位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笆道I型现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说明:预售收入=销售收入政策=执行掌握3,税率:5%——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0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收入一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可按转让无形资产税工征收营业税不动产建成项目或不动产在建项目一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税禾I」润X税率(33%)1,应税收入的确认:(1),收入的确认与营业税销售收入相同.(2),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X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MI率不得低于15%(含15%).2,成本费用的扣除(1),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酉己套费;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土地闲置费和折旧等(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究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按营业收A的8%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征收方式的确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1,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开展核算,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能准确地核算应交各项税金.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电i「,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中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利用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盈利率为10%-20%.1,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定率征收,即:应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其他收入)X核定销售盈利率X企业所得税税率2,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其最长不超过5年.(仅对查帐征收白^企业)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牛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或审批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仅对查帐征收的企业)(三)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是指:个人在机关同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除了通过按月支付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个人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的各类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双薪,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口,季,年度奖;定额奖;出勤奖;特殊行业津贴,补贴;特殊地区津贴,补贴;伙食补助,通讯补贴,交通补助等.(2)计算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所得额-880元-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X适度邈率扣除数税率:适用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利息,及县,红利所得项目(1)利息岐旦,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而取彳#的利息,度思,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2)计算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税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四)土地增值税基本规定1,预征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律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预售房款收入的,按月中报缴纳税款,等项目完工决算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结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应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征比例为:(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2)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及非预售普通标准住宅,别墅,高级公寓等,预征率为2%;(3)单纯土地转让的,预征率为3%;(4)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区的_,预征率为2%.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X适用预征率2,纳税环节及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纳税环节是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房产及建筑物的环节征收.一■般米取两种征收方式:(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税款,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2)对旧房及建筑物,采取在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4,实际中应注意的问题(1)普通标准住宅的确定目前武汉市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单套建筑面积售价低于5500元/平方米或单套销售总价低于70万元的商品住房.高级公寓,别墅,联体别墅,度假村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2)纳税人在进行房地产成本核算时,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的,则不能享受减免优惠.上述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每两年一定.(3)由于土地增佰税在计算应税增值额时与企业所得税计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要求和方式是不一样的,纳税人自行计算的可能无增值额,而税务部门计算时却有增值额.主要问题是在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上,所得税前允许按规定列支,而土地增值税只允许按一定比例列支.评论|给力0不给力5查看文档来源:。
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土地增值税核算规定汇总
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土地增值税核算规定汇总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1号)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
在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可以采取按普通标准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计算并分摊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的方法。
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在清算申请中明确,是否分别核算增值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况相应处理。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77号)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能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免税政策。
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凡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按照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清算。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应怎样区分
普通住宅与⾮普通住宅的增值额应怎样区分商住楼的⼟地增值税怎么算?是先计算合并增值额,普通住宅与⾮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是按⾯积分割还是按收⼊分割?如果合并增值额为负数时,普通住宅就不⽤交税了,那么⾮普通住宅部分是否也就不⽤交税了?还是要把收⼊、成本、税费分割后单独计算增值额?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
律师解答:《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四条纳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开发⼟地的成本、费⽤;(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或者旧房有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开发项⽬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既建造普通住宅,⼜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正确划分清算项⽬中普通住宅与⾮普通住宅的收⼊和⽀出。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的收⼊总额、扣除项⽬的⾦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审核程序通常包括:1.审核清算项⽬的扣除⾦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如果同⼀个项⽬既有普通住宅,⼜有⾮普通住宅,审核其收⼊额与扣除项⽬⾦额是否分开核算;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项⽬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收⼊及扣除项⽬,计算增值额按适⽤税率计算缴纳⼟地增值税。
⽽不能合并计算增值额。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降低土增税的8大技巧
获得更低的计税税档
•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增值额越小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开发成本和费用,降低增值额 ,从而适用更低的税率,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选择更节税的申报和分摊方式
• 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允许选择按照项目整体清算或者按照单 栋房屋清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节税的清算方式 。此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一些可以分摊的成本费 用,企业也可以选择合理的分摊方式来降低每栋房屋的增值 额,从而降低每栋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税负。
公司开发两栋高
03 层住宅,项目整 体和独立申报均
可
合并申报不同期项目
案例分析
合并申报注意事项
假设某公司在同一楼盘内开发了普通 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个项目。普通住 宅的售价为X元/平米,非普通住宅的 售价为Y元/平米。在合并申报时,可 以将两个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合并在一 起,然后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清算。 这样可以避免单独申报时可能出现的 繁琐手续和重复工作。
人员分配可以增加扣除项目,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一部分员工分配到开发成本中,这样就可以增加开发成本的 扣除项目金额。
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人员来降低增值额和适用土地增值率,从而达到节 税目的。
05 房企建房方式筹 划
房企建房方式筹划
• 代建房:确定最终用户,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不涉及土增。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即确定最终用户,由开发 商代替客户进行房屋建设,建成后向客户交付房屋。在这种方式下,开发商与客户之间只是委托代建关系,并 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通过代建房方式开发,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
合并申报不同税率项目
• 例如:某房地产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个部分, 可以将两个部分合并申报,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优惠。另外, 对于同一楼盘中不同利润的产品项目,也可以分别独立申报 ,以避免被合并纳税的风险。企业开发房产时,利息支出可 以进行税前扣除。根据政策规定,利息支出有两种扣除方法 。
会计实务:普通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的标准
普通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的标准
【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分开核算标准住宅和非标准住宅的可享受不超过20%的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请问分开核算是指什么?判断是否分开核算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分别计算增值额是指:。
同一立项是否允许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即便是分别核算 , 分别核算后 出现的 负增值应 当允 许从 正增值 中抵减 , 以
宅, 又有非普通住宅 , 同时还有 商铺 、 算 , 于分期 开发 的项 目 , 对 以分 期项 抵减后 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 商网、 车库 等其 他开发 产 品 的 , 项 该 目为单 位清 算 。 “ 方 明珠 ” 目属 增 值 税 。 东 方 明 珠 ” 目合 并 计 算 的 ”东 项 “ 项
算 的条件 。在土地 增值税清算 时 , 对 用 房 的 建 设 , 按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立 凡 不 同类 型房地产是 合并计算增值 额 ,
项 的 , 开 发 产 品 中有 非 经 济 适 用 房 如
还是 分别计 算增值额的 问题上 , 征纳 产品 , 将经济适用房 与非经济适用 定的通知》 财税 [9 5 4 号 ) 十三 可 ( 19 ]8 第
个年度 中的某一月份实现的所得计算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同一 年 度 其 他 而 月 份 的 亏损 , 不 能 从 同一 年 度 的其 就
同类 型 房 地 产 是 否 分 别 计 算 增 值 额 、
十堰 宏城房地产 开发公司认 为 :
他月份 中抵减。 由此 , 十堰宏 城房地
3 号 楼 , 同一 时 间 开 发 。 在 该 开 发 # 在
应分别核算增 值额 , 算缴纳土地增 计
中是 开 发 的普 通 住 房 , 是 非 普 通 住 还
项 目中 , 既有普通住房 , 又有非普通住 值税 ; 其他 开发 产 品类 中的商 网 、 商 房 , 是 非 住 房 , 要 是 同 属 于 一 个 还 只
同一项目分次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否分别清算?
同一项目分次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否分别清算?
一.是的,同一项目分次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分别清算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3.根据上述规定,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企业分三期开发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分三期进行清算,不能合并一次进行清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分三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各分期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对各项目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而不能各分期项目清算后,将三期合并确定多退少补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争议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争议分析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由于普通住宅具有增值率低于20%,则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一般地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则尽量将可能多的业态归集到普通住宅中,以争取最大化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操作不当,则会得不偿失,造成业态划分混乱,清算不被税务认可的被动局面。
一、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办发(2005)年26号及国税发(2005)年89号文件规定,关于普通住宅的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 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上述三个标准,只要有其中任一条件不满足,则不能划分为普通住宅,而应认定为非普通住宅,当然也不能享受普通住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因产权面积引起的价格认定争议及实务操作对于上述三个条件,由于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一般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立项的规划审批文件、预(实)测报告中都会有明确的表示,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普通住宅价格认定在实务中争议就比较大。
案列:甲地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造了一批复式结构的房屋(即:上下两层LOFT结构),该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就普通住宅的价格认定标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单套复式结构普通住宅价格不能完全按照当地住房部门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划分标准理由:因地产企业项目业态,是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推陈出新,上述相关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并不适合该企业的项目业态。
因该项目属于复式住宅结构,给业主签定的成交价格是按照单层面积计算价格的,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面积也是单层销售面积,后期业主房屋产权证上的也是单层面积,但甲企业给业主实际的交付标准是复式结构,也就是上下两层之和的面积,比如平均约50平米的单层住宅面积业主实际享受的是100平米,那么,确定是否为普通住宅也不能按照备案的单层面积、单层价格来确定是否超过标准,而应按上下两层之和的面积来分摊成交价格,那么成交价格自然就从原来的单层计价中被稀释,当然应以分摊后的成交价格来判定是否超标。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法理依据的假命题。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法理依据的假命题。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是怎么规定的?我来告诉专家们: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规定是“一次(合同)一计算申报”,这样纳税人申报备案比较麻烦,为了简化纳税人的申报程序,后来出了个程序规定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是“按月份汇总申报”,由于程序规定不能违反实体法原则,所谓“按月份汇总申报”实际上是“按月份分类汇总计算申报”,因此从条例上根本没有所谓“合并计算增值额”的规定。
特别提醒专家们:汇总计算和合并计算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方法。
若允许合并计算就失去了实行递级税率体现多得多纳的精神了,即与工作薪金个人所得税汇总计算申报原理是一样的。
所以月度土地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在这方面是没有设置逻辑公式的。
由于有这个特别的申报计算方式,在国税发【2006】187号上规定,销售和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都是一样的。
这样才真正完善了实行递级税率体现抑制暴利多得多纳的税收调节功能和精神。
这个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也可能是这个计算方法比较繁琐,审核工作量比较大,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出台的细化规定时,没有理解开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立法意图,也没有贯彻条例的精神,采取了简化方法计算或者允许合并计算增值额进行申报纳税。
2、实际上“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是两个不相交集的法律问题(或者叫平行义务和权利),对于法律主体来说:“履行义务”是无条件的,而“享受权利”有条件的,不能用一个有条件享受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的,而分别计算增值额不是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更不能以放弃享受的权利来对抗应当履行的义务。
——因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法理依据的假命题。
纳税申报, 房地产, 增值税, 纳税人, 申报表。
普通住宅与豪华住宅分开核算可节税
普通住宅与豪华住宅分开核算可节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对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混合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作了规定,即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重新强调了这一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即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税台网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两...
税台网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这是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相关政策上关于“两分法”的最早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自此,非普通住宅概念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中,“两分法”将普通住宅之外的所有可销售的物业类型例如别墅、豪宅、办公楼、商业、车位等均归为其他类型房地产。
这些物业类型建筑结构、用途、装修标准等方面差异非常大,所以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差异也比较大,但在土增清算时均归为其他类型商品房,共同核算增值额,使单类型物业形态的增值额正负数相互抵消,可实现整体较低的增值率,从而使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合理降低。
由此可见,在同等条件下,理论上采用“两分法”对纳税人较为有利。
当然,实践中各省市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采用“两分法”还是“三分法”均有不同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还应掌握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政策。
在近年来经济增长趋势放缓的背景下,各地政府都在努力想办法增加财政收入,调整地方税收政策,采用“三分法”不失为一个立竿见影的办法,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样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执行“两分法”的地方,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做好相关规划,力争在税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尽早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可达到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作者:俞银琪许乐方敬春案情回顾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实业公司、上诉人)因与被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被上诉人)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前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正实业公司于2007年1月开工建设的'执信·海天怡心园',于2009年1月竣工,同年9月,三正实业公司聘请海南恩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审核,并于10月22日向市地税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三正实业公司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公布的琼地税发(2009)10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文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清算,申报应缴、补缴土地增值税为0。
市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通知第二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0)429号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遂于2012年2月7日向三正实业公司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通知书》(即海口市地税清缴(2012)2-1号),认定三正实业公司开发的该项目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3,212,908.80元,已缴2,893,751.70元,应补319,657.10元,限于2012年2月20日到税务机关缴纳。
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琼地税复决字(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地税局的决定,三正实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同性质开发产品盈亏能否互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同性质开发品盈亏能否互补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混合楼,住宅中有普通标准住宅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如果普通标准住宅分开计算时增值额为负数,是否可以不分普通标准住宅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合并在一起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复】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应当分别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91号)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关注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增值额不超过20%免税的规定。
以上是政策的原则性规定,目前清算的实践中,确实存在自愿放弃普通住宅免税优惠从而降低整体开发产品增值率以便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税款支出。
是否可以合并计算,还需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寻求良好的清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两种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两种计算方法作者:李先成陈进军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5-20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下面分别称为甲计算法和乙计算法。
这两种方法纳税人不能任意选用,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给纳税人带来的税负却不同。
甲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用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持甲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乙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为单位,先统一核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然后再按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和车库等其他房开产品中分配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持乙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现笔者就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对比甲、乙两种计算法带来的不同税负结果。
湖北省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124326.5平方米,不可售面积6078.34平方米,可售面积118248.16平方米,已销售面积99670.04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已售31363.73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已售27432.49平方米,其他开发产品(包括门面房、车库等)已售40873.82平方米,未出售面积18578.12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不分别核算的税政处理差异
税 人税 负 显著 增 加 。 纳 税 人既 建造 普 通住 宅 , 又建 造
其 他 商 品 房 的 ,各 级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普 遍 要 求 应 分 别 核 算 土 地 增 值 额 ,但 对 于 不 分 别 核 算 或 不 能 准 确 核 算 增 值 额 的 情 形 , 如 何 进 行 处 理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层 面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及 完 善 政 策 , 仅 规 定 不 分 别 核 算 增 值 额, 其 建造 的普通 标 准住 宅 不能 适用 免 税规 定 。 而 各
去 政 策原 因 , 还有 人 为 因素 , 亟 待 约 束 和 规 范 税 务 行
各 占总 建 筑面 积 的 比例 ,分 别 计 算扣 除 项 目金额 和
增值 额 。
政裁 量 权 , 减 少 税 收执 法随 意性 。
《 关 于 明确 土 地 增 值 税 清算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辽 地税 函 [ 2 0 1 2 ] 9 2号 ) 第 三条 , 关 于 清 算 项 目 中 同
异 悬 殊 。一 般 情 况 下 , 汇 总 核算 应 是 房企 的 首选 , 皆 因 其 税 负 最 低 。 国 家 层 面 没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可 供 操 作 的标准 , 各 地征 收管 理 也不 尽 一致 , 实 践 中 清 算 也 是 操 作 各 异 。普 通 住 宅 与 非 普 通 住 宅 分 开 核 算 , 是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一 项 基 本 要 求 ,其 结 果 是 导 致 房 企 纳
的, 应 分别 核算 增 值额 。 不 分别 核 算增 值额 或 不 能准 确核 算 增 值额 的 ,其 建 造 的 普通 标 准 住 宅 不 能适 用
个“句号”就能解决“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争议d 文档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一个“句号”就能解决“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争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在执行中一些具体的问题没有明确。
按照条例及细则的授权解释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规范,其中: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这个条款非常简单容易理解,因为其中使用了一个“句号”,表述清楚明了。
即明确规范了两个不同性质及关联的事项:1、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2、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也就是:纳税人必须先执行“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义务;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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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作者:俞银琪许乐方敬春案情回顾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实业公司、上诉人)因与被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被上诉人)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前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正实业公司于2007年1月开工建设的'执信·海天怡心园',于2009年1月竣工,同年9月,三正实业公司聘请海南恩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审核,并于10月22日向市地税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三正实业公司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公布的琼地税发(2009)10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文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清算,申报应缴、补缴土地增值税为0。
市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通知第二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0)429号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遂于2012年2月7日向三正实业公司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通知书》(即海口市地税清缴(2012)2-1号),认定三正实业公司开发的该项目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3,212,908.80元,已缴2,893,751.70元,应补319,657.10元,限于2012年2月20日到税务机关缴纳。
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琼地税复决字(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地税局的决定,三正实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市地税局对三正实业公司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并无不当之处。
三正实业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上诉中,三正实业公司认为:税务文件并未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清算,仅规定了未分别计算的不得适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即合并清算是可以的,只是不能适用免征20%规定】。
市地税局辩称:'纳税人自愿不享受免征20%的优惠政策、不分别申报就可以合并计算',是对文件的错误理解。
该条的立法本意是:纳税人应分别申报,纳税人不分别申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不论纳税人是否分别申报,税务机关都得按国税发(2009)9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审核。
争议焦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税额是可以否合并计算。
法院观点三正实业公司认为合并清算的主要依据是2009年6月29日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该通知中规定: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分别计算增值额。
未分别计算的,不得适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免征土地增值税'。
而'未分别计算'即是允许上诉人可以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上述内容针对的是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计算增值额的规定,上诉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款鉴证报告未分别计算增值额,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但104号文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以下简称91号文)而对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作的进一步明确。
91号文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以下简称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被上诉人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诉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款鉴证报告》时,认为上诉人申报的合并计算土地增值额的鉴定报告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经委托鉴定部门鉴定,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计算出上诉人应缴纳土地增值额为3212908.80元。
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相关政策规定,向上诉人发出税款缴纳通知,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观点分析法院认为:(1)根据琼地税发[2009]104号文件精神,允许纳税人可以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款鉴证报告未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2)税务机关在审核鉴证报告时,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又可以认为纳税人申报的合并计算土地增值额的鉴定报告不符合规定,重新分别计算。
——言下之意,双方都对:纳税人可以按合并提交清算,税务机关也可以在审核清算中要求分开清算。
这个判决虽然解决了这个案子的问题,但依然没有对“土地增值税到底可不可以合并清算“做出一个结论。
但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三正实业败诉。
本案中,纳税人依据的琼地税发[2009]104号文件。
其实,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也规定了:“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那么,从这个文件中是否也能引申出“允许纳税人可以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意思呢?要知道48号文是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而财政部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唯一解释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清算主体划分越细带来的永恒的差异就越大——某一项目某一类产品发生的亏损既不能从时间上向后延续,也不能从空间上向其他产品分摊。
因此,清算主体的确定也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个重大争议。
作者观点回过头来说到问题本身,该案例应该是个很极端的案例:普通住宅巨额亏损,其他产品有增值。
那么将这两个业态强制分开清算是否合理?首先我们重新分析一下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纳税的文件①国税发[2009]年91号文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以下简称第十七条)规定,'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提出,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由此可见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项基本要求。
之所以会造成歧义,主要是48号文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三正集团认为既然他放弃享受20%免税的权利,就可以不分别核算增值额,也就认为可以把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需要明细的是免税规定是属于纳税人的权利,关于权利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法律规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在法律文书上的含义主要是'表示情理上的理所当然',包括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责任,也就是说“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
对于法律主体来说:“履行义务”是无条件的,而“享受权利”有条件的,不能用一个有条件享受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的,而分别计算增值额不是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更不能以放弃享受的权利来对抗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税务局立法的意图分析,分别计算增值额是为了实行递级税率体现多得多纳的精神。
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是“按月份汇总申报”,由于程序规定不能违反实体法原则,所谓“按月份汇总申报”实际上是“按月份分类汇总计算申报”,因此从条例上根本没有所谓“合并计算增值额”的规定。
汇总计算和合并计算是两个不同的计算方法,两个若允许合并计算就失去了实行递级税率体现多得多纳的精神了。
综上所述,本文作者认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
注:案例援引自邹胜元素说税《也谈妖税的奇葩判例:土地增值税合并清算之争》以上仅是个人观点,若有错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