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TRIMS内容
TRIMS全文由序言、9个条文和一个涉及第2条的附件 组成。
第一. 适用范围
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和其他投资措施,不受本协议管辖。
第二. 国民待遇原则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TRIMS根据GATT的基本精神,将国民待遇与数量 限制问题作为核心内容,为了能实现国际投资的 国民待遇,该协议禁止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TRIMS第2条第1款规定: “在不妨碍《1994年GATT》其他权利义务的情况 下,成员不得使用与《1994年GATT》第3条和第11 条规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因此,各成员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基本 界限,是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 原则的义务。
知识点二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9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年12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是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就国际投资 问题达成的具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的协议,也是最新 的国际投资规范。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中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最为 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 务中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 定
三、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因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为作为投 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 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的
正常流向发生改变的行为”。“对国际贸易的限制” 是指阻碍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的行为。
能够扭曲和限制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可以列举出10 种: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 当地制造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在当地生产 产品),产品销售方向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将 其产品出口到特定的世界市场),贸易平衡要求,当 地股权要求,限制资本和利润汇出要求,技术转让及 许可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者须采用包含某种特定技 术在内的生产或加工工艺,或在当地进行符合规定的 最低程度的研究、开发,或强迫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实 施或许可实施其特定的技术等)。
第六,争端解决
协议第8条规定,本协议项下的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 适用 《1994年GATT》第22条、第23条以及《关于争 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条款。
意义
尽管TRIMS所涉范围十分广泛,但条文极为简单,因此, 其作用必然有限。究其原因,是由于WTO为国际贸易组 织而非投资组织,并且协议是两大集团妥协的产物。
这些措施中,有的会严重影响国际资本流动。尽管国际社 会为投资规范问题进行了努力,但效果不大。1986年6月 美国代表提出将投资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建议得到 通过,并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明确授权审查投资措施 对贸易的影响。该宣言授权的内容是:“在对关贸总协定 中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 情况进行审查后,谈判应视情况拟订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原 则,以避免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经过谈判最后达 成了现在的协议。该协议对扭曲和限制贸易的5种投资措 施进行了禁止,并没有禁止成员政府对外国投资的正当管 理措施,包括限制严重污染的外国投资,鼓励符合本国经 济发展的投资措施。
1.投资措施
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 国的外资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的 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但是不包括资本输出国(投资 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所采 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投资措施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所采 取的各种投资措施。TRIMS所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
第五 专门机构
协议第7条规定,建立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 员会,其成员为所有成员,并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 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①管理该 协议的运作与实施,并就此向货物理事会做出报告; ②向各成员提供有关该协议运作与实施的任何事项的 磋商机会;③负责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职 责。
对于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该协议附件列举了两 项: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 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特定产品、产品 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 价值的比例;②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对于违反数量限制义务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列举了 三项:①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 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与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 值相联系;②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与其出口获得的 外汇相联系,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 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③限制 企业出口其产品或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这种限制是 规定具体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者是规定这些产 品出口或出口销售的数量或价值占当地生产中的比例。
本章思考题:
1.试分析国际投资法的相互之间区别和联系 2.综述发展中国家涉外投资法中鼓励外资规定和管制
外资立法 3.简述发展中国家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制的动因及运
用规程 4.分析华盛顿公约基本内容及其发展 5.剖析汉城公约基本条款和MIGA体制 6.收购外国企业的投资形式有哪些,特征如何 7.TRIMS的基本制度及其评析
第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协议第4条规定,发展中国家有权暂时背离关于投资 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
第四 通知与过渡安排
协议规定:①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将正在 实施的、与协议不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理 事会。该“一切措施”,包括成员的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 ②发达国家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2年内取消一切与协议 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内取 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7年内取消。实施本规定确实有困 难的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请求货物贸易理事 会延长取消期限,但应陈述其特殊困难。③过渡期内,任何成 员不得修改已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的投资措施。凡在WTO协 定生效前180天内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如与本协议 规定不符,不适用过渡期安排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