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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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济政办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报送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城建档案收集范围和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以及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集中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设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窗口,方便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

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行业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档案报送移交质量。

二、切实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着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跟踪服务和检查监督,确保重点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重视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建立工作,全力收集、单独备份管理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档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推进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尽早实现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数字化转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移交工作指南基本规定和职责一、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含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

未取得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必须专人负责。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六、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七、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2. 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阶段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登记、整理、编目、存储等工作,以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修复、整理等,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销毁、转移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6. 城市建设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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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包括规划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等。

2. 档案归档:规定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每类档案的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归档前需要进行的鉴定、整理和编号等工作。

3. 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不同类别的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暂时保存等。

4. 档案利用: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展研究和编制建设规划等。

5. 档案安全保护: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防盗和防病毒等工作。

6. 档案转移和借阅:规定档案转移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7. 档案销毁:规定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销毁工作的责任人和监督机构。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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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城市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2. 档案材料的收集: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全面、准确。

3. 档案整理和编制:城市建设单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档案目录或档案目录登记表,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4.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档案室或档案库应具备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或泄露。

5.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合法利用。

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

6. 档案销毁:城市建设单位在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不可恢复性。

7. 档案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以上规定是一般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日期:1994-11-11执行日期:1994-11-11生效日期:2002-1-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所形成的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济南市档案局负责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

接收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执行。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搞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或占为己有。

第七条凡在本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

竣工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

第八条编制工程竣工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全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二)竣工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三)编制隐蔽工程档案应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四)必须图物相符。

第九条编制竣工档案必须系统完整,准确可靠,能反映工程真实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竣工档案编制情况。

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协助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大中型工程竣工时,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竣工验收。

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在建设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济南市针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等内容,并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

建设单位还须明确电子档案的统一建设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档案归档和管理操作一致。

其次,建设单位应建立电子档案的归档与管理流程。

在立项之初,建设单位要明确电子档案的分类和编号规则,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需根据相关标准将电子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并对电子档案进行指定文件格式和命名规则的要求,以保证档案的有效管理和查询。

第三,建设单位要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建设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电子档案,建设单位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权限管理、备份与恢复、防病毒等措施,以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损坏。

此外,建设单位还应建立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迁移机制。

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是保证工程项目信息可追溯和可复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迁移工作,跟踪技术发展和存储设备的更新,确保电子档案能够安全地保存并随时检索和利用。

最后,建设单位应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的档案检查和抽查工作来实施,评估可以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进行。

监督和评估工作有助于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着重于统一管理标准、规范归档流程、加强安全保密、建立长期保存机制以及监督评估工作。

这些要求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化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一、文件目的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应用,保护城市建设
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文件适用范围
该规定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包括档案馆、城建单位等。

三、原则
城建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科学、规范管理;
2.全面、真实、完整记录城市建设发展历程;
3.积极开展档案保护、鉴定和应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四、档案分类和管理
城建档案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分类、鉴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明确档案
管理责任人,实现档案材料的合理管理和应用。

五、档案的保存和保护
城建档案保存应遵循档案保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物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的利用
城建档案应及时利用,发挥其对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推动知识转化
和科技创新。

城建档案应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管理等领域。

七、档案管理的监督
城建档案管理需要进行监督,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档案管理的监督职责。

并定
期对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

八、附则
1.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
2.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对本规定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1.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一个大宝藏,得好好守住。

比如说咱自己的成长档案,那就是咱一路成长的见证啊!要是管理不好,那不是乱套啦?所以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2. 咱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家里整理东西一样,得有条有理。

你想想看,要是档案都乱七八糟的,找个重要文件都找不到,那不抓瞎啦?所以要认真对待哦!3.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这可是关系到大家的大事呢!好比是一个精确的导航仪,指引着档案管理的方向。

要是没有它,那不就像没头苍蝇一样啦?可得重视起来呀!4. 哎呀呀,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真的超级关键呀!就如同盖房子的基石,要是不牢固,那房子还不得歪啦?档案管理也是这个道理呀!5.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那简直就是秩序的守护者啊!比如说公司的档案,没有好的制度管理,那不就跟一团乱麻似的?大家说是不是呀?6. 嘿,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可不能小瞧啊!这就好像是一个神奇的魔法棒,能让档案管理得井井有条。

要是没有它,那得乱成啥样呀?7.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啦!就跟比赛的规则一样,没有规则怎么行呢?比如那些历史档案,没制度保护还得了?8. 哇塞,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真的太有必要啦!好比是一艘大船的舵,掌控着方向。

要是档案管理没了方向,那不就迷失啦?9.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这可是咱们的宝贝呀!就像战士手中的武器,没有它怎么战斗呢?对于档案管理,可不能马虎哟!10.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绝对要严格遵守呀!这就像是我们的保护神,保护着档案的安全。

要是不遵守,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大家可别犯糊涂呀!我的观点结论: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非常重要,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遵守和执行,让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为城市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各个阶段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注重信息化、数字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收集,确保纳入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阶段和环节分工进行,由相关部门负责搜集并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运营管理文件等。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化管理。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操作进行,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统一命名规范,确保档案的标识信息准确清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于重要的档案资料应当进行数字化备份并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必须保存相应的文件索引,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档案及时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查阅申请、查阅方式、查阅范围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估等各个环节的需要。

济南市建筑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20190121

济南市建筑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20190121

济南市建筑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根据建设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声像档案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南市市建筑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一、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与内容:(一)开工前原貌、原址及拆迁1.基槽开挖前原有附着物的情况、拆迁情况2.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二)地基与基础施工1.地基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工艺2.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三)主体工程施工1.施工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情况2.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3.钢筋布局、型号及工节点焊接4.主体工程的拉结筋布局,混凝土灌注5.管道及设备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安装工程(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的施工情况6.屋面工程7.装饰工程(四)工程施工组织及工程质量1.工程开工、竣工仪式,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评审、论证会议等重要活动2.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等活动(五)工程采用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六)工程重大事故第一现场、事故指挥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情况。

(七)竣工后工程面貌、周边环境情况。

(八)在市政类工程中对道路、桥梁工程拍摄时,应注意除对工程开工前的旧貌、建设过程、竣工后的全貌拍摄外,还应对道路、桥梁经过的路口、涵洞、隧道,立交桥与高架桥的引桥、上下桥匝道进行拍摄。

对道路、桥梁的拍摄应采取高空(制高点与航拍)与地面相结合的拍摄方法。

(九)在对地下隐蔽工程拍摄时,应对工程中重要施工节点的施工过程,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时跟踪拍摄,保证工程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

(十)在对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拍摄时,应尤其注意跟踪拍摄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过程及高层建筑竣工后的全貌。

拍摄应采取内、外结合、高(空)地(面)结合的方法。

(十一)应对地下管线施工、抢修、改造的施工过程及管沟铺设的道路与周边环境及时拍摄。

(十二)应对城市中发生的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对城市建筑和构筑物破坏第一现场、救灾指挥过程、灾后重建等建设、施工情况及时进行拍摄。

同时注意及时抢救、征集受灾后的声像档案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保留有关的档案资料,以便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给予档案资料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档案材料的鉴定和收集1. 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鉴定和收集工作。

2. 鉴定工作由专业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形态特点、价值和保管期限等。

3. 收集工作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将所有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梳理和整理,确保整个过程符合规范和规定。

二、档案材料的保管和利用1. 档案材料的保管应该按照建筑安全和环境要求进行,保管环境应该达到相应的标准。

2.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依法进行,遵循相应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技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三、档案材料的借阅和调阅1. 档案材料的借阅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者应该提交相应的借阅申请材料。

2. 档案材料的调阅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调阅材料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四、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归档1. 档案材料的保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禁止任何非法获取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材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个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体档案管理水平。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1.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对档案的损毁、篡改、丢失等行为,违规者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为了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档案管理体系,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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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二○○五年八月目第一章 总 则... 1录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4 第六章 声像档案归档内容及技术规范... 6 第七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9 附件 1.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9 附件 2. 16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6 附件 3. 17 园林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7 附件 4. 18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18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 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 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 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以下简称竣工档案) 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 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 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 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办理报建手续时, 出具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 料,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档报送告知书》。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签订《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 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内容和整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中 形成的文件材料,确保竣工档案完整、准确、规范。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提请预验收时,建 设单位应填报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印制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以及 《房屋建筑工程 (项 目)级著录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城市管线工程(项目)级著录单》。

五、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未取得工程 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将包括竣工验收文件在内的全部竣工档案材料,按标准整理 一套合格的竣工档案,附档案明细目录一式二份,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接 收备案单》。

七、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竣工档案的,必须及时到城建档案馆申明原因,并填写《缓交工程 竣工档案情况登记表》。

对逾期未报送竣工档案且未申明原因的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将按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在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 质量、移交时间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 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五、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未取得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 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按规定归 档、按标准整理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应该包括: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到工程竣工,形成的符合归档内容、有价值的建 设工程文件材料。

二、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材料应为原件。

工程档案必须同时向其它部门移交报送, 其归档材料与城建档案馆收集的归档内容发生冲突的, 原件由 城建档案馆保存。

城建档案馆提供档案文件材料原件的复制件,并加盖城建档案馆证明专用章,效力等 同于原件。

如工程竣工档案原件确实无法报送城建档案馆保管,由城建档案馆将其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制作成缩微 片,城建档案馆保存缩微片,效力等同于原件。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 和规程。

四、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五、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如: 红色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六、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七、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 A4 幅面(297mmх210mm)。

凡小于 A4 幅面的,可由 A4 幅面纸以衬托法衬托,大于 A4 幅面的应折叠成 A4 幅面。

八、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 是新蓝图。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九、竣工图的制作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全按图施工,无变动者,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二)在施工过程中有一般性设计变动,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且不影响图面质量的,可用碳素墨 水笔对变更部位进行扛改或划改。

采用修改施工图作为竣工图的方法时,应当注明变更依据及内容,修 改、说明和注记应在适当空白处,不得与原施工图内容重叠,不能破坏原施工图的内容。

如图纸局部变 更图应按国家规范绘制,然后附在原图后。

在修改过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三)凡是工程项目改变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 1/3 的,应 按国家有关规范重新绘制竣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十、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竣工图章中所列各项签署者应为第一责任人。

竣工图章尺寸为: 50mmх80mm。

图例如下:竣 工 图 施工单位 编 制 人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 监 现场监理 审 核 人 编制日期十二、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十三、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采用手风琴式折叠法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297mmх210mm),图标 栏露在外面。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一、立卷的原则、方法和卷内文件排列 (一)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一个项目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项目级综合文件材料应独立组卷,工程文件按单位工 程组卷。

(三)工程文件应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顺序排列。

(四)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 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图纸材料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电气设备等专业排列组卷,组卷时应保持各专业材料的相互联系和 完整。

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五)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六)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 40mm。

二、案卷的编目 (一)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二)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 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三)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 自成一卷的, 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 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四)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五)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 1 依次标注。

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

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

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六)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首页之前。

(七)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 的说明。

(八)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九)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 共几卷、第几卷。

(十)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提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 的内容。

(十一)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十二)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十三)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 70g 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 A4 幅 面。

三、案卷装订、装具 (一)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一般距左侧 20mm,装订线不得压字, 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字材料每卷不得超过 30mm; 图纸单独立卷,一律不装订,每卷厚度可分为 20mm、30mm、40mm;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

(二)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三)卷盒的外表尺寸为 310mmх220mm,厚度分别为 20mm、30mm、40mm.(四)卷夹的外表尺寸为 310mmх220mm,厚度为 20-30mm。

(五)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六)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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