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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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背后的博弈之道4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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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背后的博弈之道一、达能和娃哈哈联手――合作博弈,互利双赢在1996年,金加投资有限公司(由达能亚洲与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达能为控股股东)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五家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

在这里,双方在进行了利益权衡后达成合作,很明显这种联手经营是一种合作博弈,并且双方都达到了双赢的局面。

在这里,我用以下矩阵来表现双方在这场合作博弈的支付收益。

同时在这里引入一个合作系数,指的是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大小,即将双方合作的支付、单方合作(即合作意愿不强烈)的支付、双方均不合作的支付这三方面之间的差值相比,用Θ来表示。

Θ=T-RT-P=10-810-5=35显而易见,双方的合作可能性超过50%,有较大机会进行合作。

并且,通过划线法,我们找出了(10,10)这个均衡点。

说明(合作,合作)这个支付矩阵(10,10)对于娃哈哈和达能双方来说都是最佳决策,即是帕累托最优,实现了纳什均衡。

在给定对方选择的策略不变的情况下,娃哈哈或者达能选择的策略对于它自己来说都是最优策略。

通过重复剔除劣策略的方法,最终双方都会选择进行合作,这是在风险最小化的情况下的利益最大化。

而这样一个合作意愿的达成,无疑就完成了这次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要求双方学会利益分享,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达能拓展亚洲销售地区,想要分割中国饮料市场这块肥肉,最好的选择就是与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民族品牌娃哈哈合作,而这一点也可以在之后达能从这些合资公司中获得的收益里得到证实――达能和娃哈哈合作十多年来,公司效益非常好,达能先后从合资公司里分得了30多亿的利润。

在合资公司发展的过程中,香港百富勤将其在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出售给达能,达能成为金加公司唯一的股东,从而获得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控股地位,成为控股股东。

二、漫漫诉讼之路――不对称信息下的重复博弈2006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范易谋发现,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建立一系列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他认为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拿走了本应由合资公司享有的市场和利润,因此要求用40亿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

教学案例之达娃之争专家激辩达娃之争握手言和是解决之道2007年08月28日 09:51 国际商报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达能与娃哈哈产权之争由一起普通的产权商务纠纷,迅速演变为一场事关民族品牌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等意识形态上的争论。

如今,理性的声音越来越强地碾过“达娃”之争的喧嚣:对经济界来讲,达娃之争是典型的商战范本;而对法学界来说,由于新公司法实施不到一年,达娃之争的若干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娃哈哈、达能集团的合资之争由口水战逐步转向法律战,早些时候媒体热议的话题如“强行并购”、“反垄断”、“保护民族品牌”等开始转为“出资是否到位”、“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商标局的内部答复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出资形式可否由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独占使用”等法律问题上来。

中国外资杂志社日前举行了以“后WTO时代的外资并购重组及法律、政策”为主题的“中国外资专题论坛”,来自商务部研究院、国务院国资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及北京律师界的著名专家学者约20余人就“达娃之争”展开深入研讨。

论坛上半场,金思宇、张树义、邢厚媛、时建中、陈涛涛等专家分别就并购文化问题、全球化生存、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反垄断控制、FDI对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影响等主题做了综合讲演。

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企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员金思宇教授认为,“企业并购是一种商业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和政策,外国公司在并购中国境内目标公司时并无承担避免同业竞争的法定义务。

同时,在看待外资并构时,我们也不应把企业并购行为政治化。

达娃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并购中的博弈所产生的法律文化冲突问题。

跨国并购的文化冲突终将导致失败,但不应轻视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融合和再造问题。

保护民族产业和知名品牌是企业公民的崇高责任,但不应把它理解为狭隘的经济民族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做了题为《国际化生存———达娃之争的启示》的精彩演讲,他指出:加入WTO后,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改变了,涉及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制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首先是一个国际化生存和一个民族主义的问题。

对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的分析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对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的分析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对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的分析及由此引发的思考班级:08经济学2班姓名:潘相文学号:0807100224 08经济学2班姓名:宋一帆学号:0807100231当今社会是一个大并购时代,就在中国企业苦苦为国际化生存而求索的同时,跨国资本也加快了对中国的行业并购整合的步伐。

这是经济全球化时期中国发展的必然特征,但我们也必须要考虑到外资并购导致行业垄断,并危及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突发情形。

2006年9月,达能提出以低价并购娃哈哈与其非合资企业,这个要求遭到娃哈哈的拒绝。

2007年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的文章,将娃哈哈与达能的并购与反并购之争暴露在世人面前。

由此,也有了至今仍在热炒,情况仍不明朗的“娃哈哈”与“达能”之争。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五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当时,娃哈哈占到了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

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

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然而,2007年,达能以娃哈哈非合资生产的产品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标违反合同为名,要求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导致宗庆后与达能交恶的原因,是被宗庆后称为对方精心布下圈套让其钻的“不平等条约”———1996年2月29日,急于合资的娃哈哈与达能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中方要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

由于后来达能占到了合资公司的51%股份,也就是说,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须经达能同意方行。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这场纠纷,纯属于合资协议纠纷。

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跨文化商务之间的冲突案例分析“达娃之争”——跨文化商务之间的冲突一、案例简介2007年4月11日,世界五百强亚太区总裁范易某发出一声吼,要代中国人民清理门户:“违反契约精神的那个人,他的余生将在诉讼中度过。

”范易某所在的企业叫做达能,一个法国血统的跨国集团,是欧洲排名前三的大型食品企业。

1996年达能与“中国人都知道”的娃哈哈集团合资,后达能取得合资企业控股权。

而范易谋放狠话要“放倒”的“那个人”,就是“娃哈哈之父”宗庆后——浙江首富,2006当年胡润百富榜发布的中国第三大富豪。

达能,世界五百强企业,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对达能的扩张战略做了归纳:一是在世界各地广泛收购当地优秀品牌,实行本土化、多品牌战略;二是果断的从衰退行业转向朝阳行业,并不断割舍边缘产品和效益不佳的企业;三是把自己定位为一家全球化公司,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准确“袭击”国际竞争对手。

而从教办工厂起家的娃哈哈,走的是事业发展模式。

二三十年来,娃哈哈一步一个脚印壮大发展,通过脚踏实地的运作,造就了“娃哈哈”这一如雷贯耳的民族品牌。

在范易谋一声吼的前十年,达能与娃哈哈维持着一种“达能出钱,娃哈哈挣钱,达能分钱”的合作模式。

从合作的成果看,双方都是非常满意的。

刚开始的达娃合资,是互利的、双赢甚至多赢的理想合作。

是什么不为人知的根本分歧,导致合作这样“高调”地破裂了?从2000年起,达能开始采取另一种策略,开始大量收购乐百氏等与娃哈哈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企图借此对哇哈哈施压。

达能控股收购乐百氏后,因为恶性价格竞争,娃哈哈饮用水每年的利润额下滑得非常厉害,每年有数千万元的利润损失。

2007年5月,达能集团得寸进尺,欲以40亿元的低价强行并购杭州娃哈哈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对此,宗庆后表示强烈不满,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纠纷不断升级,由开始的相互指责演变为双方互相起诉的法律战。

2022年行业分析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的调查报告

2022年行业分析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的调查报告

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的调查报告中国食品产业网:2022年10月,我们和君创业询问公司就达能与娃哈哈旷日长久的这场冲突纠纷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现将我们调查的初步状况简要概括如下。

一、娃哈哈有着独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秀企业文化。

达能亚洲与娃哈哈合资合作十几年,却对这种文化了解甚少并怀有排斥敌意心理,这是双方必定产生冲突和冲突的文化根源。

1、娃哈哈公司1987年创业,1989年已创出了知名品牌,到1996年,娃哈哈已有员工2000名,年销售规模10亿元,年利润2亿元。

公司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局授予驰名商标。

因此,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合营,是两家强势企业的强强联合,而绝不是像社会上传奇的那样,娃哈哈是由于缺资金投靠了强大的达能。

双方合作的前提,是娃哈哈宗总提出的四项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中方掌控。

事实证明,达能与百富勤区区3亿多人民币投资取得的控股地位,虽然以放弃直接管理权为代价,但其投资收益是被今日全部的投资人望尘莫及的。

2、自1996年双方合资以来,娃哈哈在宗总领导下得到惊人的进展。

依据2022年7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按新标准划分的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销售收入750172万元、总资产593741万元、从业人数4369人,名列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第89位,连续9年稳居中国饮料龙头地位。

2022年,娃哈哈实现营业收入187亿元,制造利润22亿元,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分别占到中国饮料工业十强的一半以上,位列中国企业500强220位,跻身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百强,中国民营企业第15位。

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我们独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的娃哈哈文化。

3、娃哈哈的企业文化有六大特点:●在战略决策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科学决策力极强,是由于宗总本人确有超常的才智与悟性,又能与企业骨干团队充分地沟通沟通,使公司始终能够遵循科学进展观正确决策,保证了娃哈哈多年来协调持续地高速度进展,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信任;●在员工关系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员工分散力极强,是由于宗总和企业领导层以人为本,靠公平待人的风范,建立了企业亲如一家的内部和谐亲和关系,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认同;●在企业运营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管理执行力极强,是由于宗总始终提倡效率至上的理念,长期打造培育出一支高效协作的执行团队,形成了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自骄傲;●在管理机制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市场竞争力极强,是由于宗总特别崇尚竞争胜出的原则,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鼓舞能人,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信念;●在福利待遇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利益平衡力极强,是由于宗总坚持贯彻统筹兼顾的公正安排体系,靠一套科学合理的方式发放奖金和安排股份,大大提高了企业和谐进展的整体满足度,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期盼。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分析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分析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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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背景介绍 • 并购动机与策略 • 并购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 并购后的整合与协同 • 并购效果评价 • 案例启示与总结
01
背景介绍
达能与娃哈哈简介
达能
达能是一家全球性的食品与饮料 公司,拥有多个知名品牌,并在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
娃哈哈
娃哈哈是中国知名的食品饮料生 产企业,专注于饮料、乳品、方 便食品等多个领域,拥有众多深 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
文化整合
并购后的文化整合是成功的关键,达能需要积极与娃哈哈沟通,共同 打造符合双方价值观的企业文化,避免文化冲突影响并购效果。
跨国并购的风险与挑战
法律与监管风险
跨国并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达能需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同时应对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
财务风险
跨国并购涉及大量资金流动,达能需要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并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避免财务风险影响并购进程。
市场布局调整
根据双方的市场基础和资 源优势,重新规划市场布 局,实现市场覆盖最大化 。
渠道资源整合
整合双方的渠道资源,共 享销售渠道、物流体系等 ,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 场响应速度。
财务协同与资源配置
资金筹措与运用
通过并购实现资金筹措的规模化,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务预算与控制
统一双方的财务预算与控制体系,实现财务资源 的优化配置,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娃哈哈的出售动机
资金筹措
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娃哈哈可以 获得大量资金,用于支持公司的
后续发展、投资新项目等。
引入战略投资者
达能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其入驻有 助于提升娃哈哈的企业形象,同时 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有助于优化 公司股权结构。

哇哈哈与达能之争

哇哈哈与达能之争
无形的作用-----哇哈哈与达能之争
会计1161 姚香 王宝娇
王玲莉
哇哈哈与达能之争过程 解决的思路 建议的措施 纷争背后的启示
哇哈哈与达能之争过程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 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 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当时,娃哈哈 占到了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之 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 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当时,达能立刻提出, 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 国家商标局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 合同。
纷争背后的启示 全球化造就了品牌经济时代。一个成功品牌往往是 任何有形资产所不能比拟的。但最近几年来,频繁的外 资收购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对于食品企业理应采 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我国民族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企业的投资者应该重视无形资产特别是无 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更重要的是在合资合作中占控股 或者是大股东的地位,更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对合同 的条款不进行认真的分析,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权 益纠纷而牺牲了长远利益,更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弃 自己的品牌。
二是民族企业在与外资合作过程中,应当仔细分析合 作条件,充分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特别是要重视国际合 作中法律条款的重要性,加大对合同立法的重视程度,要 用法律手段来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话语权,顺应社会法 制化的发展趋势。
三是企业家在合资时,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到外来资本 对企业品牌的控制力,因此,通过娃哈哈与达能的股权纠 纷,一定要未雨绸缪,看到资本在企业中的力量和话语权。 所以企业家既要吸引外资合作,又要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 性。可以采取双品牌战略,在用一个品牌与外资合作的同 时,可以同时培育另外一个自己完全可以控制的品牌,形 成既合作又独立的发展格局。在资本与品牌的博弈中,成 为赢家。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

达能并购娃哈哈一、事件背景: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

二、达能&娃哈哈的婚姻历程:1996年,达能投资4300万美元与娃哈哈建立5家合资公司,达能获得51%的股权。

2007年,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2007年,4月5日娃哈哈召开了董事会,认为合资合同条款不平等。

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已经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

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

2007年12月-2008年4月达娃和谈,在两国政府协调下,双方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和谈。

达能要求以约200亿的价格将其投资在合资公司的不到14亿元人民币股权售给娃哈哈,价格按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被娃哈哈拒绝。

2009年9月30日,达能和娃哈哈发声明称达成和解:达能和娃哈哈集团2009年9月30日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

三、并购结果:失败。

失败原因:这起并购案例属于典型的恶意并购,达能公司在私底下收购了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且在中国大量收购龙头企业的股份,有垄断嫌疑。

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50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规定”。

娃哈哈集团&达能集团的经营战略:1、开发新产品,迅速占领市场:八十年代中后期,国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保健意识逐渐增强。

娃哈哈VS达能:错位博弈

娃哈哈VS达能:错位博弈

明断 ,孰是孰非 ,自有法律 的判断。但从 这个 案例中 ,我 们至
少可 以吸 取 一 些 经 验 、受 到 一 些 启 发 :民族 企 业 包括 内资直 销
企业在寻求合作时 ,应对合作之后企业的发展状况有一个预期 ,
并 应 根据 这种 预 期 设 定 相 应 的机 制 ,以适 应 企 业 的 发展 。 同时 ,
销售额 20亿 元,利润 仅 2 亿 元 ,而非合资公 司总 资 0 0
产 才 5 元 ,销售 规 模 也 小 得 多 ,但 利 润 却 高 达 l . 6亿 04
亿元。
娃哈哈 的不断成 长和壮 大,其品牌价 值大幅提升 ,双
方 矛 盾开 始 升 级 。 当 达 能 忽 然 出手 ,祭 出 法 律 的 武 器 向 娃 哈 哈 进 行 威 胁 利 诱 时 ,宗 庆 后 毫 不 示 弱 , 坚 决 地 给 予 回应 。 他 同 时 又 知 道 ,如果 单纯 从 法 律 的 框 架 上 去 与 达 能 对 抗 ,
合作双方必须要 以法律 为框架 ,知法 、懂法 ,用法律 手段来保 护 自身利益 ,这是企业在合作 中保护 自身权益 的最重要手段 。
20 年 ,中国市场上一出并购与反并购的 “ 07 国际影片” 正在上演 ,“ 电影主 角”就 是法 国达能集 团董事长 弗兰克 ・ 李布和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 。达能与娃哈哈从 合作到反 目, 中 间整 整跨 越 了 1 0年时 间。一 家是 世界领先 的饮料集团 , 而 另一家 则是中国市场领先的饮料集 团 ,当初二者的联姻 曾使不少人 为之欢呼雀跃 ,期待 着一 桩技 术换市场 、利润 换管理的 “ 国婚姻 ”能够给 中国饮料 行业 带来新的生气 。 跨 但是 1 年之后 ,两个 曾经彼此寄予厚望的合作伙伴 却 0

通过分析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

通过分析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

娃哈哈的反思通过分析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提出在中外企业合资中,我国企业民族自有品牌保护意识,本土市场等问题的思考,力图探索在中国市场环境下适合双方企业合资合作的新模式。

一、事件回顾2009 年9 月30 日持续3 年的“达娃”之争,最终以达能接受娃哈哈3 亿欧元和解费同意出售在39 家合资公司里的51%的股权落幕。

纵观中外企业纠纷史,这是中方的一次难得胜利,保住了中国仅剩的不多的民族品牌,这是中国消费品业的胜利,这是东西方文化对撞冲突后,东方价值观的胜利。

这一持续3年的“达娃”之争又是怎样一步步发展的呢?1.背景:法国达能集团是总部设在巴黎的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产品遍及100 多个国家。

在九十年代初开始进军中国,曾拥有乐百氏92%股权、梅林正广和50%股权、光明20.1%股权、汇源22.18%股权。

杭州娃哈哈集团是创建于1987 年的一家校办企业,二十世纪中期已经发展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并且成为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

2.缘起:1996 年,娃哈哈由于在国内上市失败,急于寻觅资金,最终与达能及百富勤合资成立五家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占49%的股份,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占51%,后因百富勤破产,达能成为合资公司的最大控股方。

合资公司成立之时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转让价值为1 亿元的商标。

其中5000 万作投资,另外5000 万则向娃哈哈购买商标。

但是,这个商标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未能通过政府审核, 后来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 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接下来的几年中,娃哈哈集团先后建立了十几家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非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饮料和食品,并以“娃哈哈”为商标。

3. 经过:2006 年,达能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收购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并且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权之争案例分析

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权之争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合同实践报告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报告人:201314513 张婷婷201314525 彭艺茹目录一.案例介绍1.1原文介绍1.2原文翻译1.3案例概述二.案例分析三.结局反思一.案例介绍1.1原文介绍:BackgroundIf you are in China,chances are you drink at least one bottle of Wahaha brand water,or perhaps the company’s iced tea,fruit drinks,or its Future Cola.If you go to the United States,you may even come cross Future Cola in New York or Los Angeles,because the company that first set up shop in an elementary school in Hangzhou,Zhejiang,is going global.The Hangzhou Wahaha Group Co.,Ltd.,China’s leading domestic beverage producer,didn’t achieve success overnight.The company’s predecessor,the Hangzhou Shangcheng District School-Run Enterprise Sales Department,funded its start-up operations in 1987 with a government loan.Zong Qinghou,the company’s founder,and two retired schoolteachers initially sold milk products and popsicles out of a school store,but to benefit the student’s health the group soon began producing and selling nutritional drinks.The company’s success selling nutrition products in school led to its first big expansion:with Hangzhou government support,the company acquired a company then changed its name to the Hangzhou Wahaha Group Co.(The word “Wahaha”is meant to mimic the sound of a baby laughing and is taken from a children’s folk song.)Wahaha’s second large-scale expansion occurred in 1994 when the company merged with three insolvent companies in Fulling,Sichuan,to set up its first factory in Chongqing.The Wahaha Joint Venture (JV)was formed in February,1996.At the start,there were three participants in the JV:Hangzhou Wahaha Food Group(Wahaha Group),led by its chairman Zong Qinghou;Danone Group,a French corporation(Danone);and Bai Fu Qin,a Hong Kong corporation(Baifu).In 1996,the two parties signed a trademark tranfer agreement,with anintention to transfer the”Wahaha”trademark to the joint ventures.The move,however,was not approved by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For this reason,the two parties signed in 1999 the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According to law,the same subject can not be synchronously transferred and licensed the use to others by the same lost.Therefore,the signing and fulfillment of the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 showed that the two parties had connived the invalidation of the transfer agreement.The”Wahaha”brand should belong to the Wahaha Group,while the joint ventures only have right of use.In October,2005,the two parties inked the No.1 amendment agreement to the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in which it confirmed Party A(Hangzhou Wahaha Group Co.,Ltd.)as owner of the trademark.In addition,the second provision of the amendment agreement clearly stated that the several Wahaha subsidiaries listed in the fifth annex of the licensing contract as well as other Wahaha subsidiaries(referred to as”licensed Wahaha enterprises”)established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following the signing of the licensing contract also have right granted by one party to use the trademark.The “licensed Wahaha enterprises”involved in the amendment agreement refer to the non-joint ventures.According to related files,Wahaha owns the ownership of the “Wahaha”trademark,while its non-joint ventures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 trademark.The Danone-Wahaha Feud--Trademark LicenseFrom May,2007 when Danone initiated legal proceeding against Wahaha,the both sides have carried out several dozen lawsuits worldwide.As of May,2009,Danone not only lost a series of cases against Zong Qinghou and the non-joint ventures in China,but directors of Danone were deemed by many courts to have violated the non-compete obligation of directors,and litigations filed in the U.S.,Italy,France and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were alsodismissed.Now,Wahaha defeats Danone 37:0 in the lawsuits in and out of China.The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of the Wahaha trademark is one of the focuses of the”Danone-Wahaha feud.”Danone often insisted that the Wahaha trademark belonged to the joint ventures,so the use of the trademark by non-joint ventures constituted infringement.But Wahaha Group disagreed with that,and emphasized that it was the true holder of the trademark,and the use of the trademark by non-joint ventures was legal.At the beginning of the Danone-Wahaha “marriage,” Wahaha signed a transfer agreement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Wahaha trademark with the joint ventures,and filed a trademark transfer application with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which,however,was not approved.”It actually declared the termination of the transfer contract,and the Wahaha trademark is still owned by the Wahaha Group,”said Ye Zhijian,a lawyer who knows the case.Afterward,the two parties signed a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 in 1999 to substitute the original transfer agreement.Both the licensing contract and the consequent No.1 amendment agreement clarify that the non-joint ventures of Wahaha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 Wahaha trademark.“It was known to and recognized by Danone that the non-joint ventures OEM for the joint ventures,so how could it be possible for the non-joint ventures to use a different trademark from the joint ventures?”Ye noted.To confirm the ownership of the Wahaha trademark,Wahaha referred to the 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In December,2007,the commission made a decision that the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 between Danone and Wahaha had terminated,and the Wahaha trademark belonged to the Wahaha ter,the H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ffirmed the ruling.1.2 原文翻译:背景如果你在中国,那么你至少喝一瓶娃哈哈品牌水,或者公司的冰茶,果汁饮料,或非常可乐。

达能强行收购娃哈哈案例分析

达能强行收购娃哈哈案例分析
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 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 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建成后,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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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觊觎。几年后,达能突然以
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
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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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立法设立外资并购和反垄断审查机构, 加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发现已有并购 中存在外资恶意并购或形成行业垄断的,采取果 断措施予以分拆或撤销、修改不合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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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国内民营企业参与并购,特别是关系我 国国民经济命脉或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和行业骨 干企业,在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扶 持民营企业参与并购,防止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 的产生。
2000年3月,达能一举拿下乐百氏92%股权。 仅仅一年后,乐百氏原有的何伯权、杨杰强、李 宝磊等5位高层集体辞职。不仅如此,2006年, 乐百氏亏损一亿多元,其大股东达能开始大规模 展开“架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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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还与达能
“约法四章”: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 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 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然而,合作近10年之久, 宗庆后坦言其“市场换技术”的梦想并没有实现。 达能提供的“好处”仅是合作之初,作为收购合资 公司51%股权代价的4500万美元。这4000多万 美元对娃哈哈而言似乎也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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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 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 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即 “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考虑”是中方使用娃哈哈商 标的前提。也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今年的强行收 购风波。

法国达能娃哈哈国际仲裁案

法国达能娃哈哈国际仲裁案

浅析法国达能与娃哈哈国际仲裁案摘要:法国达能与娃哈哈国际仲裁案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领域国际纠纷第一案,断断续续持续了两年之久,在斯德哥尔摩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当日,法国达能与娃哈哈也已和解方式终结了这场战争,使斯德哥尔摩仲裁庭的裁决没有生效。

尽管如此,笔者仍想对本案中涉及的仲裁法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案情始末的介绍、争议焦点的提炼、仲裁裁决的依据及我国相关规定来分析斯德哥尔摩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否合法。

关键词:法国达能娃哈哈国际仲裁一、案情简介1991年在杭州市政府的支持下,组建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1999年后,娃哈哈方面由于对达能收购娃哈哈的竞争对手乐百氏感到不安,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

2007年4月初,达能提出以40亿元收购非合资公司,并于同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

其中有7项公司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行为,并对该行为引起的侵权提供相应赔偿。

另外1项个人仲裁是针对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提出的,主要是指责宗庆后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协议,并指出他对双方合资企业存在诈骗行为。

要弄清法国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孰是孰非,首先须要了解清楚双方合作期间签订的有关协议,这是选择如何适应法律的关键所在。

二、法国达能与娃哈哈合作过程中签订的关键协议首先,法国达能与哇哈哈在合作之初,也就是1996年2月9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中,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在发出通知日期后的60日内仍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并通过仲裁得到最终解决。

仲裁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其次,双方在1999年又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规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

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

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

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

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

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

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

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

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

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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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http:2007年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文章,将娃哈哈与达能的并购与反并购之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从而拉开了媒体大战的序幕。

由于范易谋二次要求杭州市政府协调双方不打口水战、不向媒体发布言论,为了信守对政府的承诺,娃哈哈沉默了一段时间,同时回避了媒体的采访,特别是“后悔了”的定位,使得范易谋却变本加厉地通过公关公司,组织了对娃哈哈,特别是对宗总的恶毒攻击。

对范易谋采取的造谣、污蔑、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卑劣行径,自然引起了熟知内情的娃哈哈员工与经销商的极大愤慨,同时也受到了广大网友的拔刀相助,似乎在舆论上造成了娃哈哈与宗总是不讲法、不讲规则、不遵守合约,只知道煽动情绪的假象。

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的是,我们仲裁亦好,诉讼亦好,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你们也许不了解实情吗?了解合同文本的详细情况吗?了解十一年中双方签订了什么合约或做了什么决议吗?范易谋来到中国1年11个月从没有认真地去看看他的前任做了些什么,甚至连自己于2005年10月12日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允许27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都说不知道,真是患有严重健忘症,他已经在瞎胡闹,而有些人亦会跟着他瞎起哄,真是百思不得一解。

有人说宗总煽动情绪,如果宗总真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不讲信誉与操守的人,他如何能引起二万员工、几万经销商的共鸣与同情呢?我们有本事去收买上亿网友吗?请不要污蔑与歪曲他们出自内心的正义感与民族情结。

如果中华民族连这点情结都没有了,我们还能复兴吗?对不起,积压在心中的怨气情不自禁地发二句牢骚,祈望见谅。

下面言归正传,我们现将娃哈哈与达能十一年来的合作过程,娃哈哈到底讲不讲规则与信守不信守合约向全世界作一个交待,并将我们对有些问题的看法给范易谋先生一个明示。

一、与达能的合作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效果的合作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曾经被达能内部与中国业界、理论界广为称颂的一个中外合作的典范,其实不然,实际上是一个中方当初良好的愿望并未实现的一个没有效果的合作,实际上亦是一个激烈争斗十一年的合作,实际上亦是一个娃哈哈为了信守合约满足了达能利益回报的要求而勉强能维持的一个合作,亦是一个具有宽容美德的中华民族才能维持十一年之久的一个合作。

合资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仅有不足2000名员工,年销售规模10亿,年利润2亿,在当时亦算是一个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日子亦过得很滋润,但同时亦看到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巨头进军中国市场,感到不尽快地扩大规模、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自己的发展速度,亦将有会被市场所淘汰的危险,因此对香港百富勤引荐的世界500强、世界食品饮料业第六位的法国达能前来合作亦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获得资金、技术、管理上的帮助,尽快成长起来。

由于当时效益不错,因此对这种合作尚未到乞求人家救命的程度,同时亦看到了当时我们的一些企业与外方合资后产生了中方的商标被冷冻、经营权被剥夺、员工被裁员等情况,在谈判中强硬地提出必须打娃哈哈的品牌,经营自主权必须由中方控制,不得裁员,要承担退休工人等条件,当外方答应了这些条件后我们开始了合作,通过这十一年的合作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我们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

我们非但廉价给其打工,为其创造财富,而且还会经常被其说三道四受其气,因此这十一年与其的合作对娃哈哈而言实际上是一个毫无效果的合作。

二、讲情、讲理、讲信誉带来的隐患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讲情与理的民族,是一个讲诚信与信誉的民族,总是把最好的东西给人家,宁可自己吃亏点,让人家满意点,说了就要算数,要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是我们中国人的美德。

娃哈哈亦与所有的中国人一样,承继了这个传统的美德,当达能提出来既然要打娃哈哈的品牌,就应该将品牌转让给合资公司,我们想想应该亦有道理,后来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这里真要感谢一下我们的国家商标局,他们真有远见,有效保住了娃哈哈这一民族的知名品牌)。

达能要求签一个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商标许可合同,来保障其利益,娃哈哈想要兑现自己原来的承诺,因此亦就违心地签了。

包括合资合同亦一样,达能提出来要我们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因为我们是抱着诚意与其长期合作与发展的,因此我们亦签了,而其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想想达能在中国仅有一家小酸奶厂,没有其他的投资,亦就算了。

但没有想到我们与达能讲情理,达能讲的是利益,能满足其利益了不管是否违法、违规,其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触犯了或者满足不了其利益,其就会以所谓的“违法”与“违规”来治你。

这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

三、娃哈哈与达能合作的三个阶段娃哈哈与达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娃哈哈与达能争夺经营权的斗争,一方面达能给娃哈哈制定了责任与义务及很高的营利目标,一方面又给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条款,同时亦无视中方的存在,根本没把中方当回事,因此诸如中方提出扩大瓶装水的规模,生产非常可乐及其他一些新产品的开发的建议均被一一否认,使人感到做也不是不做亦不是,后来我们干脆不管它,只要自己认为有把握的就做,结果做成了,有了高额回报了,它亦就认可了。

尽管达能认可了娃哈哈的经营,他们收到的回报亦使他们眉开眼笑,但其认为娃哈哈与宗总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收购了我们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后开始了第二阶段,企图通过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运营的乐百氏的发展,从而限制娃哈哈的发展,最终将娃哈哈并入乐百氏的平台。

因此达能对向娃哈哈追加投资不感兴趣,娃哈哈要发展、要追加投资就像是求达能一样,因此在达能知情与默许的情况下,娃哈哈自2001年开始逐步发展了一批与达能的非合资企业,进入第三阶段,亦就是达能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不是太好,特别乐百氏出现亏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不断的兴旺发达,又开始动脑筋,要低价并购娃哈哈这些企业,遭到拒绝后才引发了这场纠纷。

四、娃哈哈到底有无违法,是否遵守合约1、有关同业竞争问题A、达能认为我司同业竞争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我们在合资合同当中承诺的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

我们签合同承诺这一保证的同时亦是被达能告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投资公司,既无生产线亦无经营人员,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亦就根本谈不上什么违约不违约、同业竞争不竞争的问题。

B、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上面四家公司的关联公司(可惜达能的律师开始并未考虑到这一问题,未将关联公司列在承诺条款之中)如可追究同业竞争问题,实际上亦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被与达能合资公司所许可的,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公司出售的,由达能委托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的审计报告的关联交易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销售的金额清清楚楚地进行了披露,如果未得到合资公司的许可,违法了,为什么你不及时提出来,有的生产甚至还长达7年,即使你不承认曾经许可,在法律上是否亦属于你达能已默许了这种行为。

C、达能一方面告我们非合资公司违法通过合资公司的销售公司销售产品,说是利用了它的资源,享受了它的服务,损害了它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2007年4月份成立了营销公司,自行开始销售产品时,它又来函要求我们将非合资公司的产品立即转向合资公司销售,并作为谈判的基础,而且还通过政府要求我们按其要求执行,这种前后矛盾的指令到底谁听得懂?总之范易谋讲黑是其有理,讲白亦是其有理,我们该怎么做才有理,而违不违反合约亦仅能请范易谋明示了。

D、自合资以来每样新产品几乎都是我们先做达能不参与,我们做好了,其又挤进来了,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坐收其利,那么我们倒想问范易谋,这种情况是非合资公司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利益?还是合资公司侵犯了非合资公司的利益?E、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达能公司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利润,而后其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实际上首先是其违约,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

在最近一次谈判过程中达能公开承认了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要求将该些公司并入娃哈哈,我们不要,其承诺可在二年内将他们出售,亦证实了其已承认了首先违约。

2、关于滥用商标问题A、根据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的原文:“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1)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按照以上文字的解释,娃哈哈集团公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有二个条件,一是合资公司董事会30天内作出决定他不生产与使用,二是仅要不对商标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就可以使用,因此娃哈哈与其非合资公司应该完全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

而且这些年来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都是向达能公开披露的,亦是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所许可的,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

达能要否认当时的许可亦是徒劳的,只会对达能的公信力的削弱。

B、根据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的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规定“依据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个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甲方为娃哈哈公司)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设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义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权利获得乙方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鉴于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营企业的定义中,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将被列于许可合同新的附件中。

”从以上文字定义来看,一是明确了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二是对1999年5月18日至2005年10月12日之间已经默许的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进行了再次确认,并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同时也显示了今后尚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从以上二点应该充分证明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并非是排他性许可,作为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完全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而且以前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均是合资公司许可的,并不存在什么滥用商标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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