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一、违纪与惩戒的背景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违纪行为不仅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学习环境,同时也对学校管理造成一定挑战。
为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有序管理。
二、违纪的分类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未穿校服等,而严重违纪则包括欺凌、抄袭等行为。
不同的违纪行为应有相应的处分与处理方式。
三、违纪处分的原则违纪处分应契合以下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及时。
公正意味着处分决策应当公平、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则使得学生、家长和教师可以了解处分的理由与依据。
公平体现在违纪处分应当按照事实来处理,不应由任何个人情感或个人偏见来决定。
及时是指对于违纪行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与处分措施。
四、轻微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文明教育、口头警告或记过等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学生未穿校服可以采取提醒、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让学生了解违纪行为的不良影响。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严重违纪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方案。
例如,对于欺凌行为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或者辅导治疗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些处理方案旨在改变学生的错误行为,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的后果,并为他们提供改正过错的机会。
六、个案的处理与辅导对于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个案辅导和处理。
这包括心理辅导、家长会谈等方式,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并在社会中拥有积极的角色。
七、鼓励正面行为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外,还需要积极鼓励学生的正面行为。
例如,可以设立奖励机制,表彰学生的优秀品行和成绩。
这样可以增强学生对良好行为的认同感,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纪律。
八、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与辅导。
通过与家长的沟通,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和问题,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改正违纪行为。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及申请表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解除程序为: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XX大学解除处分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故意提供伪证的;(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
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校内各类学生组织有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并能主动向组织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认错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情节、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处分之一:(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院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活动及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的。
(七)在学院内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五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还应给予下列处分;(一)一次作案价值不满 100元,视其作案手段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学校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同时也是纪律的教育场所。
然而,学生中偶尔出现的违纪行为不可避免。
为了保障校园秩序和教育质量,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和界定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严重和轻微两类。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诈、舞弊、作弊、抄袭等。
轻微违纪行为则涵盖迟到、旷课、校服不整齐等。
学校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理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教育学生。
二、学生违纪处理的原则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的原则,确保每名学生在违纪处理中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次,要注重教育和改正,促使学生认识到错误,并通过相应的惩戒措施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最后,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
三、常见的违纪处理措施学校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一般会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追究责任等处理方法。
在处理过程中,学校也会根据学生的情况和潜力考虑给予适当的教育辅导。
四、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流程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既要确保学生的权益,又要保持纪律的严肃性。
因此,学校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来处理违纪事件。
通常,学校会先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事实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然后,学校会成立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对违纪事件进行审查和决策。
最后,学校会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家长,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五、家校合作在违纪处理中的作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不能仅靠学校一方推进,家长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家长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他们应该关心并督促孩子遵守学校的纪律。
同时,学校也应该与家长进行密切的合作,在违纪处理中及时沟通、共同配合,以期实现学校与家庭的有机结合。
六、学生违纪处理对学生个人的影响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仅仅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更会对学生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新-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行政判决书 精品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行政判决书【裁判摘要】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行提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9)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
2019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1. 什么是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是教育机构为了维护学校纪律、规范学生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主要包括违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处分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2. 学生违纪的常见行为学生违纪的行为有很多种类,比如宿舍违规,包括破坏宿舍设施、擅自搬离宿舍等;课堂违规,包括旷课、迟到、睡觉等;校园暴力,包括打架、欺凌等等。
3. 违纪行为的分类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
轻微违纪包括一些较为普遍的违纪行为,如迟到、旷课等,对学生的影响一般较小;严重违纪则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校园暴力、作弊等,对学生和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较大的危害。
4. 轻微违纪的处分方式轻微违纪一般采取轻度的处分措施,如口头警告、检查并留校察看等。
这样的处分方式能够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及时改正错误,并对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5. 严重违纪的处分方式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通常采取更为严厉的处分措施,如<strong>停课</strong>、<strong>警告</strong>、<strong>记过</strong>等。
这样的处分方式旨在严肃学校纪律,加强对严重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6.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行为监测,教师和学校应该注意观察学生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其次是调查核实,对于违纪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的真实性;然后是处分决定,学校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最后是处分执行,学校需要执行相应的处分决定,并向学生说明处分原因和期限,同时也应监督学生按时按要求履行。
7.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意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学校纪律、规范学生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加强学生行为的约束力,促进学生端正态度和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违纪与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与处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资源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校园接受教育,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和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学生违纪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规定,以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的良好成长环境。
一、学习方面的违纪行为学习是学生的首要任务,因此,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方面的违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分。
比如,学生抄袭、作弊、旷课等行为将会被严肃处理。
学生抄袭他人作品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会影响到学术诚信,因此,学校一旦发现学生存在抄袭行为,将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守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学生在校园中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纪律和秩序。
比如,学生迟到、早退、翘课等行为就属于违反了校园纪律。
这类违纪行为的处理通常会分为轻重程度的不同。
轻微的违纪行为会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教育,而严重的违纪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三、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学生的道德品质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校对学生的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也会进行严肃处理。
比如,学生欺骗、偷窃、打架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学校通过惩戒的方式教育学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并引导他们积极向善。
四、不良习惯的违纪行为学生的不良习惯会影响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对周围的同学带来负面影响。
学校通常对一些不良习惯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分,促使学生改正错误。
比如,学生吸烟、涂鸦、恶搞他人等行为,学校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戒,让学生认识到这些不良习惯的危害性。
五、推诿责任的违纪行为学生在面对错误和责任时,有些人可能选择推诿责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学校对这种推诿责任的违纪行为也会进行处理。
学校会通过及时的教育和辅导,引导学生正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
六、处理违纪行为的方式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学校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对学生的处分公正合理。
其次,学校会采取训诫、教育、辅导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行为。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v(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第五条新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明显针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处罚管理制度学生是学校重要的一部分,他们承载着学校的希望和未来。
然而,偶尔也会有学生出现违纪行为,这给学校管理和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并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遵守纪律,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1. 违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学校应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分类,从而使学生能够清楚地了解何为违纪行为。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类: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班级纪律、违反教室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违反社会公德等。
每类违纪行为都应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案例说明,以确保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认知。
2. 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平公正:对于同类违纪行为,学校要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偏袒个别学生或歧视某一群体。
b. 权威管理:学校应建立权威的管理体系,对于违纪行为做出果断的处理,以树立学校的纪律形象。
c. 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合适的教育措施和活动,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
3. 违纪行为的处理流程学校应规定明确的违纪行为处理流程,以确保对每一起违纪行为有明确的处理方案。
处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步骤:a. 了解情况:学校要对违纪行为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相关信息。
b. 证据收集:学校要搜集相关证据,以确保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有依据和公正性。
c. 提出指控:学校要将违纪行为的指控明确告知学生,并在指控中注明相应的证据。
d. 进行听证: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进行听证,听取学生陈述和辩护,从而做出更为公正的处理决定。
e. 进行处罚:学校要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和情况,依照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罚。
f. 教育引导:处罚之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教育引导,引导他们认识错误并改正。
4. 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有依据和公正性。
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a. 批评教育: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形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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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
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
(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一)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
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