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典化形式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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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典化形式的变化趋势

摘要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也就是国际私法的一些规则从习惯法被接受作为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国内立法中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盛唐时期出现的成文冲突规范。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历史过程也就是国际私法起源、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其法典化的表现形式,并且随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关键词变化趋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国际私法的趋同化

一、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私法法典化萌芽

国际私法法典化萌芽时期可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代:唐朝。由于盛唐时代国力强盛,文化影响范围广阔,与外交流频繁,国都长安成为汇聚各国使者及商人的大型都市,对亚洲乃至世界造成的影响深远。为了调整和规范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中国唐朝的统治者在《永徽律·名例》中就制定了“类似今天的冲突规范的规定”,也即“化外人制度”。这种出现在当时的针对本土以外的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用现代成文的法律法规解释意思就简单明了的多了:即针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相互侵犯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具有相同的国籍,那么便按照双方自身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制裁;而如果外国人拥有不同国籍,则将采用唐朝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具有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特点,上述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而且唐律带有明显的刑

罚特征,但是其国际私法的隐形因子也是公认的,这本质上已经初显冲突规范的影子。

在萌芽时期,这种带有冲突法性质的松散的规则是当时国际私法法典化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近代国际私法法典化形式

凡是事物的产生都有一个其标志性的出现形式,而国际私法的产生标志即区别说的出现,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处于统领地位的时期相对较长。在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和推动下,国际私法规范已经在欧洲部分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体现,很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例如巴伐利亚、普鲁士、法国,而巴伐利亚及普鲁士在本国内制定的法典可作为现代国际私法国内成文立法的先导,《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更是推动了国际私法立法进程。

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就像一切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一样,国际司法的内容也得到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而这部全面规定其内容的法规就是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施行法》,而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它的出现对接下来的国际司法立法进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用。这些作用在《日本法例》的制定中得到了全面的印证,《日本法例》的精神不仅受其影响较深,而且还局部克隆了《德国民法施行法》的具体内容,即使是这样,《日本法例》仍成为国际私法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它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规则完成了单行性的突破。

在我们着眼于国际私法发展史的时候,我们不应忽略,在十九世

纪后期,许多人士开始从事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并如愿的取得较大的成就,这其中包括了一些国际组织。这一时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无论从统一的范围、内容,还是统一的方法与技巧来看,都不太成熟。

经过以上的回望,我们可以发现,经过长时间以来的全世界范围内诸多人士的努力,近代国际私法已经驻足在制定及成文层面,并且正马不停蹄的向着国际司法的统一化大步迈进。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表现形式也渐渐地转向多元化,即各国国内的成文国际私法规范及各国家之间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三)现代国际私法法典化形式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局势趋于缓和,很多国家渐渐开始采取单行的国际私法规范或制定涉外法律适用

法等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的趋势,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和推动下,更加明显。

二、当代国际私法法典化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化

上一部分的介绍明确了一个观点——就是国际私法法典化是有

历史的,最早法典化的含义是主要是成文化的立法形式。随着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含义更加丰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不仅仅表现为各国国内成文化的分散和集中的立法形式,更清晰的表现即是国际私法在一定程度上趋于一统。

(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1.国际私法统一化兴起

在国际私法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各国民商实体法的不同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冲突,而冲突法就正好是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一个部门法。然而,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暴露出这样的现象,即各国冲突法本身却也因互不相同而无法妥协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冲突法本身的冲突,更大大增加了涉外民事争议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挑选法院”现象的频繁发生。为了解决这种复杂的局面,充分适应各国间日益紧密的经济合作关系,很多学者和国际组织就着力于推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并为之做出了很大贡献。

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才开始致力于国际范围内的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完全走上了正规化道路,目前已成为在世界范围内谋求国际私法统一的组织,而且成果卓著。

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和正在起草的公约,对美洲地区乃至全球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欧洲共同体和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今联合国的许多专门机构也正在从不同的层次与角度从事着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例如,由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拟定草案经联合国主持缔结的多边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已超过16项,其中就有

一些公约和议定书涉及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2.当代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首先,统一化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的。其次,法律的变化要与经济基础的变化相适应。随着全球化的进展,世界范围内私人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和复杂,这客观要求国际私法也必须及时应变,与变化急剧的民商事关系更好的兼容。再次,世界各国之间存在的国际私法的差异和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客观要求各国必须团结一致,达成合作和交流。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首先,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并非绝对的统一化。因受到各国文化、历史、法律制度等差异的限制,决定“完全的国际私法”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其次,国际私法统一化不只是在个别问题上的统一或者接近,而是一种整体趋势。

(二)国际私法的趋同化

法律的趋同化,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国法律相互影响与渗透,日趋接近甚至趋于一致。愈来愈多的国际社会所不断发生的相似实践及国际通用惯例被关注,这种实践和惯例愈来愈充分的体现在各国律法的制作与实施过程中。趋同化是国际私法所包含的一个本质特征,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

之所以称为趋同,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趋同化就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使得这种差异度日益降低。应引起注意的是,趋同化只是法律在发展中的趋势,而非指使各国法律完全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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