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字[2004]73号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武房市[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武房市〔2004〕99号)各区物价局、各区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七个中心城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30元计收。
二、原《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武房〔1998〕224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的通知》(武房管〔1999〕274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的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仍按(武房〔1998〕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收费,并向广大住户公示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四、要加强对房屋转让、调换工作的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严禁弄虚作假,做到为广大住户排忧解难。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有偿转让过户费,一律不予退还。
附件:1.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申请书(略)2.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审批表(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第一篇:《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现对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加拆迁补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增加补偿两个月的拆迁补助费。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房屋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的补偿。
四、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甲方(拆迁人):地址:电话:乙方(被拆迁人):地址:电话:甲方因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拆许字(****)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________)字第号),房屋的用途_____ 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国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第二条经************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为元,搬迁补助费为元,临时安置费为******个月元,奖励费为元,其他补助费为元,合计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2004年12月5日)各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规范房地产收费项目管理,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184号),经清理核定,现就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规划红线定位费、拆迁旧房污染费、垃圾清运损失补偿费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再收取。
二、保留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明确规定涉及房地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7项,即: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商品混凝土交易服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网员信息服务费、分包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费、城市规划咨询费、土地登记代理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测绘费、环境影响咨询费(以上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体现自愿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和市场化原则,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收费,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收费窗口”搭车收费,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在收费点上应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对在执收中变相强制性服务和超标准收取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27•【字号】武价房[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迁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 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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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费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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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鄂价费字 建设项目环境 市环保服务机 [1994]50号,鄂价费字[1993]32 影响评价费, 环评费议价,监测费等依照文件执行 构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 环境监测费 费字581号 噪音防治费 排污水费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武价服字[2002]54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29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30号 0.5元/m2(经综合测算摊入房价 0.05元/t 700元/m2以用地面积计算 未达标的,按绿地 差额补交 武汉市4元/平方米.日 其他市.州及省直管市2.5元/平方米.日;县 (市)1.4元/平方米.日 收费按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收取,收费标准 武汉市中心主城区为1.2‰,武汉市其他城区 及其他各市、州、县为1.5‰。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基坑造价≤500万元 基坑造价的0.7% 基坑造价>500万元 500万元以内按0.7%,超 过500万元部分按0.3%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 元/㎡ 类:0.30 二类:0.25 类:0.20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2 一 三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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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 武汉市城建安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2007]177号 技术服务费 全生产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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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 市人防办 费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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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放线收费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到。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25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
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9.25
•【字号】武价综[2009]114号
•【施行日期】2009.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
(武价综[2009]114号)
各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物价部门自身价格行为,我们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价格文件再一次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45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
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
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
武价房字文件
武价房字文件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武汉房地产行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阶段性支 付
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
中心
鄂价房服[2003]228号 武价房[2003]140号
详收费依据
建设单 位
经营
招标前
市建设工 程设计审 武价房字[2003]17号 查办公室
6
★经济适
房建 地产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一用览房表免征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
设
收
环
节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公式
2.00/m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 碴)的实际占 位
8
水土流失防治 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
费(※)
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
地面积×单方 价格
行政
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4]33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2004]33号)
各区物价局、各房产测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产测绘收费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文规定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1.36元;商业楼每平方米2.04元;多功能综合楼每平方米2.72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对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结束——。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武汉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武汉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经向家尾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鉴证,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如下:需要安置的农业⼈⼝数量为0⼈。
以上调查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结果为准。
⼆、区⽚综合地价(或统⼀年产值)(⼟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根据《省⼈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综合地价(或统⼀年产值)标准为318万元/公顷,合计数额为245.337万元。
⽀付对象为向家尾村委会,⽀付⽅式为:⾃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90⽇内以转账⽅式直接⽀付。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补偿⽀付⽅式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采取协商定价的⽅式予以补偿。
⽀付⽅式为:⾃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90⽇内以转账⽅式直接⽀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付给个⼈。
四、农业⼈员的具体安置途径根据向家尾村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农业⼈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为:该项⽬⽆安置⼈员五、关于被征地范围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向家尾村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涉及村民利益,该⽅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以上组织成员参加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员的过半数同意。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向家尾村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须经街(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城乡统筹办(或区政府确认的相关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公布《向家尾村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
被征地范围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市物价局市国⼟资源管理局关于征⽤集体所有⼟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所规定的标准。
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中心城区、远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 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 的0.70%。收取。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 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中心城区收费标 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05%收取;
面积X1200元/平方米缴纳;享受政府优惠政 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 半收取
20
建筑用地 拨地定桩 测绘收费、 建筑物放 线测绘收 费
有相应房 地产测绘 资质的测 绘机构
鄂价房服[2007]77号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
件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建 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18
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 服务费
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 价咨询服 务机构
鄂价房地产字[2000]51号、武价房字[2000]96号
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累计计费率
6%o,200 -1000万元(含1000万元)累进计费率
4.50%.,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累进
计费率3%,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累 进计费率1.50%,5000-10000万元(含10000
3万元、5万元、6万元/亩(征地面积)
11
新征拨用
地勘丈费
武汉市土 地交易中 心代武汉 市国土资 源和规划 局收取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0元/平方米,10.10-100亩0.20元/平方米,100.10亩以上0.10元/平方米(按 用地面积计算)
12
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
费
武汉市土 地交易中 心代武汉 市水务局 收取
武汉市建设工程收费明晰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
中央
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房:80元/件 非住房:550元/件
(94)财预字第37号, 计价格[2002]595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鄂价房服[2008]109号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建筑面积×工程价标准(框架结构1200砖混结构800)׉
折算勘察审查收费为1元/平方米
设计勘察技术咨询服务公司
合同
折算设计审查收费为1元元/平方米
施
工
许
可
证
费
用
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造价的‰
鄂价房服[206]272号
市质监站
缴费联系单
政府已取消
代收印花税
工程造价的‰
武税发[1991]214号
市场站
缴费联系单
各区房地局代收
缴费联系单
印花税
5元/套
各区房地局代收
缴费联系单
武汉市建设管理收费认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中标价(万元)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
项目代码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收费单位
签字
收缴
时间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应收
实收
应收
实收
市市场站
鄂价房服函
[2002]71号
专业劳务分包服务费
‰
(总包)
市规划局
缴费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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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