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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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
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内保监发[2009]9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保监发[2009]94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非正常集中退保的预警监测制度以及重大情形的处置办法,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区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辖区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和〈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保监发〔2009〕85号)以及《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保监发〔2006〕21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其中一级响应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为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三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及多名少数民族客户且可能引发民族问题的集中退保事件。
(2)二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2家以上公司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两个盟市以上地区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3)一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
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对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坚持依法处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保监局为全区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保险机构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检查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内蒙古保监局应当建立与自治区金融监管机构、自治区党政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保密的原则下,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为做好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内蒙古保监局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保监局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财产险监管处、人身险监管处、中介监管处、法制处、统计研究处等部门和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领导自小组组成人员。
第九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