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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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25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25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2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内银保监函〔2020〕341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25号提案的答复纪桂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规模,保障物资生产、运输、销售、储备企业和开复工企业的资金需求,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的建议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内蒙古银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多项举措督促引领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

一是在疫情发生初始,我局与多家单位协同沟通,组织83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与银行机构对接,督促银行机构及时、精准保障疫情防控企业金融需求。

二是向银行保险机构转发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支持稳产保供、加大受困企业帮扶、延期还本付息、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冲击”等多个政策文件,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民营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三是用足用好配套政策,全力纾困帮扶小微企业。

要求辖内银行机构压实责任,落实执行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要求,灵活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实现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供给的高效转化,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即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工作目标。

四是开展督查督导,确保政策落地。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内保监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内保监发[2009]94号)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非正常集中退保的预警监测制度以及重大情形的处置办法,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区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辖区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和〈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保监发〔2009〕85号)以及《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保监发〔2006〕21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其中一级响应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为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三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及多名少数民族客户且可能引发民族问题的集中退保事件。

(2)二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2家以上公司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两个盟市以上地区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内银保监函〔2020〕259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赵兵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我区优势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增强抗灾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您提出的“自治区继续扩大牧区肉牛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试点范围,覆盖牧区以后,逐步向全区推广”的建议(一)2019年以来我区财政补贴型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保监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深化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的通知》(内财农〔2017〕299号)精神,2019年,锡林郭勒盟行署、呼伦贝尔市政府分别组织实施了财政补贴型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工作。

2019年,肉羊天气指数保险为锡林郭勒盟全境2.04万户(次)农牧户的495.74万只羊提供了近9.3亿元的风险保障,理赔工作尚在进行中;为呼伦贝市3个旗县的652户(次)农牧户的64.37万只羊提供了1.2亿元的风险保障,支付理赔金额368万元。

从两地的试点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地政府设计的保险方案不尽合理。

当地制定的保险方案中,对历年气象数据指标、气象站点分布现状、往年试点经验的综合考量不够,存在较高的超赔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可持续性。

二是草原牧区牧户的投保积极性不高,存在“上热下冷”的问题,保险机构急于完成承保任务,承办方式相对简单粗放,存在承保数量不真实等问题。

三是草原牧区保险服务支撑能力不足。

我区草原牧区地域辽阔,牧户居住较为分散,保险机构现有的基层服务网络和风险管控能力尚不能很好地适应广大牧户的保险服务需求。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业信息系统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业信息系统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业信息系统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内保监统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业信息系统检查工作的通知(内保监统研[2009]3号)自治区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内蒙古保监局定于5月至7月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一)检查保险公司的信息化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化内控与组织管理水平,提高信息化重要制度执行力。

(二)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业务系统无缝对接情况,堵塞信息系统漏洞,防范科技风险。

(三)检查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情况和信息技术管理水平,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自治区各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中介机构。

三、检查内容(一)信息化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化内控与组织管理水平1、信息化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中国保监会和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的信息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符合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和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要求,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要求,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进行整改,重点检查保险公司迁址后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2、内控与组织管理。

检查保险公司信息化内控与组织管理是否达到以下要求:一是有健全的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的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的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二是具备健全的信息化规章制度体系,以及规章制度制定、发布、修订、执行和落实的保证,包括基本的机房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等;三是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对重点、敏感岗位人员有必要的管理措施;四是对关键资产在采购时要考虑安全性测评,对服务机构和人员采取保密约束措施,在服务提供过程中要有管控手段。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办[2014]2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5.28
【实施日期】201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办〔2014〕25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内蒙古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蒙古保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内蒙古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内蒙古保监局工作人员赴保险公司讲课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2]8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8【实施日期】2012.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87号2012年7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对传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打击传销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传销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止传销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局面为目标,牢固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有力地、连续不断地打击传销活动,迅速、准确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重大行动统一调度指挥。

(三)长效监管、快速反应。

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健全并落实打击传销辖区责任制、联动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及人员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传销事件的准备,传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部门要迅速赶到现场,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保持高度敏锐性,迅速判明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现场。

[VIP专享]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09〕10号

[VIP专享]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09〕10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江苏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风险,维护广大客户的合理利益和保险公司及其兼业代理银行网点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指引》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兼业代理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内同时出现5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江苏保监局认为其他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各保险公司、各兼业代理银行应当制定针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在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所有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跨部门协调,提高机构整体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对事件进行响应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弥补工作,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事态恶化。

第二章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等级划分第四条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四种应急情况。

(一)D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5名以上1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0万元。

(二)C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10名以上2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B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20名以上3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20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2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2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2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内银保监函〔2020〕339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24号提案的答复农工党: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区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地区保险宣传工作的建议我局持续强化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宣传,促进消费者金融素养的提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每年对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探索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宣传长效机制。

二是每年认真组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7·8”保险公众宣传日、9月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牧区、进福利院、进务工人员服务中心”五进入活动,通过微视频大赛、“以案说险”案例比赛、向手机用户发送宣传短信、乌兰牧骑宣传演出、印制蒙文宣传材料等富有特色的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累计举办各类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2.45万场次,发放教育普及材料2030万份,受众消费者超过7050万人次,我局连续两年被中国银保监会评为“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先进单位。

三是发挥内蒙古银行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平台宣传教育功能,定期向消费者普及保险知识、政策信息。

通过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宣传,增强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金融知识宣传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广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针对性和特色化的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做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7·8”保险公众宣传日、9月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等金融知识集中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创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式,努力提升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水平。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保监办[2014]2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5.28【实施日期】2014.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内保监办〔2014〕24号)自治区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投诉处理渠道,规范处理流程,提升信访投诉处理水平,加大信访投诉工作考核和社会监督力度,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内蒙古保监局对现有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保监法制〔2011〕38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内保监办发〔2012〕3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保监局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快速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内保监法制〔2012〕39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保监办发〔2013〕1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2.内蒙古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3.内蒙古保监局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快速处理规程4.内蒙古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2014年5月28日附件1:内蒙古保监局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快速处理规程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监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内蒙古保监局信访部门在接受举报投诉事项后,应当立即将举报投诉事项登记在《12378维权热线投诉明细表》备查,并制作投诉台账以备督办。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人身保险【发文字号】内保监发[2005]5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6.16【实施日期】2005.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保监发[2005]52号)各寿险公司:为规范辖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遏制误导销售,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内蒙古保监局依据保险法规,重申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规定,请各保险公司认真执行。

第一条凡经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人身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欺骗、误导客户,不得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必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且向内蒙古保监局事后报告,具体操作规程和方法参见《关于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呼发[2003]30号)。

第五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信息披露(销售过程中,附产品销售说明书),且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内银保监函〔2019〕238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张学跚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造性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的情况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内蒙古银保监局在深入分析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全区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银保监筹发〔2018〕17号),提出疏浚信贷资金渠道、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强化监管机制建设等方面举措,进一步深入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的工作目标。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实现全年贷款增速和户数的“两增”目标,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全面完成年初单列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二是引导辖内银行业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型商业银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中小银行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

三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制度,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截至2019年6月末,全区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61亿元,贷款户数40余万户;全区非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0亿元,已完成年度信贷计划的85%。

保险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保险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产品退保现象时有发生。

为有效应对保险集中退保事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理保险集中退保事件,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 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维护公司声誉。

3. 做好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应对退保风险。

三、预案组织架构1.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设立应急工作组:包括客户服务组、理赔组、财务组、法务组、宣传组等,负责具体实施应急措施。

四、应急预案措施1. 疑难问题处理(1)客户服务组接到退保申请后,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退保原因、保单情况等,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针对不同原因的退保申请,客户服务组应耐心解释相关政策,提供解决方案,尽量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2. 理赔工作(1)理赔组根据退保申请,核实保单信息、现金价值等,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对于符合退保条件的客户,理赔组应尽快完成理赔手续,确保退保款项及时到位。

3. 财务管理(1)财务组负责退保款项的划拨,确保退保资金安全。

(2)对退保业务进行财务分析,评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4. 法务支持(1)法务组负责应对退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对退保事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5. 宣传引导(1)宣传组及时发布退保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退保政策。

(2)加强保险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保险意识,降低退保风险。

五、应急响应流程1. 信息报告:客户服务组接到退保申请后,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 分析研判: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退保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3. 实施措施: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具体措施。

4. 跟踪反馈: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跟踪反馈,确保预案有效执行。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内保监产险[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内保监产险[2010]48号)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区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精神,规范辖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虚挂应收保费等违规行为,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自治区分公司一把手负总责,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各公司应制定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对收费确认权限、应急处理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系统安全。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按要求修订中介业务代理合作协议。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代理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五、各保险公司应以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为契机,抓紧时间对存量应收保费进行清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

六、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宣传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和检查当地保险机构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贯彻落实,并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借口和方式违反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的监管要求。

否则,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联系人:杨海莹联系电话:4505325传真:4505324电子邮箱:*********************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2、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验收规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区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精神,规范我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虚挂应收保费等违规行为,提高财产险公司保费充足率,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04•【字号】内保监中介[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内蒙古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的通知(内保监中介〔2011〕27号)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尽快组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自查范围为2010年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与延伸。

二、自查内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是否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或其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资金行为。

(三)是否存在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五)是否存在传销和非法集资行为。

(六)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行为。

(七)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行为。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失效,未及时申请延续行为。

(九)是否存在未缴存保证金或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

(十)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是否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具体内容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号、代收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手续费或佣金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

保险公司(一)是否存在高管人员或其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通过保险专、兼业中介机构虚构中介业务、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资金行为。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自治区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十一五”时期自治区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发展战略,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在自治区业内外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内蒙古保监局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实施工作。

一、广泛宣传,扩大行业影响。

《规划》是指导全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全区保险业要积极动员,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加强对《规划》的宣传,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面了解保险业的发展思路和功能作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认识的不断提高,争取业内外良性互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

各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作为《规划》的具体实施者,是确保各项发展目标最终实现的重要力量,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领会《规划》的基本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作好本单位的规划实施工作。

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明确“十一五”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战略目标及政策措施,为规划目标的实现奠定思想基础。

要根据《规划》及总公司发展规划,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科学制定和完善自身具体发展规划,为《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实质保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的提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的提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的提示正文:----------------------------------------------------------------------------------------------------------------------------------------------------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的提示最近一个时期,内蒙古银保监局发现,有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广告信息,声称可以帮助消费者办理“各类保险全额退保业务”,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及保单关系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联系方式等重要资料或信息,并与消费者签订“代理退保协议”,代理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投诉并阻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的直接联系,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手续费,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银保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一、“代理退保”行为风险多、隐患大一是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

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为牟取私利挑唆消费者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却未告知消费者退保产生的不良后果,使消费者丧失风险保障。

消费者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二是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

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往往除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手续费外,还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

部分组织还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甚至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

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必将遭受损失。

三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在与消费者签订“代理退保协议”时,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险合同、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

有的组织甚至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等,消费者可能蒙受各种未知的损失。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内保监法制[2011]38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保监法制〔2011〕389号)自治区各保险公司、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大信访投诉工作考核力度,提升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服务水平,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内蒙古保监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自治区保险业社会形象,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成立满一年的内蒙古自治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进入内蒙古保险市场未满一年的保险公司,在其开业满一年后,于次年加入信访工作量化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内容为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受理转办的信访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信访投诉相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记载信访事项的材料,一个信访件包含一个或多个信访事项,各信访事项合计记入信访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信访考核项目为合同纠纷、服务质量及其他类信访投诉案件。

信访项目基准分均为100分。

第六条本办法对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信访投诉工作情况以及办理内蒙古保监局转办信访投诉事项相关情况进行考核。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做好内蒙古保险业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22号)和《关于印发〈保监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23号)要求,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了《内蒙古保险业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相关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保险业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开展保险普查,可以摸清保险业家底,正确判断保险业发展趋势和保险市场走向,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推动保险业结构调整,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了解保险业的现状,共同参与和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因此,各保险机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针对本次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提前准备,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从组织上和制度上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配合。

根据保监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职责划分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内蒙古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内银保监函〔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张小飞代表: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题研究。

您提出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引导和宣传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固定协调组织等建议,非常有意义。

现结合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政府引导和农业保险宣传情况内蒙古自2007年成为全国首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区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连续多年将农业保险列入“十大民生工程”。

自治区政府成立了分管主席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近年来,自治区保险业采取了多种措施,持续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工作。

一是依托保险经办机构网点优势,在公司营业场所、三农服务站、服务点通过电子屏幕或悬挂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是在国道、省道两侧、通县通乡的各主要路口及学校或集镇闹市的墙面上,涂刷或喷绘墙体广告。

三是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使农牧民详细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保费补贴方案、保障品种。

四是利用电视频道、广播节目、报纸、杂志等媒体,以新闻、信息报道、广告甚至栏目合作等形式,将国家惠农政策、农业保险知识及在防灾防损中的成功实践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

五是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开展农村牧区“金融书柜”建设,为农牧民购置《保险知识简明读本》、《农村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图书,充分体现“支农惠农、支牧惠牧”的主题,增进农村牧区对保险服务政策的了解,提高其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的能力,受到农牧民的一致好评。

二、农业保险及特色险种开展情况截至2018年末,内蒙古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5.46亿元,同比增长8.99%,规模位居全国第5位,种植业保险承保农作物9642.74万亩,规模位居全国第5位,森林4.06亿亩,承保规模居全国之首,实现天然林、防护林全覆盖,养殖业保险承保各类牲畜488.88万头(只),规模位居全国第8位,农业保险覆盖272.32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194.83亿元,累计支付赔款23.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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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
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内保监发[2009]9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保监发[2009]94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非正常集中退保的预警监测制度以及重大情形的处置办法,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区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辖区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和〈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保监发〔2009〕85号)以及《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保监发〔2006〕21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其中一级响应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为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三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及多名少数民族客户且可能引发民族问题的集中退保事件。

(2)二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2家以上公司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两个盟市以上地区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3)一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
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对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坚持依法处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保监局为全区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保险机构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检查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内蒙古保监局应当建立与自治区金融监管机构、自治区党政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保密的原则下,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为做好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内蒙古保监局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内蒙古保监局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财产险监管处、人身险监管处、中介监管处、法制处、统计研究处等部门和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领导自小组组成人员。

第九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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