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企业破产法)试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
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注意】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
3.出资人可申请(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答案
「申请」
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注意】和解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
3.出资人可申请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可申请清算。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异议——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受理」
1.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不当履行不免责)。
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
1.三种程序的转换关系(1)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
得转入或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人或其出资人
可以申请。(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由“死”到“活”,可以
主动申请)(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
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程序(由“活”到“死”,只能被
动转换;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不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答案
1.三种程序的转换关系
(1)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
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
资人可以申请重整(由“死”到“活”,可以主动申请)
(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由“活”到“死”,只能被动转换;如果债权
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不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机构。
答案
机构。
4.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资不;(2)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资
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院强执无法清偿
债务;扭亏无望等)。
5.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债务人法院(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区县级工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市级工
商登记、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
答案
4.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扭亏无望等)。5.破
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区县级工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市级工商
登记、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
均用裁定方式。不予受理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
事项:(1)受理破产案件;(2)终结破产程序;(3)开始重整、和解
程序;(4)终止重整、和解程序;(5)破产宣告。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管理人的选择权:对于已经开始但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日内未答复的,视
为。
(2)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①催告权。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没有表态的,相对人有权催告,催告后日内,管理人不答复的,推
定。
②担保要求权。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
(3)待履行合同不同处理后的对方权利保护
①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合同被推定解除的,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确认为,对方可向管理人申报;②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
答案
4.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管理人的选择权:对于已经开始但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2)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①催告权。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没有表态的,相对人有权催告,催告后30日内,管理人不答复的,推定解除合同。
②担保要求权。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待履行合同不同处理后的对方权利保护
①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合同被推定解除的,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确认为破产债权,对方可向管理人申报;②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共益债务。
5.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
(1)一般规定:破产受理后,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
执行程序应当。
(2)特殊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后,若存在可能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或原因,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根据管理人
的或,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
取措施。
6.从破产立案日到管理人接管财产前,债务人的财产处于冻结状态,所
有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必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后,中止的诉讼仲裁继续进行。
7.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有
关债务人的民诉,仍由继续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
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诉,均由管辖。
答案
5.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1)一般规定:破产受理后,针对债务人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特殊规定: 破产申请受
理后,若存在可能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或原因,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6.从破产立案日到管理人接管财产前,债务人的财产处于冻结状态,所有
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必须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中止的
诉讼仲裁继续进行。7.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
理时尚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诉,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诉,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