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事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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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对近三
年来我县发生的群体事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三年以来略阳县发生的群体事件简析
近三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群体事件12起(2008年3起,2009年9起,2010年1-6月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县局在县委、
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教育疏导和依
法果断处置及慎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的原则,妥善应对,有
效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一)主要类型
1、因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引发的群体事件。6起,占
总数的50%。如:2009年1月10日,上元观镇谢家营村部分村
民因十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等问题阻止施工队进场作业,施工
企业纠集人员持械将8名村民打伤,当晚近200名群众围堵项
目部,并引发近百名村民集体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2009年3
月30日,小河镇、盘龙乡约100余名村民因修建水电站淹没土
地和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围堵狮坝水电站大门,致使电站被迫
停产。
2、因企业改制、工资福待遇引发的群体事件。2起,占16.6%。如:2008年4月9日、10日,城化公司部分职工因劳动合同、工
资待遇与厂方发生纠纷,270余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随后封堵政府大门。2009年3月5日,又因未给职工发放取暖费、落实带薪休假及工资待遇等问题,100多名职工采取停工、封门不让其他职工进厂上班等方式,致使企业停产。
3、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3月9日,橘园镇邵湾村部分村民因石场承包和村与组之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100余名村民围攻石场,打砸设备,抢走部分物品,并打伤5人,后到县、市群体上访。
4、因交通营运管理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4月13日,城飞运输公司因与县运司为客运线路等矛盾引发纠纷,组织21辆中巴车和60余名职工,将县运司大门封堵,造成全县公交线路停运。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7月4日,橘园镇“3•1”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家属30余人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在接待中不听劝阻,在县政府滋事混闹,撕打和辱骂工作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财物。
6、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5月14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中巴车司机袁利民在城固车站附近被人刺伤后死亡。15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的22辆中巴车、60多名死者家属和司乘人员,以要求严惩凶手为由,围堵县政府大门。
(二)主要表现形式
1、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大门。5起,占总数的
41.7%。
2、阻挠施工,群体性伤人、砸物。4起,占33.2%。
3、干扰机关、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秩序。2起,占16.6%。
4、聚众堵路,阻断交通。1起,占8.3%。
(三)主要特点
1、对抗性但非政治性。尽管这12起群体事件均以采取非法聚集上访、封门堵路、聚众滋事、阻碍施工等方式,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抗,给政府施压,以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未有一起涉及政治领域、表达政治诉求。
2、利益性。12起群体事件不论是因企业改制、工资待遇,
还是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交通事故、案件等原因引发,基本上
都涉及群体或个体的经济利益,均想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3、组织性。12起群体事件均有一定的预谋和组织策划,预先商定诉求目的和采取的方法,且预谋的时间越长,规模就越大、持续时间就越久,依法处置的难度也越大。
4、反复性。12起群体事件大多数在控制平息事态后,又持续发生较小规模的群体事件或越级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一些参与者提高诉求条件、提出新的问题,使事件不能及时彻底平息和解决。
5、效仿性。群体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都相应
解决了一些问题,对缓和矛盾起了一定作用。由于“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心理作祟,引起一些群众跟进效仿,一旦遇到问题就组织人员聚众上访,引起“连锁反应”。
6、处置的复杂性。群体事件是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一起群体事件往往涉及多种社会矛盾,历史与现实的问题、个体与群体的利益、正当诉求与非法诉求等相互交织,使群体事件的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二、预防、处置群体事件对策
(一)预防对策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群体事件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建立完善群体事件工作预警机制,不断提升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的能力。
1、广泛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派出所和业务警种民警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警务室为平台,深入群众,主动和群众交朋结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社情民意,积极整治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作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篇大文章。
2、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要求,定期逐村逐街排查矛盾纠纷,对治安纠纷实行定人定案定责任,限期调处化解;对其他各类矛盾纠纷,主动汇报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基层干部进行调处,尽快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3、建立完善预警工作机制。根据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形势和群体事件的新特点、新规律,进一步完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预警机制,夯实各警种预警责任,在公安机关内部建
立一套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预警机制。
4、及时获取反馈预警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实战单位要广开情报信息渠道,主动深入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征地拆迁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村组和受害人当中,广泛搜集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信息,快速反馈,核实跟踪,密切掌握动态,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尽力认真化解苗头问题。对已核实的群体事件信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主动工作,通过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和稳控重点人员等办法,把事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对涉及其他方面的预警信息,要建议党委、政府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主动接触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缓解对立情绪,尽量承诺和着手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把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6、及早充分做好处置准备。对处于初始阶段的群体事件,在采取有力措施疏导化解的同时,公安机关要根据预警信息,分析研判群体事件的规模大小、发生地点、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提前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做好各方面的处置准备工作,为妥善、果断处置打好基础。
(二)处置对策
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处置群体事件的方针和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