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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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C无人机飞行器执证理论考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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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C无人机飞行器执证理论考题题库一填空题1、国家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实施工作是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具体负责、实施2、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工作。

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真高(1000米)以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4、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由(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级协会三级管理实施。

5、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飞行类别是;代码:A类(遥控固定翼模型)、代码:C类(遥控直升机模型))及代码:X类(遥控多旋翼飞行器模型)三个类别。

6、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共分(九个)级别,(八级)最低,(特级)最高。

7、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分分三个层次:初级为(八级、七级、六级);中级为(五级、四级、三级);高级为(二级、一级、特级)。

X类暂不设(高级)。

8、获得技术等级后的飞行范围应根据等级要求限定在指定的飞行场地飞行,一般限于模型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含)、模型飞行空域半径小于(500)米(含),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随意飞行。

9、理论考核按申请等级分别考核国家安全(飞行法规,飞行原理),航空模型(结构、工艺、原理、器材使用)等知识,遥控设备及遥控飞行技术等内容。

报考高级别还需掌握(遥控飞行技能,训练心理学)等教学理论和技术。

11、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考核程序是:(报名)、(培训)、(考核)分(理论)和(飞行操作)考核,(审批)和发放执照。

12、申请人必须参加(理论考试)且合格后,方准许进行(现场飞行考核)。

13、(三级以下),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报考适合的级别。

14、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在(醉酒)和(精神恍惚)状态下操控遥控模型飞机。

15、遥控模型飞行场地的拥有人应承担场地(管理和安全责任),如场地租借他方,则应在租借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方)。

ASFC理论考试题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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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C理论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家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实施工作是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具体负责、实施2、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工作。

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真高(1000米)以下。

3、在中华人民国境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4、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由(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级协会三级管理实施。

5、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飞行类别是;代码:A类(遥控固定翼模型)、代码:C类(遥控直升机模型))及代码:X类(遥控多旋翼飞行器模型)三个类别。

6、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共分(九个)级别,(八级)最低,(特级)最高。

7、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分分三个层次:初级为(八级、七级、六级);中级为(五级、四级、三级);高级为(二级、一级、特级)。

X 类暂不设(高级)。

8、获得技术等级后的飞行围应根据等级要求限定在指定的飞行场地飞行,一般限于模型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含)、模型飞行空域半径小于(500)米(含),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随意飞行。

9、理论考核按申请等级分别考核国家安全(飞行法规,飞行原理),航空模型(结构、工艺、原理、器材使用)等知识,遥控设备及遥控飞行技术等容。

报考高级别还需掌握(遥控飞行技能,训练心理学)等教学理论和技术。

10、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考核程序是:(报名)、(培训)、(考核)分(理论)和(飞行操作)考核,(审批)和发放执照。

11、申请人必须参加(理论考试)且合格后,方准许进行(现场飞行考核)。

12、(三级以下),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报考适合的级别。

13、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在(醉酒)和(精神恍惚)状态下操控遥控模型飞机。

14、遥控模型飞行场地的拥有人应承担场地(管理和安全责任),如场地租借他方,则应在租借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方)。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尤为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离地面较低的空域,一般在500英尺以下。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低空空域的使用需要严格监管。

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往往需要用于救援、巡逻等活动。

为了确保低空空域的有效使用,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定和流程,明确各种活动在低空空域的权限与限制,确保低空空域能够按需分配给各方使用,并对低空空域的使用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度。

加强对低空空域的实时监控。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可能会较为复杂,包括各种救援机构、媒体、无人机等多种飞行器的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需要建立起低空空域实时监控系统。

这包括安装雷达设备、设置高空监控塔等,以实时掌握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应对。

还需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制。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往往需要实施临时的管制措施,以确保救援活动等能够顺利进行,并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

管制措施可以包括临时禁飞、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管制方案,并通过相应的通告、警告等方式向相关飞行器发布。

低空空域管理还需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公共安全事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包括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多个部门。

低空空域管理需要与这些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各方的需求和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还需要与航空管理部门、民航局等行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分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低空空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低空空域管理可以确保低空空域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得到合理使用,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并能够及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做好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平时需要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管的制定和完善,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低空空域的使用和管制措施,并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调。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是指对在国家规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的所有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航空、无人机飞行、直升机作业、滑翔伞运动等。

在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近年来民航领域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合理利用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并确保飞行安全。

随着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法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等,构成了低空飞行管理的法律基础。

管理内容:包括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监控、飞行高度限制、飞行区域划分、飞行器适航性检查、飞行员资格认证、气象服务、空中交通服务、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

服务平台:为适应低空飞行需求的增长,建立了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以实现飞行计划申报、空域查询、动态监视等功能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技术手段:通过现代化的空管设施和技术,如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北斗导航系统等,提高对低空飞行器的实时监控能力,保障飞行安全并提升空域使用效率。

分类划设与灵活使用:按照不同的飞行活动类型和安全性要求,低空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灵活使用,
允许符合条件的飞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飞行或按需申请飞行。

总之,低空飞行管理是一个涵盖法规制定、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构建以及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综合性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随着无人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低空空域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

公共安全事件可能包括恐怖袭击、灾害救援、犯罪调查等多种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管理低空空域成为当务之急。

低空空域是指地面以下1000米的空域。

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可能需要对低空空域进行管理和限制,以防止无人机的滥用或者恶意使用,确保空域的安全和秩序。

以下是一些关于低空空域管理的建议。

建立低空空域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军队、警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监管和管理低空空域。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低空空域的使用条件和限制,以及处罚措施。

这样可以确保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管理低空空域。

建立低空空域的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

监控系统可以通过雷达、卫星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低空空域的情况,发现异常行为或者违规操作。

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将相关信息共享给各个管理机构,以便他们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这样可以提高对低空空域的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无人机的注册和标识管理。

无人机的注册和标识可以帮助管理机构追踪无人机的使用者和所有者,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可以追溯到相关责任人。

无人机的标识也可以帮助其他飞行器和监控设备识别无人机,减少误判和危险。

第四,加强对无人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无人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这包括对无人机的飞行限制、违规飞行的惩罚、违法使用无人机的处罚等。

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遏制恶意使用无人机或者滥用无人机的情况。

第五,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

无人机的管理和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可以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公共安全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低空空域管理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无人机的注册和标识管理,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这些都是有效管理和控制低空空域的方法。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低空空域是指海拔3000米以下的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民航法规定的航空器。

第四条低空空域的使用应遵循飞行安全、环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协调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低空空域主要用于民用航空器、无人机和其他功能空域。

第二章低空空域规划管理第六条低空空域划分为航空器通航空域、无人机通航空域和目视飞行空域。

第七条航空器通航空域应符合国际航行规则和民航规定,需要建立航路和导航设施。

第八条无人机通航空域应划定专门的区域,并设立无人机通航设施和监控系统。

第九条目视飞行空域主要用于通用航空器、私人飞机和体育娱乐活动航空器的飞行。

第十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需求和飞行安全。

第十一条低空空域规划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航空交通的发展需求。

第三章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低空空域使用前应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飞行计划。

第十四条低空空域使用应遵循先到先得、公平竞争和飞行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低空空域使用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低空空域使用所需的设施和服务由相关单位提供,需要收费的应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使用低空空域的航空器应遵守民航法规定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低空空域使用存在争议时,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决策。

第十九条违反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航空器将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低空空域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民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监管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低空空域使用者应加强飞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飞行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低空空域应设立监控系统,定时、准确地获取飞行信息,确保空域的安全和顺畅。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一、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1、提升飞行安全。

低空空域是飞机最常使用的区域之一,而且低空飞行活动受制于复杂的天气、地形等因素,因此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以确保飞行安全。

2、提高航空运输效率。

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主要包括民航飞行、军航训练、通用航空等,这些飞行活动对航空运输的效率有直接的影响。

通过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航空运输的效率,降低飞行成本。

3、保护空域资源。

低空空域是多种资源的重要保护区,不仅包括大气环境资源,还包括地面资源。

通过严格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这些资源,减少人为破坏。

4、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建立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航空运输的需求。

5、促进行业发展。

科技进步推动了航空业的发展,而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为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综合性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空域划分。

需要根据各种飞行活动的需求和特点,将低空空域合理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2、飞行规则。

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飞行安全和顺畅。

3、监控系统。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控系统,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4、协调机制。

需要建立多方协作的机制,将各种飞行活动统一起来进行管理。

5、信息共享。

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将各种飞行活动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共享。

6、法律法规。

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进行规范。

7、技术支撑。

需要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支撑,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进行辅助。

8、飞行人员培训。

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飞行技能和意识。

三、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方式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国际合作。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低空领域的空中交通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草案,内容包括飞行器的许可、限制区域、飞行规则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飞行高度低于3000米的航空器。

二、飞行许可1. 所有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许可,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携带乘客或货物进行飞行。

2. 申请飞行许可时,应提供飞行计划、飞行器信息、飞行路线等相关资料。

3. 民航管理机构将根据飞行器的类型、能力以及飞行计划的合理性进行飞行许可的审查。

三、限制区域1. 低空飞行禁区(1) 军事基地、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2) 高密度居民区、商业区、公园等人流聚集区域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3)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禁止低空飞行。

2. 低空飞行限制区(1) 机场、空域交叉口以及航路等繁忙区域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500米。

(2) 城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000米。

(3) 景区、森林、动植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500米。

四、飞行规则1. 低空飞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0公里。

2. 低空飞行禁止在夜间进行,只允许在日出后至日落前进行。

3. 低空飞行器应保持与地面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正常的行人、车辆和其他飞行器的通行。

五、违规处罚1. 未获得飞行许可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2. 未按规定飞行高度、速度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3. 低空飞行妨碍正常通行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吊销飞行资格或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低空空域及其管理规划

低空空域及其管理规划

技术论坛TECHNOLOGY FORUM中国航班CHINA FLIGHTS 56摘要:随着人类社会以及科技的发展,由于生产要素的集中化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为各行各业提供更高的竞争力,人口城镇化发展攀上一个又一个新高峰。

然而,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其中出行问题就是非常明显的,拥挤的人口使出行的交通状况越来越差。

在上一个阶段,人们利用自己的智慧,想到了可以通过地下通道的方式来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也为此附上了很大的成本。

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加深,地下通道也不能满足交通出行的需求,空中作为另一种交通方式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在长途出行上,飞机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地球村从概念进入到事实,然而低空飞行因为安全性因素,短期内还处于探索阶段,低空空域的规划与管理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关键词:低空空域;科学管控;管理规划《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在2014年颁布,其中给予低空空域非常明确的标准,真高不足1000米的空域称作为低空。

规定还提出了以灵活的管理,动态的思想和愈加开放的政策来促进低空飞行行业的发展,加快低空飞行及相关航线的搭建。

并且“天地一体”的概念也在十三五规划中得到提出,成为百个重大项目工程中的一个。

这给国家航天航空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具体的,新的发展理念还涉及到民航相关的基建工程以及空域的配置,通过对高空和低空不同领域以及各自区域内不同航线、时段等方面的规划和配置,实现空中交通资源最大化的利用,为航天航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机遇。

1低空交通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实中,能够在低空进行飞行的交通工具和设备已经有很多,但由于城市上空的严格管制,我们现在几乎不能看到低空飞行物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城市地方以及建筑环境复杂,低空飞行会威胁到城市地面的安全;(2)噪音在飞行过程中是无法避免的,会造成城市的污染和其他不安全因素;(3)安全监管无法得到保证,可能被恐怖分子利用;(4)可能会给窃听、偷拍等提供机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5)低空飞行会增加污染物的排放。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地面以上的空中空间,通常被定义为从地面至航空器巡航高度的空域。

在这个空域内,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飞行器活动频繁,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空中交通的顺畅。

低空空域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空域划分:低空空域应根据地面情况、航空器活动、飞行器类型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划分。

不同类型的飞行器应有不同的飞行空域,以避免相互干扰和碰撞。

划分好的空域应在航空领域内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

2. 飞行限制: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需要对低空空域进行飞行限制,禁止或限制某些特定类型飞行器的飞行活动。

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可以暂时关闭某些低空空域,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飞行器实施袭击。

3. 空中交通管制:对于低空空域内的飞行器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监控。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负责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器进行监控和指挥,确保飞行器互不干扰,并协调空中交通。

4. 紧急事件处理: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如飞行器失控、发动机故障等,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器进行紧急处理和指挥。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迅速响应,并与相关部门配合,确保危机得以及时解决。

5. 安全保障措施:为了确保低空空域内的公共安全,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巡逻和监控力度、提高飞行器维护和管理水平、加强对飞行器和飞行人员的安全监管等。

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的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只有做好低空空域的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确保公共安全和空中交通的顺畅。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和监控,以应对不时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

全社会也应加强对于低空空域的重视,共同致力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公共安全事件的频发使得公共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尤为重要,因为低空空域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对于预防和打击公共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低空空域的定义和特点低空空域是指地面以下至飞行高度的空域,通常包括1000米以下的空域。

低空空域的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1)飞行器的数量庞大,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类型的飞行器(如无人机、直升机、小型飞机等)的飞行高度和速度存在差异,同时在低空空域飞行的飞行器数量众多,交通密度大,给低空空域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2)低空空域的使用和管理涉及的主体众多,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民航、国防、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和管理需求存在差异,统一的管理和协调难度较大。

3)低空空域的安全和管理面临的风险多样化,低空空域的管理不仅需要考虑航行安全,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这就要求管理者在管理低空空域时要全面考虑,综合协调。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意义公共安全事件是指各种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飞行器意外坠毁、无人机侵扰等。

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预防和打击恐怖袭击:低空空域是恐怖袭击的重要作战空域,利用飞行器进行恐怖袭击的案例时有发生,通过对低空空域的严格管理和监控,可以预防和打击恐怖袭击,保障公共安全。

保障飞行器航行安全:低空空域是各类飞行器的重要通道和活动空间,飞行器在低空空域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和安全隐患,如交通拥堵、气象条件恶劣、无人机侵扰等,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和监控,可以有效避免飞行器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安全。

加强对无人机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的使用越来越普及,无人机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无人机侵扰、无人机坠毁等,通过对无人机的管理和监控,可以预防无人机引发的安全事件,维护公共安全。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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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围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围;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围;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围;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

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围,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围。

监视空域。

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

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围、垂直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空域准入使用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

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

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

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场外飞行计划审批】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围在民用机场区域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

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

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

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

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行业监管和违规飞行查处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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